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张祝利 钟 伟 韩梦遐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时,其动力装置运转和维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润滑油和燃料油的泄漏而产生舱底油污,渔民往往使用混合了清洁剂的淡水对机舱底油污进行清洗,从而产生舱底油污水。油污水处理设备是重要的渔船防污染设备,其性能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经处理的舱底水是否能符合要求后才能排入水体。本文根据近年来调研和监督检验结果,分析该产品的质量现状,查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提供借鉴。
截至2017年底,国内获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渔船油污水处理设备生产企业共有20家,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湖北等省市(区),这些企业大多为年产值数千万以下、人数不足百人的小型个体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生产的渔船用油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一般在0.1m3/h~ 1m3/h之间。各地区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见表1。
渔船油污水处理设备可遵循的国内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15ppm舱底水分离器》(GB/T 4795-2009),该标准对应于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07(49)决议——《修订的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要求》。根据该标准规定,舱底水分离器应能分离含油量在0%~100%的油污水,能分离含乳化混合液含量为6%的油水混合液,且当分离器的供入液发生从含油的水到油、或从油到空气、或从水到空气的变化时,其排出水含油量仍应不超过15ppm。另外,分离器受压容器的强度应能承受1.5倍设计压力,分离器组装后的密性应能承受1.25倍设计压力,各部件应无渗漏,无结构损坏和永久变形,安全阀或其他超压保护装置,其开启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05倍时应能动作。
《15ppm舱底水分离器》(GB/T4795-2009)规定了对渔船油污水处理设备的试验系统、程序和方法。试验系统由清水柜、油柜、泵、连接管路、观察窗、空气吸入阀、不同量程的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计和阀门等构成,组成了较为复杂且精密的试验台位,在油柜、水柜中应设置加热装置,在供液管路上分别设置的油、水量的流量计、压力表和温度计精度均不应低于1.5级。试验用的淡水,在20℃时相对密度应不大于1.015,试验液体A为分别在15℃时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98的燃料油(重油),试验液体B为在15℃时相对密度不小于0.83的轻质油,试验液体C为油和淡水的乳化混合液。试验系统见图1所示。
表1 各地区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表
图1 试验系统图
试验开始前,应对试验液体A和B的密度、水的密度进行测定并确认符合标准要求。试验时输入分离器的油水混合液应保持不大于40℃的温度。样机在整个试验期间不得中途维修或更换零部件。输入分离器的油水混合液在处理过程中不得稀释。输入分离器的油水比例由流量计测定,同时从分离器前供液管路上的取样点将混合液放入量筒静置片刻后,检验油水比例。在整个试验过程中,额定处理量不小于1m3/h的分离器,其排出水压力应大于0.12MPa,小于1m3/h的分离器,其排出水压力应大于0.07MPa。每次提取试验水样之前,应将取样旋塞打开,放泄1分钟以上,然后取样。盛装试样的取样瓶应加以密封和标签,然后送交具备法定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分析。
2017年度,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抽样检测了20家渔船用油污水处理设备生产企业产品。主要检测项目为6%试验液体C试验、受压容器强度试验、密性试验、电控制箱试验和标志等五个关键性指标。具体抽查检测项目和试验要求见表2。
检测结果与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下:
“6%试验液体C”试验项目,是产品最关键的考核指标。试验时,向分离器样机输入6%试验液体C,使其达到稳定状态并保持150min,其中第50min、第100min和第150min试验停止时分别从分离器的排水口取三个水样,然后测定水样含油量。经检测,抽样的20家企业生产的20台样机中,有7台样机经处理后排出水含油量超过了15ppm,其中,第50min所取水样的含油率为29.9ppm~142.7ppm,第100min所取水样的含油率为33.9ppm~96.2ppm,第150min所取水样的含油率为17.8ppm~122.0ppm,均大幅超标,最高的测试值达142.7ppm,接近标准规定值的10倍;另有13台样机试验所取水样的含油量测试值在0.1ppm~9.1ppm之间,均能达标。样机处理能力测试结果见表3。过滤膜的选用不当使得产品对乳化油的处理能力差、装配精密度不高导致内部泄漏等因素,是造成测试值不符合要求的主要原因。
“受压容器强度”试验考核分离器内腔的强度应能承受1.5倍设计压力。该项试验及下述的“密性”试验依据《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强度和密性试验方法》(GB/T 11037-2009)执行。试验时用清水将样机充压,以不超过0.2MPa/min的升压速度,先后缓慢升至0.5倍工作压力、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然后再降至工作压力。试验至各个压力值时,均停止升压并仔细检查样机有无渗漏、异音及明显变形等异常现象。检测结果显示,有1台样机发生容器连接管由于连接方式不牢固而导致脱落现象。
“密性”试验则考核机体和管路组装后是否能承受1.25倍设计压力。试验时,将样机采用液压方法充压并压力缓慢升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应小于3min,然后检查有无泄漏现象。检测结果显示,有1台样机容器连接件因紧固件安装不紧密而出现严重泄漏现象。
