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
人力资本是财富创造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作为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本及价值创造者,如何激励职工努力工作是近年来引起关注的热点问题。经济学家们早已发现工资具有激励效应,提高工资对职工的积极性有正面影响[2,3]。已有研究表明,为职工开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后文简称个税筹划)既可以提高职工的税后工资,激励其努力工作,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工资支出,是一种低成本的职工激励措施[4]。然而,并非所有企业均为职工开展个税筹划,不同企业开展个税筹划的程度也不同,那么是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的个税筹划决策呢。既有的研究个税筹划的文献寥寥可数,且主要关注于企业可采取的个税筹划措施。截至目前,仅有一篇文献研究了个税筹划的经济后果,王雄元等[4]研究发现企业开展个税筹划能够强化薪酬的激励效果,高管财务背景、高管薪酬结构等因素均会对此强化作用产生影响。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因素及其内在机理尚待挖掘。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改革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双轨制经济格局[5],进而导致企业职工工资机制在产权制度上的分割[6]。国企与非国企的工资机制不同,开展个税筹划的倾向也会有所差异。因此,产权性质可能是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因素。既有的文献探讨了产权性质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关系,得出的结论也较为一致: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企采取了更保守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如王跃堂等[7,8]发现,相比国企,非国有企业更倾向于利用债务税盾和就业税盾进行避税。王亮亮[9]发现相较于高税率的国企,高税率的非国有企业更倾向于通过费用化研发支出开展企业所得税筹划。而国企在经过国有股权私有化以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程度显著提高[10]。这些研究结论均说明产权性质会影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那么,产权性质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呢?为此,我们尝试通过大样本的实证检验分析产权性质与个税筹划之间的关系,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相较于已有文献,本文的创新点和贡献在于:(1)首次分析了产权性质对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丰富了纳税筹划的相关文献。(2)既有文献多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政府因素对纳税筹划的影响[9,11],本文从政府扶持及政府压力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政府因素对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拓展了政府因素的相关研究。(3)现有文献主要关注于管理层权力对高管激励的影响[12,13],本文从个税筹划的角度研究了管理层权力对职工激励的影响,为管理层权力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自2019年1月1日起,旨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个税改革正式实施;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增值税率大幅降低。在我国当前减税降负,拉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研究个税筹划决策,具有特别的意义: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个税筹划这一激励措施,提高职工激励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广大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及购买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对个税筹划决策的研究成为联结宏观经济增长、微观上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收入提高的关键之一。
根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应当在综合考虑收益及成本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展纳税筹划,对于个人所得税筹划,也是如此。
从收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开展个税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的税后薪酬,带来职工激励效果[4]。但是,这一激励效果在国企中可能更加显著,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机制已高度市场化,而国企的工资机制受到政府干预、薪酬管制、企业文化等的影响[14],依然呈现“半市场化”的状态[6]。“半市场化”意味着国企无法通过快速涨薪或灵活调整工资机制提高薪酬激励效果,薪酬激励空间相对有限。在国企中,个税筹划的激励作用能够凸显出来。而非国企的工资机制更加市场化和灵活,可以通过利润共享、提升工资弹性、提高绩效工资占比[15]等方式提高薪酬的激励效果,个税筹划的激励作用可能不那么明显。此外,已有研究表明,国企开展个税筹划可以显著提高薪酬的激励效果,而这一现象在非国企中并不存在[4],这也进一步说明国企开展个税筹划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从成本的角度出发,开展个税筹划可能给非国有企业带来更大的非税成本,原因在于:已有研究表明,相较于国企,我国非国有企业在行业准入、银行信贷、政府补贴等方面都受到了“所有制歧视”[16],难以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资源。经济学家乔尔·赫尔曼指出转轨国家政府存在以公共资源交换企业税金的行为,金太军和袁建军[17]发现政府与企业以双方拥有的颇具吸引力的资源进行交换,而企业利税是企业持有的可贵资源。尽管非国有企业由于“所有制歧视”难以获得政府扶持,其依然可以通过增加利税交换政府扶持。相比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流失利润的方式,不减少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而言没有直接损失。其次,如前所述,非国有企业往往实施更激进的企业所得税筹划[9,10],在已经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少个人所得税将不利于交换政府扶持。因此,非国有企业开展个税筹划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非税成本。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企拥有更多的官方关系,能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和公共资源,通过个人所得税交换政府扶持的动机较小,开展个税筹划的非税成本也较少。综上,国有企业开展个税筹划的收益显著且成本更低,非国有企业开展个税筹划的收益不显著且成本更高。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
