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论析

2019-08-17 02:04邓学源
理论导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

邓学源

摘 要: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出场与实践具有深刻的逻辑必然性,经济基础的变革、利益格局的多元、新旧道德的冲突、领导干部道德的特性、道德与法律的同质异构等决定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当前,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面临着道德入法思想共识尚未达成、相关法制体系还不完善、监督效能尚未充分发挥、资本逻辑越界侵蚀领导干部道德防线等现实瓶颈。为此,必须从凝聚领导干部道德入法思想共识、健全领导干部道德立法法制体系、增强领导干部道德执法监督效能、提高党驾驭资本逻辑的能力等方面着手,探索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路径,这样才能有效提升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科学水平和整体实效,进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目标。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6-0009-06

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身份及从政道德的双重特殊性决定了其道德建设具有强烈的示范性和主导性,实效如何,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目标能否实现。当前,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总体向好,但也存在着道德失范及道德治理乏力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道德失范及道德治理乏力问题,就必须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就是要将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上升为成文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增进领导干部对于这些法律制度及其所蕴含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的敬畏,形成领导干部内心关于从事政治活动的道德律令,其实质就是借助法律的权威及惩戒去调节目前道德无力调整的那部分道德行为,促使领导干部从道德的他律转向道德的自律。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思想道德建设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凝练核心价值、培育道德风尚、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路径。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时代诉求,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体现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新时代我们要提升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实效性、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

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逻辑必然

面对当前领导干部群体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单纯的道德情感教育、道德模范感召模式已难以适应和满足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要求,领导干部道德建设范式必须实现经由情感、经验到理性的转换,即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必然举措,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出场与实践具有深刻的逻辑必然性。

1.经济基础的变革。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社会结构发生转型,也必然带来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道德体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原则肯定了人们追求正当利益的经济行为,但也容易导致拜金主义思想;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原则在肯定自由民主的同时,也滋长了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原则使我国在融入世界的同时,也带来了西方文化价值观、道德观、生活方式。这样,市场经济在给当代中国带来发展进步的同时,也使道德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单一性、强制性的道德要求被多样化、非强制性、自由化的道德观念和道德选择所替代,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道德问题并反映在党政领导干部身上,如理想信念异化、诚实信用缺失、道德败坏、经济贪婪等。面对转型期的这些道德问题,我们当然要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并发挥其调适作用,但在新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的前提下,“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更应该强调法律对于道德问题的规制作用。

2.利益格局的多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合理的利益关系是道德形成与发展的特定物质基础。利益多元化是市场经济建设、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扩大的必然结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机制尚不成熟完善的前提下,利益的多元就会在一定范围内表现为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特别是一些不正常、不合理、不合法利益关系的存在,模糊、挑战甚至颠覆了传统的利益观和道德观,使社会道德价值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部分领导干部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平衡和利益上的满足,没能坚守应有的操守,丧失了道德原则,作出了不道德的行为选择。只有构建科学、合理、公正的利益关系,才能扩大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并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以此为基础的社会道德才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而要形成科学、合理、公正的利益关系,就必然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确证和保障,这也是解决复杂利益关系下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所面临问题的必然举措。

3.新旧道德的冲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现代、后现代道德因素相互交织。首先,传统道德观念仍然存在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起到维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作用;其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体系仍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再次,西方道德觀念特别是消极道德价值观的传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消解我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和正在形成发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这样,三类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碰撞与冲突,引发诸如重义轻利、义利统一、唯利是图的矛盾,集体主义、群己结合、极端个人主义的矛盾,单纯义务、权责统一、绝对权利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可以预计的将来还将继续存在。正是在这种矛盾冲突的时空环境下,一些领导干部无所适从,难以找到自我道德角色的正确定位,从而导致不道德行为的出现。而解决这一道德冲突的根本之道在于从国家层面凝练、涵育和弘扬适应社会转型期的道德价值共识,并在道德实践中以法治手段加以保障。

