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瑜鲜
【摘 要】融资租赁行业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决定了租赁公司需要不断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则是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本文首先分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并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小微租赁资产支持票据为例具体讲解了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人和操作流程,指出了目前阻碍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几大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发展障碍
当前,我国大部分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瓶颈之一就是资金问题,如何持续地获得大量低成本的资金,不仅直接决定了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租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虽然目前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仍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但以资产证券化、保理融资、信托融资为代表的新型融资渠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尤其是自2015年以来租赁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呈井喷之势,已成为国内租赁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现状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由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资产通过结构化安排,使其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这些标准化的证券产品在交易所发行的,一般称为资产支持证券(简称ABS),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一般称为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
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型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流动性,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实现部分风险转移。自远东租赁2006年发行的国内第一支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来,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把目光投向了这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近年来租赁资产证券化受到了各方的关注。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7月14日,市场上共发行了519支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共计5910.96亿。下图为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4日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
由上图可知,从2015年起,租赁资产证券化呈爆发式发展,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金额都较之前有大幅度增长。市场上发行规模最大的十支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在2015年之后发行,最大发行规模达到了56.36亿,显示出租赁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市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由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可知,一个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需要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承销商等多个主体参与,并且需要经过建立基础资产池、设立SPV、转让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多个环节。下面本文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小微租赁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平安租赁ABN2019-2)为例进行具体阐述。
由以上平安租赁ABN2019-2可以看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人及职责和作用为(表4):
根据平安租赁ABN2019-2交易结构图可知,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步骤如下:
1、构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必须能产生稳定且可靠的现金流,单项资产不应过大且不应过度集中于某个区域或某个行业,期限结构应互相匹配。平安租赁ABN2019-2的基础资产中,近99%都是制造业资产,行业集中度高,该ABN会受到制造业整体景气度的影响,行业集中度风险较高。
2、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管理人会同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选择信用增级方式,确定发行规模,通过对现金流覆盖率等测算设计分层结构,确定各层级的价格。平安租赁ABN2019-2分为四个层级,根据各层级评级的递减,利率逐级提高。
3、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的租赁收益权及其他附属权益转让给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按照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对价。如平安租赁ABN2019-2,平安租赁与江苏信托签订《信托合同》,江苏信托受让平安租赁的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行平安租赁ABN2019-2,江苏信托向平安租赁支付对价(需扣除承销和发行等费用)。
4、计划管理人在银行间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等地发行资产管理计划。如江苏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平安租赁ABN2019-2。
5、计划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如江苏信托与南京银行、中金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商向合格投资人销售资产证券化产品。
6、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署服务协议,委托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租金回收、违约处置等。
7、计划管理人分别与托管机构、中债登签署相关协议,委托托管机构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保管,委托中债登进行相关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
8、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中债登向投资人支付证券本息。
9、在专项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原始权益人定期汇报资产情况,评级机构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障碍及应对建议
租赁资产证券化虽然这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其面临的障碍也是显而易见,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基础资产中租赁物的认定及权属问题。虽然现行法律对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进行了不同规定,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租赁物囊括了动产、不动产甚至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一旦原始权益人与承租人产生争议,法院有可能判定租赁物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投资人可能会面临损失。此外,在操作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只是将租赁债权及其他附属权益转移给SPV,并未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若原始权益人破产,则租赁物可能会被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使管理计划和投资人面临风险。
2、税法支持不到位。虽然SPV是纳税人主体,但受限于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制约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3、评级市场混乱,评级标准不规范。由于每家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不同,导致投资人在面对各类ABS和ABN产品时,难以进行横向比较。并且由于评级市场竞争激烈,有的评级公司甚至胡乱评级,对一些产品的潜在风险不进行披露。
4、市场参与度有待提高。就原始权益人而言,能够发行ABS/ABN的都是规模较大,实力较雄厚的租赁公司,AA评级以下的租赁公司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当前市场更关注的是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评级而非基础资产本身。就投资人而言,目前也仅限于银行、保险等机构,大量其他投资人未能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
針对以上障碍,建议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完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尤其是关于租赁物的认定及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解决租赁资产证券化中SPV的开票问题,规范评级市场,加强信息披露,推进投资人多元化,进一步发展二级市场,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进而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从而使租赁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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