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法律诊所的创新发展路径

2019-08-13 06:17李明泽陈雅沈妤斐张子晗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激励制度法律援助创新发展

李明泽 陈雅 沈妤斐 张子晗

摘 要:相关高校应当将法律诊所模式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结合,将法律诊所模式的教学目标定位于实现学生的能力培养。同时,还应当大力培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各类激励制度,积极为这一教学模式提供各种支持。进而推动我国实践型法学教育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激励制度;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5.5;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58-02

作者简介:李明泽(1999-),男,汉族,江苏常州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陈雅(1999-),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沈妤斐(199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张子晗(1998-),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尹维达(1973-),男,汉族,江苏泗阳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从事研究方向:刑法学,法伦理学研究。

一、引言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其存在的意义便是解决社会纠纷,服务社会发展。一名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的养成,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要充分的社会实践经验和法律实务能力。而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法律教育过于重视单纯的理论学习,实务能力的缺乏使许多法科毕业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难以胜任。“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的重点在于对学生持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学会寻找、分析、解释、使用法律的能力。”[1]然而,自本世纪初我国引进法律诊所模式以来,我国法律診所教学却并没有能够完成实践教学的核心任务,就是锻炼“学生能力培养”。高校在如何开展法律诊所的问题上,更应该大胆创新方法,利用现有政策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走在实践型教育的前列。

二、高校法律诊所的现实困境

我国高校开展法律诊所模式相对较晚。到2000年我国顶尖重点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才开始引进高校法律诊所相关课程。时至今日,我国绝大多数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都开设了此项课程。开设高校数量增加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国内法律诊所的发展模式还很不成熟,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教学资源的缺乏使该模式难以长期开展

反思现阶段法律诊所教学实践,最大的问题不外乎是教学资源的缺乏。目前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老师都是教师兼律师的身份,而引导学生参与到法律诊所的活动中,可谓是费时费力。一方面这种教学方法不能在短期内给学生带来大量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很难给授课老师带来职业上的收益。高质量案源的缺乏也是另一大实际困难,这里的高质量案源并不是指一些普通的案件,而是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教学意义的案件。正是通过这些案件,学生可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培养业务能力。这也正是法律诊所这一模式相较于传统的理论教学最大的区别。

(二)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的代理身份及业务能力的问题

法律诊所模式教学内容主要是通过在教师引导下,让学生自主参与到处理真实案件处理中,教学的主体是学生,通过处理真实案件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通过采取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如:调查、谈判、辩护等能力。但是,在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代理身份如何明确制约着教学工作的开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代理身份的有关规定给学生代理案件造成了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我国对法律从业资格要求较高,学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人。学生群体的业务水平层次不齐,部分当事人对学生的业务能力持质疑态度。这也是面临的现实问题之一。

三、高校法律诊所的创新发展途径阐述

根据我国高校法律诊所目前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诸多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借鉴国外高校法律诊所的发展模式或是将法律诊所模式等同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充分地结合现有的政策,发挥其最大作用,才能走出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高校法律诊所发展的契机

法律援助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有着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重要举措。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笔者认为,倘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资源,可为法律诊所的发展营造契机。

1.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应以法律援助为根基

法律诊所教学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于法律援助,通过这种方式有效的解决了教学工作案例资源短缺、学生代理资格不合规、资金短缺等教学难题,而且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真实法律案例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可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实现“学生能力培养”实践教学核心目标。

2.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学生代理身份问题

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性解决了学生代理的合法性问题。《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政府只能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并不能作为普遍的实际运作主体。法学院校不但具有志愿服务责任而且具有法学优势资源,作为社会组织合情合理的承担法律援助的社会责任。虽然我国目前不能像美国一样以“准律师”“无证司法参与人”。[2]等方式确认法科生的代理资格,但是,通过教育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即可解决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代理身份。

3.法律援助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案源和经费

美国大学法律诊所服务宗旨在于为地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以得到了迅速发展。[3]。将法律诊所教学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可以得到充足的实践教学案源,还能解决案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法律援助是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其办案经费由政府财政支持。但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与执业律师办理普通案件的代理费相比相去甚远。大多数执业律师并不愿意接手法律援助案件,但这却为高校法律诊所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案源。而政府的财政投入即可解决诊所办案经费短缺的问题。所以法律诊所采用法律援助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不但为学生创造了实践平台,而且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力量支持。

4.参与法律援助利于达到实践教学的核心目标

以法律援助为基石,法学教育获得了服务于社会的平台。法律援助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学生在为贫弱个体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增强自身专业能力的运用,而且更能培养学生良好法律品德素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的重要教学目标就是锻炼法科生扎实的业务能力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高校应完善激励制度为法律诊所提供保障

学科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虽然法律诊所教学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而不是办理案件,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只是将案件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教师仍处于核心地位,培养一批业务能力过硬的“双师型”队伍是推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发展的动力和保障。当前,职称评定机制是激发教师积极性的主要手段,这一评判标准不利于提高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当逐步提高在职称评定中教育教学工作的地位,使教师安心于教学工作。对法律诊所教学这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但意义重大的实践教学工作,需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充分激发教师对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

四、结语

将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相结合,是目前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冲破困境获得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高校更应该充分发掘现有政策条件,将教学目标聚焦于法科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良好品德的提升。教师队伍是决定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成果的关键。高校要调整考评奖励制度,激励教师将心力专注于教育教学,为我国法律诊所教学持续发展创造持有力条件。

[ 参 考 文 献 ]

[1]谢梅.论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发展路径[J].实验技术管理,2018(6):182-184.

[2]刘晓兵.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3-68.

[3]袁翔珠.论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以密西根州立大学为力[J].大学教育,2016(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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