一系列分权改革之后,地方政府成为了“剩余索取者”,面临着越来越大的GDP增长和财政压力,有了追求地方税收最大化的积极性[18]。当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导致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压力时,垄断了政治权力的政府可能对企业“敲竹杠”[19],将压力转移给与之关系密切的企业。曹越等[20]研究发现为了实现政绩目标,地方政府可能会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操控下辖国企,正向影响国企税负。而国企高管通常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党的组织部门任命[21],更容易受到政府的影响。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当其面临压力时,可能会将压力转嫁给国企进而干预国企的个税筹划决策,增加企业的利税金额。
其次,政府对国企存在“父爱主义”,为国企在银行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庇护[22]。在享受了政企关系带来的好处后,当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及经济压力时,国企可能会为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支持,以巩固政企关系。陈冬等[23]发现在经济下行期,国有企业会减少避税程度,且经济下行期国企的避税程度越少,在未来1到2年获得的财政补贴和税费返还越多,由此可见,国企提供的税收支持能够在后续期间为其带来回报。因此,当地方政府面临压力时,无论是为了巩固政企关系,还是为了在未来获得更多的回报,国企都可能愿意降低个税筹划的程度。综上,无论是出于被动(受到干预)还是主动(获得未来的回报)的原因,在地方政府面临压力时,国企都倾向于减少个税筹划的程度。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当所在地的政府面临政府压力时,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会降低。
管理层权力是指管理层强制排除不同意见、按照个人意愿行事的能力。自国企实施放权让利改革以来,企业改革的历程也是管理层权力不断提升的过程,国企管理层逐渐获得了生产经营、投融资和人事等方面的自主决策权[24],管理层权力不断提升。然而,国企职工的话语权却没有得到相应提高:首先,受传统思想及文化的影响,职工缺乏为工资开展谈判的意识;其次,工会、职工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力有限,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25]。“此消彼长”的综合结果是,在管理层权力过大的国企中,普通员工只能成为薪酬方案的被动接受者[26],管理层缺乏改善职工薪酬机制的动机,为职工开展个税筹划的动机也随之减小。
其次,从管理层自身的利益出发,其开展个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自身的薪酬:一方面,为职工开展个税筹划,可以同时为管理层开展个税筹划,提高管理层的税后薪酬;另一方面,开展个税筹划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司业绩,进而增加管理层的绩效薪酬。而在管理层权力过大的国企中,管理层有其他更直接的方式提高薪酬:如利用权力自定薪酬[27];操纵盈余获得更多的绩效薪酬[12];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董事会的业绩评价方式,使得考核重点向自己擅长的方面倾斜[28]等。在管理层权力过大的国企中,相较于开展个税筹划,管理层可能倾向于采用其他方法提高自身薪酬。综上,在国企中,无论是由于职工话语权的下降,还是管理层操纵薪酬能力的上升,当管理层权力过大时,国企不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当国企存在过大的管理层权力时,企业的个税筹划倾向会降低。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由于2006到2007年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工资薪金支出的限额扣除政策被取消,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受到了进一步的影响,因此选择影响稳定后的2010年为起始年度,截止年度为2016年。同时删除:(1)4829个数据缺失的公司年度样本。(2)1847个ST、*ST等处于异常上市状态的公司年度样本。(3)296个金融保险类公司年度样本,得到11508个有效公司年度样本。我们对所有的连续变量进行1%的缩尾处理。本文所需的职工薪酬、高管权利、“应交个人所得税贷方余额”、政府压力等数据取自CSMAR数据库,职工非应税薪酬数据取自Resort数据库。
3.2.1 企业产权性质与个税筹划决策
为了分析产权性质对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借鉴刘骏和刘峰[21]的做法,建立回归模型
PIT=β0+β1SOE+β2Controls+ε
(1)
因变量PIT用于衡量企业开展个税筹划的倾向。自变量为企业产权性质SOE,当企业为国企时取值为1,否则为0。预估系数β1显著为正,说明国企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控制变量有:企业期末总资产收益率ROA,托宾Q值TQ,总资产的对数lnAsset,董事长和CEO两职合一变量Dual,高管人数的对数lnnummanager,独立董事的占比Pind,期末总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例PPE,以及第一大股东持股虚拟变量TOP1,当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50%时,TOP1取值为1,否则为0。
