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2019-08-21 03:15刘艳婷
商情 2019年3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平台个人信息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时代已形成。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近些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公民信息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各方平台“凌驾”用户之上,在法律的边缘肆意泄露个人信息。本文将基于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来进行探讨信息是否可以进行泄露,并提出相关的建议进行法律规制,从而达到合理利用信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大数据市场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平台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1成因

1.1个人信息(权)性质的学说争议

(1)个人信息权否定说;(2)基本权利和自由说;(3)物权说或所有权说;(4)隐私权说;(5)一般人格权说;(6)人格权兼财产权说;(7)框架权说;(8)具体人格权说。八种学说各有各的依据,但就个人而言,我赞同具体人格说。

1.2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难以区分

由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在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交叉这使得两者更加难以严格的区分,且随着网络技术和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联性也将进一步加深。在这种紧密的关联下,如何界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就显得尤其必要。

1.3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

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数据共享除了本身是对个人信息的再利用,还有被共享者获得了这些信息数据后,其可能对其进行再次加工、利用,甚至再次进行共享。哪些主体可以获得那些数据并不确定,且其障碍还在于信息的被共享者在多大范围内使用和利用这些信息,而信息权利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共享的数据进行追踪和控制。

1.4三方中的“个人信息”

“三方平衡”是指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利益)、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核心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和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考虑整体利益,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只考虑保护个人信息而且侵害其他方利益,我们应该寻求一个平衡点。

2法律规制

2.1明晰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界分

第一,制定人格权法,全面确认个人信息权。要想清晰地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区分开,在人格权法中单独规定个人信息权就必不可少。确认个人信息权为一种人格權,不仅有助于个人信息权在一定权利范围内行使和保护,更有利于防止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内涵的过度重复,以及防止妨害他人的行为自由。所以,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予以规定。第二,需要将人格法中的隐私权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出更小的细枝—个人信息权。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划定范围,起到精准管制的作用。

2.2数据共享必须要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

有效规范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1)授权必须是明确的。(2)必须针对数据共享特别授权。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个人的授权,数据共享也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特别授权。(3)必须严格限制概括授权。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使用的原则:《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 814条也规定,收集、使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除此之外,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共享还应当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则”。

2.3三方需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多,对此我们要平衡这三方利益。“三方平衡”是指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和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于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条件不仅仅会使得个人信息上所涉社会价值严重失衡而且会更加难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有效保护,所以同意不是且不应成为个人信息使用的一般规则。

对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来保护社会利益或者使用者利益,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至少需要满足合法性、现时性、特定性、优先性和必要性,从而使个人信息的使用具有正当性。

关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与公共利益。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当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或自由发生冲突时,也需要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严格控制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于公共利益在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和流通信息时即使无需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但仍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结语

当前,人们已步入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更新、换代,推动了信息的流通速度和使用频率。而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生活上的便利的同时也会对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大量的个人信息在毫无知晓的状态下被一些大数据公司收集,转而进行贩卖或是恶意利用,给人民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解决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已成为当前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此,我们要全力以赴,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从而保护好我们的个人隐私。

参考文献:

[1]吴伟光.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比较法研究,2016(7):116.

[2]任龙龙.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学杂志,2017年(4):190.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4).

[4]高富平.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比较法研究,2019(2).

作者简介:刘艳婷(1993-),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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