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卉娟
互联网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影响已毋庸置疑,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更将个体的日常生活充分网络化,讨论社会治理的目标、机制与影响,已经越来越无法脱离互联网而独立进行。互联网跨地域跨固有圈层即时响应的特征,迫使研究者不得不重新思考社会治理的根本性问题:网络社会的的自由限度在哪里?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和目标何在?治理手段如何选择?不同限度和方式的治理将对未来的经济、社会、政治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以网络文学生产领域的经验作为田野,具体展示知识产权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相对于政府监管和代码控制等治理手段的深度与特殊性。
知识产权问题在社会学领域目前仍然显得有些陌生。互联网治理研究的热情大多被倾注在社会运动和集体消费等领域,概括来说就是互联网政治。互联网作为一种跨越空间、匿名性的沟通方式,构成了与现实政治平行的虚拟政治空间,研究二者的并行,乃至虚拟空间对于现实政治的影响、推动和空间的开拓,便成为此一领域研究的基本思路。就中国互联网治理研究来说,民众对互联网的消费式使用和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成为研究重点。杨国斌①Yang Guobin. The Power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Citizen Activism Onlin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9.聚焦线上积极行动或网络社会运动,分析线上的集体行动和抗议行为,例如互联网降低了民众参与运动的门槛和费用,提供了更多的政治资源。作者认为线上行为与其他重要因素——国家权力、文化、市场和跨国行动——的互动,会给中国带来了一场社会性革命。邱林川①Qiu Linchuan. The Internet in China: Technologies of Freedom in a Statist Society in Castells, Manuel (ed.) The Network Society:A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 London: Edward Elgar Pub, 2005.则运用历史的视角,考察了信息国家主义的来源,他指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是国家政策和商业利益双重力量作用下的结果。
互联网政治固然重要,但细究其基本思路,不难发现它对自由采取了较为狭窄的理解:互联网上的自由更多被理解为一种接近于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②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概念极为复杂,此处并不追求严格应对,关于消极自由的理解对应于“freedom from”,见马华灵:《被误读的与被误解的:中国语境中的伯林》,《天府新论》,2017(2)。,即免于受到他人干涉的自由,而互联网治理的实质则是政府为了防止互联网给予民众过于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而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手段是宏观或微观的监管措施。治理在这种思路下基本被理解为自由的对立面,如果没有来自政府或者资本的管控,互联网被预设会成为一个不断自主发展并演化的社会空间。
然而,如果没有外在治理,互联网真的就会走向更加自由吗?针对这一更为本质性的问题,科技哲学、传播学等领域做出了更深入的探讨。齐特林从代码的角度指出,互联网的开放性并不直接对应着更多的自由。从1969年诞生的那一刻起,互联网被设计成以两种身份运行:它既是一种建立合乎逻辑的网络的方式,又是一种包含既有不同种类网络而同时能使它们独立运行的方式。换句话说,它既是一整套建筑物,又是将这些建筑物粘合在一起的胶质。互联网具有无限的开放性,只要得到恰当连接,任何电脑和其他信息处理器都可以成为新网络的一部分。这种无限的开放性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脆弱性,现代人对于风险的担心将导致消费者对信息处理操作平台的稳定性有更高的期待。齐特林认为,这种期待将会通往一种可能的结果:未来的个人信息处理和网络互联环境将丧失今天我们所感受到的自由,走向封闭,与之相伴随的是,未来的互联网将致力于控制所谓的创新和创造力,以实现更大的稳定性。③④ Jonathan Zittrain. The Generative Internet. Harvard Law Review, 2006, 119(7): 1974-2040.
