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2019-08-16 06:56张璐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农村地区

张璐

【摘 要】近百年来,世界各国探索农村养老保障的步伐从未停止,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文章在参保对象、资金筹集、基金管理三个方面对中德两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比较,并总结出对我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村地区;中德比较;基本养老保险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无论城镇还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在坚持完善。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国家进一步推进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的整合。但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保障水平不高。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却又同样面临家庭养老模式功能弱化的问题,农村居民正在面对越来越大的养老压力。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

建国以后,农村地区探索建立了五保供养和集体养老制度。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受经济所限,只可以提供最低生存水平的保障,这项非正式的制度被视为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起步。

(二)“老农保”阶段

国家“七五”计划,对探索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出了初步的要求。因此,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都开始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也就建立了我们所说的“老农保”制度。

(三)“新农保”阶段

2008年国家倡导建立健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时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不同,这次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阶段

2014年,“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中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独特的社保模式,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德国在1951年颁布《农民养老保障法》,正式建立農村养老保险制度,随后在1957年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1995年颁布《农业社会改革法》,通过立法强制性地让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中。

(一)中德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

无论是之前的新农保还是现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们国家在农村地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国家财政来负责承担。在国家提供补助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缴费越多,60岁以后的收益也就越大。为了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制度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来说,保证其子女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他们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近年来,我们国家设置的基础养老金最低限额不断增加,不断提升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

德国的制度设计也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把农民及配偶与其他群体分开单独建立养老保险。例如,农场主及其配偶将被纳入农民养老保险,但是农业企业中的雇员就不可纳入其中。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德国对于农民群体的特殊照顾,目的就是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另外,德国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在农民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同样突出了财政的补贴。两国在保障对象上面都有自身国情的考虑,也都突出了国家财政补贴对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中德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我们国家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原则进行资金的筹集。无论是新农保还是现在实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由国家出资作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设置了不同的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档次进行参保。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居民参保,也本着多缴多得的原则,对选择高档次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进行更高的奖励。这样的参保制度,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农村地区居民的经济能力与缴费水平而设计的,既保证调动农村地区居民参保积极性,又保证了制度的长远发展。但是,限于国家财力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城镇职工相比城乡居民的养老金替代率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同样是由参保农民缴纳的保险费和联邦政府的补贴两部分构成。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自主保险费数额,缴纳数额的多少与企业的规模以及经营业绩无关,每个农场主只交一份数额相同的保险费。农场主家属要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是该农场主的一半,这项费用由该农场主承担。德国的制度设计突出了政府的责任的同时,保证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三)中德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是保证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我们国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多数用来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这样的投资方式,极大地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但是收益率却很低。如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不进行投资运营,就很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面临资金贬值的压力。除此之外,想让基金保值增值,就应该加快实现养老基金的全国统筹,规范基金统一管理、以此来提升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德国为了对养老金进行管理,各在全国范围组建了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另外,政府部门的代表可以参加总联合会的理事会议,他们代表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监督与管理。目前德国的养老金难以积累大量的资金,也就不能投入市场进行运作以保证基金的增值。并且,德国政府一直用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政府禁止对公共养老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探索社会保障发展的模式,他们在养老保险领域的探索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在参考他国经验的同时,必须考虑我们国家人口发展状况、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不断分析制度发展中出现的阻碍,敢于对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与创新。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要重视市场的作用,逐步把养老保险的管理市场化,用竞争的手段来保证养老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另外,应大力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倡导城乡居民参与到商业保险中来,让商业保险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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