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旭
从20世纪初以来的100余年中,在我国西北地区,沿丝绸古道陆续发现与发掘出大批的汉晋简牍与唐宋故纸。它们的传世,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汉晋迄唐宋时期史料的不足。这其中就包括很多我国传统契约及其相关的材料。尽管这一时期契约中的很多问题还有待细节厘清,但是学者们在文献记载的辅助下,利用发掘和发现的契约材料已基本可以理清其发展脉络。〔1〕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值得一提的是,敦煌发现的纸质文书中,契约的数量不菲,品相完整者不乏,种类也较为丰富,具备了深入分析的基础。〔2〕敦煌契纸绝大多数已经中外学者的整理,并公之于世。如沙知整理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日本学者山本达郎与池田温主持整理的《敦煌和吐鲁番文献》第三卷,即契约卷(东洋文库1987年版)。客观地讲,敦煌发现的纸质契约(下称契纸)较直观地展现了中唐至北宋初250余年契纸发展的流变,〔3〕公开发表的资料显示:敦煌契约有明确纪年的最早契约为“唐天宝十三载(754)龙兴观道士杨神岳便麦契”,最晚纪年者为“宋淳化二年(991)押衙韩愿定卖妮子契”。为研究工作提供了把握细节的机会。除此之外,如将该批契纸与吐鲁番契纸(断代为前凉以降至唐初)〔4〕公开发表的资料显示:吐鲁番契约有纪年者,最早的一份为“前凉升平十一年(367)王念卖驼券”。纪年为唐初的契约则存世很多,如“唐咸亨四年(673)张尾仁举钱契”。和徽州契纸(断代为南宋以降至民国)〔5〕公开发表的资料显示:徽州契约纪年最早的一份契约为“南宋嘉定八年(1212)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而徽州发现的民国契约则数以万计。进行材料通读,我们还可以有契约通史意义上的另一重发现,即唐宋之交,我国传统契约的制作中发生了不同于以往的,影响及于后世的变化。有鉴于该变化的深刻程度,本文谓之为跃变。这一跃变具体包括了形式的定型与契约精神的转换两个方面。
沙知先生在论及吐鲁番契约与敦煌契约之间的关系时,曾说:“敦煌契与吐鲁番契比观,在形式上有承袭,有发展,更趋定型。样文的出现可视作一种标志。”〔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第5页。作为敦煌契约研究的杰出学者,沙知先生的上述判断令人回味。
纵观吐鲁番文书与敦煌文书,一个鲜明的差别就是敦煌文书中保存了许多供人参考使用的范文册子或卷子。这种预先写订的范文,学界称之为“样文”,或称“文样”。从种类上看,敦煌样文十分丰富,比如书仪样文、立社样文、契约样文,以及公验等官文书样文等。我们通过样文与实用文书的比对,可以确认敦煌的先民们参照样文进行书写是常见的现象。反之,敦煌文书以前的传世文书中既没有发现样文,也没有发现依样文进行的现象。由此可见,敦煌文书所反映的时代,即中唐至北宋初,文书制作依样文进行既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7〕学者们曾经使用各类样文进行研究,他们的成果为解析契约样文提供了丰富的观察方法与角度。如: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法]童丕:《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乜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中华书局2017年版;[美]韩森:《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也是该时期文书制作不同于以往的明显变化。限于主题,本文仅讨论契约样文,其样文化程度展现了令人惊讶的应用广泛性与制作完善性。
通过研读敦煌契约材料,我们发现,契约样文不仅种类丰富、数量可观,且均记录于抄录样文的册子或者卷子之上。我们以种类、数量和记载情况为要素对契约样文进行了统计,并制作了如下列表。〔8〕数据来源,同前注〔6〕,沙知书。
种类 卖地(舍)契 便贷契 雇工契 养男(女)契 分书 放妻书 放良书 遗书析产数量 2 3 4 5 4 8 7 5记载情况载于样文册子载于书仪册子载于样文册子载于样文册子载于样文卷子载于样文卷子载于样文卷子载于样文卷子
从列表信息看,已经发现的契约样文包括8个种类,38份。从种类上看,契约样文基本包括了传统社会常用的各类契约。从数量上看,契约样文占已发现敦煌契约的十分之一强以上。〔9〕据笔者统计,敦煌契约总数约为340份左右。综合种类和数量表现,可以说契约样文有着广泛的应用性。此外,上述样文均记录于样文册子或者卷子之上。这一现象表明契约样文已经被人有意识地汇编成册(卷),应用已经摆脱了偶然性,有着明确的目的性。
除了上述一般认知的契约样文之外,敦煌遗书中还有很多结社文书样文。在已有的敦煌学研究分工中,结社文书一般被单列为一类进行专门研究,并没有被纳入契约研究领域中。但是,从本质上看,结社文书属于契约文书,结社文书样文当然也就属于契约样文。如材料1所示。
材料 1〔10〕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6页。
