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男 申屠彩芳
【摘 要】网络借贷发展中不乏各种纷争的存在,如平台跑路、债权债务人诉讼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恶性事件,已经严重破坏到现有的司法秩序。文章从实践角度,就创建网络借贷纠纷的电子诉讼机制、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和完善网络借贷格式条款的认定方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和完善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关键词】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电子诉讼机制;格式条款
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存在很多不足。若不能有效、及时地完善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将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产生更多纠纷。
一、我国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网络借贷存在局限性
网络借贷纠纷诉讼发生时,可能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基本不具有诉前调解的可能性,相关诉讼文书的送达也将耗时耗力;在进入庭审程序后,由于网络借贷关系一般通过线上的形式产生,相关协议及纠纷事实均存储于网络介质中,从中提取材料及证据的财力、时间成本也很大。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进行全面的优化。
2.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规定不准确
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发展的初期阶段,将其定性为“信息中介服务”。但实践中大多数平台更多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金融服务,网络借贷行业已经逐步显现中介性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缺陷。大多数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中,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担保、转让债权利益等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容易造成法官对平台定型的错误。
3.不当认定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格式条款情形
对于平台来说,使用格式条款能够减少繁杂的工作量。但对这种未经事前商议的固定合同条款,往往会出现理解差异或者接受条款一方的不知情,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减损双方权益。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平台多数采取包括本金、利息、借款期限、责任划分等在内的固定格式与借贷者签订合同,不同意其中条款的便不存在合同订立的可能性。对于有着迫切需求的当事人来说,格式条款的签订不能反映双方交易的意识自由,借贷者也可能因自身疏忽大意而误签了相关条款。
二、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缺失严重,关于网络借贷定性、行业准入、监管规定及救济方式等仍不完善。
首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但难以满足实践中担保责任和债权转让问题的解决。其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核心在于规制民间借贷法律情形,且只提出了网络借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类型,并未涉及其他方面;另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只是概括性规定了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忽略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适用。i最后,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准入和监管上,网络借贷平台无需信用审核或者其他规范性手续,这也是大多数平台违约纠纷产生的根源。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议
1.创建网络借贷纠纷的电子诉讼机制
笔者建议首先应构建覆盖全国法院系统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其功能应涵盖包括在线立案、在线閱卷、网上开庭审理、电子数据的调取、网上执行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储功能等方面的内容。其次还要健全网上庭审机制。由当事人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再进入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并由服务服务平台自动识别准予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申请进入人工核实。网上开庭的启动应遵循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庭审方式。在网络环境所能提取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平台提供相关网上证据的义务,并在综合依据借贷人和平台的交易记录、沟通习惯及个人信用等后,结合案件事实对证据做出认定。
2.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
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是网络借贷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在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必须由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性,以实现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当性。ii定性并非将其强制规定限制在法律规定中,而应当根据经营模式和交易规则整体认定。笔者建议相关立法可以将网络借贷细分为借贷关系、委托或居间关系、担保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等,也可根据将来的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增改相关规定。
3.完善网络借贷格式条款的认定方法
在网络借贷纠纷中,需要对借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借贷环境以及条款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认定,如借贷人急切需求资金时,往往因为迫切心理而疏于检查条款,当其他条件成就时可视为该格式条款产生无效情形。笔者认为,认定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时,应采取两面解释:一者,当一方处于绝对的合同优势时,在没有其他情况下采取有利于相对方进行解释。根据当时签订条款的大背景,若相对人具有认知的可能性,则可以适用平台所主张的解释意义。
四、结语
网络借贷一边呈现着突飞猛进的繁荣,另一边却是平台跑路、难以收回借贷资金等各种各样的纠纷,其诉讼解决机制在实际运用中也略显不足,成为当前网络借贷发展的诟病。我国在创新电子诉讼机制基础上,对于格式条款的签订可建立行政机关的事前审查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条款予以限制,充分解决格式条款的不利面。
注释:
i 马正琳.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7:24.
ii 马正琳.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7: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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