互联网的开放性可能会导致更少的自由。这种自由在齐特林这里首先指的不是人们在互联网平台上不被结构性力量(政府/资本)制约的消极自由,而是人们发挥其创新能力不断进行创造性生产的积极自由。④如何保证积极自由不被人们和政府对风险的本能式畏惧而取消,恰恰是治理主体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思路下,治理被赋予了巩固自由创造的目标,而一个好的治理则应当在促进创作的积极自由和减少系统风险之间作出有效的平衡,给积极自由以方向上的引导。
相应的,互联网治理的重点即“从政府如何管理民众”转移到“究竟该如何以制度化的思路看待文化/信息生产”,核心问题因此聚焦在互联网相关政策如何对待互联网造成的大规模知识协作生产。针对于此,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主张尽量减少互联网监管的研究者强调群体贡献的威力。各种联络工具的出现,例如BBS,Wiki,微博,微信,让人与人可以跨越空间/阶层的障碍,凭感情、缘分、兴趣快速聚散,而不是以契约的方式无感情地聚集。人们凭借互联网的力量,在社会化的同时,又能保持活力、个性和创造力。⑤Clay Shirky. Here Comes Everyone: The Power of Organizing Without Organizations. London: Penguin Press, 2008.认知剩余不是真的剩余,只要人们实践分享与合作的伦理精神,这种剩余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精力过剩,而是人们生命中固有的一部分,互联网正好有效地将这部分汇集起来,完成很多重要的群体协作与创新①Clay Shirky. Cognitive Surplus: Creativity and Generosity in a Connected Age. London: Penguin Press HC, 2010.;主张尽量加强管控的研究者则对互联网带来的文化危机有更多忧虑。网络的无限制化、平面化、匿名化会导致大量业余人士的出现,他们在互联网上针对专业问题发表建议,实际上却并不具备专业能力。基恩就此发表对互联网知识生产的大力抨击,认为业余者充斥互联网让人们学习到的知识和接受的信息被扭曲②Andrew Keen. The Cult of the Amateur: How today’s Internet is killing our culture. New York: Crown Business, 2007.;拉涅从政治学角度呼应这种观点,认为Wiki百科是一种数字时代的民粹主义,与代议民主的精神大相径庭③Jaron Lanier. Digital Maoism: The Hazards of the New Online Collectivism. Edge Magazine, 2006.;赫平给出了迄今最激烈的抨击,认为互联网在摧毁人类的文化。人类正在面临野蛮对文明的战争。网民们不负责任的野蛮语言受到了网络匿名性的保护,变得肆无忌惮④Mark Helprin. Digital Barbarian: A writer’s manifesto. New York: Harper, 2009.。对内容生产的管理势在必行。
以上两极化的观点进入制度研究领域后,直接激发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根本性反思的浪潮。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法学家本克勒从网络技术的特点着手,阐释了网络社会里社会共享给生产和经济带来的变革。互联网带来了一种新的社会生产:人们有可能不依赖于强大的资本,就可以创造信息和知识。资本的所有者、筹资的方式,都正在变得更为分散。计算能力、存储能力以及交流能力可以遍及网络上的每一个人,而这些则是我们这个时代进行信息、知识与文化生产的基本资本。经济活动的核心元素第一次分散到民众的手中,造就了一个从未有过的创造环境。本克勒认为这实际上构成了新的商业交易框架——社会化的共享与交换。这一新型的经济框架呼唤一种新的组织架构的产生,作为资源分配方式的法律在这场拉锯战中应该站在什么立场:继续让现今的工业模式继续发展下去,还是让新的经济模式与旧有的工业模式同步发展?⑤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New He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这已经超出了法学的范畴,成为所有关注互联网的研究者和对未来进行有效治理的政府必须应对的挑战。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讨论进入到互联网自由和治理讨论的核心,成为全球性的关键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改革方案不断被提出并进入社会实践。莱斯格认为,将知识产权看作普通财产权的看法,在知识社会生产的时代是极度错误的。互联网最深远的影响在于能够营造出一个没有边界的平台,最广大范围的作者都可在此平台上进行试验,如果围绕此知识生产平台的法律架构能够对这一自由空间给予保护,使文化、信息和思想能够自由流动,就能激发出空前广泛的思想成果。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逻辑及其加强将有可能使人们放弃这一美好的前景,并导致互联网革命的终结,削弱其营造新生事物的潜能。基于对自由文化和资源公共性的呼吁,莱斯格倡导成立Creative Commons(CC),通过一种分权开放式的结构,依据一定的公共约定,使人们可以自由传播使用不同的作品,或对其进行再创作,而不至于面临隐含的法律风险。⑥Lawrence Lessig. The Future of Ideas: The Fate of the Commons in a Connected World. New York: Random House, 2001.