上祖条:至城(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危则相扶,难则相久(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如兄,少者若苐(弟),让议(义)先燈(登)。其社稷坏,乾坤至在,不许散败。立条与件,山何(河)罚誓,中(终)不相违。一、社内有当家凶祸,追胷(凶)逐吉,便事亲痛之名。傅亲外喜,一於社格,人各赠例麦粟等。若本身死者,仰众社盖白躭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侍厚薄,不谏(揀)轻重,亦无罚青(责)。若三驮,傅亲外喜迴一赠。若两驮者,各出餬餠卅败(枚),酒一瓮,仰众社破用。一、凡有七月十五日造于蘭盤兼及春秋二局,各纳油面,仰缘(録)事於时出帖纳物。若主人不於时限日出者,一切罚麦三斗,更无容免者。一、社内不谏(揀)大小,无格席上宣拳,不听上下,众社各决丈(杖)卅棒,更罚浓(醲)膩一筵,众社破用。其身宾(摈)出社外,更无容始(免)者。一、社有严条,官有政格。立此条流,如水如鱼,不得道东说西。后更不於愿者,山何(河)为誓,日月证知,三世莫见佛面,用为后验。
唐五代时期,敦煌地区曾经盛行从事经济和社会生活互助的私社。上引“上祖社条”样文就是结社时缔结社约的参考样本。对当时“私社”的性质,研究者们判断为契约性组织,即“这种民间结社,是有限度的民间自治团体,他们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而组织的原则是通过集体签订契约的方式实现的。”〔11〕孟宪实:《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社条又称‘条’‘条件’‘条流’‘约’‘凭’等,是社邑组织和活动的规约。”〔12〕同前注〔10〕,宁可书,前言第9页。对于这种契约性组织缔结的“社条”,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属于“合同”契约,即“当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为。”〔13〕崔建远:《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应该说,该类契约文书的存在使我们可以超越一般的对手交易,去观察敦煌人缔结群体契约的情况。根据宁可、郝春文两位先生所编《敦煌社邑文书辑校》一书,我们发现在敦煌结社活动中,敦煌人同样存在着依据各类结社样文制作社条、社司转帖等契约文书的行为。由此可见,敦煌契约样文在应用的广泛性上,还有着更为宽广的普遍性。
除了上述种类、数量、记载特征之外,敦煌契约样文在内容方面也有着深入的发展,趋于完善。其具体表现为内容的翔实性、书写的礼法性、制度的衔接性和现实的变通性。
1.内容的翔实性
材料 2〔14〕同前注〔6〕,沙知书,第296页。伯3441背。
△年△月△日,百姓康富子为缘欠少人力,遂雇△乡百姓△专甲子。雇使一周年,断作雇价每月多少,役事酌度。立契以后,便须入作。所有笼具什物等,一仰受雇人收什(拾)。若是放畜牧,畔上失却,狼咬煞,一仰售(受)雇人祗当与充替。若无替,克雇价物。一定已后,比年限满,中间不得抛直(掷)。若有抛直(掷),五日已外,便知算日克勿(物)。若有年未满蕃(翻)悔者,罚在临时,入不悔人。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对面平章,书纸为记,用为后凭。
这是一份雇工契样文。在已经发现的敦煌契约中,雇工契约数量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定,在敦煌社会经济生活中雇用契约样文的使用频率相对较高。从内容看,样文中涉及缔约人、立契原因、雇佣周期、雇价、劳作工具、(假设是放牧)意外、过错的行为、违约责任、当面立契、证据性表述等。应该说,翔实的内容可以满足参考人进行雇佣契约书写的取舍需要。就此,孟宪实在研究敦煌社条样文时说:“就民间结社的情况而言,实用的社条因为太着眼实际,有些看来不那么具体的内容反而会被忽视,在他们当时看来理所当然的问题可能就被省略了。但是,文样不同,它一定要求文章的整体性和完整性,不能有意简化。”〔15〕同前注〔11〕,孟宪实书,第160页。就包括契约样文在内的各类样文文书而言,这个判断基本上都是正确的。样文保持文书的完整性,内容尽量充实不做特定取舍,是作为应用范文的必然要求。
2.书写的礼法性
除了内容翔实之外,契约样文还很大程度上兼容了“礼仪”性表述。充满人情味的礼仪表述,体现了契约样文作为中国传统文书表述上的礼法特色,如下述样文所示:
材料3〔16〕同前注〔6〕,沙知书,第486~487页。斯6537背。
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如不憎(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党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妯娌称长延之乐。何乃结为夫妇,不悦鼓□(瑟)数年,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苏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更若连流,家业破散。颠鐺损却,至见宿活不残。擎鏊築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即捻棒。相曾(憎)终日,甚时得见。饭饱衣全,意隔累年,五亲何得团会。乾沙握合,永无此期。谓羊虎同心,一向陈话美词,心不合和,当头取辦。夫觅上封,千世同欢。妇聘亳宋,鸳鸯为伴。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个不勤。两共取稳,各自分离,更无期,一言致定。会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
