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时代法制新闻报道的“禁”与“尽”

2019-08-17 03:42文/韩
传媒 2019年14期
关键词:法制审判新闻报道

文/韩 芳

移动终端的迅猛发展,使新闻媒体不断面对新的挑战。如今,新闻事件一旦发生,就会有目击者用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通过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应用平台发布出去。如果事件恰好契合社会“痛点”,就会被搜索引擎筛选、抓取并推送,从而迅速广泛传播,形成舆论焦点。近些年,由于公众对法制新闻的持续关注,一些司法案件多次形成社会舆论热点。一方面,这类新闻往往牵动着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个案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制新闻特有的对“是与非”的争议,也是各类媒体获取自身影响力的重要资源。那么,在媒体融合的大环境下,如何甄别错综复杂的过载信息,又应如何遵守法制新闻不触及禁区的“游戏规则”?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不可小视的蝴蝶效应

“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这是气象学家洛伦兹对蝴蝶效应的形象比喻,它常被用来形容一件微小事件引发难以预料的连锁反应。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会产生怎样的连锁反应?实践中,也常令人始料不及。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总在研究法制新闻报道时被提及。它就是在1991年,美国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犯酒后飞车拒捕,警察动用了警棍,整个过程被人用摄像机录了下来,后来四名警察被起诉。在法庭播放给陪审团的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但美国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在报道此案时则“断章取义”,只播出了“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且这则新闻收视效果极佳。在法院判决之前,大多数民众已对媒体报道的“事实”深信不疑。当四名白人警察被法庭宣告无罪释放后,当地就发生了大骚乱,造成54人死亡、2300多人受伤、1000栋建筑物被焚毁,财产损失达到10亿美元。客观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大骚乱的缘由并不单一,然而,媒体用删减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的新闻造势,似乎难辞其咎。这样的教训令人震惊,也引人警觉。

在当下,移动互联网几乎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所有角落,作为法制新闻媒体的采编人员,每天会在各类案件的海量信息中“冲浪”。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就突破了千万大关。2016年,全国受理案件达到2300余万件,比上一年上升了18%。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新收案件760.9万件,同比上升12.78%。案件的增长成为源源不断的法制新闻素材,由此带来的影响是“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

近年来,一些正在审理的案件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司法机关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的事时有发生。在交织着社会矛盾与舆论热点的法制新闻中,传播者是“冷思考”,还是“搏出位”?前些年发生的“彭宇案”“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聂树斌案”“于欢案”等,都曾经一度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最后,甚至引发了全民参与大讨论的局面。

一般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深度介入会产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在普及法律知识、满足广大受众的知情权,特别是对司法审判进行舆论监督上,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传媒对于司法案件作出的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越界甚至造势性的报道,对一些正在审理的案件形成了强大的舆论裹挟,出现试图影响审判结果的“媒体审判”,因而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凸显出了媒体干预司法的负面效应。司法的理性平和与媒体的责任担当,应该如何在具体的个案报道中找到结合点?在当下新老媒体既有融合,又有竞争的博弈中,毫无疑问,司法案件报道的意义和影响变得更为深远。

司法案件报道不触及禁区

新闻法学研究者魏永征先生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可以做正面报道,也可以做批评报道,但决不能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更不能干预司法,对案件进行“媒体审判”,侵犯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案件报道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它往往与社会的假、丑、恶相连,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震动。做好案件新闻报道,必须在尊重新闻规律的同时,尊重司法规律。具体到实践中,做到不触及底线,就一定要有以下忌惮。

第一,在报道的选材上,要防范猎奇心态。新闻报道有求新求异的本能,然而,这种求新求异一定不能跨越法律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边界。如果为满足人们的某种好奇心而刻意炒作,甚至与社会道德和价值评判标准相抵触,都是有害而无益的。在报道中,不能选取色情、凶杀等血腥暴力的细节,用极尽渲染的手法,对犯罪手段不惜笔墨,或使人读后不寒而栗,心理恐慌,对社会道德产生怀疑,或刺激青少年仿效,那就偏离了法制新闻宣传的使命与责任。

然而,一些轰动一时的恶性犯罪又是法制新闻绕不开的怪圈,新闻媒体不能充耳不闻,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恶性案件的深度报道不是不可以,而是该思考“怎么报?报什么?”的问题。媒体应摆正立场,找准角度,从打击、制止犯罪和弘扬社会正义的视角去取材。无论哪种媒体,在具体操作中都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做些“刻意”的取舍:对惩治和打击犯罪多些铺陈点染;对于强奸、杀人、绑架案中过于血腥和暴力的细节可一笔带过;对与主旨无关的犯罪背景可轻描淡写;对当事人的隐私一定要保护好。这样的报道虽然损失了一些“精彩”情节,但却更好地体现了媒体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社会担当,而不是靠“猎艳”来“求关注”和刷点击量。