虽然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大量知识产权改革的实验,但面对中国目前复杂的处境,既有的经验仍然显得单薄。一方面,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植于西方近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史,在如何处理公共性和私人产权平衡的问题上,极度依赖西方独有的国家/社会二分体系,以及司法在沟通两种价值系统之间的实际功能。⑦马克·罗斯:《版权的起源》,杨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近年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已经发现,这种国家、社会、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并未完全落地,遑论进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脉络。①储卉娟:《法律的想象和想象的法律》,载郑也夫主编:《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2005》,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简单移植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套用目前的制度反思,都忽略了中国知识生产历史与实践这条现实脉络;另一方面,随着创新/文化产业的发展,知识公共性与私人产权之间的张力在中国本身也逐渐浮现。知识产权的建立不再仅仅是国际社会的要求②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迴——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2)。,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开始和中国的产业发展联系在一起③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国法学》,2013(4)。,如何通过利益分配的保护来促进技术/文化创新,又如何通过限制“产权”来防止垄断,让技术/文化在更大的层面上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概而言之,作为一个基于信息聚合的社会形态,互联网带来了新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变革的可能性,宏观结构性力量对互联网的治理不能仅停留在控制和管理它带来的风险,更要积极介入互联网上的知识生产,在发挥创造力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知识产权在此背景下,完成了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权利向社会治理核心工具的转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和重塑,因此不再仅仅是部门法学者的专门性工作,而是实现有效互联网治理的制度性努力。中国知识观念和生产实践相对于西方可能具有的独特性,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不可绕过的经验基础,在着手进行制度研究和改革之前,有必要将目光投向制度生发的土壤,真正了解互联网兴起之后,在中国的知识观念背景下,生产实践已经走出的道路,在此过程中,或许我们才能真正发现制度建设需要保护什么,以及如何保护。
本文将以网络文学生产作为个案,加入这场讨论。网络扩大了大众参与知识生产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导致了对生产组织方式的冲击,但可能还没有任何一个知识生产领域,能够像中国的网络文学这样,激发如此惊人的参与度。2012年,仅盛大文学的旗下网站便拥有160万注册作者,1亿注册读者,每天活跃更新的小说约10000部,更新字数高达5000-8000万。④《网络小说作者背后的淘金者》,百道网,http://www.bookdao.com/article/38770/,2012年5月7日。正如伊格尔顿所言,现代社会的文学既通往意识形态的生产,也是一种社会经济生产的形式。⑤伊格尔顿:《马克思主义与文学批评》,文宝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那么,现有的制度预设了怎样的文学生产方式,技术变革激发了怎样的新的可能性,蓬勃繁荣的网络文学生产究竟由怎样的生产关系和组织方式提供支持,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观念又如何影响或者决定了这一领域发展的可能性?透过知识产权设置,又如何实现了对网络文化生产领域的引导和塑造?是以下的经验研究将紧紧围绕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实践的问题意识下,回看中国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我们会发现这几乎是一个完整的关于知识的产权意识如何从零到有、从萌发直到成型的历史过程。正如同18世纪的英国,著作权伴随着大众出版业的发展而兴起⑥马克·罗斯:《版权的起源》,杨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在21世纪的中国网络文学领域,“谁是作者,作者应当享有怎样的权利”,不再是政府需要大力宣传的“法律素质”,而成为所有参与者实实在在思考并以自己的行动作出选择的问题,正是技术的可能性叠加参与者的选择,造就了今天的网络文学生产模式和模式背后的产权分配制度。
1998年,黄易的《大唐双龙传》由香港黄易出版社推出,与此同时,BBS和论坛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在批发市场和租书店等待港台版和盗版的模式,网络连载时代到来。清华大学的OCR小组,通过网络合作,利用实验室里的扫描仪,分页扫描上传,扫描识别质量不佳时,则分拆成多个任务,由多人分别手动输入电脑,人工校对,上传互联网,再由网友转载到不同论坛,或者由个人书站站长收入个人主页,供用户下载。
