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冰
【摘 要】21世纪中国全面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老年人的养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相比较其他国家,中国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问题自然比较严重,使得矛盾更加突出,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人口老龄化也在发生着变化,老年人养老模式面临的困难日益突出,因此目前对于老龄化养老已经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本文对老龄化、养老与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养老模式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提出参考。
【关键词】养老模式;老龄化;贫困人口;社会保障
一、民族地区养老模式
(一)老龄化养老模式
向运华(2016)通过研究发现,云南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事业仍然与中、东部地区有一定距离,旧的养老机制慢慢被淘汰,但是新的养老机制还没有建立;易婧(2018)认为想要建设民族老龄化养老生活照料体系,需要先解决目前照顾居家老人问题,可以通过和政府、家庭以及个人的相互结合,也就是通过家庭帮助及老年人个人帮助。Athina V(2016)调查了云南省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计划,这几年里,云南省通过公益基金支持养老模式机构的建立,加上部分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重点投入到一些老年化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中;李贵卿(2016)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资源贫乏、的生活条件恶劣省情,提出重点建设居家养老,并且深入研究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对策,发现目前民族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现行养老模式
胡小荣(2016)研究发现现行的社区养老模式发展时间比较晚,还不是很完善。社区养老在社区职责表现以及服务水平方面和服务内容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对其进行完善。目前因为社区服务政府投资资不足、工作人员非专业化,社区养老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不能够满足目前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各种问题。李秀芳(2017)提出了社区养老是包括家庭养老层面的内容,同时又拥有社会化的供养经济来源、专业化水平的服务质量等条件,制造一种家的感觉,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拥有家的感觉,因为只要老年人能够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继续和朋友们谈心,就不会因去敬老院而产生一种陌生感进而产生不良情绪。杨燕绥(2016)提出了我国现行的养老模式主要包括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等方式,需要利用好各种现行养老模式来应对我国目前的养老问题。现有五支支柱养老模式,即:零支柱:非交费型;第一支柱:缴费型并与个人水平挂钩。第二支柱:个人储蓄账户式的年金。第三支柱:自愿的多种养老形式。第四支柱:非正式保障形式。这种模式虽然具有一定可行性,但是这种模式并不能够从根本上缓解压力,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
(三)贫困人口养老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处理养老问题上与东方不同,通过财政手段给与足够的资金支持,在农村的社会养老取得了不小的功绩。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比快、贫困人口占比低,关于老年人养老模式问题的研究,其研究对象多为城市居民,对农村养老模式方面的研究相对不多。美国的养老模式是社区—国家模式,在强制全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同时,推行社区照顾,为老人提供膳食、家政等服务项目,使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保持不变,还可以接受较为专业化的服务。对于贫困人口养老模式的发展是需要个人、政府以及社会共同筹资的,但是起主导作用的还应该是政府。贫困人口社会保险养老模式具有以下几种优点:缓解农村贫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的发展。但同时贫困社会保险养老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需要较高的税收。医疗技术的发展,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使得我国投入到老年人抚养比上的资金将进一步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老龄化与养老模式
根据国际老龄化标准(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中国现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老龄人口所占指标已经大大超过国际标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老年人在年轻时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了巨大的贡献,到了年老力衰时应当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回馈——予以供养。使“老有所依”和“老有所终”是评判人类生存质量的标准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千年大计。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物质和社会文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不仅要使老年人做到“老有所依”和“老有所终”。如何形成健康的养老模式,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在养老问题上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家庭养老是一种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是小农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居家养老和院舍集中照顾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张民省,2008)。应该说,这种养老模式为我国过去养老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其自身运行机制和社会因素的制约,难以继续存在下去。任德新、楚永生(2014)认为中国社会转型引发了生产方式、代际关系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动摇了传统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和伦理文化根基,使得家庭养老方式发生转变。张川川,陈斌开(2014)认为社会养老对传统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但是目前效果有限。刘一伟(2016)认为,社会养老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家庭养老,但是在城乡之间存在差异。对城镇老年人而言,社会养老不但弱化了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还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供养;对农村老年人而言,社会养老仅对老人的生活照料有负向效应,而对精神慰藉与经济供养没有起到显著的影响。
社区养老是我国目前养老模式中效果最显著,最契合老人的养老要求,政府应当主动给予其大力支持(缪青,2013)。唐晓英,周溥嘏(2010)认为,社区养老是一种人性化、互动化、有效化的养老模式,未来应当作为我国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对于社区养老中所出现的问题,许多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解决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主要的三种养老模式在自身或者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国家总体方面体系的建设、农村养老体系、城镇养老体系。在国家层次上的养老体系的建设,虽然各个学者根据自身所占的角度不同,给出了不同的建设建议,但大多数学者都比较主张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体系。苏永刚(2013)基于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状提出中国应当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王森(2007)根据国外养老模式的发展经验,提出实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农村养老模式上,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复杂,学者们的意见也各不相同,但都是围绕着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多元化养老这几个角度来说(任杰慧,2018,朱劲松,2009,熊茜,2014等)。在城市养老方面,由于城市经济与农村相比较为发达,有条件根据情况的不同,建立不同的養老模式,城镇地区应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体系(成曦,2012,胡小武,2016,曹东勃,2009等)。