PIT为企业的个税筹划变量,用于衡量企业开展个税筹划的倾向,参考王雄元等[4]的相关研究,本文依据企业可以采取的个税筹划措施,按照在行业内排序的方法度量PIT。其一,企业可以通过支付更多的非应税薪酬进行个税筹划,于是计算各企业的非应税薪酬的占比,在行业内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从1到10赋值,得到非应税薪酬占比变量PIT_nontax。其二,企业可以通过均衡支付年终奖和月薪进行个税筹划,我们假设全年四季度中薪酬最高的季度为年终奖的发放季度,用该季度的职薪酬除以全年的总薪酬,计算出年终奖的占比,在行业内按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到10为企业赋值,得出年终奖占比变量PIT_bonus1。其三,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月薪的波动性降低职工的个税税率,我们计算除年终奖发放季度的其余三个季度的薪酬的标准差,在行业内按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到10赋值,得出月薪波动变量PIT_sd。最后,我们用“应交所得税—应交个人所得税”的期末贷方余额除以第四季度的薪酬,在行业内,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从1到10为企业赋值,得出个税有效税率变量PIT_rate。将上述四个变量相加并除以10,得出个税筹划变量PIT1。为了体现年终奖占比在不同年度的变化,我们将年终奖占比变量替代为年终奖变动变量PIT_bonus2,再与其他三个变量求和并除以10,得出个税筹划变量PIT2。PIT越大,说明企业越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
3.2.2 政府压力与国企的个税筹划决策
为了分析政府压力对国企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我们建立回归模型
PIT=β0+β1SOE+β2Govpressure+
β3SOE×Govpressure+β4Controls+ε
(2)
因变量PIT为企业的个税筹划变量,自变量为SOE和政府压力变量Govpressure。控制变量与模型(1)一致,我们同时控制了年份和行业固定效应。
政府压力变量Govpressure用于衡量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面临的压力,参照李维安和徐业坤[29]的相关研究,本文从GDP增长压力和财政压力两个方面度量政府压力。GDP及财政盈余在年末才能统计出来。在年中,各城市及其所在省份的GDP增长率及财政盈余是不确定的,城市的政府压力也是不确定的。而每个城市上一年的GDP增长率和财政盈余代表着该市的“绩效表现”,较差的“绩效表现”不仅会给当地政府带来压力,也会影响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部署。因此,我们利用企业所在城市上一年的GDP增长率及财政盈余度量政府压力。具体而言,若该市上一年的GDP增长率和财政盈余小于全省的整体水平,取值为1,否则为0,然后将两项得分相加,得出政府压力变量Govpressure1。当企业所在地为直辖市时,则将该市上一年的GDP增长率和财政盈余与全国水平进行比较,得出直辖市的政府压力变量。为了进行稳健性检验,我们将政府压力变量调整为0.3×GDP增长压力+0.7×财政压力,得出政府压力变量Govpressure2。
3.2.3 过大的管理层权力与国企的个税筹划决策
为了分析过大的管理层权力对国企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我们建立回归模型
PIT=β0+β1SOE+β2Power+
β3SOE×Power+β4Controls+ε
(3)
因变量PIT为企业的个税筹划变量,自变量为SOE和管理层权力变量Power。模型(3)的控制变量同模型(1),但删除了与Power强相关的两职合一变量Dual和第一大股东持股虚拟变量TOP1。我们同时控制了年份和行业固定效应。参考权小锋等[12]的相关研究,我们从两职合一、长期在位和股权制衡三个方面衡量企业的管理层权力。若CEO兼任董事长,赋值为1,否则为0;若CEO任职时间大于三年,赋值为1,否则为0;若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小于其余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赋值为1,否则为0。而后将上述三项得分相加,当总分大于等于2时,管理层权力变量Power赋值为1,否则为0。
所有个税筹划变量在1到10之间均匀分布,标准差和均值大致接近。个税筹划变量的25分位数为0.45,75分位数为0.65,说明有过半的企业的个税筹划程度处于中等水平。SOE的均值为0.459,说明样本中有45.9%的企业为国企。Govpressure1的中位数为1,说明至少一半的企业的所在地面临政府压力。Govpressure2的中位数是0.3,说明有过半的企业的所在地面临财政压力。Power的平均值是0.379,表明有37.9%的企业存在过大的管理层权力。ROA和TQ的波动性较大,说明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样本中有22.3%的企业的总经理兼任董事长,19.0%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过半的股权。大部分变量的标准差不大,中位数与均值比较接近,数据分布较为合理。
我们对个税筹划变量PIT1进行了单变量分析。分析结果显示:(1)全样本的PIT1的均值是0.5523,介于国企与非国企之间;(2)国企的PIT1均值比非国企的高0.0223,且两者之间的差异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3)Wilcoxon秩和检验的结果说明国企的PIT1显著区别于非国企。以上单变量分析的结论同样适用于PIT2。从单变量分析的结果可以初步推断,国企的PIT均值更大,可能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
表1报告了企业产权性质与个税筹划决策的回归结果。为了保障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我们依次进行了四个回归,回归结果分别列示于栏(1)至栏(4)。在栏(1),仅使用个税筹划变量PIT1与主解释变量SOE进行回归;在栏(2),在上述回归的基础上增加了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在栏(3),我们继续增加了年份固定效应;在栏(4),继续增加了行业固定效应。以上所有回归结果,均经过White修正异方差。从栏(1)到栏(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回归方式,PIT1均与SOE显著正相关,显著性水平均为1%,说明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企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这一回归结论也与单变量分析的结论一致,两者互相印证。此外,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了检验产权性质与个税筹划决策之间的关系是否依然成立,我们以2010~2011年作为个税改革前的区间,以2012~2016年作为个税改革后的区间,在两个区间内分别进行栏(4)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在个税改革前还是在个税改革后,PIT1均与SOE显著正相关,均说明国企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结论保持不变。
