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7月12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25号),明确此类情形下,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清算方式及划转去向。
根据通知,为建立健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计算公式为:
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对此,《暂行办法》明确了2类划转去向。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同时,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暂行办法》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根据《暂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拨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的指导和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拨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此外,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两部门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暂行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