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董 雪
农业经营组织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也从各方面积极支持新型农业企业等经营组织的发展。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与全国同步发展,截至2017年底,黑龙江省已有19000 个家庭农场在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注册;累计评定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200 个;有现代农机合作社1352 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发展到2000 家。
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形成,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1]。一些文献的研究强调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2]。但是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他们在融资服务、土地规模扩大、政策支持、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很多困难与挑战[3-4]。目前关于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研究有很多文献。刘菲菲比较了新型经营主体在种植粮食与蔬菜之间的生产效率[5];陈清明等人则抽样选取了重庆市从事粮食、蔬菜、水果以及生猪4 个生产项目主体并测算了其生产效率[6];李柯逾等人对黑龙江省嫩江县大豆的生产主体进行了生产效率测算[7]。既有文献虽然研究了经营主体效率,但是缺少主要针对主产粮食的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间的生产效率比较的文献,以及不同粮食种类生产主体之间的差异分析。
多经营主体共存的情况下,不同粮食生产主体之间生产效率是否存在差异及效率高低是应该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利用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研究分析普通农户、种粮大户、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规范经营的合作社,以及在工商注册处于正常经营运行的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经营情况,并基于DEA 模型,测算不同粮食种类、不同粮食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供依据。
本文所用数据均来源与2018年6-8月黑龙江省的实地调研。调研共收集有效问卷320 份,其中一般普通农户70 份,种粮大户150 份,家庭农场50 份,合作社50 份,问卷中涉及玉米种植130 份,大豆94 份,水稻96 份。划分标准按照普通农户种植规模小于等于100 亩;种粮大户在100 亩以上;家庭农场规模大于等于200 亩。
本文所用方法为DEA 法,使用规模报酬可变的模型运用DEAP2.1 软件进行分析。
产出指标:选取年内粮食总产量和粮食总产值作为产出指标,单位分别为:吨和万元。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种植户们最关心的是农业经营的实际收益,收益主要包括产量和产值,因此本文选择粮食总产量和粮食总产值作为测算生产效率的产出指标。其中,年产量指的是同一种粮食作物不同粮食生产主体种植的粮食作物总产量,总产值是指在年内不同粮食生产主体实际产生的粮食纯收入,为了更加精确测算粮食生产效率,本文产出指标不包括非农业经营收入。
投入指标:在土地投入方面,采用粮食播种面积作为投入指标,单位为“亩”。土地是农业生产重要的生产资料,不仅是生产场所,也是重要的投入。
在劳动力投入方面,采用生产流程各环节的用工量合计作为投入指标,单位为“标准工作日”,每一标准工作日基于8 小时工作时间加以统计。
在资本投入方面,选取经营者固定资产投入来衡量(包括机械和固定厂房等资产)和生产资料投入衡量。统计范围根据实际使用和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包括投入在种子、秧苗、化肥、农药、机械作业、动力,固定资产投入、农具购置等方面的各种成本费用。
首先将同一种粮食作物的不同主体的相关投入产出指标依次纳入DEAP 模型软件,算出各个主体的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然后再将同一个粮食品种的每个主体的平均值进行比较,结果如下:
表1 2017年不同生产主体玉米种植生产效率
从生产玉米的四类经营主体的综合效率来看,普通农户的综合效率较高,种粮大户的综合效率偏低。种粮大户在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指标上比其它主体都要稍低,其它主体则分别在不同的指标上有较好表现。
表2 2017年不同生产主体大豆种植生产效率
从大豆的四个生产主体中看出,合作社的三种指标均表现最好,普通大户、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分别在规模效率、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方面表现最差。
表3 2017年不同生产主体水稻种植生产效率
从水稻的四个生产主体中看出,与大豆生产情况类似,合作社的三种指标均表现最好,普通大户在规模效率上排名最后,种粮大户在综合效率和纯技术效率方面表现不佳。
从调查不同粮食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上看,主要劳动力是男性,小农户大多数都是兼业的状态,对于玉米、大豆生产者来说,农闲的时间较长,农户基本都外出打工来补贴家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相关管理者,他们的兼业化程度相对较小。从调研数据上统计,有50%以上种植户的土地都入了保险,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经营主体来说,风险意识相对较强,叶明华和朱俊也在文章中论述了这一点[3]。还有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经营者学历相对较高,比较年轻化,他们能更好的接收相关技术培训和运用新技术。
对于玉米、大豆等旱田作物来说,普通农户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成本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土地租金和雇工方面。由于普通农户土地面积少,劳动力大多数出自于家庭劳动力。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除了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力外,还要通过少量雇工来完成生产作业流程,农民合作社则几乎需要全部雇工来完成。雇工多少主要与经营规模相关,种植规模越大,雇工相对较多,费用也就越高。从调研数据上看,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合作社的雇工费用是递增的,特别是对于水稻来说,田间管理更加复杂,细节处理比较多,雇工数量相比旱田玉米、大豆要多,人工费用比较高。旱田的人工费每人每天平均150 元,平均工作8 小时;水田劳作的人工费平均每人每天300 元左右,工作时间一天达到10-12 小时。
从土地租金上看,普通农户耕种的基本上是自家承包地,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除了自身土地外往往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增加土地经营规模,因此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土地流转费用。黑龙江省旱田土地流转出让金平均为300 元/亩,水田为500 元/亩。
从生产资料上看,不同粮食生产主体在种子、农药,化肥投入上差异并不大,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的市场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播种前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由于购买生产资料较多,所以价格相对普通农户少量购买的更加便宜,从而节省了成本。
不同粮食生产主体在机械装备水平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实地调研发现,普通农户和种粮大户农机数量相对较少,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机数量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机械化程度的高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其自有农机具就能满足耕种和收割,主要成本构成仅包括机械燃油费和机械折旧费。规模相对较小的主体拥有较多的都是小型机器。
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我国广大农村仍然以普通小农户为主要农业生产主体,因此必须重视我国小农经济主体的地位,即便是在黑龙江省这样的土地相对丰裕的省份也是如此。引导小农户组织化建设,加强与农业其它组织的合作,增强其在市场中的活力。同时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户可以引领其进行土地流转,充分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荒废。
种粮大户是升级为更具有组织化和规模化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过度阶段,更应该注重对种粮大户的规模化经营。种粮大户的综合素质及管理水平对生产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为了提高种粮大户的生产效率,应加强对种粮大户技术培训来提高种粮大户的综合技术水平。
随着利益驱使,家庭农场也在不断的扩大经营范围,随着家庭农场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家庭农场也出现了长期雇工和增加了管理人员,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对于家庭农场的界定需要严格把控,避免产生家庭农场对农民合作社造成拆分现象,加强对各新型主体发展的严格把控。
与分散经营模式的农户相比,向规模化和组织化转变的农户产量也有所提高。所调查的合作社中合作社与普通成员之间缺乏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从而降低了普通成员的参与意愿。因此在管理和制度制定上应加强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的联结,让普通成员更积极的参与合作社的运行,提高合作社的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