依据假设1的分析,在企业缺少政府扶持时,个税是交换政府扶持的重要工具,企业不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反之,企业拥有的政府扶持越多,利用个税交换政府扶持的动机越小,越倾向于进行个税筹划。为了进一步检验假设1,我们从政府扶持的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地方国企的控股股东是地方政府,地方国企的年终利润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相较于中央直属国企,地方国企从当地政府获得的扶持可能更多,也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为了验证上述的推断,我们定义政府层级变量Level(若国企为地方国企,取值为1,否则为0),以所有国企为样本,使用政府层级变量Level代替SOE,重复了模型(1)的回归,回归结果列示于栏(7)。从栏(7)可以看出,Level与PIT1显著正相关,显著性水平为1%。说明,相较于中央直属国企,地方国企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这一回归结果验证了前面的推断,也从侧面证明了假设1。
表1 企业产权性质与个税筹划决策
续表1
注:括号的数值为经过White调整后的统计量;*,**,***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表2栏(1)及栏(2)报告了政府压力对国企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采用Govpressure1还是Govpressure2,SOE与政府压力变量的交乘项均与PIT1显著负相关,说明当地方政府面临压力时,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会降低。以Govpressure1的回归结果为例,当Govpressure1为0时,即地方政府未面临压力时,SOE的系数为0.053;当Govpressure1为1时,SOE的系数降为0.053-0.009=0.044;当Govpressure1为2时,SOE的系数降为0.036。说明当存在政府压力时,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会降低,且政府压力越大,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降低得越明显,验证了假设2。
表2 政府压力、管理层权力与国企的个税筹划决策
表2栏(3)报告了过大的管理层权力对国企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数据显示:SOE与PIT1显著正相关,说明国企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SOE与管理层权力变量Power的交乘项与PIT1显著负相关,说明当存在过大的管理层权力时,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会降低,验证了假设3。为了提高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我们使用个税筹划变量PIT2重复了表1及表2的所有回归,回归结果保持不变,三个假设均得到了验证。
本文以2010~201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产权性质对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我们发现国企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政府扶持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其一,非国企需要利用个人所得税交换政府扶持,不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其二,国企利用个税交换政府扶持的动机较小,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其三,相较于中央直属国企,地方国企获得的政府扶持更多,利用个税交换扶持的动机更小,更倾向于开展个税筹划。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影响国企个税筹划决策的因素,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压力以及过大的管理层权力,均会降低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本文的所有模型均使用两个个税筹划变量PIT1和PIT2进行回归,均控制年份及行业固定效应,部分变量也采用替代变量进行回归,保障了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有以下三方面的政策启示:首先,政府扶持是个税筹划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出于交换政府扶持的考虑,企业无法根据职工激励需求自主地开展个税筹划,降低了职工激励效率。而企业交换政府扶持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关键资源,如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提高资源分配的透明度,将会减少政府扶持对个税筹划的影响。其次,地方政府面临的压力会降低国企的个税筹划倾向。国企的职工激励空间本就有限,如不能利用个税筹划这一激励措施,企业的职工激励效率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提高国企决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政府干预对国企个税筹划决策的影响。最后,过大的管理层权力不仅会加剧管理层对高管薪酬的操纵,也会对职工激励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加强国企的内外部监督,完善管理层的考核制度,以避免产生过大的管理层权力。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但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依然由企业代扣代缴,年终奖也维持改革前的计税方式,未纳入综合所得。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增加非应税收入、均衡发放年终奖等方式开展个税筹划;加之影响企业个税筹划决策的关键因素——政府扶持在企业间的不均衡分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本文的结论及建议依然适用。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理论和实务界均有新的启发。首先,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职工的税后收入,在拉动内需的同时也会正向影响物价水平;而我国近年推进的增值税改革,则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降低产品成本,负向影响物价水平,供需两侧的税制改革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及对物价水平的综合影响均需要检验。其次,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对附加扣除的审核变得困难,例如,如何识别虚假的租房合同,如何防止个人间交换附加扣除,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