OCR阶段的网络连载,就像一个被压缩了时空、取消了商业利益的“盗版”链条。中间环节被悉数取消,经由寄送者、OCR者、手打者、上传者以及版本修订者的共同努力,哪怕是最偏远地区的《大唐》爱好者,只要能够上网,也能以最快的速度、免费获得阅读,而能够以最快速度提供最新连载的网站,则最能吸引和聚集闻风而来的读者。①在读者和写作者的回忆文章里频繁出现的“卧虎居”,正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由站长“卧虎居士”对上千万的文字手动排版校对,重新制作版式,为各大文学网站提供了最好版本的阅读文本。所有提供中间服务的人和网站,则构成了这个链条的关键节点。当时,清华BBS上传最新OCR文字之后,各大个人书站为优化阅读体验,还会对“原始”文件重新排版,制作版式,以更精美的版本提供下载。最受推崇的版本会得到更多的推荐、转载、点击和下载,这成为排版者唯一的收获和动力。网络在取消了纸张、油墨、运输等成本之后,同时产生了一种动力,让置身其中的人同时放弃了对自身劳动的“成本”核算,在一个全新的动力基础上将盗版事业从实体出版的边缘地带,带到虚拟交流的核心位置。
OCR盗版占据主体的网络文学时代终结于2000年左右。当时,吸引大批读者上网阅读的《大唐双龙传》进入尾声,而OCR盗版声势的逐日浩大则同时引来了资本和法律的目光。1999年,黄金书屋被重金收购,从个人主页转变为商业站点。为了避免盗版带来的法律风险,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被大量下线。读者不灭的阅读需求和网站对内容的渴望,在互联网的世界里,造就了对原创的剧烈需求。
2000年西陆BBS上成立“红尘阁”,之后又联合西陆BBS中其它三个最大的文学论坛,成立“龙的天空原创联盟网站”(以下简称“龙空”),以华语地区第一大原创文学网站为内部目标,开始独立运行。“龙空”从一开始便以出版为经营模式的核心,申请当时最热门的台湾写作者的创作转载权,同时确立“驻站作者”,开设专属会客室,即由作者自己管理的论坛,以驻站作者及其作品作为网站的主体架构和运行核心,将作者及作者群体,从用户中分离出来,保证相对私密的网络交流空间。
当时的网络写作基本是免费阅读,网站与写作者获得经济激励的方式,还是通过打通实体出版市场的版权通道来实现。2001年中期,龙空建站不久后,随着流量的增大,服务器资源明显不足,访问速度变慢,人气逐渐下降。为摆脱困境,龙空必须对自身的营利方向作出评估和选择。2001年7月,龙空成立关联出版机构——北京世纪幻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2月,与台湾合作出版《神魔纪事》,开创了大陆原创作者在台湾地区进行繁体出版的先河。此后4年间,龙空与台湾8家出版公司合作出版各类型长篇小说140余部,成为台湾小出版公司+租书店出版模式的最大内容提供商,而台湾方面付出的版税则成为这一时段大多数大陆原创写作者的主要经济来源。②具体信息可参考《网络小说发展史》(https://tieba.baidu.com/p/1028219558)和《论二十一世纪以来大陆网络类型小说的兴起与演变》(https://www.douban.com/note/192001906/)。
除了寻求台湾出版之外,在2001-2004年间,文学网站为了生存,经历了各种各样的尝试和挣扎。文学网站的管理者迫切地想要打通与各个销售渠道之间的关系,来推动既有内容资源的营利化。掌握两岸最多作者和作品资源的龙空从2002年开始就积极投身大陆实体出版市场,先后与各出版社合作,从台湾知名玄幻作品开始,策划“幻想文丛”“奇幻之旅”“幻想之城”等系列图书,在各大文学书站中声势最为浩大,但未有任何一本走上过文学类的销售排行榜,路越走越窄,直到2007年与合作出版社发生利益纠纷,2008年12月15日,“海洋出版社与北京世纪幻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利新行纪合同纠纷案”在京开庭审理,被告“北京世纪幻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海洋出版社书款1414677.8元,服务器封机,网址关闭。①具体可参考http://www.110.com/panli/panli_128266.html。
互联网特性对网络文学的关键影响在此时发生。2002年2月,读写网试运行,发布“为推动原创文学的发展,本网计划向作者支付网络刊载的稿酬,欢迎原创作品加入”的声明。直接向读者收费成为一个选项,进入文学网站争取发展与生存的方案之列。2002年底,中华杨和苏明璞等网络军事小说写手,离开铁血中文网,成立“明杨全球中文品书网”,继承了向读者直接收费的思路,以点击和点击量作为读者付费和作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正式提出VIP概念,通过自身及其作品的吸引力,吸引大批会员注册②读写网现在已经彻底消失在网络空间里,相关新闻几乎点滴无存。关于读写网和明杨网对于收费制度的意义,文本材料来自《网上阅读十年事》以及龙空论坛有关收费过程的回忆和零星讨论(www.lkong.net)。。至此,成为今天网络文学主要消费模式的VIP收费制雏形正式确立,正是互联网取消一切中间环节的特性使得这个选项本身成为可能,也决定了这一模式之下的文学生产基本特征。
取消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全部中介环节,读者的订阅构成作者之间竞争的唯一标准。编辑、审稿、版权代理、出版社,在VIP制度为基础的写作和阅读世界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网络文学的生产和消费无需寻找与其他平台的接口,经由网络的互联,在作者和读者之间直接完成。其实在网络原创文学兴起之初,作者与读者的直接关系,以及作者如何经由读者的阅读而获得名声,便已经是这一领域的基本运行方式,但在VIP制度之前,包括龙空在内的写读交流网站,都仍然在人为地建立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区隔。无论是设立专门的作者讨论区,开辟评论人的专属空间以连接作者与读者,或者是将网络文学作品经由版权代理和杂志,向读者推出,潜在的前提假设是:写作和阅读是分属不同领域的行为,需要不同性质的中介来解析读者需求,剖析作品的特点,从而做到精确匹配和推荐。这样一个归属于传统文学出版之下的逻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支配着文学网站的参与者和管理者。直到VIP制度的诞生,这一假设被彻底抛弃。读者在文学网站的平台上,用极少的时间成本即可遍览所有作品,根据自身的喜好直接作出判断,从而选择阅读。读者用鼠标完成的付费行为,即构成了对作品的评价和消费,这种反馈直接体现在网站的各种点击数据上,成为写作者进行创作的市场依据。从此之后,网络文学生产进入读者消费行为引导的生产模式。