第二,禁事实不真、术语不准、称谓不规范。要将新闻用生动又不失准确的法律语言传播出来,首先要做一个懂法的“内行”。法律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固定的术语,法制新闻不能违背法律程序,要严格遵守侦查、起诉、开庭、上诉、宣判、执行等法律程序。在语言使用上,也要做到准确,不滥用。如被告与被告人、拘传与传唤、询问与讯问等,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含义却大相径庭。因为这些不起眼的称谓如果用得不准确,还可能会被起诉侵害名誉权。因此,媒体人应该具有法律常识,如被法院认定的罪犯才能称其为罪犯,在此之前,只能冠以“涉嫌”、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并交代新闻来源,而诸如“犯罪分子”“盗窃犯”“罪犯”等词切不可随意乱用。

第三,禁止公布未成年人、受害人资料。法制新闻要特别注意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这些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群体。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是绝不可披露的,即便其本人同意也不得公开;对性侵犯案件的成年受害者,公开其信息必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

我国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上述群体,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中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禁用带感情倾向的褒贬进行“媒体审判”。随着自媒体和移动客户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有了几何级的增长。这就要求能进入法庭的专业媒体人,客观地报道案件内容,而不能代替法官“审判”案件,不能用定性的评判来诱导读者。“媒体审判”在我国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也曾有发生,名噪一时的“张金柱案”就是一个教训。河南省某公安分局原政委张金柱酒驾撞人逃逸,媒体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谴责,最终张金柱被判死刑,超过了交通肇事最高法定刑期。此外,还有“药家鑫案”“彭宇案”等案件都掀起过“媒体舆论”的狂潮。

媒体对某一案件带有强烈情感倾向的报道,也许其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却有可能背离了媒体客观中立的立场。媒体不依据所获得的诉讼文书,做如实的报道,而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意见的做法,客观上会造成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当然,媒体对审判程序问题、司法人员作风进行的监督都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能算作“媒体审判”。

司法案件报道要动态全面

当前,当网络技术进入以“人机互联”为标志的社会化媒体时期,大数据、云计算、VR、传感器等智能技术驱动着新闻信息生产的表达形式向多样化“屏媒”转变。传统媒体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下,为求快、求新,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移动客户端,在新技术手段的助力下,媒体更有条件追求速度。那么,法制新闻报道,如何在短时间内做到全面报道的“尽”?

我们知道,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证实或者证伪,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真实”。媒体要想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尽可能地让“新闻真实”接近“法律真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一定要尽量做到全面、平衡地报道。每个案件都有原告、被告的控辩双方,媒体采访绝不能只听一面之词,一定要采访到当事双方,甚至第三方。有时还要补充采访法官、律师、法学家等人士。例如,被称为“天津彭宇案”的“许云鹤案”就是源于当事人许云鹤主动找某媒体称自己“学雷锋反被诬陷撞人”,并向媒体出示了他的“证据”,而媒体并没有采访另一方当事人,仅听一面之词,就开始替他“伸张正义”。二审前,一边倒的社会舆论几乎遮盖了事件真相。此后,多家法制媒体旁听了二审庭审,除报道案情和判决结果,还采访法官,请法学家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链进行法理分析,让读者了解案件全景。正是由于主流媒体及时客观地跟进报道,此案才没有重蹈彭宇案的覆辙。因此,法制新闻报道要尽可能做到平衡,合理反映各方声音,才能更接近新闻事实。

第二,移动技术辅助动态跟进。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有些案件在审理阶段可能会有很大改变,有时一个新的证据的出现,可能扭转整个案件的走向。因此,准确权威的司法活动并非一成不变,其自身的程序决定了案件本身具有动态性。因此,一旦新闻事实发生变化,媒体必须进行跟进报道,报道内容也要“知错即改”,并要注明到底是根据哪个司法程序认定的事实做出的判决。否则,媒体很可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被告而走上法庭。当前,依托新的技术手段在媒体中的不断应用,移动客户端为动态全面报道提供了有力的辅助手段,为动态跟进报道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有了新技术手段的辅助,媒体人必将如虎添翼。

第三,报道要尽可能多地搜集素材。在媒体融合的大环境下,法制新闻报道第一发稿人采访的素材必须更加过硬,否则,错误的信息会以几何层级的递进倍数被传播。因此,法制新闻报道的采访,一线记者一定要查找、搜集到司法机关认可的起诉、答辩、判决等具有法律价值的司法文件,或视听、图片等一手资料。只有清晰、全面地占有素材,才能给读者呈上一份过硬的新闻“大餐”。同时,记者依据占有较为权威的司法文件等采访素材进行报道,一旦在报道发出后遭遇侵权之诉,也可以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凭证。因此,无论是运用何种媒体介质发布新闻,记者的采访都来不得半点马虎,新闻源的确凿性必须要摆在首位。

总而言之,在法制新闻报道中,我们应该始终牢记新闻舆论的职责和使命,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因此,媒体报道舆论热点案件除了要有不出底线的“禁”,还要有客观全面、穿透表象、抵达真相的“尽”。如果说“禁”是为尊重司法规律的要求,那么,“尽”则可全面具体地穷尽事实,更符合新闻规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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