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逸琳
摘 要 UGC短视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以碎片化、娱乐化、多样化的内容呈现吸引着大量青年受众。凭借着“音乐+内容”的模式,短视频平台上内容与音乐有机结合在了一起,UGC短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保护已成为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文章旨在通过分析UGC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尝试找出对策,为当下UGC短视频的良性发展与音乐版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 短视频;UGC;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9)11-0048-05
在新媒体环境下,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抖音、火山小视频、快手等短视频App迅速火爆起来,其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也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的应用越来越多,伴随着短视频与数字音乐的共生发展,UGC短视频中音乐版权问题日益突出,短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1 新媒体环境下UGC短视频与数字音乐的发展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数字音乐越来越成为短视频制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应用于视频中的背景音乐、音乐类视频、翻唱作品等不同场景中。短视频与数字音乐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形成双向影响,以抖音、奶糖和muse为代表的音乐类短视频App走红网络,成为年轻人进行个性表达的流行平台。
1.1 短视频的传播现状及内容生产方式的分类
区别于传统的长视频,短视频时长一般在15秒到5分钟,是随着网络移动终端的普及而兴起的一种内容传播方式。短视频凭借其时长短、传播快、及时性、内容丰富、灵活多样、便于操作等优势,在当今碎片化和浅阅读时代,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并成为最主要的娱乐方式之一。2018年,短视频行業获得井喷式发展,短视频用户数再创新高,据数据显示,目前短视频独立用户数已经达到5.08亿,占国内网民总数的46%,即平均每两个网民中就有一个有观看短视频的习惯[1]。
根据内容生产方式的不同,现有短视频可以分为UGC(User-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PGC(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生产内容)和OGC(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职业生产内容)类短视频三种。其中UGC类短视频不以打造网红明星为核心,而是鼓励普通用户拍摄、制作、上传作品,基于用户兴趣,具有个性化、多样化特点以及娱乐和社交属性。在内容生产逐渐转向个人化和去中心化的当下,UGC类短视频在短视频市场中已占据较大比重。
1.2 音乐著作权与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的应用
音乐版权,即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一首音乐一般存在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四方权利主体,涉及到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根据短视频制作方式的不同,数字音乐在UGC短视频中的应用一般分为线下制作配乐型、在线录制配乐型以及音乐“翻唱”型三种类型,每种类型涉及的音乐版权也有所不同。
1.2.1 线下制作配乐的自行上传
一些UGC短视频用户自己拍摄制作或直接剪辑一段视频,用自己手机上的音乐当作背景音乐添加到视频中,然后再上传到如“微博云剪”“秒拍”“快手”等短视频App中进行传播。比如“秒拍”作为一款微视频分享神器,其录制界面有上传按钮,可以选择手机相册中的本地视频截取编辑上传平台,还能同步一键分享到微博中,不少用户在秒拍中剪辑自己生活或喜爱明星片段,添加配乐以起到背景烘托、渲染情绪的作用。短视频用户如果选择完整音乐制作视频并分享传播,需要在片头或片尾为词曲作者、歌手进行署名,应该获得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选取音乐部分内容应该获得词曲作者词曲的修改权。
1.2.2 在线录制配乐的即时应用
很多短视频App如抖音、快手等具有在线录制视频功能,普通用户在线录制十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短视频后,可以从平台提供的音乐库里挑选音乐作为视频配乐,就能即时上传到平台上。以抖音为例,抖音音乐曲库里很多歌曲被用户录制成短视频后走红,如《海草舞》《带你去旅行》《爱的就是你》等一跃成为2018年最火“神曲”,在抖音里点击其背景音乐按钮就能进入使用该配乐的所有视频作品,可以看到使用这些流行“神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创作的视频不计其数。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方应当主动获得自己曲库里相关音乐的修改权、摄制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使用平台音乐库中音乐的用户不构成侵权。
1.2.3 “翻唱”歌曲的多重演绎
一些网红、歌手、音乐爱好者喜欢翻唱歌曲,并录制成视频剪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上,一首热歌往往会被多次翻唱,一些短视频用户就因为翻唱歌曲而走红,如抖音网红兔子牙、苏谭谭,斗鱼直播网红冯提莫等。翻唱用户应该在短视频片头或片尾对词曲作者进行署名;如果是为提升知名度或出于商业目的,超越合理使用范围,翻唱者需要获得词曲作者对应词曲的表演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翻唱者在翻唱时对歌曲进行了改编,还应当取得词曲作者的改编权。
2 UGC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国民素质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版权监管技术的进步,很多音乐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已逐步走向规范化,PGC短视频中的版权监管也初见成效。但是,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仍存在不少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短视频和数字音乐行业的发展。