这一模式也对文学书站的规模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要想吸引读者付费阅读,并让他们一直留在这个网站空间内进行文学消费,必须维持收费的低廉。同时,要想吸引作者在平台上持续不断地发布作品,日以继夜地更新,又必须保证足够的收入,维持经济动力。这两个看似矛盾的需求要想同时得到满足,就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小说同时更新,以及保证足够多的读者同时在线阅读。更重要的是,文学书站要进入市场,成为一个有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而不仅仅是早期具有公益性质的平台提供者。
从单独的网络小说到今天作为一个文学现象被讨论的网络文学,中间的跨越来自于资本及其携带的整套生产机制的注入。2004年,盛大游戏公司以“致幻想作者的一封信”宣告进入网络文学界,在经历了几个月与起点和幻剑争夺流量的斗争之后,盛大决定采用更直接的方式来加入这场竞争:2004年10月,它以200万美元直接收购起点中文网为全资子公司。资本的介入,给网络文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盛大利用其游戏平台在全国的大量支付渠道,解决了困扰文学VIP收费规模的支付方式问题,“使起点中文网拥有了业内90%的作者和读者资源”。这迫使其他竞争方也开始寻找资本合作方,网易、腾讯等网络资本公司纷纷入局,开辟更多的支付方式,吸引读者及更多的消费量。在生存压力之下,文学网站与外围资本合作,慢慢成为这一领域的必然结构。
其次,当文学网站成为其他资本合作方,甚至下级网站之后,其发展目标便从最初的“推动原创文学发展”的独立领域,变成资本游戏的一部分。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网络小说不可能停留在独立的小说写作-阅读领域,而必须要善加利用手头的内容资源,成为一个有价值的合作方,为合作者或者母公司提供尽可能多的助力和直接利益。
2008年7月,盛大在起点中文网基础上成立“盛大文学”,定位成“盛大集团旗下文学业务板块的运营和管理实体”。在此之后,盛大文学的主要策略可以分为三类:兼并业内竞争性文学网站,树立各自业务特点,以文学门类为标准打造文学生产平台;将影响力最大的网络写手推往文学界;同时,吸引传统文学界人士加入平台写作,将网络文学生产平台转型为文学生产的网络平台。①整合新闻报道,相关可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盛大文学有限公司/1130905?fr=aladdin。
至此,传统的出版链条被打破,复合型的写作者身份开始形成。一方面,21世纪的网络文学写作者,开始生活在代码的世界里,不再需要依赖出版界和文化圈的内部评价,更不需要版权制度来确认自己对作品享有支配权,由此来从出版链条中获偿,因为在网站上发表这个简单的行为就意味着他们可以直接面对读者,仅靠满足读者的即时需求,就能“立刻”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激励。绝大多数读者并不在乎作品的原创性,只在乎源源不断的内容供给,以及是否能够从作品中获得阅读的快感。写作者要思考的,因此不再是所谓的文学原创性,而是如何写出读者爱看的内容,创造接下来的热门和点击量。
另一方面,写作者也同时生活在现实资本的世界里,必须满足所属文学网站及其投资方的盈利需求。除了吸引更多读者点击之外,无论是写作者还是文学网站,也必须考虑作品的衍生经济利益,作品属于谁,谁能更多地占有这个新鲜想法的未来发展,可以在哪些渠道多大程度上继续占有作品的收益。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作品清晰无争议的产权归属,又成为写作者及其作品是否能在更大的版权交易市场上胜利的关键。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抄袭,在这个维度上变得极其重要②2010年11月,盛大文学CEO侯小强连续在微博上发言,呼吁出版机构、作家等多方力量联合起来,发起对百度的联合诉讼,反对网络盗版侵权。据其透露,当时已有数百个出版机构和作者响应。侯小强在微博上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文学正版一役即在此处;若狙击无效,明日之文学就是今日之MP3”。百度将中国几乎所有作家的作品“以用户名义上传到百度文库供免费阅读”。参见http://ent.163.com/10/1116/06/6LJDQEFH00032DGD.html。。
当资本入局之后,网络文学生产内部已然分裂出两种不同的机制。其一建立在作者-读者直接关系基础上,网站作为“代码平台”而存在,发挥技术性功能,写作满足读者需求,作者即可获得收入,生产-消费链条完成;其二则需要考虑网站作为“逐利公司”的身份,作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受雇于网站,作品不仅是为了满足读者需求,更是公司未来可以在更广大文化市场上经营的版权商品(IP)。如果我们以生产关系的视角重新检视两种机制,会发现背后预设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生产模式与产权设置。
2010年,小说家麦家在有关网络文学意义的会议上说,“如果给我权力,我就消灭网络。我认为,现在的大部分网络文学99%都是垃圾,而1%的精华如大海捞针,也就自然会消失掉了”①参见http://zqb.cyol.com/html/2011-05/26/nw.D110000zgqnb_20110526_8-02.htm。。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文学爱好者对网络“低俗”小说的态度,但对于爱好者来说,体会或许很不相同:网络类型小说的意义恰恰并不在于单文本的质量,而在于海量生产与阅读互相促进基础上的类型的加速进化。
