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9月,陈大姐的女儿晓晨(化名)因身体不適到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村卫生室就诊,医生给予输液治疗,晓晨症状加重于当晚死亡。陈大姐认为该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郑某)诊断错误,导致其女儿死亡。但该村卫生室认为晓晨是在某县中医院抢救时死亡,与卫生室无关,不愿意赔偿。陈大姐家庭条件极其困难,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崔莉君承办此案。该案一审过程中,在双方各执一词下,崔律师拿出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崔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结合法律和法医鉴定书指出,卫生室对晓晨仅是简单询问病史,没有相应的鉴别诊断,就给予输液治疗,属于错误诊断,盲目治疗。法官采纳了崔律师的意见,认定卫生室存在医疗过错,应就其医疗过错对晓晨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村卫生室、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以为二审判决后事情应该得到妥善解决,但该卫生室、郑某就赔偿数额上并不想一次付清,这样陈大姐能否领到赔款及领取赔款的时间都无法确定。况且陈大姐及其家庭在案件诉讼中已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周期漫长的赔偿过程已无力支撑。经过崔律师的不懈努力,近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由该村卫生室、郑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161406.80元,并当场付清。
[评析] 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应认定卫生室存在医疗过错,应就其医疗过错对晓晨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女童遭遇医疗事故后,家属及时找到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办案律师走访调查、委托相关机构鉴定,及时、高效、妥善地化解医疗纠纷,实现医疗纠纷的“案结事了人和”,努力构建了和谐医患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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