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婷 庄忠青 郭瑜
残疾人的文化体育事业拥有丰富的内涵,不仅具备娱乐和休闲的功能,还影响着残疾人群体自身的表达及未来的发展;既包含人道主义思想、自强自立的精神,也倡导互助友爱、积极向上的生命价值,是当前社会文化观念的缩影,也是衡量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郑功成,2017:249)。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实际是一种与社会互动的缩影(奚从清,1992:106-107),丰富了其精神生活、促进了其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因此,为残疾人提供均等的文化服务,与残疾人平等共享公共资源,保护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是重视残疾人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实现社会融合的重要举措(凌亢、白先春等,2017:174)。
随着对福利国家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有别于西方福利模式的东亚地区。其临近的地缘关系和政治经济建构模式(楼苏萍,2012:137-138)、相似的儒家传统(江华、吕学静,2012:33)、建制理念和福利文化(郑功成,2012:5)、福利期待(万国威、刘梦云,2011:5-7)等因素为东亚福利体制的形成与推进提供了现实基础。作为东亚福利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日、韩三国残疾人福利政策及水平呈现出一定的共性和差异。
本文基于社会权利的理论框架,从残疾人概况、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历程、法制与机构建设、设施和服务建设等维度,比较中、日、韩三国的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差异,思考中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面临的挑战,并基于社会权利和增能的视角为中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提出建议。
“社会权利”一词最早由英国政策学家Marshall提出,是公民身份理论①公民身份理论包括三个部分:公民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须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要素(Social Element)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郭忠华、刘训练,2007:7-8)。的阐释要素之一。Marshall认为,社会权利包含一种个人主义的概念(Cole,1951:420),是指公民享受经济福利、社会传统和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而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正是社会权利意识的重要补充,从实践层面上明确了国家的济贫责任和公民接受救助的权利(郭忠华、刘训练,2007:3-43)。
作为最广义的福利权利(Marshall,1969:144),社会权利明确了国家和政府积极供给社会福利的责任,为福利国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李磊,2013:99)。另一方面,社会权利作为第二代人权,是时代发展使然(邱本,2017:98)。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身处在政治制度边缘的残疾人,开始呼吁全社会关注其社会权利,从而提出超越国界的批判性评价,要求重构社会分配模式(Oliver,1996:157)。
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出现由个人、国家或地方机构代表身心残障人士进行组织的新社会运动,要求社会承认残疾人的基本人权。美国最先掀起残疾人独立生活运动,使残疾人概念框架从个人的“康复范式”走向社会的“独立生活运动”新范式;随后,日本开展了将残疾人家庭和机构解放出来的权利运动(Yōda,2002:1)。与此同时,联合国及相关国际会议先后通过了系列保障残疾人权利的重要文件,增进了残疾人的权利意识。在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领域,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提出“残疾人有权参与文化娱乐活动”。随后,联合国通过和实施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进一步要求会员国提供残疾人文化、娱乐、体育公共服务,确保其享有活动参与的机会(郭春宁,2014:38-51)。
在理论层面,学界普遍认同社会权利所意味的权利与义务均衡性,即在政府和社会责任完备的前提下,残疾人自主自立、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自身的社会融入,并重构了权利和责任的关系:Selbourne(1994:147)认为,Marshall提出的社会权利是一种“没有责任的权利”,可能会破坏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秩序;Etzioni(1997:83)主张权利和责任同等重要,我们应当在权利和责任间找到“平衡点”;Giddens(1999:65-66)则认为“责任先于权利”,个人主义扩张的同时,个人义务也应随之扩张;Turner(1990:200-201)认为,对公民身份的理解既要包含“自上而下”的视角,也应包括“自下而上”的视角。然而事实上,残疾人或多或少遭遇过被家庭过度保护、被拒绝或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被看作同情或怜悯的对象,这样的经历使得残疾人自我否定、悲观消极,产生无权感,从而成为烙印群体(周林刚,2009:22-24)。
