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

2019-08-22 04:48包来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使用行政法翻译

摘 要 近几年经常看到蒙古族网民在微信或微信朋友圈上传一些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某个地区的街区牌匾蒙古文字翻译错误和使用安装错误的图片。本文以这些错误的翻译和使用安装错误的街区牌匾为灵感,首先梳理了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和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再依据搜集的相关图片、文献信息和实地调研结果总结出了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 蒙古语言文字 翻译 使用 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MW-YB-2017009)的最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包来福,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39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与翻译是少数民族行使民族自治权,尤其是中华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传播和发扬的重要途径。蒙古语言文字是蒙古族行使自治权不可缺少的文化保障。语言文字作为民族的重要特征,对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和民族延续。

一、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

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①。狭义的行政立法是特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只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地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才有权制定行政立法性文件,其他行政机关一律无权制定行政立法性文件。

(一)国务院立法

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虽然该《若干规定》在行政法上法律效力比较低,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在我国,国务院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普遍比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要高,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是必须要遵守并执行的。该《若干规定》肯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并给予扶持和帮助。该《若干规定》还对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要求民族语言翻译进行了具体立法规定。

(二)国家民委的立法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同年9月15日,国家民委又发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

到了2010年12月,国家民委以民委发[2010]198号发布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从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队伍建设、对外业务交流、新词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民族语文翻译信息化建设、民族语文翻译科研工作、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经费投入等方面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三)地方政府立法

1996年4月16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市面采用蒙汉两种文字的具体要求。该《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不久,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等盟市都先后出台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各盟市社会市面牌匾、文书等采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制作、挂放等方面提供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

总之,以上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委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有九个盟市有專门的翻译机构,全区具有翻译资格的人员共计2000多人,其中专门从事翻译的人员有200多人。从全区的公文翻译来看,还是比较乐观的,全区有90%以上的公文采用蒙汉两种文字下发,其中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能够将95%以上的公文采用蒙汉两种文字下发,其他盟市政府将90%以上的公文采用蒙汉两种文字下发。这些数据表明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公文的翻译与使用情况相对来说还比较乐观。但是目前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与使用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街区牌匾上。某个地区街区牌匾的翻译和使用情况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该地区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准确运用情况和重视程度。因此,本文以街区牌匾的翻译为线索阐述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存在的问题是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

(一)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权较小,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不大

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主要负责牌匾翻译工作的国家机关是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各盟市下属的各旗县市区负责此项工作的机关是各旗县市区的民族宗教主管机关。民族宗教主管机关行使该项行政职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主要是围绕如何更具体地落实在社会市面上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的问题,而对有关蒙汉两种文字的翻译与使用错误的制裁措施的规定甚少。当然这些违法行为人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在主观上存在:有的是不认识蒙古文,有的是安装工人不懂蒙古文随意安装的;还有一部分是在翻译环节出现了错误。但是不管是哪一方面的问题,都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

(二)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的规定太少

行政责任也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虽然行政责任主体既包括了行政机关也包括了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又包括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务员的责任。行政机关的责任主要是体现在违法执法导致的行政赔偿责任,而公务员的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相对人的责任则一般体现为行政处罚。

关于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和使用的行政责任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作条例》第35条至第39条的五个条款中。该五个条款中四个条文都只规定了行政处分,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了300-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力度实在是太小了。其他条款主要规定了民族宗教机关以及相关机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该法律责任实际作用不大,可操作性也很差,对相关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明显不足,未起到震慑的作用。

(三)缺少专职的翻译人员和翻译报酬

1.缺少专职的翻译人员。大家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看到的各种街区牌匾大多数都是由各盟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或者各旗县市民族宗教局的工作人员翻译的。这些工作人员中有很多是非专职的翻译人员,其中只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有翻译资格。不管他们有没有翻译资格,基本上都是兼职从事翻译工作的。由于缺少专职的翻译人员,民族宗教机关一般采用了临时聘用翻译人员或采用网上翻译的方式弥补翻译人员的不足。然而,这些临时聘用的人员和网上提供翻译的人员一般也很少有翻译资格,不具备翻译的资质。这就导致了非专业和业余翻译人员翻译的蒙古文牌匾流入了市面。

