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同一性问题新解
——一种基于交互认同的关系标准

2019-08-15 07:05任春昊山西大学初民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1期
关键词:洛克定义人格

■任春昊/山西大学初民学院

人格同一性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当代哲学研究对此的解释不胜枚举,但几乎所有学者都会提到洛克的“记忆标准”,并将其视作人格同一性研究的一个起点。总体上,人格同一性的确证主要包含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两条进路,但这两条进路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有着对洛克的误读。

因而,我们有必要回到洛克的文本,立足于文本分析对目前的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主体间的关系标准对人格同一性作出新的阐释。

一、我是谁——内部标准的改造

“这个意识在回忆过去的行动或思想时,它追忆到多远程度,人格同一性亦就到达多远程度。”(洛克,第334页)洛克的这段文字一般被认为是记忆标准的发端,它的现代表述是:在t2时间的p2与早先t1时间的p1同一的充要条件是什么,而这个条件被归为记忆。

但是,尽管记忆标准有很强的解释力,但它也必须要面对相互关联的两种致命的批评:(1)记忆存在不一致性,如进行细分,它会遗忘,也会产生幻觉;(2)记忆与人格同一存在循环论证,因为回忆过去的行为已经预设了该记忆是同一人格的,否则记忆无法发生。

针对以上两种批评,学者们进行了相应的理论修正。记忆的不一致性可以引入间接记忆,“它是一个更早期的你可以有意识地回忆起来的记忆。你可能不记得五年前去过麦当劳,但你可能记得昨天做了什么,并且那个昨天做了那样事情的人可能记得前天所做的事情……一直这样向前回溯知道一个记得五年前去麦当劳的人。”(小西奥多·希克等,第273页)而对于循环论证的批评,舒梅克和帕菲特则都诉诸于准记忆的解释,即“(1)我好像记得具有一个经验,(2)某人的确具有这个经验,而且(3)我的明显的记忆从因果上以确当的方式依赖于那个过去的记忆。”(帕菲特,第316页)

这两条论证通过连续的、可传的心理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学界对记忆标准的批评,但是仍有难以解释的问题,较典型的有物理主义的多重分支理论的反驳——不同的主体继承了相同的心理特征导致人格同一的困难,以及仍存在的循环论证的诘难。

上述理论的辩论似乎没有尽头,但是却有起点,那就是洛克的文本。通过洛克文本的再解释,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回应上述批评和解释出现的问题。

第一,仔细阅读洛克文本后会发现,洛克本人并未直接使用“记忆”,而使用的是“意识”,“记忆标准”是表意的转述。这也引起了一个应当被提出的问题:洛克人格同一性理所依据的真的是“记忆标准”吗?

因此,必须先考察洛克对记忆的定义。他将记忆比作了“储存观念的仓库”。但这并不是全部,他进一步写到:“在记忆时,人心亦往往是有自动能力的——在这种二次知觉中,或者说,在观察记忆中所储的那些观念时,人心常常不仅仅是被动的。”(洛克,第127页)

洛克敏锐地认识到了记忆过程的主动性特征,记忆并非像一台计算机一样按照既定单一路径对信息进行存储和提取。这与现代认知科学家不谋而合,即记忆它并非是线性的,而是遵循“人生阶段-一般事件-特殊事件”(夏克特,第85页)的框架,将记忆片段进行主体建构的自传知识,记忆过程具有主动性。而洛克又将人格同一性完全归为主动性的“意识”,因而记忆与意识某种程度是同义的,“记忆标准”显然曲解了其本意。

由此延伸出的解释是,间接记忆是无效的。记忆的遗忘和幻觉本身必须也要经过意识的检验,而该意识又会受到经验背景的叠加影响,每一从其中剥离的单一影响都来自于确切产生的意识而不是诸可能意识,意识的模式本身就是唯一的、个性的标签。所以,遗忘和幻觉也参与了当下意识的形成,在本体论意义上,它们以空缺的方式呈现出人格的独特性。

第二,由于意识的当下性使其必然是刹那的,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只在当下同一的意识如何在异时空中保持同一呢?这似乎与同一性的内涵产生了矛盾。

为了解答这一疑问,我们依然需要回到洛克的文本。在洛克的观念体系中,只在当下存在的是“有限精神的动作(运动和思想)”(洛克,第327页),而能与时空发生关系并决定其同一的是实体、情状和关系。意识显然可以归为有限精神的动作,而人格的同一又全在于意识,人格不是实体、情状或关系的任何一个,那么它只能是样式。一个直观的例子是:当我们进行“我”的第一人称表达时,“我”显然是与当下特殊的语境有关的,如果要通过意识与所谓“过去的自我”发生联系的话,这个联系显然不是实在的联系,那么就只能是观念上的联系。