这是一份放妻书样文,样文中如下的表述是对婚姻契约性认识的质朴表现:“一从结契,要尽百年”“故勒手书”“忽有不照验约”“为留后凭,谨立”。从材料内容看,该件放妻书属于离婚书。婚礼属于六礼之一,因此唐代法律对婚姻是否符合礼制要求有着相对详尽的规定。当然,唐律也为离婚规定了条件,《唐律》卷十四“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17〕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疏议》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从上引材料看,放妻书样文文绉绉的遣词造句充分体现了作为礼书文书的要求,同时其说理性部分又很好地满足了法律“不相安谐”的要求,据此,夫妻可以很合法地解除婚姻了。应该说,这份放妻书样文为参考者制作离婚书提供了一份合情、合礼、合法的标准样本。
3.制度的衔接性
契约属于民间自制的法律文书,寻求合法性、合制度性是其必须满足的条件。就此而言,敦煌契约样文的制作也很好地实现了私契与法律制度要求的契合与衔接。
材料 4〔18〕同前注〔6〕,沙知书,第494页。斯4374。
奴某甲婢某甲,男女几人。吾闻从良放人,福山峭峻,压良为贱,地狱深怨。奴某等身为贱隶,久服勤劳,旦起肃恭,夜无安处。吾亦长兴叹息,克念在心,饗告先灵,放从良族。枯鳞见海,必遂腾波,卧柳逢春,超然再起。任从所适,更不该论。后辈子孙,亦无阑恡。官有正法,人从私断,若违此书,任呈官府。
年 月 日 郎父兄弟 子孙
亲保
亲见
村邻
长老
官人
官人
上引材料为一份奴婢放良样文。传统中国社会是等级社会,蓄奴是制度许可的,但良人与奴婢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在唐五代时期,奴婢的地位到底如何呢?用《唐律疏议》卷十四“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19〕同前注〔17〕,刘俊文点校书,第294页。的话说是最准确的,“奴婢既同资财”,也就是说奴婢在家庭中是没有地位的,依附于家长,且需要作为家庭财产的一种登记于户籍之中。当然,在现实中,因各种原因放良奴婢也是一种需要,因此唐代《户令》对放奴婢为良也有所规定,即“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20〕同上注,第261页。由此可见,在同籍共财的时代,将奴婢放为良人是一件涉及面相对广泛的大事,并非可以一蹴而就,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与履行一定的手续。在上引样文中,我们看到家主在释放奴婢的过程中要先告祖宗“先灵”,再约束后辈子孙“亦无阑恡”,最后还要借用官府的权威警告不特定的违反“私断”大事的反对者。为了保证放良约定的实现,在这份样文的署押人部分中,还可以观察到当时放贱为良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参与者群体。他们除了家庭内部的兄弟、子孙之外,还包括了亲保人、亲见人、村邻、长老和官人。从而使放良书的制作有着强烈的“公示公信”意味,为办理官府要求的“申牒除附”手续做好了准备。
4.现实的变通性
契约属于私文书,是人们在生活与生产的实践中因利益协调而作。因此,在面对现实需要时,人们往往会突破教条,做出变通。
材料 5〔21〕同前注〔6〕,沙知书,第362页。斯5647册子。
百姓吴再昌先世不种,护果不圆。今生孤独一身,更无子息,忽至老头,无人侍养。所以五亲商量,养外甥某专甲男,姓名为如。自后切须恭勤,孝顺父母,恭敬宗诸,恳苦力作,侍养六亲,成竖居本。莫信闲人构闪,左南直北。若不孝顺者,仰至亲情,当日趰却,更莫再看。两共对面平章为定,更无改亦(易)。如若不凭言约,更生翻悔者,便召五逆之罪。恐人无信,故勒私契,用为后凭。
△年月日△专甲养男契
上引材料是一份养男契样文,被收养人是“外甥”,这并不符合唐代律令的收养条件。唐《户令》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唐律》卷十二“养子舍去”条规定:“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22〕同前注〔17〕,刘俊文点校书,第258页。但是,收养外甥的契约在中国古代并不鲜见。从此类契约的内容看,多数民间收养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承继宗祧,而是养老送终。由此可见,唐代律令从“一准乎礼”逻辑推演出来的礼制结论,并不符合民间赡养需要的实际,成为“具文”也就在所难免。
根据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敦煌契约样文无论从应用的广泛性,还是制作的完善性方面,已经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一方面,契约样文已经与敦煌人的日常生活深刻地融为一体;另一方面,契约样文基本完成了“私约”在各维度上的扩展与深化。