随着《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结,强调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责任的社会权利模式,逐渐成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范式。社会权利模式,要求对残障群体的社会工作进行赋权/增能(Empowering)。一方面,要求残障者通过社会参与、社会互动、生活独立与增加社会资本等渠道,促进自身的社会融合、心理健康和尊严的提升、刻板印象和污名的减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增加(Simplican et al.,2015:18-29)。然而,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推动和帮助,仅仅依靠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我增权实践,极其容易陷入“增权困境”(范斌,2004:77)。因此,另一方面,应该将政府和社会完善自身义务作为真正发挥残疾人公民权的前提,政府和社会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公共服务,帮助残疾人实现个人增能(刘琼莲,2015:86)。
地缘上一衣带水的中国、日本、韩国的残疾人现状非常类似。三国分别对残疾人群体进行了定义,其残疾分类略有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日本《残疾人基本法》定义,“残疾人”是指具有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发育残疾①发育残疾,指自闭症,阿斯伯格综合征和其他普遍的发育障碍,学习障碍,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和其他类似的脑功能障碍——《发育残疾人支援法》。)及其他身心机能残疾(以下统称“残疾”)的人士,因为生理残疾和社会障碍②社会障碍,指造成残疾人参与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障碍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事物、制度、习惯、观念等。,导致其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受到限制的状态;根据韩国《残疾人福利法案》定义,“残疾人”是指因身体、精神障碍③身体障碍,指主要外部身体功能,内脏器官紊乱的障碍等;精神障碍是指发育障碍或精神疾病发生的障碍。长期在日常生活或社会生活中受到相当大限制的人。
《2015年残疾概览》的数据显示,中、日、韩三国的残疾率分别为6.3%,6.2%,5.4%,低于世界卫生组织所估计的10%;肢体残疾比例远大于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残疾人口年龄构成上,各年龄组残疾人所占比例随年龄段变高而缓慢上升,残疾人老龄化趋势显著;残疾男性多于女性,韩国的残疾性别比显著偏高(表1)。
表1:2015年中国、日本、韩国残疾人现状比较
然而,在中、日、韩三国残疾人口结构相似的背景下,中国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参与情况相对而言并不乐观。根据《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2013年中国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比例仅为8.2%;《201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参与率已达到12.9%。尽管近年来,随着特奥融合运动深入开展,中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参与率有所提高,但仍与日韩的参与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5年日本残疾人政策综合调查报告》,日本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参与率约为40.5%,其中“每周参加”约为34.8%,“每月2次左右”占25.1%,“每年几次”占20.4%;根据《2017年韩国残疾人生活体育实态调查结果报告》,残疾人参与生活体育的比例远高于未参加的,完全运动①完全运动,指最近一年进行除康复治疗运动外的户外运动,每周运动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完全运动指最近一年进行运动,但不满足完全运动的其他条件(韩国残障者发展学会,2018:55)。率(20.1%)逐年攀升,且多数残疾人能够参与不完全运动(55.8%)。
同属于东亚儒家文化圈,中、日、韩三国残疾人福利事业起步较早。中国西周时期实行的“保息”制度,是残疾人居养模式的最初体现;韩国在高句丽、新罗、百济时代,具有为残疾人提供抚恤的制度;日本在奈良时代,对有残疾人的家庭实行税赋减免政策(杨立雄,2014: 42;金炳彻,2013:90)。事实上,受到儒教、佛教等教义的影响,中、日、韩三国早期对残疾人的态度大多是同情的施舍,并未将对残疾人的救助视为政府和社会责任。此外,早期的残疾人福利制度多集中于残疾人的生活救济和康养方面,忽略了残疾人的精神需求。
直到近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伤害使得残疾人数量急剧增加,各国不得不重视残疾人的救助和保障,开始发展残疾人事业。加之战后经济的快速复苏,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金子能宏、单柏衡:2014:174-177)。受到西方权利思想的影响,中、日、韩三国逐步从“施舍、慈善”走向了“人道主义”,从“生活救济和康复”走向“关注残疾人社会参与”(金炳彻,2012:16-20)。此后,中、日、韩三国开始逐步探索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建设,其发展阶段大致相同,都经历了初创探索期、平稳发展期、跃进成就期、日趋活跃期等四个时期。其间,阶段性的发展计划、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及残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都对本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表2) 。
表2:中国、日本、韩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大事记
资料来源:笔者通过文献整理。