“类型化”劳动与生产的特点,在“无限流”小说创作中表现得最为清晰。2007-2008年,zhttty在起点连载《无限恐怖》,引发阅读热潮,2007年8-10月连续进入月票榜前五名,至2009年9月已经累计获得1000万个点击,阅读的火爆带动大量模仿与跟风小说的问世,从而在2008-2011年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设定流派——无限流。总体来说,无限流属于人工智能科幻小说的一个分支,其突出特点在于,设定“现世所未知的科技创造的独特空间,把现世之人召唤过去,送往由此空间创造的一个个虚拟空间进行历练,由此促进人体进化”②此处以及下文关于无限流特征的引述,具体参考百度百科“无限流”词条,https://baike.baidu.com/item/无限流/5383795?fr=aladdin。。对于我们的研究来说,无限流的意义在于,它开创了一个“必须”利用既有资源来“创造”新世界的写作方式。无论是写作者还是阅读者,在投入无限流小说中时,期待看到的是现世之人在虚拟空间内的心理与能力进化,而虚拟世界则分别来自于广受认知的传说、漫画、电影以及游戏。
例如在开山之作《无限恐怖》当中,主角们组成的历练进化分队就被分别送入《生化危机》《侏罗纪公园》《星河战队》《变形金刚》《纳尼亚传奇》《封神榜》等各种不同的虚拟空间,利用原著电影、漫画、小说中既定的情节格局、战斗资源,面对既定的“恐怖”场景,经由挖掘自身力量和团队合作,“不停地变强、不停地进化,才能闯过那一关关的恐怖片,才能活下去”。采用这种设定,对于读者来说,吸引力在于可以经由阅读来亲身“体验”原本已经熟悉的虚拟空间,获得全新的感受,那么,对于写作者而言,如何更好地利用既有资源,就已经不再是取巧的方式,而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致力于追求的目标。
随着战乱的影响,中国曾有几十年的“铜艺术断代”。作为中华老字号——朱府铜艺的第三代传人,朱炳仁的父亲朱德源无铜可做,只能靠卖丝绸和写字维持生计。改革开放后,朱炳仁和他的兄弟就从做铜字、铜牌开始,用锻铜制作的书法铜字,恢复祖业并开创了新的铜建筑事业。
在这样一种流派的创作和阅读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与传统的著作权法构建的想象非常不同,既有的文化产品,包括漫画、电影、电视、小说,无论古今中外,涉及整体构思、情节结构、具体桥段,甚至人物姓名、性格、关系,都被假设归属于一个不受个体(作者或者公司)支配的共有领域。至少在这个“共同体”中,没有人会在乎这些原有资源的权利归属,共同体成员在乎的重点是:第一,所有借用来的资源,如何在保持原有架构的纯粹性基础上,实现各个虚拟空间之间的合理联系,是对写作者创作行为的评价标准;第二,在创建了一个由借用资源构成的新的“升级”空间里,如何让读者感受到“主角与主角群体之间、以及与借用原作故事中的世界规则和人物产生冲突或影响”,从而更好地表达出自我对环境的适应以及适应过程中的自我进化,是写作者构思与努力的核心追求。
秉持着共同的评价标准和追求,无限流类型写作构成的这个共同体分享着同样的关于“共有”的假设,以及同样的关于“写作意义”的观念。可以这样说,对于(假设为)共有的知识的利用和回馈,构成了这个流派得以成立的前提,以包罗万象的世界架构和清晰的力量升级体系,为类型小说世界贡献了新的内容,而将这一特定架构世界不断加以延展的努力,则界定了参与这一生产的所有人的相对位置:开创者,推进者,参与写作者,评论者,阅读者。阅读者和评论者经由自己的“劳动”,让开创者的“劳动”获得支持和影响力,从而带动了后续一系列参与写作者的“劳动”,这其中不断涌现的成功之作,即推进者的“劳动”,则激发了从创意到类型的发展进化。
与“类型化”完全不同,“明星制”非常重视写作者个人的努力和利益。以起点中文网为例,当它需要从网站上生产的小说文本跨领域改编中获得更多利益时,便开始倾向于制造少数具有跨领域号召力的“作者”,通过取得对这些作者的代理权,来获取利润。“明星”和他们勤奋而天才的个人写作,成为起点中文网对外宣传和展开合作的主要内容。唐家三少、我吃西红柿、血红、天蚕土豆,这些看起来很奇怪的名字占据着各类文化报道的热门位置,他们令人难以想象的更新速度,“低微”普通的文学出身,以及不可思议的超高收入,配合着盛大文学“打造全球华语小说梦工厂”的定位,成为网络文学的公共形象代言。①此类新闻是起点对外公关新闻的主体,例证可见http://tech.qq.com/a/20131230/015966.htm。
2009年起点抛出的委托创作合同,正体现了网站方面对以上关系的清楚认知和推动:
1.1.3 专属作者:指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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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协议作品电子形式:本协议中特指每部协议作品以非纸质出版物的形式的各种具体存在和传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每部协议作品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形态或其他电子信号等形态在互联网、电话(含移动电话)、电视、电台、多媒体终端、其他电子设备等各种媒体、平台、终端的发布、传播、使用等形式。②此合同推出后引发作者与网站的大量纠纷,各处社交媒体均有公布并对起点进行谴责。例证可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9abcaf0100eb4u.html。
通过“版权确认-版权转让”的方式,网站在肯定了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独占关系之后,接手了法律赋予创作者的财产利益,也获得了在全产业链的视野当中,全方位运作版权交易,充分挖掘单一作品商业利益的可能性。2004年《诛仙》连载,2006年实体书出版,登上畅销排行榜,2007年,同名网络游戏公测,2009年,《诛仙2》公测;2006年《鬼吹灯》连载,同年12月,实体书出版,掀起盗墓文学旋风,2007年,同名漫画开始连载,2009年,以鬼吹灯故事背景改编而成的游戏正式上线,2013年,《鬼吹灯》电影版开始启动,预计2013年下半年开拍,2014年暑期上映。到2017年底,网络文学领域作品的IP化已经成为整个娱乐工业的主体。
“明星制”继承了近代产权制度对于劳动个人主义色彩的理解,鼓励占有,个体通过劳动与财产权的关系为自己和他人设置自由行动的边界。通过法律提供的规范性保护,个人劳动和出版业运作结合在一起,获得相对/对抗社会的力量。大量具有创造性的个人的自由劳动投入市场竞争,经由市场运作构成知识发展的动力。也就是说,在这种生产逻辑之下,作为网络作家的个人被与整个网络文学产业牢固地联合在一起。就像在著作权制度当中,文学产业淡出制度表达,却在实际上构成了整套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础,虽然明星制以“网络作家”形象的树立为表现形式,真正的主角却是网络文学产业链。版权构成了这个产业链不断延展的基础,以及在这个产业链当中,个体与其他人和领域发生关系的纽带。