用意识取代被误读的记忆,部分解决了记忆的不一致问题。而将人格理解为样式,同一性就只与当下的自我发生关联,因此,由“记忆标准”引出的时空标准也必然要发生动摇。

第三,与“参照曾在某个时间和空间存在过的一种东西”(洛克,第326页)这一时空原则不同的是,洛克还给出了另一条原则——个性原则,“我们很容易就发现出人们一向所竭力研求出的所谓个性原则(principium individuationis),并且发现出,只有事物的存在自身能决定任何事物来占据特殊的时间同空间,而且排斥同样的两种事物来占据它们。”(洛克,第327页)

根据这条原则,只有人格自身的存在使得它能决定人格占据特殊的时空,而人格由只在于意识,那么只有当下的意识能决定什么是当下的“我”,这里的时空是心智的而不是物理的,它是当下自我意识的衍生而不是先决条件;与“过去的自我”发生的联系只是观念上的联系,因此当下的意识显然能在观念上将过去的意识“归属”(appropriate)于自我。

“归属”一词意味排外地占有,“归属过去的思想与行动只是将它们经验为我自己的,因此对它们有所有权”(Antonia LoLordo, p.71)。意识的归属意味着当下的意识对思想和行动的主动经验,任何行动如果“不能凭自我意识同一或归属于当下的自我,那么他就与它们没有任何关系” (Locke, ⅩⅩⅦ26)。由此可见,采用“意识-归属”(consciousness-appropriation)标准有两个要求:(1)从当下出发;(2)从第一人称出发。如此,关于循环论证的批判就可以从根源上消解,自我意识只是当下的,因而不存在同一自我的预设。

第四,多重分支的批评,可以用“意识-归属”标准的未来向度来回应。洛克这样写道:“它所以在当下对自我是自我,既是因为它对当下的思想和行动有一种意识,那么这个意识如果能扩展及于过去的或未来的行动,则仍然将有同一的自我。”(洛克,第335页)过往学者很少将未来纳入考察范围,但是它却是洛克扩展人格同一性的范围以增加解释性的必要内容。未来作为心理状态的绵延而被归于当下,过去的心理背景同样作为素材而被延伸到未来,对于未来结果的预期构成了当下行动的动机,并因此产生对于行为结果的价值追求。同一的人对行动可能结果的价值与当下的行动的价值的关切程度显然是一致的,换言之,预期-结果的过程被归属为当下的自我是人格同一性的必要条件。

因此,不同主体如果要继承过去完全同一的心理要素,除了过去的心理要素以外,还必然要求对未来价值的一致预期,这就面临着价值预期可能性的“组合爆炸”(丹尼特,第6页),要想穷尽每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多重主体中形成完全一致的心理要素本身难以成功。退一步讲,如果完全复制了过去的心理要素并确实能够形成一致的价值预期,那又有何理由怀疑自己是别人呢?

综上所述,过往解释和批评的问题根源在于,采用内部标准却未采取严格的第一人称视角,而是掺杂了外部标准,因此意识的主观体验被部分忽视了,时间观念上也混淆了物理时间与心智时间。

“意识-归属”标准将意识的主动性和属我性纳入讨论,确立了内部标准的边界;对自我价值的追寻拓展了意识的维度,它不仅是纯粹的思想活动,也是有关意义的实践活动。而实践活动显然不仅包含个人的意识实践,而且必然包括个人在现实中的社会实践,那么引出社会性的外部标准,就是必要的了。

二、他是谁——外部标准的构建

洛克在探讨人格同一性时,从未回避实践的维度,与意识的“个性原则”不同,洛克还将人格称作“一个法律名词”(洛克,第348页),而法律的概念必然涉及到社会与他者,不将其纳入考察的范畴将是荒谬的。

洛克认为,刑赏的公正合理在于人格同一性。但是,在谈及对两种犯罪的判决态度时,却产生了疑难:一方面,他认为梦游的人犯罪不需要受刑;另一方面,喝醉酒的人尽管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但仍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上述处理方式显然符合我们的常识,但也面临着两种质疑:(1)寻求客观标准恰恰证明意识标准不可靠;(2)客观标准可能不真实,因为它无法反应某些不能表达的情状。因此,如果要确立外部标准的必要性,同时夯实“意识-归属”标准的合法性,就必须逐个回应这些问题。

首先,法律和道德对于人的刑赏主要取决于客观性的证据而不是主观意识,因为后者不完全可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归属”标准本身的不可靠,这里的不可靠是针对他者而言的,因为个人的意识总是具有某些不透明性。

其次,因为客观证据的可靠性来源就在于其第三人称的视角,所以我们可以把握的全部属人格的情状只在于个体所能表达出并为我们所感知的,一如德性需要通过德性的行为来表达,我们只能通过人的行为了解其相对应的生理、心理特征,批评者们再次混淆了内部和外部两个标准。