除了上述不同于前代契纸制作的特征外,敦煌契约制作的样文化,还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开创了传统契约书写的新格局。比如在宋元已降的日用类杂书中,〔23〕此类杂书中,有代表性者包括:《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居家必用事类全集》《古今翰墨大全》《增补较(校)熊寅几先生捷用尺牍双鱼》《五车万宝全书》《三台万用正宗》和《万书渊海》。可以找到各类契式,供时人制作契约时参考。再如汇聚各类契式的杂字抄本,也广泛地在民间流传,我们有理由相信敦煌契约样文册(卷)子是该类杂字的滥觞。当然,就开创性而言,敦煌契约的样文化还有着更深刻的形式与精神意义。
反复地依照契约样文进行契约制作,使各类敦煌契约逐渐程式化,呈现出“万契一面”的面貌。就此而言,沙知先生的说法最为贴切,即敦煌契“更趋定型”。定型化的契约,今天的人们并不陌生,很容易联想到常见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我国当下的定型化契约是西方契约交易模式成熟的结果,是西方契约实践基础之上的制度综合。经过几代学者(包括中国学者)的深入研讨,不仅形成了一整套使用与解释规则,而且为定型化、标准化的合同找到了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西方理论源头。〔24〕参见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295页。但不无遗憾的是,他山之石虽可以攻玉,但西式理论描述却很难符合中国传统契约定型发展的实际,也无法替代中国传统契约标准化过程的研究。中国传统契约的定型化或标准化问题还需要回到传统契约发展历程中寻找答案。
中国传统契约的标准化形式是什么样的呢?笔者认为,最能代表中国传统契约标准形式的文书,非官颁契纸莫属。在传世较多的明清契约材料中,官颁契纸不乏其例。这种由官府刻印,以较低收费颁发给交易百姓的契纸,展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交易类别与交易条件极为成熟发达的一面。因此,完全可以被认定为中国传统契约标准化的典范。那么,官府最早颁发官刻契纸是什么时代呢?据张传玺先生考证,〔25〕参见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7页。《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了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国子监丞、知开封府司录参军赵孚上言:“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之,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2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一册,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42页。《宋会要辑稿》中则记载了南宋时期曾经出现官办雕版印刷契约。尽管北宋的“榜样”契约和南宋的雕版官契都没有传世,但从上述记载看,传统契约在宋初已经定型,并存在由官府审定制作的标准样本。由此可见,传统契约的标准化应是在宋初完成的,定型化过程则发生在宋以前。
通过研读已发现的宋以前的传世契约材料,〔27〕参见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可以发现,先秦以前传世契约材料缺乏,即使有一些也多为铭刻于礼器之上的颂文的一部分,如卫盉铭文记录的西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裘卫典田的契约材料,因此我们无法就其契约形式做出分析。汉晋契约有所传世,尽管为数稀少,却弥足珍贵。
材料 6〔28〕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93页。
神爵二年(前60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节里男子节宽德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孙仲孙用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以上简面)
正月书符,用钱十。时在旁候史张子卿、戍卒杜忠知券约。沽旁二斗。(简背)
王国维跋:“木简出敦煌西北,长232米里迈当,广8米里迈当。”该契约记录了神爵二年发生的一次布袍交易,契约书于木简之上,形制为券书。因制作材料所限,契约没有从容的空间进行表述,遂将简面和简背均加以利用,表述也十分简洁。综合其他汉晋契约看,券书契约在内容表述上均直接简略,制作有券书的鲜明特点,券书的堪合技术为后世契约所沿袭。然而,因制作载体的差异,它与我们常见的纸质契约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我们只能将券书契约的形式作为参考,却无法将其形式作为传统契约的定型之作。直到出土于吐鲁番的北朝纸质契约,情形有了变化,如材料7所示。
材料 7〔29〕荣新江等:《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上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5页。