决定以上两种网络文学生产模式核心差别的,是对文本所具有的资源性意义究竟归属何方的不同态度。世界上没有完全平地而生的文本,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声称自己所写的每一个字都是新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核心便在于如何划定原创的边界,平衡个人创造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权”与“共有”边界的划定:创作者的劳动应当归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应当尽量保留在知识生产传承的共有领域内。
事实上,如果我们带着“共有”这个根本问题回到著作权法历史的起点,会发现早在1769年的“米勒诉泰勒”案中,耶茨法官和阿斯顿法官之间的争论已经极为鲜明地体现了不同的“共有模式”在对待文学及其创作、利用方式时的尖锐冲突。阿斯顿认为文学财产从作者创作出作品起就属于作者。“因此,除非经过他个人的行为且经他本人完全同意明确地将其赋予大家共有,该财产应当仍旧属于他本人所有”;耶茨却认为,占有不能成为文学权利的基础,因为“在此所说的财产都是想象中的:它们是一系列没有界限、没有标志、不能被实际占有、不具备财产的任何特征和条件的思想。它们全部都只存在于人脑之中”,所以思想是人人都可拥有的,抽象物是人人都可利用的资源,是人人都自然有权接触并利用的共有财产的一部分。①② 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因此,在文学的创作和利用上,至少存在两种不同的共有模式,德霍斯将之总结为“消极共有”和“积极共有”②,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何理解创作者的劳动。
第一,阿斯顿法官及网络文学网站的经营者采取了“消极共有”模式,以洛克意义上的劳动-财产理论为基础,创作者通过劳动将“作品”从人类的共有领域里提取出来,成为财产权的根据,从而转化为由个人独占的权利内容,其他任何人(包括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想利用作为资源的作品,必须取得作者的同意。
当“明星”式的作家形象日渐成为网络文学推广的主要方式时,人们事实上正在逐渐接受这种对于劳动的理解,以及相应的关于劳动者与社会关系的假设。每个人都面对着同样的历史遗产和社会现实,有能力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创作出特定的“故事”“情节”,并做出“个人化的表达”,由此他们将这些特定的内容从共有资源中提取出来,打上自己的标签,由此获得了对个人创作内容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他们完成了对自身与其他人关系的建构:这是一个基于财产权而划分的世界,作者在这头,其他所有人在那头。
第二,支配耶茨法官以及网络文学生产实践的“积极共有”模式则看到了另一种劳动的意义。创作者的劳动并没有将“作品”从共有领域里提取出来,相反,它只是一种对共有领域内知识的积极接触和利用,写作者构成了以不同的方式利用“共有知识”促进整体知识创造的生产者,他们没有权利阻止后来者对于共有知识的继续利用,而后来者的利用,也无须取得某一写作者的同意。
也就是说,对于“共有”的不同理解,实际上关联着对于经由“劳动”所连结起来的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理解。
劳动-财产所设定的处理个人和他人之间关系的“消极共有”模式,一旦经由法律的财产权设置,与产业链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就将“个人VS社会”的共有关系扭转为“公司VS社会”的共有关系,个人独占“劳动成果”财产权的合法性,在产业化背景下,自然过渡成为公司(经由版权转让)独占财产权的合法性。回到当前网络文学网站与明星作家之间的实际关系层面,我们发现,网站在制造“明星”的同时,完成对版权的垄断和交易的控制,由此也就决定了个体在这个生产体制中的地位和社会关系——版权贸易主导的生产过程中的文学产业工人。
但是,如果采取“积极共有”模式,“类型化”写作重视的就不是单个人的个性与创新,相反,它鼓励合作,以劳动的社会联合为基础,个体在类型生产领域内,通过自身的劳动,与其他人结成共同体,个人利用资源的积极自由不影响共同体内其他人的消极自由。个体对共有知识的利用和回馈,成为共同体维持的前提和动力,而共同体内合作导致的“共有知识”的增加,构成了整个社会知识发展的动力。“生产”本身构成了个人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纽带,也就是说,人经由生产性联合而非产业链内的劳动分工而获得社会位置。
相对于18世纪之后便占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价值内核的私人财产权和“消极共有”模式,以上分析提醒我们的是,互联网激发出的“网络化”写作及其带来的作为合作生产系统的文学生产,构成了一条值得关注的“积极共有”产权配置模式:在新的平台上,人们可以直接经由写作-阅读结成社会联合,以模仿-突破为生产方式,以文学类型和生产为最终目的进行文学生产。在这条道路上,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在于积极利用共有知识进行再创造的积极自由,也在于不受干涉地利用共有知识的消极自由。个人之间的关系,由“劳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界定,个人经由“共同体”与整体社会发生关系。网站构成共同体的一部分,以空间提供者的角色获得生产参与者的身份。