采取外部标准,即第三人称视角对人格加以审视,实则是使用了不同的时空维度——从内部标准中被排除的物理时间重新被纳入考察,人与环境发生关系,因而可以描述一幅“属他”的行动轨迹。设想摄像头记录到学生A于22:00进入教室停留20分钟后离开,随后被其他摄像头连续记录,并于5分钟后出现在初民广场,因此我们可以线性地描述出该学生这25分钟的活动信息,并将这一痕迹标注在时间轴上,不需要进行二次加工。

另外,外部标准的可靠性还体现在与环境的物质交换以及证据间的印证关系中,从而能形成完整的事实链。前者预示着人的任何动作都会产生与外界的交互关系,这一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观念上的;而后者意味着证据的多重性,而不只是来自单一个体,因而可以相互补充。

因此,尽管意识存在某种不透明性,但我们依旧可以了解人的确切行为及其内涵,这些内容就是人格的形式(formalism),人格则通过这些形式表现出其特性,并需要为这些行为负责。由于从第三人称出发可以依赖物质轨迹的客观性,因而我们可以从外部将形式的集合归属为同一人格——哪些形式是现在这个人格的,也即“形式 -归属”(formalismappropriation)标准。

更进一步地,把形式赋予人格,隐含着拓展其应用范围的可能,“形式-归属”标准的使用不仅限于法律名词,当拓展到整个社会交往所采用的人格概念中时,其效力仍然存在。

将形式的标注广泛归属于人格依据的是人格(personality)这一词的本来含义,它直接来自于拉丁文的“persona”,意为演员的面具以及面具的角色在演出中的性格和品质。因此,人格同一性的外部标准不仅由客观事实所决定,也由事实所表现出的社会伦理价值所决定,这些价值由丰富的形式所定义,根据这些形式的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功利定义和道德定义两种。

功利定义是事物功能的延伸,道德定义是事物意义的延伸,它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描述性定义,而是抽象概念的溢出,并且作为定语或状语对其进行描述。例如,一个咖啡馆的侍者,其人格不仅包含“侍者”这一抽象概念,还可以有创造收益、动作麻利、乐于助人等等定义,这些形式的可能性是包含在“侍者”这一概念中的。当我们与侍者发生交互行为时,比如需要侍者收拾桌子,他很快将整理停当,“手脚麻利”就溢出抽象概念作为定语被赋予侍者并丰富了其人格的内涵。将这些具有独特性的内涵归属于人格,就构成了该人格的同一。

然而,“侍者”正是萨特反对用意义和身份来规约人的例子(萨特,第92页),他认为这无视了不断生成的自己,是自欺的表现。但是功利定义和道德定义的起点不是从自我的绝对自由出发的,而是建立在有他者存在的社会之上。我们并不以百科全书词条式的概念定义人,因为在交往的情境中,概念本身包含着丰富可能性。对人格进行定义并不是拒绝生成,而恰恰生成着“定义”,因为它是与人的行动直接关联的,从而使得概念的可能性和范围得到实现及扩展。正是在交往活动中被归属为人格的形式使得人格可以被理解和把握,从而有了意识自我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外部标准就是由归属为人格的形式所决定的,借用俄国形式主义的观点,人格的就像一个洋葱头,剥到最后仍然是形式,而并没有什么额外的本质,就如同一个作恶多端的人却仍认为自己是善的一样,归属为其自身人格的诸形式无法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形式-归属”标准是“意识-归属”标准在外在领域的延伸,在进行外部的定义时同样要将诸形式归属于人格;然而,后者却是以前者为基础的,有关社会的实践问题不是形而上学的应用,而是研究的动机。内部标准逻辑上在先,而外部标准事实上在先,外部标准从自我的范畴进入社会的范畴,以交互的活动为基础对人格进行定义,人格主体间的标准也呼之欲出了。

三、你是谁——一种主体间的关系标准

外部标准将形式归属于人格,需要基于主体间的交互活动,而该人格对这些外部赋予的多重形式也不是完全接受,而是将这些形式与意识所把握的观念进行化约,从而在内部与外部之间建立一种关系,它不仅是认识论上的交互关系,而且是一种由交互关系构成的本体论。具体关系如下:

图1 具体关系

由于内部标准采取第一人称视角,所以意识归属为人格的内容即为内部标准的全集,而外部标准由于多重性的第三人称视角,归属为人格的内容可能会出现错误,但也同样由于多样性视角,我们可以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正从而缩小“形式-归属”标准的范围。

由此可见,人格同一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思想实验中的问题,更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连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主观的“我”,也不仅仅是客观的“他”,而是主体间的“你”;它追求精确性,但也需要实用性;它不仅是人格概念的同一,更是活泼泼的人格的同一。因此采取人格同一的关系标准,既严格限定了人格同一的范围,也给出了实践这种标准的可能,应当是一种值得考虑的定义方式。

注释:

在此处需要扩大主体间性的内涵,它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而是广泛地有关外部世界,它不仅是认识论意义的,而且是本体论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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