4.领导干部道德的特性。从政道德是领导干部所应恪守的职业道德,是修身之本、从政之道、用权之德。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人民群众至高无上的利益是官员最大的官德。这就告诉我们,领导干部道德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始终处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核心位置,這就决定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在阿伦特看来,“公共性意味着公开性、复数性和共同性,公共领域就是政治领域,法律是保证公共领域内公共事务得以有效而稳定展开的前提条件”[5],因而公共性也就意味着制度性和法治化。可见,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政治生活的主导力量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其政治美德建构与实施无疑是与法治分不开的”[6]。此外,领导干部的示范性和主导性决定着社会对其道德素质有着极高的要求和期盼,但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精神并非与生俱来,在于后天社会化过程的道德养成,而法治正是这一社会化过程中极其重要的因素。因此,无论基于领导干部的身份及社会功能的独特属性,还是基于其道德养成的社会性外在动力,领导干部道德建设都必须法治化。

5.道德与法律的同质异构。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二者之间是相互区别、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首先,道德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以个人内心信念及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从这点来看,道德与法律是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的。其次,道德与法律又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法律的制定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在此基础上二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守护社会价值的功能。再次,从立法实践看,任何立法活动都是立法者在特定的价值体系指导下进行的,而道德价值正是这一特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法律的创制必然蕴涵着特定的道德价值标准。道德与法律的这种同质异构关联,预示着在道德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法律应该且必须介入道德领域,以道德立法的形式推动道德建设。

二、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现实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这一课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得到了整体性的提高,“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7],但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还存在较大差距,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1.道德入法共识尚未形成。当前我国社会对于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着分歧和偏差。一是不赞成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这部分人要么受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影响深重而重德轻法,要么受西方法治思想影响至深而重法轻德,其共同点在于都片面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忽视二者之间的本质联系,进而在实践中造成领导干部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割裂和脱节。二是虽然赞成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但是对于哪些道德规范是现实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拿捏不准、莫衷一是,对于将哪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存在争议和分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进程。三是对于“党纪”和“国法”关系认识不清。虽然我们强调“党纪”严于“国法”,但在有的领导干部看来,“党纪”与“国法”是两个范畴,领导干部违反从政道德规范只会受到“党纪”处分而不会招致国法制裁,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还将党员资格视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金牌”,这就无形中助长了道德“犯罪”的有恃无恐。

2.法律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等问题,党内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纪律生命线越筑越牢。但也还存在着不足:一是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根本性、关键性、切中要害的制度规范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二是法规制度虽多,却没有形成专门、系统、详尽规定党员干部道德义务、道德责任及道德惩戒的法规制度。三是现行制度体系多为党内法规,没有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制定出台领导干部道德立法法案,如《公务人员道德法》《国家反腐败法》等。四是没有设立专门的道德监督机构并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明确其相应职权范围。上述不足使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无法可依、执行乏力、监督软弱等问题。

3.监督效能尚未充分发挥。对领导干部道德行为进行监督的效能低下,也是导致领导干部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当前对于领导干部的道德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监督主体不明确。在目前体制下,党委、纪委、政府、人大、政协、群众、舆论、网络、领导干部个体在理论上都是监督主体,其中执行监督职能较多的为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政府。监督主体多固然是好事,但也容易导致职责不明和监督乏力。二是监督主体特别是纪委监察委内部没有专门的道德监督部门。在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背景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量、工作强度都很大,如若没有专门的道德监督部门,就很难对领导干部道德失范行为进行全方位、立体式、高精度的监测和把控。三是纪委等主要监督部门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侧重于是否廉洁从政、违纪违法,而对其道德方面的监督则失之于宽,没有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德行”作为监督的重点。四是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效能有待提高。现实中存在着同级监督力度不够,上级监督太远,人大、政协监督有限,群众监督流于形式,网络监督随机性、随意性太大,干部监督意识缺失等问题,各监督主体之间也缺乏沟通和协调,没能形成监督合力。