在资金投入方面,根据《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财政部门向地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预算的通知》,2019年下达一般公共预算资金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以及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方面支出。96582万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包括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残疾人康复项目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等方面支出,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贴、残疾人助学、残疾人文化等方面支出。124333万元,含残疾人康复项目98727万元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25606万元。考虑到地区需求、财力和绩效因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上存在省际差距。用于残疾人文化的资金在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中进行“打捆”下达,进行省级统筹。此外,财政部门还就产出和满意度对资金使用提出了系列绩效考核指标。
根据《2018年日本残疾人政策相关预算的概要》,2018年日本用于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振兴(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的预算总额达1044百万日元。其中,用于充实文化艺术与休闲娱乐活动、改善社会环境(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的预算达555百万日元,用于改善体育友好型的环境、为残奥会等竞技运动及其相关的努力(文部科学省)的预算达489百万日元。
根据韩国《2018年残疾人统计年报》,用于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的资金主要来自文化体育观光部的预算。2019年,韩国用于残疾人体育培养③包括残疾人体育团体运营支援18610百万韩元,残疾人生活体育支援20494百万韩元,残疾人专业体育及国际体育支援26178百万韩元。的预算共计65282百万韩元;用于增强残疾人艺术力量的预算7471百万韩元;支援残疾人演出艺术团体预算1350百万韩元;此外增加了“综合文化利用权”支援金,用于加强对残疾人等文化边缘阶层的帮助。
随着残疾人权利运动席卷全球,中、日、韩三国在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开始关注到残疾人精神的需求,根据各自宪法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权利。其中,日、韩两国在残疾人福利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从单行立法向综合立法转变(韩君玲,2010:80),但目前仅有日本对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单独立法,中国则更多地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09〕22号)、《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等系列指导文件,满足中国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
此外,中、日、韩三国还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并明确了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和政府社会责任(表3)。
表3:中国、日本、韩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相关法制建设
在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建设过程中,中国逐步建立起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残疾人联合会积极组织协调的残疾人文化事业领导协调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规定,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在推进文化建设过程中,广泛听取残疾人建议,吸纳残联组织共同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由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残疾人事业团体,主动把握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充分发挥各专门协会作用,鼓励、支持专门协会组织开展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日本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主要由文部科学省文化厅和体育厅负责。残疾人体育方面,自2014年管理权由厚生劳动省移交至文部科学省后,文部科学省体育局致力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由其下属的政策课制定残疾人相关的体育基本计划等政策工作,由健康体育课下辖的残疾人运动振兴室负责残疾人体育等振兴事业的开展。在残疾人文化艺术领域,根据《关于推动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的法律》规定,政府遵循基本理念,综合制定和实施推动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推进残疾人的文化艺术活动,且在与国家联系的同时,自主地、主动地根据该地区特性制定和实施政策;政府采取必要的财政及其他措施,促进残疾人推动文化艺术活动。厚生劳动省则协助举办残疾人艺术文化节、实施残疾人艺术活动支援示范事业、残疾人艺术文化活动普及支援事业、推进残疾人艺术的座谈会、推进有关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的法律等。
