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为依法惩治走私废物违法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以往曾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现已停止走私的违法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更好地实现打击废物走私的办案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指出,涉案单位或者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有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除走私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对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先了解一下废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废物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物质形态划分,废物可划分为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污染环境和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污染环境和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根据废物是否具有可利用性以及国家对废物的管理办法,废物又可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体种类应按《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共包括十大类。我国对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施审批制度,进口人需取得国家环保部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批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刑法意义上的废物
2017年8月10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017年底的新版《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如下:
禁止目录相应序号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简称 其他要求或注释53 3915100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铝塑复合膜54 铝塑复合膜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55 3915200000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56 3915300000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57 3915901000 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58 废PET 饮料瓶(砖)非工业来源废塑料(包括生活来源废塑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59 3915909000 废 PET 饮料瓶(砖)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光盘破碎料60 废光盘破碎料
禁止目录相应序号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简称 其他要求或注释68 4707900000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其他废纸不包括废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无碳复写纸、热敏纸、沥青防潮纸、不干胶纸、浸油纸、使用过的液体包装纸(利乐包)
禁止目录相应序号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简称其他要求或注释69 5103109090 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 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70 5103209090其他动物细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其他动物细毛废料
71 5103300090其他动物粗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其他动物粗毛废料72 5104009090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73 5202100000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废棉纱线74 5202910000 棉的回收纤维 棉的回收纤维75 5202990000 其他废棉 其他废棉76 5505100000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合成纤维废料77 5505200000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人造纤维废料79 6310100010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纺织材料制碎织物81 6310900010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
禁止目录相应序号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简称其他要求或注释18 2619000021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五氧化二钒含量>20%(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含五氧化二钒>2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19 2619000029其他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其他冶炼钢铁产生的钒渣30 2620999011含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五氧化二钒>20%(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含五氧化二钒大于20%矿渣、矿灰及残渣31 2620999019含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10%<五氧化二钒≤20%的(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但不大于2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2017年年底前,我国已经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
我们常说的“洋垃圾”一词是社会上的俗称,它有时指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进口管理环节,相关主管部门一般不使用“洋垃圾”一词。对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作退运处理或交由环保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列入限制管理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后允许进口。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2018年底,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公告,进一步调整《进口固废管理目录》,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废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又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废五金、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种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种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下旬,已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通知有关企业,5月起即可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进口废金属申请。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企业,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加快审批力争早日发放下半年第一批废金属进口相关许可证。
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2019年12月31日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上述《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列明的固体废物均不得运输进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在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下也不得运输进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废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废物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8月公布新确立的罪名:走私废物罪。同时取消刑法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进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国(边)境,如果将我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运输出我国国(边)境,即使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走私废物罪,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1.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2. 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走私废物罪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达到情节严重的将被认定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持证企业与他人通谋,非法将本单位的许可证交由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通过国家环保部门的环评,并具备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等相应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出租、出借、借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也将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量刑情节主要要考量以下因素:1、自首、坦白;2、主、从犯;3、积极预缴罚金;4、认罪悔罪;5、初犯、偶犯;6、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因此,走私废物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以走私的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数量为标准,区分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并在5年以下、以上给予量刑。如未达到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的,也将面临海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说明:
1、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数量标准是指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合计数量。
2、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处理。
国家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证分类管理制度。进口企业经审查许可取得许可证,有特定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非法转让。如果行为人冒用其他企业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以其他企业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如果行为人同时还采用低保价格进口废物,偷逃税款,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从重处理。
3、走私的废物当中含有其他货物的处理。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具备了走私的概括故意,并实际实施了走私行为,其具体罪名应当以实际走私对象而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公告》强调,涉案人员在境外,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随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公告》明确鼓励涉案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同时,涉案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涉案单位、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拒不主动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明情况,拒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顶风继续走私废物进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规劝涉案人员投案自首。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或者提供涉案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材料显示,从2016年以来有关走私废物罪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广西、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沿海省份,也有部分同其他国家边境接壤的省份,如云南、内蒙古等省份。
《公告》发布后,全国首名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7月17日在黄埔海关投案自首。据介绍,2017年12月19日凌晨,黄埔海关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HP2017蓝天Ⅳ”专项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废塑料案,现场查扣1600余吨固体废物和大量账册等相关证据,查证涉嫌走私入境的废塑料共计13.85万吨,打掉5个走私固体废物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控制的涉案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11月期间,接受国内无环保资质的个体企业委托,为其走私进口废塑料2.3万余吨。案发后,陈某某一直潜逃在外。黄埔海关缉私部门持续加大追捕力度,多次向陈某某家人宣讲政策,施加追逃压力,特别是《公告》出台后,海关第一时间将政策转告家属,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防止废物走私入境靠什么?首先是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的严守“国门”。其次,相关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坚决不做废物走私的生意,从源头上制止废物走私的土壤滋长。
废物走私入境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一直是海关重点打击对象。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曾多次指出,海关部门要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地坚决打击走私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在“蓝天2018”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蓝天2019”专项行动,严防严控重点嫌疑货物,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将“洋垃圾”封堵在国门之外。倪岳峰表示,下一步,全国海关将继续加大与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力度,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洋垃圾”等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把禁止“洋垃圾”入境这一生态文明建设标志性举措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国门卫士职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不只是一种口号,更要落实于实际行动。面对走私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决不会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