认识到网络文学生产背后的两种产权设置模式,我们即获得一个更具建制性的视角,来看待网络文学领域内如火如荼的“反盗版、反剽窃”运动:悬置“消极共有”产权制度的唯一合法性,当下正在发生的其实正是一种基于传统法律安排的产权配置模式对另一种产权配置模式的斗争。互联网作为新技术激发的生产模式和传统法律设定的生产模式大相径庭,各自预埋着不同的共有模式。劳动所创作的“新事物”是回馈共有领域,还是提取出来被赋予财产权,不但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社会关联方式,也通往完全不同的关于生产的未来。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在这个具体的生产领域内,技术与法律各自做出了怎样的承诺,而这些承诺又以怎样的方式关联着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繁荣。正如莱斯格所强调的,是否要给予互联网时代新型生产实践以机会,是未来网络社会治理者必须慎重作出的判断。
本文无力也无意对知识产权未来设置的方向做出判断,以上分析所要致力于完成的,正是通过一个鲜活的甚至正在发生中的中国经验个案,展现通过知识产权的治理与其他治理手段在目标和机制上可能存在的区别,以期引起社会科学研究界对于知识产权研究的关注。
政府监管是最受关注也最容易理解的治理方式。2004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哈佛大学、剑桥大学(后来包括牛津大学),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世界各国审查监管互联网的真实情况的系统性调查研究,取得各国网络控制的一手资料。2008年由专门机构OpenNet Initiative发布第一次报告,2010年第二次发布,用更新大量真实的数据展现当代世界各国的网络过滤实践及其差异。①OpenNet Initiative. Access Denied: the Practice and Policy of Global Internet Filtering.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2008; OpenNet Initiative. Access Controlled: The Shaping of Power, Rights, and Rule in Cyberspace.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2010.研究发现,新一代互联网控制技术已经出现,并且新规则已经形成。网络的负面影响已经使整个社会舆论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网络的控制已经势在必行。当前主要讨论的是,政府治理是否应从运动式、行政式的方法转向长效机制的建设,互联网审查作为国家行为如何与国际法相对接。在网络文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我们也不难看到政府监管的身影:对盗版网站的打击,对封建迷信、涉黄作品的封禁,作协对部分网络写作者的官方接纳,都对网络文学发展的方向做出了关键性的把控和引导。
代码管理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主要强调从互联网自身架构的讨论出发,对互联网自由带来的弊端和发展方向进行管制。这种方向颇有些类似于“看不见的手”,主张依靠代码自身的逻辑来实现各种价值的平衡。之所以可以依靠互联网的自身架构实现控制,莱斯格认为,是因为互联网并非人们所假想的那样,天生就是一个无上帝的纯粹自由的领域。互联网从一开始就有“完全开放”和“限制开放”的不同架构,人们选择了哪种架构,就选择了怎样的自由和控制的配比,架构拥有终极权力②Lawrence Lessig. 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0.。具体到网络文学领域,VIP制度的建立便是最为基本的代码级变化,而后续各大书站随时微调的收费标准、点击规则和奖励机制,也都是从代码角度实现的管理和调控。
跟代码和政府管制相比,通过知识产权的治理看似更间接,却更加接近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
首先,诚如之前所分析的,知识产权的反思与重构真正切入知识生产机制内部,通过产权配置制度的选择和改革,治理的力量甚至能够触及最深层的社会联合方式。涂尔干指出,社会团结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伦理、道德、法律等一切规范生发的基础③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究竟要发展怎样的人与人的联合方式,是社会治理源头式的问题。互联网社会的发展,是给历史以新的可能性,还是继续强化近代以来的生产方式,选择的关键可能正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走向。相比而言,代码设置虽然根本,却局限在技术系统内部,且架构系统的公司化也决定了它的调整将最终受制于资本的力量;政府管制直接而有效,却只能针对个体/公司短期的行为选择,几无可能直接规定长期社会互动的基本规则。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治理在治理机制上更能够容纳网络社会居民自身的与参与行动。普通人介入代码革命或者选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政府管制则是在政治层面上和公民的博弈,而知识产权的介入方式是更为日常生活化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法律作为一个沟通性机制,在无法形成共识的情况下,有可能为价值沟通和重新确立提供交流空间和渠道。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谁是作者?这个设定属于谁?是否应当被写作者垄断?文学网站和写作者的关系是什么?作者与读者的关系又如何?当人们投身于这些看似细琐的纠纷当中并为之积极辩论之时,争论背后的价值系统与行为规范,也逐渐潜入共同体。
在这个意义上,也许关于制度的讨论具有真正的社会学意义:结合个人的努力和互联网的联合力量,制度通过保护和认可文化生产的逻辑,从而在社会生产层面保留真正对传统生产方式构成挑战的新的“联合方式”。这种新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或许是历史不至于走向终结的希望所在。正是在这种可能性之下,制度改革将会获得参与社会变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