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姐姐家有两个孩子,老大已成年,小女儿才10岁,我姐夫因为赌博卖掉所有资产,还欠下大笔债务,且二人离婚后姐夫不见了踪影。姐姐患有严重糖尿病,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想把她的小女儿过继到我名下抚养,可以吗?我已婚,有一个孩子。
答:
根據你的描述,你目前不符合收养你姐姐女儿的资格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这一要求。你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当然,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在送养条件方面,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你姐姐的小女儿不满十四周岁,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符合被收养的条件。针对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你姐夫下落不明,你姐姐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送养。但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提交另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据,该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为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