2.1 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主体利益冲突
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主要涉及短视频平台、UGC短视频用户、音乐版权所有者和网络传播者这四个主体,他们都是数字音乐进行网络传播的参与者或利益相关者[2]。
由于这四个主体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版权问题上存在多种冲突和博弈,因此也难以形成版权保护的合力。
2.1.1 用户权利和平台权力之间的博弈
短视频平台有权力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监管和控制,也有责任作为监管方履行版权保护的义务,但现实中未能达到相应效果。
一方面,用户音乐短视频多次创作和传播难以控制。以音乐短视频App抖音为例,一些用户对部分现有歌曲进行了重新编曲、演奏、翻唱等再创作后,在抖音上结合视频发布就会带上“首发”“原创”等标签,然而这其中有着大量视频的改编并没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权,也被大量地分享、转发,造成的多次传播平台方难以控制。有用户认为这种自由创作和分享是其使用该音乐短视频App的权利,但这也正是平台监管乏力的地方。
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和用户存在利益关系。短视频平台不仅仅充当一个单纯地提供方的角色,实际上它和短视频制作者即用户也是合作关系。短视频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在平台上获得一定点击量和阅读量之后,平台往往按比例抽成,给该用户提供一些金额,点阅量越高也就意味着收入越多。目前,抖音直播的抖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7︰1,抖音直播礼物中有9抖币、19抖币、199抖币三种,抖音平台方会根据直播打赏给直播者抽成。如短视频上一些网络歌手依靠翻唱流行歌曲而走红,有些已造成侵权行为,但是平台方可能出于商业目的或影响力考量,对此较为放任。
2.1.2 用户与音乐版权所有者的版权纠纷
短视频平台上的一些翻唱和改编作品带火了很多原本默默无闻的歌曲,如《爱的就是你》《我的将军啊》《讲真的》等,这些音乐经翻唱大火以后,其版权纠纷问题也浮出水面。用户与音乐版权所有者的版权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音乐作品有明确的版权信息,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ACC)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服务中心登记注册,这种情况下用户未经许可使用而造成的版权问题。如抖音上一位王俊凯的粉丝王俊拽将许嵩的《有何不可》改编成了为王俊凯而创作的歌曲《少年凯》,翻唱后该歌曲在抖音上迅速走红并广为流传。《有何不可》这首歌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服务中心登记注册过的,其词曲作者和演唱者都是许嵩,许嵩团队为维权控告这位网友,翻唱的《少年凯》最终下架,并且再搜这首歌会发现有特意标注“原创:许嵩”。
另外一种情况是音乐作品并没有进行版权登记,部分音乐版权所有者更注重自己作品的传播价值而不是收益,对自己作品被翻唱走红乐见其成,因此不会伸张权利,也没有版权纠纷。而更多版权所有者选择伸张权利,UGC短视频用户也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这就容易引发两者间的版权纠纷。如靠直播走红的网红冯提莫,在抖音、斗鱼直播等平台翻唱歌曲以吸引粉丝,她翻唱的其中一首歌《我要你》的原创作者樊冲起诉了冯提莫。原因是冯提莫在微博和各种平台上多次翻唱这首歌,希望对方能给予回应,希望中国原创音乐的版权能够得到保护。但是在原创作者起诉后,相关短视频平台上以冯提莫翻唱的《我要你》为背景音乐的视频并未下架。
2.2 版权保护机制相对于网络发展的滞后性
相对于音乐短视频的快速发展,我国有关短视频音乐的版权保护机制存在滞后性,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侵权认定界限模糊、侵权主体责任不明晰,这种滞后性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难题。
2.2.1 现有法律音乐版权侵权认定界限模糊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数字音乐的版权及利益机制做了系列规定,也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但相关法律对于数字音乐使用程度的定义和侵权界限的认定都存在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3]。这个合理使用的范围边界如何把握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界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重要原则是“是否盈利”,“是否盈利”也成为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但是在现有网络环境中短视频盈利模式趋于多样化,这一判定标准是很难把握的。比如在短视频中以分享的形式向大家介绍或推荐一首歌,表面上是无盈利的,但是由此带来短视频制作者影响力和人气的提升,以及多次分享传播带来的隐性价值都是难以判定是否属于盈利的。
UGC短视频用户所用音乐作品的属性也是不清晰的,特别是音乐类短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这种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属于演绎作品,还是纯粹抄袭模仿,其借鉴成分所占比重是多少,都是模棱两可的。
再有,这类作品制作与传播的目的,是纯粹免费分享,还是为扩大影响力,又或是为盈利,也难以判定。这些情况都为短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侵权认定增加了困扰。
2.2.2 用户和平台方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明晰
在侵权行为层面,侵权责任在用户使用方还是短视频平台方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各自承担多少,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结合前文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不同的应用方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用户使用短视频平台音乐库里提供的音乐在线录制视频。这种情况下如果平台方已经获得音乐库里内容的所有版权,存在一种责任转移情况,就是首先追责平台方,平台方再追责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短视频用户,这其中有着很大的空白让追责难以落实[4]。
