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一个非典型标杆的诞生

2019-08-20 06:18何艳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31期
关键词:高院维权纠纷

何艳

作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近期,上海高院对方正科技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在中国证券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也将让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赔付工作进入快速通道。

示范判例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

方正科技系列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规模最大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近千名投资者起诉索赔约1.69亿元。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四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之后,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8月7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上海高院审理认为,方正科技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专业维权律师认为,方正科技示范性案例是目前处理类似案件中的司法创新,该案例的效果在于,以后遇到相关类似情况,可以依据案例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来进行维权,这样会相对简便一些,有利于投资者提高维权效率,同时法院的司法审判效率也会得到提升。同时,对上市公司而言也会是个警醒,使其怀有敬畏之心。

由于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于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均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投资者赔付加快

方正科技是方正集团旗下上市企业,共有数十家经销商和子公司,从2003年起,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旗下的经销商。经调查,自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间,方正科技及子公司与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多笔关联交易,数额从6亿元至53亿元不等,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项。

另一家企业武汉国兴于2010年至2014年成为方正科技的股东,与方正集团互为一致行动人,这个事实并未告知方正科技,导致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2017年5月9日,方正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得知方正科技的违法违规行为后,近千名相关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提出,方正科技的违规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投资损失,要求方正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上海高院已经作出二审判决,意味着这起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于尘埃落定。事实上,在投资者保护案件中,该案具有特殊意义。2016年,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部署,将“推动建立示范判决机制”作为落实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而该案则是示范性判决机制首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此外,该案开创性地引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损失核定,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提供了重要基础。

目前审理的四个案件是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也就是说,投资者的索赔事宜即将进入快速通道。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其他尚未宣判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将快速进行处理。对于所有有意向方正科技维权的投资者,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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