永康十二年(477)润(闰)十四日,张祖从康阿醜买胡奴益富一人,年卅,交与贾行緤百叁拾柒疋。贾即毕,奴即付。奴若有人仍(认)名,仰醜了理,祖不能知。二主和合,共成券书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行緤贰百柒拾肆疋,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沽各半。
请宋忠书信,时见祖彊、迦奴、何养、苏高昌、唐胡。
这是1997年发掘于吐鲁番鄯善县海洋墓地的一件纸质契约。据考古报告称,文书呈长方形,文书背面有“合同文”三个大字。该契约纸型完整,是形态完整的吐鲁番契约。该契约有两个鲜明特征:第一,从表述看,契约表现出上承汉晋的鲜明特征,比如缔约人称契约为“券”,这是汉代以前以竹木制作契约带来的称呼。再如“沽各半”也是汉代契约实践中常见的“中费”表述。文书背面的“合同文”也有着券书堪合的遗意。第二,该契约内容出现了条款式的要件化特征,且要件完整排序稳定,采用了“立契时间—立契人—标的—对价—罚则—担保—契末署名”这一吐鲁番契约的一般性排列顺序。通过与其他同期吐鲁番契约比对,该契约为吐鲁番契约的典型书写模式,有代表性。根据上述两个特征,再结合对同期其他吐鲁番契约的观察,我们认为,吐鲁番契约虽然继承了汉晋契约的某些用语,但是契约书写却有了明显的变化,内容表述更加从容充实,形式出现了契约书写的同一性和稳定性的趋势。换言之,吐鲁番契约书写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套路”,按照契约定型化的标准回看,北朝时期契约书写开启了中国传统契约形式标准化的端绪。
时间上紧接吐鲁番契约时代的契约遗存就是敦煌契约,时间为唐五代时期。就敦煌契约与吐鲁番契约之间的关系而言,前述沙知先生的判断具有代表性,即:“敦煌契与吐鲁番契比观,在形式上有承袭,有发展,更趋定型。样文的出现可视作一种标志。”对此,笔者认为沙知先生既提出了问题,又给出了答案的钥匙。问题是中国传统契约的定型化、标准化问题,答案的钥匙就是样文这个标志性的新事物。中国传统契约定型化、标准化问题已论如上,其源虽远,但至北朝还没有完成;其流虽长,但在宋初已经完成。在梳理了前因后果之后,笔者认为中国传统契约定型化发生于晚唐五代时期,其演化的关键基础就是契约样文的广泛应用与相对完善的制作。当然,之所以做出这一判断,除了第一部分所述敦煌契约样文化的事实形态之外,笔者认为还有着更为直接的样文书写的“职业化”成因。
在敦煌契约样文的阅读中,不仅样文,样文册子或卷子也反复出现,给人的印象十分深刻。如斯5647分书样文就记录在所在卷子的样文册子上,该样文册子除了分书外,还包括遗书、养男契等样文。又如伯4017卖地契样文,记录在写本册子上,该写本还包括渠人转帖、社司转帖等样文。在该卖地契样文后顶格写“杂字一本”。再如斯6537长卷所载“诸杂要缘字”,包括了养男契、放妻书、家童再宜放书、遗书、放奴婢书等样文。由此可见,记录契约等样文的册子,时人称之为“杂字”。说到“杂字”,研究发现,〔30〕参见顾月琴:《日常生活变迁中的教育:明清时期杂字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其起源较早,远在汉魏时代已有以杂字命名的字书。杂字的出现深受早期启蒙读物编辑内容与体例的影响,如《急就章》。《隋书·经籍志》里面记录了几种以“杂字”命名的书籍,可惜没有流传下来。现在传世的杂字多为明清时期的作品,明清时期“广大市井人士,以至农民、手工业者识字记账的需要越显迫切,杂字读者已不限年龄,不拘身份,男女老幼都可通过杂字学习以应对生活所需,杂字也突破了识字功能而成为他们生活中的百科全书。”敦煌遗书中杂字的出现,使我们有机会了解唐五代时期杂字的面貌。从“诸杂要缘字”等杂字册子看,唐五代时期的杂字已经有了发展成为满足日常书写需要的“百科全书”的可能,是明清时期出现的专门指导人们写契约、记家账杂字的滥觞。
沙知先生在辑校敦煌契约时还发现:“敦煌契多习字和草稿。”这个判断向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些习字和草稿是谁在练字或打草稿呢?又是以什么为范本进行抄写呢?要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觉得首先我们要确认这样一个事实,即敦煌遗书是作为寺院的“法物供养”而存在的,文书多多少少都与寺院有所关联,这些契约习字和草稿也不该例外。据记载,唐代大寺院往往自设教授《经》《律》《论》的“三学院”。“三学院”除了教经、律、论之外,也教世俗文章,敦煌的寺院也不例外。据张弓先生考证,〔31〕参见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78~981页。敦煌寺院多举办寺学,寺学的学生称为学士郎(含学僧),其习业读本要自己抄写。抄写读本中除了蒙书、文抄、儒经、诗赋曲辞、释门应用图文外,还包括应用文,如《书仪》《俗务要名林》《应用文苑》 等。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是学士郎们(含学僧)在学习和抄写敦煌契约,他们的范本就是“诸杂要缘字”之类的世俗应用文集。在敦煌契约中我们也的确看到有僧人书契的情况,比如伯3643唐咸通二年(861)齐像奴出租地契,契末署押“见人并书契僧明照”。