韩国残疾人体育自2005年12月从保健福祉部移交到文化观光部,新设残疾人体育科,推进残疾人体育振兴工作;2008年残疾人体育科增加残疾人文化相关业务,改编为残疾人文化体育科;2013年再次将体育划归残疾人体育科,将残疾人文化艺术划归艺术局艺术政策科。目前,残疾人体育由体育观光政策室下属的残疾人体育科负责,该部门制定了旨在振兴残疾人体育的长短期发展规划,负责国家残疾人选手的培养、支持大韩残疾人奥运会委员会以及大韩残疾人体育会的相关业务,并致力于改善残疾人体育环境建设和支持体系①该体系包括残疾人体育活动项目的开发、残疾人体育俱乐部的培育、残疾人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和管理、残疾人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全国残疾人体育大会和各项残疾人运动会等活动的支持。;文化艺术政策室下属的艺术政策科负责残疾人文化艺术相关法令的制定、修订和完善,负责残疾人文化艺术资源开发和支援计划的制定,以及国内外残疾人文化艺术业务合作及交流等(韩国残障者发展学会,2017:338-339)。
文化体育是我国最早为残疾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近年来,得益于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良好物质与社会基础,以及政府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关注,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在文化、宣传、体育等领域的设施和服务建设均有很大提升。就残疾人文化建设而言,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文化产品和服务数量及种类日益丰富,更加重视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与体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完善。《201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共设立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1124个,共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7931场次;全国省、市两级残联共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类的比赛及展览663次,共有各类残疾人艺术团283个。
相应地,中国残疾人宣传工作也在转变与革新之中,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宣传渠道进一步拓宽,宣传的对象由残疾人变为社会大众。此外,“新促会”等助残组织也着力传递着对残疾人的关心。《201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省级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25个、电视手语栏目31个;地市级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205个、电视手语栏目264个;全年新华社发表相关文章128篇,中央电视台播发相关新闻119条,《人民日报》发表相关文章71篇;“两微一端”关注、订阅人数近435万人,总阅览量约4896万人次。
残疾人体育事业不仅局限于激烈的竞技体育,还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开展的群众体育。从整体来看,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迅猛,竞技体育取得骄人成绩,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发展(张宝林,2007:211)。《2017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中国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服务13.3万户,新建362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新增培养3574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
自1982年来,日本中央政府开始制定残疾人长期方案,着力推进残疾人设施和服务的建设。
《2017年日本残疾人白书》报告了2017年日本在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中的努力:一方面,通过国家公园等观光中心、园路等的无障碍化建设,建立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字幕播放、解说广播、手语广播的普及,可及性的电子读物出版和手语翻译的培养,改善信息的可及性和通讯支持,保障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此外,通过特殊学校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的文化艺术欣赏和体验的机会、培育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相关的人才网络、完善残疾人在社区可及的文化体育设施、加强残疾人运动员的竞技项目培养、鼓励民间团体对残疾人文化体育的支持等举措,促进残疾人艺术文化体育活动的参与,丰富其生活,加深解国民对残疾的理解,帮助残疾人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
在文化艺术方面,日本举行残疾人艺术活动支持的座谈会和研讨会,实施并推广残疾人艺术活动支持示范项目,举办全国残疾人艺术·文化祭、国民文化节等残疾人文化艺术庆典,加强对残疾人创作的艺术作品公演和展览,加强对无障碍字母和声音向导的制作支持,实行国立艺术场馆对残疾人门票免费,改善文化场所的无障碍环境。