当处理过待排出的水含油量超过15ppm的要求,则电控箱应具有泵启动停止排油控制功能,将这类废水排回舱底,避免超标水的排出。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1台样机的电控制箱功能形同虚设,设备运转过程中电控箱排油控制功能未能正常工作,无排出水含油量超标停泵或排回舱底的控制功能。该台设备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
表2 抽查检测项目表
表3 样机处理能力测试结果表
为了更好地识别产品信息,按照《15ppm舱底水分离器》(GB/T 4795-2009 )标准要求,每台产品应在醒目的部位设置永久性耐腐蚀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注产品型号和名称、主要技术规格等信息。但检查发现,共有14家企业样机的铭牌上未标明外形尺寸或总重量。这部分企业对产品标识不重视,铭牌设计上忽视了对外形尺寸或总重量的标注。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技术规范或指定标准的全部要求,因此,产品型式试验是船用产品检验的关键环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实施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明确,与认可检验有关的试验应在产品制造厂或检验机构指定或同意的场所进行,如在制造厂进行试验时,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渔船油污水处理装置检验依据标准为MEPC.107 (49)决议和《15ppm舱底水分离器》(GB/T 4795-2009),标准中对试验台位和方法提出了较高要求,试验时,轻/重柴油、活性剂及氧化铁等试验介质通过精密流量计、压力表的精确调配及混合,以及水样通过气相色谱仪的准确分析,才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经调查,目前大部分渔船油污水处理设备生产企业的现有试验台位均不能满足标准规定要求。由于该产品性能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水域环境保护,因此建议对该类重要产品的型式试验,应交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来完成,以确保型式试验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防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
从监督检验结果可见,渔船用油污水处理装置质量堪忧。且该产品销售市场存在恶性竞争,小企业通过压低产品价格以投购买方所好,而该产品因不会对渔船船主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往往选择价格更低的产品以应付船舶检验。据了解,目前一台合格的产品(含油份仪)价格均在12000元以上,但目前市场上3千至5千元的设备(不含油份仪)却较为畅销。根据《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MEPC.107 (49)决议(2003年7月18日通过)规定,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包括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仪)和自动关停装置。因此,不含油份仪的舱底水分离器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它将导致处理后还超标的油污水仍然排放并污染水体。因此,建议主管机关建立长效质量监督抽查机制,通过加强对生产企业和渔船实船的监督抽查力度,整顿行业市场,进而推进国家环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1月1日联合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于2018年7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包括渔船在内的所有船舶向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及内河排放含油污水等的监督管理。该标准对沿海渔船机器处所油污水的排放要求是,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经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水的含油量不得超过15mg/L,且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也可将未经处理的油污水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400总吨以下船舶自2018年7月1日 起 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经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水的含油量不得超过15mg/L,且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规定处理后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9年发布实施的《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规定,400 总吨及以上的渔船,应装有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小于400总吨的渔船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或渔船正在航行时,经认可的滤油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可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渔船技术规则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内河渔船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如此。由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一经颁布则必须贯彻执行。而验船师日常的渔船检验,则主要依据行业内发布的检验技术规则,因此,建议尽快修订相应的内河和国内渔船法定检验规则,保持技术内容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一致性,以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