4.资本逻辑越界侵蚀领导干部道德防线难题亟待破解。资本逻辑指的是资本支配社会生产要素,将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各种资源都纳入资本运行体系为资本增值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逻辑的嵌入和运行引发经济基础的变革、利益格局的多元和新旧道德的冲突,资本逻辑在催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如财富中心主义、权力寻租、自由放纵等现代性困境和发展难题。就资本逻辑对于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来看,但凡涉及经济利益及容易受到经济利益侵蚀的领域都是道德失范多发易发的重灾区。经济领域,部分企业和商人诚信缺失、利欲熏心、道德败坏、制假售假、偷税漏税,“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瘦肉精”“问题疫苗”现象层出不穷。社会领域,不守公德、不贤不孝、见危不救、见利忘义现象比比皆是。而备受关注的政治领域也不遑多让,在资本逻辑的驱动下,部分领导干部在道德上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违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原则,奉行“等价交换”的市场法则,将手中所掌握的公权力视为攫取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一切利益的稀缺资源,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影响极其恶劣。从各级各地纪检监察机构通报的落马官员来看,无一例外都存在着道德失范问题。

三、提升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水平的路径选择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对于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他们关于“德”“法”关系的重要论述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化内涵及要求,充分体现了治理道德问题的政治智慧和坚定决心,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實践思路。新时代要提升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科学水平和整体实效,就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道德法治化”系列重要论述为基本遵循,结合当前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实际及所面临困境寻求路径突破。

1.凝聚道德入法的思想共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要实现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就必须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内凝聚关于领导干部道德立法的思想共识。

一是形成正确的道德立法观念。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契机和载体,对德法关系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要让社会成员充分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统一、同质异构关系,认识道德与法律对于当代社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使社会成员深刻认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理解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让领导干部意识到道德的价值和力量,促使领导干部产生对于道德的敬畏,强化领导干部的道德自觉意识。

二是明确道德立法的内容和范围。习近平在阐述道德立法思想时提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1]以此为基本遵循,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对象和范围应包括两大部分:其一,社会道德中带有根本性、普遍性、代表性的道德规范。领导干部作为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关键少数”,必须带头遵守和践行这些道德规范。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中所包含的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勤俭自强、克己奉公等。其二,领导干部群体的特殊道德规范。如政治品格和从政道德规范中所包含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良好家风等。在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实践中我们必须将上述现实必要、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

三是廓清“党纪”“国法”的相关认识。其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党纪和国法都是约束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行为的制度规范,但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底线道德,领导干部作为社会成员必须首先做到遵守法律,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其二,要强化“党纪”严于“国法”的纪律意识和政治意识。“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8],对于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对于领导干部违犯党纪国法的道德行为,党内纪律处罚必须重于国法制裁。其三,要教育领导干部彻底丢掉违反从政道德规范只会受到党纪处分而不会招致法律制裁的幻想。领导干部一旦违反从政道德规范将会对党和政府的权威、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在整个社会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因而必然要受到党纪与国法的严肃惩处。最后,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同向而行,使二者共同成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2.健全道德立法法治体系。“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9]因此,将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强化执法、监督和惩戒是增强领导干部道德约束力的关键举措。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10]可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有关领导干部从政道德的法律法规在数量及质量上都存在着短板,建议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下设置“道德立法分委员会”,专门负责道德立法问题。建议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申报的种类、人员、内容、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并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这是整个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的核心和关键,“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11]只有财产公开化、透明化,才能确保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12]。建议出台《公务人员道德法》,详细规定政府机构及公职人员应遵守哪些从政道德规范,政府机构及公职人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从政道德,严格限制公职人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详细制定公职人员违反从政道德规范的惩戒条例。