那么这些应用文小册子又是谁制订并达到如此“整齐”程度的呢?在敦煌契约的阅读中,我们可以看到“书手”的存在,如伯3257甲午年(934)索义成付与兄怀义佃田凭,契尾有“见人书手判官张乃□(知)”的签押;又如斯6300丙子年(976)乾元寺僧随愿共乡司判官李福绍结为弟兄凭,契尾有“弟子书手李福绍(押)”的签押。据研究发现,〔32〕参见周侃:《唐代书手研究》,第15页。文献来源:中国知网,博士论文;最新访问日期为2019年1月5日。书手是唐代出现的职业化书写群体,分为官府书手和民间书手,“官府书手是适应官僚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唐代职官制度颇为完善,众色书手普遍设置于各图书文化机构,其职能非常明确,主要负责典籍、经文的抄写、校对等……民间书手即指非政府、非官方书手,其构成比较复杂,盖包括佣书为业的贫寒文人、经生、写经手,亦包括民用文书契约的抄手、墓志碑刻的书丹手等。他们的抄写活动是一种社会工作和经济行为。”
材料 8〔33〕参见武田科学振兴财团杏雨书屋编辑发行:《敦煌秘笈》第五册,第295页。编号羽416R。
南无日光佛 勑下来
雍熙二年岁次乙酉七月十日,大云寺僧友成遂请书手李福员写诸杂十卷,布施笔价□文鞋壹两,又小録文鞋一两,余者作福捨施。愿弟子书手父母神生净土,长逢太平之岁。
雍熙为北宋太宗年号,二年即公元985年。在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书手李福员受大云寺僧友成的委托,写诸杂十卷,受雇价(笔价)若干。由此可见,民间书手的出现使唐五代时期的契约书写有了较为职业性的发展。包括契约样文在内的各类“杂字”册子的编撰势必成为需要,后来“册子”成为寺院学士郎抄写原本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尽管敦煌史籍缺乏对书手制作契约行为的具体记录,但是下引南宋记录或可有所补遗:
(绍兴)十六年六月十日,权知郴州黄武言人户典卖推税,诏令户部立法,户部今修下条: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租税,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并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并乡书手姓名。税租簿以朱书,令佐书押。又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杖一百。许人告。又,诸色人告,获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赏钱一千贯。从之。〔3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第六册“食货一一之一八”条,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001页下。
从这段记录看,在人户典卖田宅推税事宜中,乡书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户部只规定说乡书手在推税过程中仅在人户的契书、户帖,以及税租簿上分别亲自记录“推收租税数目”,但可以推知的是,乡书手对人户典卖田宅契约一定有着高度职业化的熟悉程度。
综上所述,晚唐五代时期,在持有名为“杂字”册子(包括契约样文在内)的“职业化”书手们不断规范、整齐和推动下,尽管契约语言及其风格或因地而异,或因时而损益,但是中国传统契约的书写形式却逐渐被固定下来(定型化),这不仅为宋代标准契约的出现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也为宋以后中国传统契约形式传承罔替、“万契一面”的格式化书写奠定了基本前提。
契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文书。法谚有曰“诗无达诂,法有正解”。因此,契约样文的制作,会更多地考虑满足书写当日的制度规定,以及缔约人普遍性的缔约心理或意识。换言之,即被反复参照的契约样文相较于实用契约,更能准确地反映缔约人的制度遵从及其塑造的契约意识。有鉴于此,通过契约样文的分析,我们有机会对唐五代时期契约有着什么样的精神做些探索。
通过阅读前引各契约样文,最能反映缔约人制度遵从及其心理的表述是这样的话:“社有严条,官有政格”(见材料1);“官有政法,人从私契”(见材料2);“官有正法,人从私断”(见材料4)。再如“卯年(823年?)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邻便麦契”〔35〕同前注〔6〕,沙知书,第103页。斯1475背。中有“仍任将契为领(令)六(律)”的说法。对于这些表述,将其理解为私契“自治”的声明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些也是最让当代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表述。这种将“官法”—“人契”平等并列甚至等同的表述,一方面与现代民法学中最基本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相暗合,难道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远离政府管制的契约“自治”实践?另一方面又对王权至高无上的观念形成挑战,难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是错的?