日本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注重生活体育的普及和竞技体育水平的提升。在生活体育领域,部分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城市的体育工作者和残疾人构建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加强残疾人体育团体和民间企业的联动,改善残疾人体育的设施和环境。在竞技体育领域,不断加强国立竞技场、国家训练中心等体育设施的建设。根据《2012年日本残疾人体育设施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共设施残疾人专用或残疾人优先使用的体育设施114个,设施多数是90年代前即已设立。就体育设施的配备情况而言,在残疾人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的附带设施中,体育馆(96.5%)配备概率最高,其次是训练室(41.2%)、游泳池(39.5%)。在残疾人体育运动指导员方面,64.9%的残疾人体育设施有1人以上的带薪或有偿的体育指导员;几乎所有附带5种设施以上的公共体育场所都有中级或高级残疾人运动指导员。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韩国残疾人不再局限于物质需求的满足,对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多种领域的需求不断产生并逐渐扩大。因此,韩国从公共及民间等角度出发,实施各种政策和项目,满足残疾人对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2017年残疾人白皮书》指出,韩国在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政策上取得了突出成果。在文化艺术方面,第一,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由韩国文化艺术委员会等事业执行主体,为残疾人发放并管理文化、旅行、体育券,进行优秀文化艺术节目巡回演出,为“文化被疏远阶层”提供针对性的文化福利;第二,政府引导民间领域改善残疾人便利设施,提高残疾人的文化设施可及性;第三,通过数据资料的制作和残疾人图书馆的设立,为残疾人加强图书馆服务;第四,开设并拓展残疾人信息网站服务,改善图书馆馆藏资料的可及性;第五,开发和普及盲文输入程序,制定标准手语规范,促使特殊语言标准化;此外,还通过发行盲文刊物、设置游戏休闲文化体验馆、发行残疾人旅行指南,多途径扩大残疾人文化享受的机会。根据《2017韩国残疾人统计》数据,2015年韩国国立残疾人图书馆制作残疾人资料3555件,提供给用户的资料达到39775件;国立图书馆残疾人资料室及残疾人栏目设置率50.0%,公共图书馆残疾人资料室设置率达10.9%。《2018年残疾人统计年报》统计显示,2017年韩国手语翻译中心达194家,从业人员911人;盲文图书馆20家,从业人员106人;盲文图书和录音出版机构1家,从业人员53人。
在残疾人专业体育层面,政府加强残疾人专业体育的投入,努力提高残疾人运动员素质;成立大韩残疾人奥运会委员会,大力支持残疾人专业体育的国际交流与参与,加强残疾人体育国际竞争力。在残疾人生活体育层面,通过信息和设施建设,为残疾人群体营造无差别的、普遍的体育环境:第一,通过设置残疾人生活体育教室、残疾人体育综合支援中心、女性残疾人体育教室,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的便利设施的改建和维修等,扩大残疾人的体育体验机会;第二,通过开展残疾人生活体育咨询服务,为残疾人参与体育生活提供信息、指导、用品租赁和移动支持服务;第三,政府财政支持,由市道和企业联合举办生活体育大会、为残疾青少年提供生活体育支持,鼓励残疾人参与生活体育运动;第四,成立利川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中心,加强残疾人生活体育指导者的培养,为残疾人提供专们的训练场馆和专业的训练教育。《2017韩国残疾人统计》显示,2014年韩国生活体育教室扩大到330所;设立并运营了17个市、道级残疾人生活体育服务队;各市、道残疾人体育会为残疾青少年生活体育活动提供支持,达到165家;全国共有261名残疾人生活体育指导员,其中韩国残疾人体育会115人。《2018年残疾人统计年报》统计显示,2017年韩国残疾人体育馆达33家,从业人员414人。
社会权利理论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社会权利视野下,福利制度安排逐渐剥离救济与施舍的意涵,成为行溯与实现公民社会权利的重要表征。社会权利思想的兴起为现代国家福利体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权利观念下,国家责任与政府角色不断明晰,成为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关键力量。二战以后,随着社会权利思想的不断普及与国际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日益重视,中、日、韩三国开始逐渐关注残疾人福利事业,并日益增强对残疾人文体生活参与的权利保障。其中,日本的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起步最早且发展最为完善,中、韩两国虽然起步稍晚,但残疾人文体事业整体发展迅速。在运行主体和管理方式方面,三国政府均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从国家层面统领残疾人文体事业建设。近些年来,韩国和日本逐渐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在文体事业发展中更常见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身影。与之相比,中国在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弱参与”的特点,主要依托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意识与动力亟待增强,因此相较日、韩两国,中国的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依然较低。
受历史政治传统与儒家文化的影响,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成为东亚福利事业发展的典型特征。政府通过制定专门性政策法规、设立专职机构、划拨专项资金等方式,不断提升在残疾人文体事业领域的治理水平与影响力。日本与韩国在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中表现出强有力的国家参与:两国通过实施针对性立法,制定专门性发展规划,发展特色文化体育项目等措施,不断提升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可及性与覆盖率,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福利环境与社会氛围。中国则自1995年《体育法》与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以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的权利与政府责任;近些年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文化宣传、文体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扎实推进各项建设工作,积极发挥主体责任,有力推动了残疾人文体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力量的广泛参与反映了国家对残疾人福利责任的积极承担,彰显了现代社会尊重人权、平等参与、共享发展的治理理念。