二是健全运行机制。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法治化不仅仅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还要解决谁来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要明确规定和设置落实法律规范的有效载体。可以依规依法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下设置“道德监督办公室”,“道德监督办公室”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人员道德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专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道德监督,形成“道德教育”“道德培训”“道德监察”“道德考核”和“道德惩戒”等一系列长效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立法与执法的统一,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协调配合,使道德监督部门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针对性和专业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落实提供可靠的组织机构保障。

三是强化惩戒措施。皮亚杰指出,儿童道德判断的形成最初是出于对制定道德规范的成人权威的敬畏,而责罚则是成人权威确立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表明儿童的道德成长是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这条规律同样适用于领导干部的道德养成。新加坡就堪称这方面的典范,严密的道德立法、严格的道德执法和严厉的道德惩处为新加坡的官德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强后盾,营造了清廉指数极高的从政环境。由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对领导干部违反从政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将会形成对于领导干部的巨大震慑。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新加坡以“严刑峻法”促官德建设的有益经验,将违反从政道德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挂钩,实行道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和终身追究制度,在整个社会营造强大的道德惩处舆论氛围,公职人员违反从政道德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负刑事责任,要“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1]。

3.增强执法监督效能。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强化监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如列宁所说,“究竟用什么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13]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责任。在各级纪委监察委内设置“道德监督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一机构的编制、职权范围、目标任务等,解决监督主体不明确、缺乏专门机构治理领导干部道德失范的问题。

二是加强对“一把手”的道德监督。“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他们的道德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部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因此,包括“道德监督办公室”在内的各级监督主体必须将“一把手”的道德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在对“一把手”的考评中将“德”作为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道德巡视监督作用。巡视制度在发现问题、惩治腐败和改善政治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将巡视监督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将领导干部道德问题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形成巡视监督对于领导干部道德失范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四是充分整合各类监督主体的效能。要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加明确的道德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政协特邀委员的道德监督职责;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切实防范廉政道德失范风险;加强司法监督,坚决惩处司法中领导干部的道德腐败;发挥群众在领导干部道德考评中的考察和督促作用;重视发挥网络监督时效性强、覆盖面广、反应迅速、效果明显等功能。只有充分协调、整合好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各监督主体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汇聚起强大的道德监督合力,提高整体监督效能。

4.提高党驾驭资本逻辑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资本逻辑,我们一方面必须高度肯定其积极效应,改革开放40年来正是资本逻辑强大的活力和能量使我国逐步摆脱了贫困落后状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高度警惕资本逻辑引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道德危机。在政治领域,由资本逻辑引发的从政道德变异、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现代性困境必须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加以克服,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全面提升驾驭资本逻辑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资本越界的文化土壤。当前我国正处于道德重构的社会转型时期,资本逻辑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其逐利性原则也容易滋生利己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这些消极思想与官本位等腐朽思想的结合,驱动着资本侵蚀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固有的道德原则和底线,这也是导致领导干部道德失范问题的重要诱因。对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资本逻辑的运行,消除资本逻辑侵蚀领导干部道德防线的文化土壤。在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实践中,要通过文化熏陶、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等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方方面面,推动形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道德风尚,从而使领导干部都能守护好自己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底线。

二是强化法律制度保障,遏制资本逻辑的越界行为。反腐实践充分表明,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薄弱、制度机制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法治威慑力不强是导致资本越界侵蚀领导干部道德底线的根本原因。可以说,资本逻辑对全面从严治党所形成的诸多挑战一时难以解决,与法治的缺陷有着莫大的关系。因此,要阻止资本侵蚀领导干部道德防线,保持领导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效应,用法律制度来勾勒清晰资本与领导干部道德底线的界限,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14]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资本越界行为,限制、降低乃至杜绝资本逻辑越界对领导干部道德建设产生的负面效应和各种风险,通过新的法律制度安排增强法治效力,让资本逻辑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运行,使资本不能侵犯他者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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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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