在回答上述疑惑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材料7。在该契约中除了没有任何国家存在的痕迹之外,还有“民有私要,要行二主”的自治性表述。“要”即“约”。《释名》:“要,约也,在体之中约结而小也。”〔36〕[清]毕沅:《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75页。如果说“民有私要,要行二主”还不够直白的话,在“北凉建平五年(441)高昌县张鄯善奴夏葡萄园券”〔37〕王素:《略谈香港新见吐鲁番契约的意义——〈高昌史稿·统治编〉续论之一》,《文物》2003年第10期。中有“民有私要,律所不断”的鲜明提法。如果这一类表述仅仅是个案,还不具有太突出的意义,但是当我们在吐鲁番出土的,延续使用二百多年的各类契约中反复发现类似表述时,可以认定我国的契约“自治”在北朝时期是个实践。中国传统契约中的“自治”意识曾经是丰沛的,至少北朝时期的契约为我们提供了直接证据。接下来的问题是,传统契约“自治”达到了什么程度?延续了多久?通过研读契约材料,我们注意到,传统契约在自治程度方面并非一成不变。北朝时期契约最为自治,表述也最为直白有力,即“民有私要,要行二主(甚至‘律所不断’)”。但发展到晚唐五代时期,在“民有私要”前面加上了“官有政法”,且将主动性语气的“民有私要”改为被动性语气的“人从私契”。
材料 9〔38〕同前注〔6〕,沙知书,第75页。斯3877背。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求(救)济,供急(给)依(衣)食,债负深圹(广)。今将福(腹)生儿庆德七岁,时丙子年(916)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进)通。断作时价乾湿共叁拾石。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已)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充】家仆,不许别人论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须生利。或有恩 勅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将上引契约与材料7进行比较阅读,会发现同是人口买卖契约,敦煌契约与吐鲁番契约有许多差别,比如说由买方立契变为卖方立契,以及材料7所没有的立契理由的表述。研究表明,〔39〕参见王旭:《从券书到契纸:中国传统契约的物质载体与形式演变初探》,《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唐代契约开始采用卖契单契形式,并开始书写立契理由,这是唐代财产交易制度对传统契约形式与书写内容的一次革命性塑造,是传统政权对私契侵入的结果。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材料9中含有“或有恩勅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这一恩勅排除性声明。这一声明表明曾经发生过以赦免的方式免除私契债务。我们在史籍中也的确发现了这样的记载,如南朝梁武帝即位“可大赦天下……赐民爵二级;文武加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40〕[唐]姚思廉:《梁书》卷二“武帝纪”,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34页。在梁武帝即位的大赦中就将民间“宿债”免除了。那么,在唐五代时期曾经存在通过恩勅的方式打破民间契约的行为吗?具体到材料9恩勅干涉奴婢交易而言,据宋代王溥撰《唐会要》〔41〕参见[宋]王溥:《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0页。卷八十六“奴婢”条记载,终唐之祚,就不一而足。如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勅:“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勅到五日内,一切送付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又据王溥撰《五代会要》卷二十五“奴婢”条记载:“(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勅:‘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辙使良人。’”〔42〕[宋]王溥:《五代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08页。就其他契约而言,当时的大赦文中免除私债的内容也不乏其例。研究表明,〔43〕参见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在唐宪宗元和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文中,就在放免官债(公廨钱出举)之后,还有条件地放免了私债。这一做法成为后来五代时期多次私债放免的滥觞。
除了以不确定的恩勅方式对私契债务进行直接干预之外,唐代还制定了许多其他交易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地调整契约行为。如强制“立券”制度,即《唐六典·太府寺·两京诸寺署》规定:“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44〕参见[唐]李林甫:《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43页。如果交易不按规定立券,则面对法定的处罚,即《唐律疏议·杂律·买奴婢马牛不立券》条〔45〕同前注〔17〕,刘俊文点校书,第538页。“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再如“投状申牒”制度,即《唐律疏议·户婚·妄认盗卖公私田》条〔46〕同上注,第268页。,“依令‘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又《唐令拾遗》〔47〕参见[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第631页。载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卖买(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再如“寻亲问帐”,即《宋刑统·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48〕参见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帖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恡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
