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背景下报纸版权保护问题探究

2019-08-13 08:49姚纽蒙杨思思
出版广角 2019年12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三网版权保护

姚纽蒙 杨思思

【摘要】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当前,三网融合丰富了作品的传播路径,但也带来了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报纸版权的保护,将有助于推动报纸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本文则试图对报纸版权保护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三网融合背景下报纸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创新提供相应参考。

【关  键  词】三网融合;报纸版权;《重庆日报》;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姚纽蒙,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杨思思,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

【基金项目】湖北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科研基金研究项目(2017YB04)。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12.012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通过技术改造,提供语音、数据、图像等多媒体信息通信业务,并完成与之配套的体制机制建设与产业改造。从国家战略视角来看,这不仅仅是相关技术的叠加,而是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信息、服务、生产等诸多领域需求的变革。三网融合之下,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方式更加多元,受众获取具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也变得越发容易,传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面临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对报纸版权保护所涉及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进而为三网融合背景下报纸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创新提供相应参考。

一、三网融合时代报纸版权保护的拓展

传播技术的更新与发展对著作权的法律制度有着关键性的影响。三网融合对著作权的理念与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同时也大大延伸了著作權人的权利。首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展。三网融合背景下,以往分散于各独立平台的资源得到深度集中,图片、文字、音乐、视频、游戏、广播电视等资源能够在网络范围内进行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分享,资源的受众人群增加,内容的点击量、浏览量也随之增加。内容资源成为稀缺资源,其商业价值也更加明显。内容资源在过去以作品形式存在,而三网融合背景下,其被分解成多个不同的著作权保护内容,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范围更广,而内容的作者也能够实现多元化获益。其次,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得到强化。三网融合的条件下,内容资源的稀缺性更高,相应的授权价格也不断上升。内容资源的传播渠道经融合后,覆盖范围更广,侵权的影响力也更加明显。因此,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额度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增加了侵权行为的成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侵权行为。内容资源的授权价格增加,也推动了互联网著作的正版化发展,这一现象使得著作权人的优势地位更加显著。总的来看,三网融合时代,著作权人能够从更多的途径获取更多效益,著作权得到扩张。

二、三网融合时代报纸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重庆日报》于2014年3月12日公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说明》,这一举措让报纸版权问题再一次进入大众视野。从理论视角来分析,当前的版权法律体系都是以传统媒体的传播特征来进行设计的。然而网络和传统媒体存在显著不同,必须要对当前的版权法律进行革新。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诸多侵权盗版问题颇为严重,而所涉及的报纸版权法律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关键武器。只是目前的版权法律设计存在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保护效应。

1. 法律原有漏洞更加凸显

(1)“合理使用”条款适用性弱。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条款的适应性就会显著下降。例如,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这一条,其在网络媒体环境中的界定较为困难,许多新媒体用户打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幌子,将大量报纸新闻上传至微信、微博等平台,经过较长时间的转载,在获得一定量的粉丝和一定影响力后,其就能据此进行广告,进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站长之家”网站就大量使用了《重庆日报》的新闻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微博、微信等相关媒体用户开始对《重庆日报》新闻进行相应的转发,这很容易形成病毒式传播效应,使得报纸的发行量显著下降,广告收入也随之减少,带来极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设计的最初目的,就是让人与权利人之间能够从利益上实现平衡,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该平衡被明显地打破,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设计目的也将很难达成。

(2)“时事新闻”立法存在纰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网络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当中,时事新闻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杂志等媒体报道,且是真实的时事消息。事实上,时事新闻需要从字数层面以及构成要素上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解释条款并未对其做出准确释义。这会导致时事新闻在具体实践中,其适用范围被加以放大。同时,还有一些网络媒体对时事新闻的内涵进行曲解,进而毫无约束地转载相应的报纸新闻,这必然会严重侵害纸质媒体的权益。例如,《重庆日报》投入了大量精力去抢发时事新闻,网络媒体却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新闻资料后,最大限度地做到同步报道,由此将转载的文章迅速扩散至全国,其中也包括该纸质媒体的受众区域。于是,《重庆日报》花费时间精力去报道的时事新闻却成为其他网络媒体的助力器,报社的权益必然会遭受极大的损害。

(3)报社维权主体身份存疑。通常,在报纸媒体版权遭遇侵权时,报社可以作为主体展开维权活动。然而,从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容来看,报社的维权身份并非总能被认可。因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如果是作者的投稿,或者由报社约稿的作品,其网络传播权则由作者所有。也就是说,当网络媒体对《重庆日报》中的这一类型作品进行转载时,作者将拥有决定权,而《重庆日报》报社则不具有这种权利。这意味着当作品被转载之后,报社并不能展开维权。即使报社应用了“著作权声明”,那也仅仅将作者权力转移至报社,而后者的责任却没有显著提升,自然就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可知,针对相关作品的维权,报社作为维权主体,其身份的合法性也没有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2. 著作权纠纷呈现多样化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传播技术的每次进步,都会给其带来深刻的影响。当信息传播技术革新之后,信息的传播会变得更为快捷,传播的区域也更为广泛。此时,一些信息应用者就可以借助新的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作品,而不再进行购买。另外,在新技术支持下,相关作品也能被更多的人接触,进而对作品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使用,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变现就有了更多路径。与此同时,在新技术的影响下,侵权方式也会更新,维权难度亦会显著提升。三网融合之下,著作权扩张的同时,相应的侵权纠纷和保护问题会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对著作权保护工作进行相应的完善。