在残疾人文体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中国表现出事业单位管理占主导的特点。国家的主体责任愈发明确,但社会和市场的积极性和活力尚未充分调动(邱观建,于娣,2018:24)。根据《2017年中国企业公益报告》,在抽样的150家企业中,传统的教育助学和扶贫助困仍是企业最青睐的公益领域,而专门针对残疾群体文体事业的公益活动较为缺乏(杨团,2018:149-154)。社会公众没有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的权利和能力,民间资本、慈善捐助在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中的份额有待提高。
日本除了国家层面的统筹建设,尚有多个财团资助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例如SSF(笹川Sports财团)主要承担着日本国民体育状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为体育政策的制定和体育发展研究提供数据支撑(俞东寿、志村正子、川西正志,2017:65)。财团法人日本残疾人体育协会对残疾人体育的发展、普及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在政府支持下大力提倡建立大型的地域性综合体育俱乐部,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孙金蓉,2004:37)。此外,各类协会和俱乐部相继成立,鼓励和指导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社会福祉协议会等非营利民间组织成为残疾人公共体育设施最主要的管理运营者(徐盛城、蔡赓、吴清,2017:74)。
在韩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来自社会和企业力量也不容忽视。例如三星集团旗舰子公司三星电机(SEMCO)充分关注残疾人文体事业的发展,2006年与釜山残疾人羽毛球协会共同开展“全国残疾人羽毛球大赛”;乐天集团曾与韩国电子图书馆携手,向全国盲人学校捐赠1019部电子图书,帮助小学低年级的视觉障碍儿童阅览书籍;韩华集团为视障人士免费发放盲文日历、为残疾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提供音乐、美术和表演艺术等学习机会。
中、日、韩三国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情况存在着共性和差异:残疾类型对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存在一定的影响,但具体影响类别在国家间存在差异。对于没有参与活动的原因,活动项目、信息与设施的不足是三国的共通点,此外,日韩两国主要集中于个体兴趣与经济因素。资源供给的地域差异也在三国普遍存在,进而可能影响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可及性。
残疾类型对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存在一定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的听力(9.2%)、视力(7.0%)和肢体(6.9%)残疾人更经常参加社区文体活动(郑功成,2017:259)。根据《2018年残疾人统计年报》,在体育运动中,韩国听觉、语言残疾人参与生活体育完全运动的比率(27.6%)远高于其他残疾人类型。根据《2012年日本残疾人体育设施调查报告》,2011年肢体残疾人(857569人)体育设施使用人数最多,其次是智力残疾人(495148人),发育残疾人(1207人) 使用人数最少;据《2017年日本残疾人文化艺术鉴赏活动和创造性活动调查报告》,35.8%的肢体残疾人(需要轮椅)每周参与文化艺术活动,但在内部障害者①包括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肝、膀胱、直肠、小肠功能障碍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免疫功能障碍——《身体残疾人福利法》。与智力残疾人中仅占15.4%和15.7%。
同时,活动项目、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活动信息、指导服务、个体兴趣、经济问题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的因素。中国主要集中于“没有适合自己的项目(33.3%)”、“没有适合的场所和设施(30.9%)”与“没有人做专门的指导(15.7%)”(郑功成,2017:258)。根据韩国《2014年残疾人实况调查》,影响因素包括“没有足够的爱好(32.1%)”、“经济负担(30.7%)”、“没有时间(10.5%)”和“缺少活动项目与信息(9.2%)”。根据《2005年日本残疾人政策综合调查报告》,“没有针对社区的体育艺术活动(28.3%)”、“没时间不能参加(27.4%)”、“没有体育和艺术活动的信息(23.3%)”则是残疾人未参加文体活动的主要原因。到2017年,残疾人未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原因则有所变化,根据《2017年日本残疾人文化艺术鉴赏活动和创造性活动调查报告》,其原因多集中于“对文化艺术不感兴趣(64.3%)”和“经济问题(12.8%)”。
此外,地域、经济、人口等因素导致的资源分布不均也影响了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可及性。我国城镇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文体活动的比例高出农村残疾人2.9个百分点,且文体资源供给省际差异明显。根据韩国《2018年残疾人统计年报》,仁川、世宗、江原和济州尚未设立残疾人体育馆;光州、世宗、全南与庆南地区也未设立为盲人提供信息的盲文图书馆。根据日本《2012年残疾人体育设施调查报告》,体育馆、游泳池和运动场之类的5种以上的残疾人运动设施通常设在人口稠密地区,并配置运动指导员,文体资源地区可及性差距较大。