2.翻译人员无偿提供服务或报酬很少。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来看,鄂尔多斯和锡林郭勒地区有些旗市的蒙文翻译人员发放岗位津贴以外,大多数旗市区的蒙文翻译人员都是无偿提供翻译的。例如,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严重缺乏蒙汉双语兼通的一线工作人员,现有的工作人员因为大多是兼职,一般都没有单独的翻译津贴,没有工作人员原意从事此工作,实际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很差,应付了事的现象凸显。然而国家每年剥下来的有限费用有时也没有及时的拨付到位。

三、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行政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有效行使现有的行政执法权,提高主管机关的权威

首先,法律的权威在于被有效地执行。民族宗教机关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与使用的错误的执法力度,用好用实现行法律授予的各项职权。此外,主管机关应配备专门人员对市面街区的牌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对存在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在必要的时候应依法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对不接受处罚或不及时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在民族宗教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协助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将其纳入违法行为人的征信记录,从而切实提高民族宗教机关的权威和威慑力。

其次,利用自治区和各盟市开展各种盛会和庆祝周年活动,由民族宗教主管机关牵头,集中的开展街区牌匾蒙古文翻译错误的联合大检查,集中进行整顿和纠正,并针对检查突出的問题及时进行制裁。例如,以呼伦贝尔市为例,为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从2017年3月份开始对街区牌匾进行整体的更换和整改,集中整治了海拉尔区范围内的主要街区的蒙古文翻译与使用错误的牌匾,并按照立法要求的尺寸和方位进行了整体重做,本次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行政责任

首先,对现行法律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为民族宗教主管机关提供行之有效的执法依据。笔者建议对《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进行修改,细化法律责任。例如,立法中增加行政处罚的数额和种类,对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违法行为人给予重罚;增加处罚种类,对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和使用错误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视违法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与相关机关领导的绩效考核相挂钩。以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发行的《蒙汉词典》(增订版)的事件为例,该字典当中对许多常用字的翻译出现了特别明显的翻译错误,在全区乃至全国蒙古族同胞中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该事件中涉及的出版社的主管领导和主要工作人员应该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其审查和把关不严的法律责任。

其次,通过立法,赋予民族宗教机关更多执法权限和制裁手段,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我们现在看到的街区每个牌匾都必须经过民族宗教主管机关对其蒙古文字审查与校对后才可以进行印刷、制作和安装。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如果牌匾的错误翻译与使用是因为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的应由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该错误是因为负责印刷、制作和安装的企业和个人原因导致错误的,负责印刷、制作和安装的企业和个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监管不利的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培养专职的翻译人员,设立翻译人员专项津贴

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我们本着“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的原则,应当在各盟市,乃至各旗县市区民族宗教机关引入大量的精通蒙古语言文字的专业翻译人员,尽量减少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出现的错误。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在培养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人才方面近些年来也作出了努力,目前几乎每年都会开展全区《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参加培训的人数逐年递增,到了2019年人数达到了1000多人。主要培训人员来自全区12个盟市和区直属各单位相关部门中从事专兼职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基本都是兼职从事蒙古文翻译工作,没有专职翻译人员。对此,笔者建议将每年一度的《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规模继续扩大,扩大到在每一个盟市民委每年都要组织培训,将每一个旗县市区从事该领域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进来,加大蒙古文翻译人才的培养力度。

针对街区牌匾的翻譯成立专业委员会进行指导,在各级民族宗教机关配备蒙古文牌匾翻译的专职翻译人员,并设立专项翻译资金,弥补现有的翻译人员待遇不足的问题,鼓励更多的专业翻译人员投入到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街区牌匾的翻译工作中去。

此外,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自媒体的监督已经成为了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充分利用现有的微信,抖音等网络媒体平台,由蒙古族网民随时对错误翻译和使用的牌匾向主管行政机关检举和揭发,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的提高蒙古文翻译和使用的正确率。

总而言之,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希望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国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整体战略布局。希望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更好的落实国家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为进一步纠正和杜绝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错误的现象起到切实地预防和遏制作用。

注释:

①依据应松年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的观点将“其他规范性文件”统一表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践中一般称其为“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参考文献:

[1]瞿霭堂.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调查和研究[J].民族翻译,2014(4).?? ?

[2]金双龙.正蓝旗蒙古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

[3]包金山.关于鄂托克旗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情况的调研报告[J].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15(3).

[4]乌日娜.公共管理视野中的鄂尔多斯市蒙古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研究(蒙文)[D].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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