3. 惩戒条款法律威慑不足

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关键条款,然而该内容也存在相应问题。第一,可执行性较低。权利人的损失很难被明确,对于一篇新闻作品,如何分析它给报社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困难的。因此,侵权人违法所得很难被界定。第二,惩罚额度不高。当前,这一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最高可达50万元。然而,相对于报社所需投入的大量诉讼成本而言,这种赔偿额度显然很低,可以说是得不偿失。鉴于此,该惩戒条款很难对侵权者造成威慑。而从侵权媒体视角来看,即使被起诉,他们也毫不担忧。当前赔偿金额较低,赔偿判定相对困难,所需周期较长,均成为侵权媒体对惩戒无所畏惧的缘由。

三、三网融合时代报纸版权保护的完善策略

1. 完善现行制度,强化保护体系

(1)内容转载的版权维护。第一,要注意有关网络转载的法律边界问题。为有效保护版权,《重庆日报》在发表文章时一般都会清晰标注“转载必须要得到允许”的声明。从法律层面来说,这就规定了其他传媒单位不能进行转载,因为法律明确指出,当著作权人做出声明后,只要是转载,就需要给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该做法也规定了网络媒体不能对该报刊内容进行免费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中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给出声明不能转载的,若要上传或者使用这些作品,必须要给出出处,同时需要支付著作权人相关的报酬。然而该条款执行起来却相对困难,其法律调研也有较大的成本。所以,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涉及的这些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的完善细化。第二,应明确报社“不得转载”的声明效力。目前,报社不得转载的声明,从法律层面来说,具有保护效应,然而也有颇多限制。如果报社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那么该声明就能很好地保护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如果著作权是归作者所有,那么该声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重庆日报》报社在作品发表之前必须要和作者提前进行沟通,明确稿件的权利拥有方。针对外部投稿人,需要通过支付稿酬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报社的内部员工,针对非职务性作品,同样需要支付相关的稿酬。而针对互联网媒体的应用,则需要构建高效的沟通机制。

(2)一稿多投的版权保护。一稿多投的法律概念,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分配问题。它涵盖了著作权人的投稿、发表形式、发表人归属等相关权利,而这些都需要著作权人进行选择。从法律层面上说,一稿多投没有限定,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针对一稿多投行为还从时间层面进行了描述。显然,基于这种时间的限制,很难彻底解决一稿多投问题,由此还会引发著作权的混乱。为有效减少和杜绝这样的问题,《重庆日报》在版权管理方面引入合同机制,与作者签署相应的合同,从而对一稿多投的问题进行有效制约。

(3)时事新闻作品报道的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明确了时事新闻没有所谓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针对时事新闻的侵权认定,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实现。然而,新闻作品的特色化报道以及深度评论、新闻的文字格式、新闻图片等都具有著作权属性。因此,《重庆日报》深刻认识到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价值,在报道时事新闻的时候进一步提高新闻的内容深度,针对时事新闻进行特色化分析,如记者的特色点评、描述以及内在联系解读等。同时,在报道的时候注意对新闻的文字格式、图片,以及影音和界面等突出自身的平台特色,从而使自己在版权保护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4)报纸版式设计的保护。有关报刊版式设计权利的法律问题,可以从电视节目中的判例中获得灵感。版式设计具有多元性,而且还具有相应的互通性属性,而司法判定工作又是一种感性方面的认识,有关技术方面的判定则相对有限。因此,无论是律师,还是相关法律部门,都会面临较大审理压力。当前,法律只能对杂志版式进行相应的保护,有关报纸的版面界定却相对空白,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完善。当前,针对设计问题的侵权判定很多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展开的,由此来惩罚恶意抄袭的竞争对手。《重庆日报》在进行版式设计的时候可突出自己的品牌特色,设计具有显在平台特点的板式,进一步提高版式辨识度。

2. 强化自身意识,完善版权保护措施

对于《重庆日报》而言,报纸版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好自己的版权;二是防止自己所属产品侵犯他人的版权;三是做好自己版权产品的开发和变现。不管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要求我们转变现有观念,强化自身意识,通过完善的保护体系和技术手段,增强版权的保护。首先,要树立以内容版权为核心的产品竞争意识,全面加强版权知识的学习,既要保护自己的版权,也要防止自己侵权。其次,成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某一个采编部门统一负责报社内容版权的管理、保护、版权交易、版权开发等一系列工作。在制定详细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版权合作规范,加强版权管理。再次,积极提高版权保护技术水平。及时监控、有效取证是版权保护的前提,当前,报社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监测取证系统,随着三网融合的不断深入,报社可在现有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技术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强化监测体系。最后,多手段、全方位加强侵权行为追责。应采取重点处理侵权突出问题、对外委托版权保护服务机构、建立报社内部编辑记者举报侵权奖励制度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外部机构和个人违规使用我方内容产品的打击力度。

3. 提升司法能力,强化法律救济

第一,对三网融合等相关新技术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这些技术对著作权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应用辩证观点,对三网融合技术进行审视。第二,基于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是三网融合可能带来的全新侵权问题,现行的法律显然很难覆盖,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对案件进行审判,积极推动正版作品的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良好的保障。第三,对著作权属于绝对权性质进行明确,要对这种权利的区间进行界定,在和信息技术进行融合时,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第四,将司法审判和国民经济发展进行良好融合,慎重使用“避风港原则”。另外,同样要慎重使用“红旗原则”,防范行业的竞争受到制约。第五,要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作用,对相关矛盾和纠纷进行良好的化解。比如,中国作协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设立了合作机制,成立了包括知识产权专家、律师、版权管理专家和著名作家等成员在内的调解委员会,发挥了良好的协调作用。第六,结合著作权人需求,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救济,当技术标准、管理体制等已经很难适应著作权保护和行业发展之时,需要对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给予良好保护,为他们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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