第二种情况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用户线下制作配乐自行上传和翻唱歌曲中。这里一般情况下直接追责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方,但是短视频平台方作为监管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多少,如何保证侵权惩处的实施,也是其中難点。
如抖音音乐人阿悠悠因婚礼翻唱《一曲相思》10秒视频迅速走红,短时间抖音涨粉一百多万,其后她录制完整版《一曲相思》发布于抖音、网易云音乐等平台,并标注为自己的代表作。阿悠悠翻唱爆红后,《一曲相思》歌曲原唱半阳在快手开播问责,声称这首歌曲是自己的作品,阿悠悠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因为版权问题,该歌曲在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等平台已全部下架,但是抖音上阿悠悠发布的《一曲相思》翻唱视频仍在,并被大量转发,而且以此为原声基础创作视频的人数达到55万以上。这说明短视频平台方的监管责任履行并未完全落实。
2.2.3 版权保护多是“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补救
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其中,抖音平台通过自查、用户举报等方式,共下架版权相关音频751个、视频5 284个、重置用户资料81个,水久封禁严重侵权用户11 203个,封禁轻微侵权用户(6個月)4 140个[5]。由此可见短视频中侵权之严重。
但是这种通过下架和查封的打击侵权行为多是“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补救,很多用户已经侵权一年之久甚至更久。而且“避风港规则”变成了相关短视频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6]。版权保护应事前预防,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范围与期限、提高相关责任主体法律意识等方面入手,保护版权少受侵害,提前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
3 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上现实问题说明了我国亟待完善短视频音乐版权的保护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因此,笔者从主体意识、平台责任、法律法规、应用技术四个层面对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考。
3.1 多举并重加强短视频各主体版权意识
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涉及短视频用户、音乐版权所有者、短视频平台等多方主体,其版权意识薄弱是造成侵权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国现有网民规模十分庞大,UGC短视频的低门槛使不少人参与到短视频制作中来,一些用户对其他音视频作品借鉴模仿、任意使用和改编,很少能够意识到版权问题。
我国很多音乐创作者版权意识薄弱,将自己作品制作完上传平台之后,没有去相关著作权平台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这就导致版权纠纷发生后缺少有力的版权凭证。
我国版权登记和保护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微博、微信、网站、短视频平台等进行版权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以提高大众的版权意识。
相关部门应该对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版权素养和业务能力,短视频平台方应制定平台所有有关音视频的版权细则来告知大众,并辅以视频进行宣传普及。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音乐原创作者的维权意识,督促他们主动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ACC)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服务中心等平台进行版权登记注册,并为其提供版权咨询服务和网络维权渠道,切实维护短视频中的数字音乐版权。
3.2 完善平台方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机制
UGC音乐类短视频数量庞大,内容质量参差不齐,大量的侵权行为使平台的监管往往有心无力,而且用户和平台方侵权行为责任目前尚未明晰,甚至有些平台为利益对音乐版权侵权采取不作为或默许态度,这就需要短视频平台完善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机制。
一方面应该加大对UGC短视频内容的审查力度,甄别有无侵权行为,定期对侵权音视频及时删除,完善侵权举报平台和快速处理机制,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另一方面应明确用户和平台方侵权责任边界,如果是用户发生侵权行为,平台方没有提前发现、及时制止是失察之责,但如果用户发生侵权行为并被版权所有者维权后,平台方仍没有下架该视频,任其还被多次制作和传播,如阿悠悠翻唱的《一曲相思》,应该对平台方进行追责,并加大惩处力度。
如果靠用户自己与音乐创作者沟通版权问题,时间成本高效率低,平台方作为空间提供者和重要的管理主体,让其将更多的音乐作品纳入合法版权的范畴会是行之有效的策略。
平台方应该加强与版权方的深度合作,向用户提供有版权的音乐素材和正版的音乐服务。比如2018年8月,抖音先后与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环球词曲、太合音乐、华纳盛世、大石版权等多家唱片及词曲版权公司达成合作,抖音获得其全曲库音乐使用权,这既有利于解决用户的音乐版权使用问题,也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和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助力。
此外,抖音还推出了“看见音乐计划”,挖掘和扶持独立音乐人,鼓励原创,这也为其他平台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提供了借鉴。
3.3 明确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界定
