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佰尚 ,唐 攀 ,冯 军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6;2.暨南大学 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32)
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78年的57.5%、67.7%下降到2017年的28.6%、31.2%,居民人均GDP由1978年的385元增加到2018年的59 262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978年的1 558.6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366 262亿元。居民消费需求从以往的“有没有”逐渐向“好不好”转变,更加注重品质,更加重视品牌,出现了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的特点[1]。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目的在于消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假冒伪劣产品,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产品品质提升,进而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产品的需要。
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是适应新兴电子商务业态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云、大、物、移”的融合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由2012年的3.5万亿元增加到2017年6月份的13.35万亿元(见图1),电子商务交易直接从业人员由2012年的190万人增加到2017年的310万人(见图2)。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业态,并成为人们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电子商务存在着制度法律不健全,标准规定不完善等缺陷,给部分不法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以可乘之机[3],需要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投诉事件也逐年增多[4]。《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销售服务类投诉69 397件,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尤为突出,占销售类服务投诉的43%(见图3)。令人担忧的是,网络购物投诉案件由2013年的12 590件增加到2017年的29 076件(见图4),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网络购物被投诉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商品、服务的质量不合格和假冒产品较多;二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三是网上支付安全难保障。这些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了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获得感,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合理、有序发展[5]。因此,开展电子商务执法打假工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6]。
图1 2012—2017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
图2 2012—2017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从业人数
图3 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销售服务类投诉情况
图4 2013—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情况
针对电子商务新业态,有关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并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在杭州成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在内蒙古成立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分中心,组建了由重点维权企业参与的电子商务产品打假维权协作网,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全国协查工作机制,成功查处假冒樱花电器、海康威视、LV等品牌的各类大案要案。
与传统的线下经营方式不同,电子商务产品的经营方式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交易快捷化、交易透明化和交易虚拟化的特点,这使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具有了特殊性[7]。同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业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生产企业、网上店铺、消费者、物流厂商等多个主体,这使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需要多部门多环节跨区域的协调[8]。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经营者信息审核管理不严格,存在着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经营场所难以查找、经营范围难以明确等问题,这给违法投诉追偿、经营店主查找、售假链条发掘带来了较大苦难[9]。另一方面,商品信息发布不完善,很多商品属于三无产品、缺乏商品标签和标准声明,商品宣传存在假冒商标、版权、原产地现象,这造成了网上宣传的商品质量与消费者购买商品质量存在严重偏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给源头查找和链条监管带来了挑战[10]。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一项涉及法律、网络、支付、物流等综合知识的多环节商业活动,需要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12]。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县区存在着各项保障经费不能够及时到位的现象,政府对专项经费的支持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工作积极性,致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出现了人员流失、“有人不会干”等问题[13-14]。
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执法打假人员掌握真实、有效、实时的有关信息,但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据开放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缺失,致使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中有效数据不能及时获取,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效果[15]。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监管部门没有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无法及时获取电子商务平台中商家信息、交易信息等[16];另一方面是地方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导致监测数据、交易证据等的流转存在困难[17]。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多环节和跨地域的特点,需要不同地域的执法部门紧密协调、通力配合[18-19]。目前,不同地域的执法部门在办案中还存在着证据认证和移交困难、信息流转不通畅等问题,导致执法打假成本高、协作效率低。
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电子商务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以国家中长期战略规划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实行竞争中立制度,避免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有序的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促使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觉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市场垄断行为和厂商勾结行为;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确保质量安全可靠、消费者满意的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商品具有较高的价格;开展品质电商质量提升行动,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监测、评估、评比机制,实施品质电商激励计划,进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自觉提升平台商品质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竞争文化,推进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建立电子商务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电子商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在各地区、各部门“黑名单”管理基础上,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注册信息、商品质量风险信息、平台质量评估指数等信息构建档案库,并将有关信息与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共享。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探索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电子商务经营中的连带责任,通过设立备付金、中立性押金等方式达到平台在消费者利益受损时进行先行代偿。监督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网店经营人员严格管理,建立产品评估、经营资质评估制度,严格注册和认证程序,实现经营者IP备案。监督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发布规范,建立分行业的电子商务产品信息发布框架,要求商品信息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型号、标签、厂家、厂址、标准等有关信息,以实现商品属性鉴别体系结构化。监督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展对有关商品的第三方抽检活动,保证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质量一致性。
应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并通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予以合理保障。加大对执法打假工作的财政支出,切实保障执法打假人员的福利待遇,优化执法打假人员工作环境,建立执法打假人员激励制度,提高执法打假人员工作积极性。积极引进具有网络、物流、法律等背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充实执法打假力量。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执法比武、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发挥执法骨干在执法打假中的模范引领作用和先锋带头作用,切实提高执法打假水平和办案质量。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配备执法记录仪、检验检测设备等先进设备,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加强政府、企业、民间机构、研究机构之间的沟通,建立政府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要生产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分布式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集成和政企平台协同运行。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促进行业发展和统一市场协同发展的格局。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区域协作、协查协办的工作机制,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证据认证、移交和信息流转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