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探索与实践

2019-08-24 05:58胡帅
文教资料 2019年16期
关键词:历史沿革管理体制

胡帅

摘    要: 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作为高等学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等学校院(系)党政组织作用的发挥及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不断调整和改进,院(系)领导体制经历最初的系主任负责制到现在的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变革。要进一步坚持和巩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的地位及作用,根据形势变化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保证高等学校各项工作高效顺利完成。

关键词: 领导体制    历史沿革    管理体制    共同负责制

一、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概念

社会学对体制的理解,是指社会组织中组织结构和制度规范的结合体。不同社会组织有其内部的机构设置,每个机构或位置运行或应遵循的规范共同构成组织的制度,两者相互结合形成该组织的体制。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指学校各个机构、上下级之间进行政治活动遵循的各种制度,是高等学校管理中内部决策领导机构的设置和分工与决策领导活动方式等方面的总和[1]。院(系)作为高等学校非常重要的亚层次组织机构,发挥着重要的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其内部决策领导机构的设置、分工与决策领导活动方式等方面的总和即构成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2]。结合对体制和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理解,作为高等学校二级领导体制的院(系)领导体制可以定义为:按照一定学科领域设置的高等学校内部教学和管理组织中,围绕教学、科研和管理职能进行的上下级及机构设置,以及上下级及机构运行遵循的规范制度的结合体。

二、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院(系)领导体制作为高等学校内部领导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等学校院(系)党政组织作用的发挥及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一直备受重视,在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不断改进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国高等学校的院(系)领导体制的改革创新也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初步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有着明显的苏联社会主义高等学校领导模式的特点。1950年6月,我国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与专门学院要采取校(院)长负责制,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同时在院一级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或院党总支是政治上的领导核心,但对学校(院)行政事务不起领导或指导作用,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实际上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校长负责制和系主任负责制[3]。

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学校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明确:“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学校党委的领导地位得以确立。由此,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随之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系主任负责制”转变为“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从而确立系党总支在院(系)的领导地位。

1961年9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同时对院(系)领导体制规定:“系的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团结和教育全系人员,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决议,保证和监督系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本系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4]由此,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转变为系党总支监督和保证下的系主任负责制。

1978年之前,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而且每个阶段高等学校领导体制都与当时我国所处的历史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虽然特殊时期出现了管理上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5],但总体来说,在初步探索阶段的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中,党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是发挥了的。

(二)1978年至1996年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不断发展

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系一级则实行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系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領导全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系内重大问题,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实行。”这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规定,不但确立了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而且在院(系)一级肯定了系主任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系主任受系党总支领导,从而进一步加强院(系)党组织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和探索。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了“基层党组织的保证和监督作用”。按照新党章的要求,1983年中宣部和教育部党组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把院(系)党总支的作用改为保证监督本单位的工作,但思想政治工作仍然由系党总支领导和负责。教育部随后颁布《关于调整改革和加速发展高等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系一级实行主任负责制,系主任对校长负责,系总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对全系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使党组织在院(系)的领导地位被削弱,弱化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实际上又倒退回“系主任负责制”。

1990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系)一级领导体制的规定明确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地位,并且规定一系列的主要任务,明确系党总支有参与行政工作的职能,虽然并未明确院(系)领导体制,但是党组织在院(系)一级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升和加强。

(三)1996年以后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逐渐形成

1996年以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改革开始步入正轨。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先“参与”职能的基礎之上进一步明确院(系)党总支“决定重要事项”的职能,之后中组部在《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问答中指出:“系党总支和行政适当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应当共同做好工作。”之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进一步强调系党总支“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职责,并且强调“系党总支要支持行政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与行政人员划分好职责范围,分工合作。

2007年,中共教育部党组颁布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6]。其进一步强调高等学校院(系)工作须“党政分工、共同合作”,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院(系)领导体制初步形成。虽然学界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到底是一种党政配合的工作机制,还是一种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仍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成为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7]和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制度[8]。

(四)《条例》颁布后各地方的探索和实践

《条例》颁布后,各省市相应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各省市在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探索中,根据《条例》精神,进一步细化“党政分工、共同合作”的高等学校院(系)工作体制,有的直接规定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院(系)领导体制,有的则并未明确。

1999年8月,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制定的《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明确“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从而确立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院(系)领导体制;2000年,《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明确:“系党总支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强调“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承担着本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及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他们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逐步建立以院(系)党总支为政治核心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2002年,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出台文件明确指出:“高等学校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由学院(系)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006年12月,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提出建立“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体制,形成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格局,既有利于开展行政工作,又发挥党组织作用在院(系)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高等学校院(系)党政组织发挥着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作用,在高等学校党组织结构中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部位,并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第一线发挥着党的战斗堡垒作用[9]。各省市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探索,实质上是对《条例》规定的“党政分工、共同负责”工作机制的进一步细化和发展,进一步细化和发展的院(系)工作体制机制,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不断优化院(系)领导机制,并注重发挥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对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发展新阶段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历史演变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实际国情的需要,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作为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从最初的系主任负责制到现在的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变革。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作为院(系)单位决策、指挥、监督等各项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院(系)领导机构设置、领导权限、领导分工及领导方式进行规范化,以保证院(系)各项工作高效顺利完成。

要进一步坚持和巩固党组织的政治和领导核心的地位及作用。不管高等学校的院(系)领导体制是何种形式,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不仅绝对不能动摇,而且必须在巩固其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持续有效地加强[10]。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虽然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基层党组织始终在高等学校内部领导机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40年成功实践的重要经验与启示,就是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也是必需的,否则根本使命无法实现[11]。而且实践证明,坚持以院(系)党组织为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实行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有效开展院(系)的行政工作,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党组织在院(系)中的领导地位,从而保证院(系)各项工作在党的领导之下有序地开展和进行。

体制机制要根据形势变化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经历了不同的形式和阶段的发展演变,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反映了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发展与时代形势的紧密关系[12]。因此,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建设应当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在坚持党的领导基础上不断改革创新,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高等学校院(系)的主要任务要以“是否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目标的实现,是否有利于加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是否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巩固政治核心地位”为目的开展。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建设要以系党总支的建设作为院(系)党建的重点,建立以系主任为中心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机制,打好党政领导团结协作的基础,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紧跟时代步伐,走只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

[1]冒荣,刘义恒.高等学校管理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8.

[2]闫汝乾.关于对高校院(系)领导体制问题的思考[J].甘肃高师学报,2011(22).

[3]史华楠,李妍.论我国高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演变与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06).

[4]聂东林,王中银,王勇.浅谈高等院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

[5]席拥军,闻曙明,陈德斌.高校院(系)领导体制演变过程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2010(10).

[6]张德祥,方水凤.1949年以来中国大学院(系)治理的历史变迁——基于政策变革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7(20).

[7]张天华.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演变和内涵分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3).

[8]严蔚刚.我国高校学院基本议事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16(9).

[9]李源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高校党的建设[J].求是,2008(04).

[10]殷黎悦,赵善庆.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纵向探索及横向创新的启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5).

[11]王少安.构建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等教育,2011(23).

[12]杨少波.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的发展演变与现实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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