【摘要】大学公民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大学生公民。大学通识课程凭借其非功利性,非机械性等性质决定了其作为大学公民教育实施途径的必然性。然而,大学通识课程存在公民教育目标不明确性,课程配给依据不科学、实施方式僵化与评价标准不理性等问题为大学公民教育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尝试明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大学公民教育;实施途径;通识课程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进行公民教育是为了培养品德高尚的卓越公民,以促进和适应城邦的善德,实现城邦的终极目——至善。现代社会的公民教育观念兴起于西方,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民教育观念,《当代西方公民教育观的嬗变》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西方的公民教育观由尊重个体、珍视权利的自由主义公民教育观,向强调公民德行、追求“公共善”的共和主义公民教育观,到强调社群意识、追求共同体价值的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最终形成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差异的多元文化主义公民教育观的发展历程。而我国的公民教育起步较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公民教育的观念多体现在学者的研究阐述中,如《公民教育:从“义务异化”到“权利启蒙”》中提出公民教育是“社会通过培养使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其倡导培育公民品格与公共精神。可以看出,我国的公民教育是为了培养利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合格公民。那么作为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大学公民教育极为重要。笔者尝试通过解释通识课程为大学公民教育实施的适当途径,分析大学公民教育实施途径的缺失,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大学公民教育的实施途径:通识课程
实施大学公民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培育大学生成为利于社会发展的合格公民。大学公民教育应当如何实施,即应当通过什么课程来实施大学公民教育。到目前为止,笔者并未发现大学课程中带有“公民教育”字样的课程,在师范类院校中,也并未发现带有“公民教育”字样的专业和课程;也就是说我国的大学并未针对大学生公民教育开设专门的专业和课程。那么,大学生的公民教育需要通过其他课程来实施。
《政治学》中阐述了公民教育是为了培养公民的善德,即辨认善恶,追求正义、温厚、节制、勇毅、明哲、端谨、遵守、平等、公正等品德和素养。这些品德和素养关注的是人本身,而且具有非功利性,非实用性。大学课程一般分为两类:专业课程,通识课程;专业为主,通识课程为辅。专业课程的本质在于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课程开设的目的在于传授大学生生存的技能,是大学生进入社会谋求职业以及获得物质资源的最原始资本。专业课程具有功利性,实用性和机械性;它向学生传输的理念是获得了某项专业知识或技能,在就业过程中就有机会获得超越他人的比较优势,因此能够有较大的可能获得较好的就业机会、职位以及收入。专业课程引导学生机械地专注于本专业或者本专业的某一个领域而非学生本人,这与公民教育的目的与专注点是不相符的。所以大学公民教育并不适合通过专业课程来实施。
开设通识课程是为了弥补由于专业课程引导学生过度专注于本专业而导致学生知识面狭隘,能力单一,精神贫瘠等问题,其本质在于拓宽知识面,加强不同学科间的交流,据此为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提供资源,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素养和品德。其關注点在于学生本身,引导学生自我反思,追问未来。它向学生传输:自己需要具备怎样的素质,成为怎样的人。这些理念或许对于生存、就业等现实问题没有立竿见影地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关乎本人未来长远发展等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可以看出,在某种意义上,通识课程契合公民教育的非功利性,非实用性,非机械性。所以,大学公民教育的实施途径应当归于通识课程。
二、大学公民教育实施途径的缺失分析
(一)目标问题:通识课程公民教育具体目标不明确
《政治学》中系统介绍了城邦公民教育的终极目的,公民教育实施的具体课程及其对应的具体目标。其中公民教育实施的具体课程包括读书、体操、音乐、绘画、体育等,以年龄为依据,考量每个课程是否适宜,逐年龄段增加相应的课程。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公民的善德与操持闲暇的品德和能力。具体的:读书教育是基础,许多知识的获得凭习读写的能力。体育(体操)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勇毅的品德。音乐教育在于操修于安闲的一种本事。绘画教育为了审美观念和鉴别的能力。
而我国的公民教育由于缺乏对于公民教育涵义,内容,目标,实施方案等具体理论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和通说定论,使得大学公民教育呈现出碎片化,混乱化的现状:大学公民教育的具体实施散见于思想政治类为主的通识课程中,并且与思想道德等教育纵横交错。这也导致通识课程缺少具体的公民教育目标。笔者发现,在大学生的培养方案中存在“培养目标”一节,但是在“课程设置”一节中未包含特定课程对应的特定培养目标。也就是说,大学生的培养方案中只有一个总目标,但缺少实现总目标的各具体小目标。这说明大学通识课程缺少公民教育的具体目标。
(二)配给依据问题:通识课程配给依据不够科学