当前我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短视频的发展,音乐版权侵权认定界限模糊,没有明确的这类案件的解释条款,也没有恰当的惩处条例,这严重制约了短视频行业发展以及法制化进程。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配套法律法规也应该与时俱进,国家版权相关部门应深入了解和调查UGC短视频发展现状,分析研究短视频中数字音乐侵权案例,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侵权范围,明确责任归属,切实维护音乐原创者的合法权益。现在音乐类短视频中普遍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导致用户侵权易、作者维权难,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扶植优质的原创作品,为其维权提供便利。
现有的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法律界定不明晰,在这里笔者进行了一些界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有对权利的限制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之前有不少人甚至律师都认为网友在短视频中翻唱的行为如果是免费的,就符合“免费表演”,不构成侵权。但是网友把翻唱作品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不是在特定现场或空间机械表演,而是远距离向公众传输作品[7],不属于公开表演,也就不能构成“免费表演”的例外,这种“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应该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把“是否盈利”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其界定十分重要,用户在UGC短视频中的盈利行为可分为直接盈利和间接盈利。在直接盈利中,短视频用户在直播中未经许可翻唱使用他人歌曲获得打赏,以及将歌曲改编成广告歌曲收取广告费用,这种行为明显是侵权的。间接盈利中用户获得了多是隐性利益,如知名度影响力等,这种侵权责任标准可以考虑用客观数字进行衡量,比如用流量进行划分来判定侵权程度,也可以结合作品传播目的与效果。
3.4 应用先进技术建立标准化版权认证系统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资源的共享使得盗版似乎变得更加容易,甚至成为滋生侵权行为的温床,但是技术也是短视频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研发、创新和优化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的防侵权先进技术,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版权认证系统,将会是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破解之道。
网络上一些音乐作品不是真实署名,权利人权属证明困难,且网络内容容易修改,证据也易毁灭,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内容身份证”的規避侵权鉴别技术[8]。
我国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研究国外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技术和模式的基础上,引入了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通过登记发放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及DCI码、DCI标,给数字版权赋予终身唯一的“身份标识”,除了版权登记外,还提供智能全程监测、版权费用结算等服务,为版权的确权和维权都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为建立更加标准化、安全高效的版权保护体系,我们还可以广泛利用区块链技术,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去中心化的音乐数据库。不同于之前大量数据输入、人工复核、运营成本高的传统模式,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任何原创者都可以自行确权登记的平台,安全高效,数据指纹也可以永久存储,它可以减少作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和成本,增加版权交易的透明度和追责的精确性,为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运营提供了新的路径。
4 结束语
媒介形式的发展和大众娱乐方式的变迁,对在线音乐产业及相关行业提出了挑战,音乐短视频行业的应用更是面临着复杂的困境。随着诸多音乐运营商的相互授权,进入后版权时代,各家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用户运营、社交氛围成为下一个寻求突围的目标,搭借短视频的快车实现音乐产品的输出越来越受欢迎。但这种环境下,音乐版权的维护遇到诸多问题后音乐从线上到线下的维权之路会更加艰难。希望通过借鉴和学习,中国音乐版权的维权之路会更加顺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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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琼,贾乐乐.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发展策略浅析——以QQ音乐为例[J].出版发行研究,2019(1):80-82.
[3]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4]司思.论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5):113-121.
[5]【观点】抖音里的音乐翻唱或改编,属于侵权行为吗?[EB/OL].[2018-11-16].http://3g.163.com/dy/article/E0OUDAF00514967K.html.
[6]新浪新闻.保护网络文学“避风港规则”不能滥用[EB/OL].[2014-06-03].http://news.sina.com.cn/o/2014-06-03/065030281122.shtml.
[7]张伟君.短视频中翻唱他人歌曲版权怎么认定[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08-16(005).
[8]朱迪齐.短视频版权问题及平台应对措施[J].科技传播,2018(16):11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