三、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社会保障综述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在保障基本生存、环节贫困、分散风险、提升福利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两大类别,城镇社会保障与国家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针对牧区等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在理论创新和制度研究上下功夫,使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其更好地服务于不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
(一)社会保障与反贫困的关系
关于社会保障和贫困问题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较多,都是受争议话题:唐剑、李晓青(2006)认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是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匮乏、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传统思想束缚等因素导致的,其中提到摆脱贫困必须从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给予贫困人口可靠的保障;都阳(2005)认为我国的贫困问题依此经历了全面贫困、区域性贫困到目前的边缘化贫困阶段,以往依靠经济增长缓解贫困问题的途径已难奏效,要靠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来解决;林卡(2006)研究了中国贫困类型的变迁和反贫困政策,得到了与都阳相似的结论,认为现阶段的反贫困论策略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为主;张浩淼(2007)分析了社会保障在缓解和预防贫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认为社会保障是把“双刃剑”,一旦使用不当就会产生“贫困陷阱”,打击了穷人工作的积极性;韦璞(2015)认为社会保障的形式和内容随着人们对风险来源和形式的变化及人们对贫困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深入而不断变化,但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对过于贫困进行完全意义上的补救,只起到缓解作用;李琼(2017)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通过收入调节功能、“稳定器”功能以及“助推器”功能缓解民族地区的而贫困问题;王延中(2017)分别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方面分析了社会保障的减贫机制,三者分别从参保人员互助共济降低致贫风险、保障贫困人群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角度产生反贫困效果。也有不少研究从实证角度定量分析了社会保障与反贫困的关系:例如龙玉其(2015)发现我国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提高,对于缓解民族地区的贫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仍旧存在问题,像是规模受阻、城乡关系不合理、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完善,社会福利观念有待提高等等。
(二)民族地区现有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梳理的文献中分析得出,社会保障整体上对民族地区贫困的缓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足(顾华详,2007;龙玉其,2015)。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可以覆盖。第二,城乡二元结构分割了城乡的协调发展进程,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城乡差距较大(周林刚,2002;龙玉其,2015);第三,相比社会保险,民族地区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发展相对滞后,社会福利的补给一定程度上会加剧贫困(龙玉其,2015;庞香萍,2016)。第四,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袁媛,2017)。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通常是由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等一起负责,一方面,管理部门众多、不同机构交叉导致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松散、低效。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存在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会大大降低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第五,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立法滞后(顾华详,2007;袁媛,2017)。民族地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数量不足,缺少整体性规划,并且分布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内,未形成体系,导致弱势群体权益在开展运作的过程中,容易导致无法可依或者是法律证据不足的情况;第六,地方财政能力削弱了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王延中,2017)。直接制约了其用于社会保障项目方面的财政资金数额,削弱了当地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三)改进方向
首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龙玉其,2015;庞香萍,2016)。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民族地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另一方面,财政资金规模毕竟有限,仅仅依靠财政资金远远不足,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弥补体系的完善;其次,创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机制(袁媛,2017)。社会保障管理机制的创建可以避免多重决策主体的问题的出现,同时改变了各部门的职能,从法律层面保障其各司其职,提高了整体效率。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从财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角度出发,一方面财务状况及时公开,确保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监督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对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与违法行为,要开展监督并及时惩处。另一方面需要确保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媒体等广泛参与,确保社会保障工作能接受社会监督;再次,完善相关法律建设(袁媛,2017)。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建设,需要从民族习惯、地域特点,从立法层面尊重其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使隐性的法律公正逐步得到展现,使其法律权益得到保障;最后,实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发展(龙玉其,2015)。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提高民族地区农村牧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系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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