尽管在残疾人文化、宣传、体育方面,中国残疾人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仍需看到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不及日、韩的现实。而这种差距可能受到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意愿、能力和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残疾人平等权利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残疾人主体和社会公众没有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的权利和能力。二是康复、就业、教育的瓶颈问题的制约,受到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条件的影响,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意愿和行动受限。三是资源的丰富性和可及性有待提高,中国残疾人文化体育资源在城乡之间、省际之间供给不均衡的情况更加突出;文化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不够多样,硬件服务和设施建设不够完备,活动开展的频率有限;缺乏专业的社区活动指导人员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社会权利模式下,社会公众和政府应当正视残疾人权利和能力。一方面,社会权利理念强调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即政府缺位是造成残疾人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残疾人群体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的权利,出台有力的制度法规,建立必要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社会权利模式还强调残疾人自身应尽的责任义务和“增能”,即残疾人应正视自己的权利和能力,通过自强自立和尽义务提升其社会地位,实现自我价值并获得社会尊严。
一是要牢固树立残疾人权利意识,促进残疾人主体正视自身能力,主动参与文化体育活动。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公众不再把残疾人看作个人的不幸,将解决残疾人问题归咎于家庭责任或是慈善道义,而是着力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帮助残疾人提高社会参与度;另一方面,残疾人主体充分认识到平等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的权利,增强参与意识与权利意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积极参与文体生活、融入社会,从而增强个体的平等感、尊严感与自信心,提升生活质量与幸福感。
二是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财政投入。一方面,政府应当承担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财政责任,中央政府明确对该领域的专项资金拨付,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并通过福彩、企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资;另一方面,实行专款专用,将文化体育事业的指标纳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保证该领域福利费用落到实处。此外,还应当厘定国家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确保政府责任的履行。
三是缩小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在区域与城乡间的发展差距,实现福利的公平性。尽管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快速发展,残疾人整体文体活动参与率不断上升,但省份之间、城乡之间在文体资源供给上依然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在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享有文化体育参与权利的同时,更要注重群体内部福利供给的平衡性与协调性。政府应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组织领导、给予专项扶持等措施,将发展资源向文体活动参与率低、文体事业发展缓慢等地区倾斜,以缓解供需矛盾,提升地区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与覆盖面。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专业团队的培育。第一,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关注和参与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生活提供便利。第二,在高校开设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对现有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者和指导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现有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优惠政策降低残疾人文体工作者流失率。第三,着力开发残疾人文化体育产品,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专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