综上所述,唐五代时期的契约生活中,官府的力量不断加大,并对缔约行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而一般缔约人还保持着传之已久的契约私人“自治”的认识。当官府介入与传统认识相遇的时候,缔约人折衷处理也在情理之中,在“民有私要”前面加上“官有政法”,并且将主动性语气的“民有私要”改为被动性语气的“人从私契”也势所必然。这种调和的态度,与传统王权至高无上并不形成正面的直接冲突。值得一提的是,“官有政法,人从私契”这一彰明契约私人“自治”的一般性表述并没有跨越唐五代时期。宋以降,除《宋刑统·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所载《杂令》〔49〕同上注,薛梅卿点校书,第468页。条有“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这一尊重私契“自治”的规定外,宋以后的传统契约中私契独立于官法的明确表述就再也不见踪迹了,如下引徽州契约材料所示:
材料 10〔50〕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休宁县附产户李思聪、弟思忠,同母亲阿汪商议,情愿将父□□存日置受得李舜俞祈(祁)门县归仁都土名大港山源,梨字壹□□(号)次夏田贰角四拾步,贰号忠田壹角;又四号山壹拾四亩。其四□(至):东至大溪,西至大降,南至胡官人山,随垄分水直下至大溪。北至俞山,随垄分水直上至大降,直下至大溪。今将前项四至内□山四水归内,尽行断卖与祈(祁)门县归仁都胡应辰名下,三面评议价钱官会拾柒界壹百贰拾贯文省(整),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领足讫。其田、山今从卖后,一任受产人闻官,□祖舜元户起割税钱收苗为业。其田、山内如有风水阴地,一任买主胡应辰从便迁葬,本家不在(再)占拦。今从出卖之后,如内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祗当,不及受产人之事。所有元典买上手赤契伍纸,随契缴付受产人收执照会。今恐人心无信,立此断卖田、山文契为照。
淳祐贰年十月十五日 李思聪(押)
弟 李思忠(押)
母亲 阿 汪(押)
见交钱人叔 李余庆(押)
依口书契人 李文质(押)
今于胡应辰名下交领前项契内拾柒官会壹百贰拾贯文省前去足讫,其钱别更不立碎领,只此契后一领为照。
同□年月日 李思聪(押)
弟 李思忠(押)
母亲 阿 汪(押)
叔 李余庆(押)
(下残)
这是一份徽州契约,该契约的形式与内容被元、明、清,以至于中华民国所继承,因此其典型性是突出的。通过阅读该契约,可以发现在这份契约及以后任何时代的契约中,再也找不到“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字样了,也不再有将“官法”—“人契”平等并列的表述了。与此同时发生的事实是,南宋以后的契约中,“官”的特征已俯拾皆是,比如该契约说:“其田、山今从卖后,一任受产人闻官,□祖舜元户起割税钱收苗为业。”再结合契约上所盖红色大印,我们说该契约就是一份“赤契”。“赤契”也就是俗称的“红契”,是官府征税印证的结果。《文献通考》记载:“宋太祖开宝二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51〕[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六·牙契》,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可见宋初开始官府对民间田宅交易进行了更深的介入。与官府痕迹越来越明显相对,“民有私要”或者“人从私契”这种前代契约的“自治”性表述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当然也就难觅踪迹了。
总而言之,敦煌契约样文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这一类表述,是唐五代先民们制度遵从及其“自治”心理的准确描述,征见着中国传统契约由北朝“契约自治”向宋以降“自治沦丧”的过渡特征。换句话说,中国在晚唐五代时期,缔约人曾在传统政权强大的侵入力量面前,极力维系原有的契约自治,并放射出中国传统契约自治精神的最后一缕光辉。
敦煌契约是唐宋契约的重要遗存,它为我们了解唐宋之交中国传统契约的史实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其中尤以契约样文最为突出,它不仅直观地反映了唐宋契约的形式特征,还客观地反映了唐宋契约的时代精神,是难得的形神兼备的研究范本。如何统合解释敦煌契约样文化这一重要的史实,是对史观的巨大挑战。经由师友的教诲和材料的反复斟酌,笔者认为由日本学者提出的“唐宋变革”〔52〕“唐宋变革”是京都学派的主要学说之一,其首倡者为日本学者内藤虎次郎(湖南),中经宫崎市定的补充完善,被明确地提了出来。根据柳立言先生的研究(《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唐宋变革”在提出伊始是有着明确定义的,即其变革是指“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转变,而不是指一般性的变化。“唐宋变革期”也不是指整个唐宋两代六百多年,而是指中国从中古变为近世所经历的过渡期或转型期,始于八世纪的中唐,终于十世纪的宋初。这一过程结束了一个旧文化形态(中古),开启了一个新文化形态(近世)。换句话说,就是唐代的历史一直在变,但从中唐的八世纪开始,陆续发生了一些根本或革命性的巨变,它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最后在十世纪的宋初固定下来,产生的结果是中国从中古文化形态转进到近世文化形态。史观与契约样文反映的史实相得益彰。敦煌契约的样文化全面展现了唐宋之交传统契约的形式与精神演进状况,这一时期的契约除了对汉晋以来契约元素的继承之外,样文化直接开创与塑造了宋以后中国传统契约的面貌。客观地讲,敦煌契约样文化展现的变化不是渐进化,而是跃变,是中国传统契约形式定型与自治精神湮灭的双重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