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言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制度。上海历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18年前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显然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修订条例的呼声日益强烈。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殷一璀主任参加视察并听取情况汇报,肖贵玉副主任多次参加调研并提出指导意见。为推进此项立法,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并与起草部门同步开展调研,组织标准化立法有关课题研究,请提出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组织专家研讨会,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走访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服务企业,赴苏浙皖听取三省人大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立法协同的意见,聚焦立法重点召开专题讨论会。5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赴标准化服务企业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全面修改总结提升
据统计,目前本市地方标准总数达到898项,每年制修订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需对原有规定作出调整。
落实国家改革战略、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2015年3月,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构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2017年11月修訂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全新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位法,有必要全面修改条例。
固化上海经验、助推创新转型的需要。标准决定质量,高质量发展是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应有之义。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在标准化管理机制创新、区域合作、标准化示范试点创建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及时总结完善,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特大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废旧立新补齐短板
条例修改主要遵循三条思路。
目标导向。力求科学规划标准化工作路径、全面补齐标准化制度短板,聚力打造“上海标准”这一“上海品牌”,更好地为全国改革发展大局服务。
问题导向。条例所确立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较为滞后,如缺少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标准也是运用管制而非放开搞活的思路,修改中有必要融入标准化管理的新理念、新要求。
需求导向。立足于落实国家要求,不简单照搬上位法,着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把经本市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完善。考虑到本次是对条例进行框架性、整体性修改,因此采用废旧立新的形式。
增加供给优化程序
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监管和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理顺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标准化工作的范围涵盖标准化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等。为更好地推动标准化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发布的推荐性标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细化制定范围,明确地方标准以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优化制定程序,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结合本市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的试点经验,允许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或者服务的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
规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有助于发挥市场力量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条例(修订草案)规范了团体标准制定,提出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当响应市场和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规范了企业标准制定,提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依据;明确了奖励激励机制,提出对于通过指标比对验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
推进标准应用与推广。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标准代表着政府提升特定领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导向,为推进标准的应用与推广,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落地;明确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后,应当自我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从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上海标准”评价制度,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推进交流合作。国家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专设一章,推动标准“走出去”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鼓励本市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标准,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在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评价结果互认。
加强监督提升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立足本市实际,将监管与服务作为推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抓手。在监管方面,加强对本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明确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通过督促、考核评价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加强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监管,明确由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在服务方面,加强信息披露,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每年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推进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等事项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