《政治学》中以年龄为依据,读书、体操、音乐、绘画、体育等课程的具体目标为导向,对具体的公民配给具体的公民教育课程。具体的:婴幼儿时期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训练婴儿的体制使其耐冷,其配给的课程为体育。至5岁以前的公民教育是为日后的事业、任务奠定基础;保证肢体不致呆滞或薄弱。教育方式包括游戏娱乐等方式的训练,倾听故事或传奇等,不应强迫其劳作或者学习课程,其配给的课程为体育和读书。至7岁的公民教育可以借助最初接触易保留深刻印象的方法,培养良好的习惯。应当注意儿童日常生活的管理,引导儿童接触良好的外物,禁止或隔离不端正的、秽亵的以及引起邪恶,恶毒等消极性情的语言、图画、戏剧表演等;其配给的课程为读书、音乐、绘画。发情年龄以前的公民教育应当教以轻便的体操,不适宜有碍生理发育的剧烈的运动,严格的饮食适宜。发情后三年,可以增加其他功课,如读书、绘画、音乐等。18岁的公民教育包括适宜剧烈运动,严格的饮食规则等,配给全部的课程。
通识课程缺少对于课程配及依据的论证:为什么选择这些课程实施大学公民教育?这些公选课程能够培养学生怎样的公民善德和素养?课程配给依据的缺失导致传授知识的老师与接受知识的学生不能够深刻理解特定通识课程开设的意义及其所训练的公民素养;这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课程教学的质量,大学公民教育的实施也必定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大学教育存在纯粹探索真理与准备毕业,顺利就业的冲突,就业压力引起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影响了学生对于通识课程的认识:存在“通识课程无用论”的主张,通识课程对于就业没什么作用,没有必要认真学习。这影响到了学生自选通识课程的配给依据。目前,学生选择通识课程的依据多为:老师给的期末成绩高,课程平时作业较少,老师多采用单纯讲授式的上课方式等;其根本在于,顺利通过课程,顺利毕业,不影响就业。如此,大学生将不能接受系统全面的公民教育,即使有机会接受全面的公民教育也未必会认真的学习。这必定影响大学公民教育的实施。
(三)实施方式問题:纯粹的讲授式教学导致实施僵化
《政治学》指出公民教育培养的是综合的才能和品德习惯。良好的才能品德需要长期训练。训练习惯的同时需要理性的启导,并且应当保证习惯训练与理性的启导相协调,以促进双方的和谐。《政治学》提供了习惯训练与理性启导两种公民教育的实施方式。
我国大学通识课程教学多采用纯粹讲授式。这种填鸭式、灌输式的讲授,一方面容易导致课程枯燥乏味,另一方面也容易脱离社会现实,演变成为单纯的说教,忽视对话和体验;这都将影响教学质量,不利于大学公民教育的积极开展。
(四)评价标准问题:通识课程评价标准不理性
《政治学》中公民教育的评价标准包括:公民教育的终极目的——城邦至善的实现与否,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度以及公民操持闲暇的能力等。
大学公民教育最终培养的是大学生的素养、品德与能力。素养、品德与能力的检验唯有实践。我国大学通识课程的评价标准为学生的笔试成绩。笔试成绩仅能说明学生对某通识课程或大学公民教育某具体内容的掌握程度,但是基于此无法准确判断学生是否具备一合格公民所具有的素养、品德与能力,这些素养、品德与能力体现在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
从评价标准的操作方面来说,考试尤其是笔试,比实践类的测试要容易的多。但是仅依操作难易程度为标准选择评价方式是片面的,不理性的。
三、大学公民教育实施途径的建议
(一)明确公民教育目标
鉴于我国公民教育理论研究方面的缺失,对于公民教育包括涵义、内容目标、实施方式等在内的理论问题深入研究,以促使其系统化、全面化是有必要的;由此推动大学公民教育的系统化,进而明确大学公民教育的目标。还需进一步明确其实施途径——各具体通识课程的公民教育目标,为后续通识课程的配给,实施,评价奠定坚实基础。
(二)配给依据科学化
应当对通识课程的配给依据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该依据应当围绕如何尽善尽美的实施大学公民教育,包括大学公民教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承担大学公民教育责任的通识课程应当包括哪些,这些通识课程对应怎样的大学公民教育内容等。只有经过充分的论证才能够形成科学的通识课程体系,才能够形成较为完备的大学公民教育体系。推动配给依据的透明化,使教授课程的老师与接受课程的同学明确配给依据,提高课程传授质量;也引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选择通识课程。
(三)实施方式多元化
针对实施方式僵化的问题,推动大学公民教育实施方式多元化。课堂教授过程中启发学生自主探索,并向社会生活方向靠拢;以此提高课程内容与学生的熟悉程度,增加课程趣味性,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有利于学生科学正确的理解大学公民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等,也有利于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大学公民教育之中。
(四)评价标准理性化
传统考察经验、理论的笔试评价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公民教育的性质。这也就决定了通识课程的评价标准是综合性的,不能单纯的依靠传统的笔试考查方式。仅针对通识课程的内容来说,利用笔试评价无可非议。但是就其承担的大学公民教育而言,笔试评价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评价偏差。这需要针对性的设计特定的评价标准。
可以参考“诚信”这一品德的评价标准。社会中存在“诚信档案”,记录生活中关于诚信的点点滴滴,“诚信档案”可以作为评价“诚信”的标准。同样的,我们也可针对特定的大学公民教育目标设立档案,作为其评价依据。
综上所述,拥有明确的公民教育目标,科学的配给依据,多元的实施方式,理性的评价标准的通识课程能够更完善地实施大学公民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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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力菡(1991.10-),女,山东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