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财产处置中高质量估价服务探讨

2019-08-19 12:55潘世炳邓玉涵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高质量

潘世炳 邓玉涵

摘要:根据最高法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传统的评估模式,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引入大数据优势,在提高估价客观、公平、高效基础上进行了创新。通过希望能在深度挖掘市场需求,提升专业能力,创新服务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探讨,更好地为司法财产处置提供高质量估价服务。

关键词:司法财产处置;估价服务;高质量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3-0069-71收稿日期:2019-01—13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确定参考价规定》)(法释〔2018〕15號),该规定的出台改变了传统的评估模式,通过对财产估价方式确定,即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四种方式,明确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方式、选定规则、评估财产期限、收费标准等一系列要求。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引人大数据询价优势,在提高估价的客观、公平、高效上进行了创新与改革。这是中国经济面临减速度、调结构的阶段,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产业发展的一种尝试。评估行业应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寻找优势定位,在大数据时代积极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做好髙质量的估价服务。

1目前司法财产处置估价中普通存在问题

1.1依赖于传统委托评估,工作效率较低

传统司法财产处置耗时较长,评估环节的工作流程多,资料收集、沟通协调等环节繁琐,故估价周期较长,工作效率普遍不高。工作流程有待完善与优化,同时司法机构与估价机构配合度不够,调查取证等、现场査勘、委托范围确定等前期工作繁琐,工作人员便难以及时进入现场查勘,现场物证和素材难以搜集,导致估价工作无法顺利开展,造成估价机构效率低下,工作周期长。

1.2价格随意性强,估价质量有待提高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虽然明确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但在实践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本着稳妥原则,人民法院往往还是委托估价机构来进行鉴证性评估服务。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很多估价机构在司法财产处置估价中往往市场需求契合较差、服务意识不强、坐等业务上门等系列问题,出具报告随意性强,水平参差不齐、报告质量不高,间接影响了估价机构的行业公信力。

1.3专业性要求较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司法财产处置评估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而受客观因素及认识的影响,很多估价人员只重视估价专业知识学习,对司法鉴定的流程不熟悉、运用专业知识处理疑难问题、规避风险经验不够,估价过程中往往存在估价师不到现场、收集资料不齐全、估价师签字不全、提交报告日期随意超期等现象,严重影响司法鉴定报告的严肃性。一些估价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不派评估师亲自到场勘查,仅派出无评估资格的人员到现场拍照及撰写报告,导致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论不科学。

1.4恶性竞争较为激烈,价格体系有待规范

目前司法鉴定估价收费标准没有统一,导致一些地方和领域的估价机构之间在收费价格上竞争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评估机构的收费方式是按评估价格的百分比收取,一些评估机构存在为赚取评估费而将评估价格擅自抬高等。由于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可能导致行业恶性竞争,进而影响司法鉴定公平性。同时,如果没有合理的收费依据,也会降低司法鉴定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长期下去,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可能会引起服务质量降低,导致行业口碑下降,受损的将是整个行业。

1.5估价工作监管不到位,考评休系尚待完善

在《确定参考价规定》发布前,评估机构的采用一般通过当地摇号、法院委托等方式。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和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皖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由于评估机构入围门槛较低,没有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制约机构,导致行业水平参次不齐,估价机构专业水平无法保障、无故退案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司法系统尚未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考评体系以及制约机制,不利于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1.6大数据收集存在问题,数据共享渠道不畅

网络大数据评估需要较多的基础数据,如不同种类财产在评估时间段的公开市场成交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等多种真实、准确的价格数据。但目前司法评估没有统一或权威的网络评估平台,导致价格数据等资料收集不全或难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且单靠某一个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难以系统地组织、整理和归类常收集的各类信息,系统的基础据整合困难,不利于评估机构间相互对接调用,形成一个综合、全面的“大系统”信息数据库有一定难度。

2应对新要求,高质量、高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针对目前司法财产处置估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确定参考价规定》文件出台的最新要求,估价服务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大数据询价、估价委托、咨询服务等领域,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标准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业的公信力,还要从这几方面加强改善,以便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2.1积极接入司法网络平台,提供高效、快速服务

随着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启动运行,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估价机构应积极接人网络司法询价平台,并利用机构手中的数据库及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出具询价结果,发挥专业优势,利用大数据更快捷地出具估价结果,适应新的司法评估需要。

2.2利用大数据信息化优势,客观、准确的解决问题

估价机构应充分利用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过程中掌握的各类数据,做好个性化、场景化的数据集成服务,强化信息化建设,研发数据平台,积极主动地为委托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增值服务。与此同时,估价机构还可以积极与同行业机构进行信息交流,互通有无,形成动态信息共享平台,这样不仅提高工作效率、将信息快速整合利用,弥补传统评估中人工的劣势。同时依托信息平台做大做强,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

2.3加强日常信息收集,做好信息化建设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系统地组织、整理和归类常收集的各类信息,例如项目管理、地产数据、技术管理、估价方法应用、报告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包括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基础据整合在一起,相互对接调用,充分细化分析,组成一个综合、全面的“大系统”,形成估价机构自己的信息数据库。

2.4加强与协会互动,促进业务有序发展

《确定参考价规定》从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从法院委托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从异议的提出到审查处理、从评估结果的采纳到评估费用的计付等问题对委托评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委托评估新规则。估价机构应积极申请加人名单库,同时在接受协会行业监管的同时,加强自身机构管理、提高自身专业估价水平。积极接受协会指导、配合鉴定机构的考评、估价报告抽查、日常机构间的交流沟通、相应的专业培训等工作,获取行业内最新资讯、建立估价机构数据共享,促进估价机构与协会共同在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中健康有序的发展。

2.5重视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提商专业化服务水平

司法鉴定估价在资产评估法中属于法定业务,由于它所涉及面比较广泛,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不仅要求懂得房地产、建筑、规划、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还需要与委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方面进行沟通,需要有较强的协调、应变能力。估价机构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晋升渠道,以吸引和鼓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加入。

同时在接受一些复杂、疑难或者不能通过大数据询价的法定业务时,估价机构应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复合型专业优势来为鉴案估价业务服务,例如有些鉴定评估涉及到多种标的物复合型的评估,估价机构如果具备多种鉴定能力,通过机构自身的服务熟练度、综合性服务优势能通过一次委托就全部解决问题。同时,在后期技术答疑、出庭应讼阶段,也能通过专业咨询、估价经验等附加服务提供大数据询价不能解决的问题,培育稳定、长期的客户源。

2.6发挥综合性优势,跨界合作提供增值服务

配合法院在司法鑒定前期引人专业机构顾问咨询服务,在估价过程中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提供多元化、多维度的配套服务,在一些复杂、综合型案例中,充分利用和会计师事务所、规划设计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机构打交道合作优势。通过与他们合作,不仅能帮助委托方解决在司法财产处置业务中遇到的难题,提高服务环节的质量,达到共贏的局面,也能通过跨界合作为委托方提供配套增值服务。

3结语

《确定参考价规定》出台后,估价服务行业面临新机遇,结合目前司法财产处置中新要求,推进估价信息化,建设大数据询价系统,在创新服务方式同时,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方可提高估价服务质量,为司法财产处置提供快速、准确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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