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亞帥
(首都師範大學甲骨文研究中心)
“有”的代詞用法可以上溯至殷商甲骨時期,對於這一問題前修時賢頗多論及。但對“有”作代詞的具體語法功能還有不同認識,多數學者認爲用作指示代詞,也有學者提出“有”可以用作第三人稱代詞。本文以甲骨卜辭“受佑”①卜辭中的“”可隸定作“有”、“侑”、“又”,在第二期之後逐漸被“ ”代替。本文所討論的“受佑”中的“”應隸定作“有”,爲行文方便,在文中徑直隸定作“有”,列舉辭例時按原字形隸定。爲研究對象,從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的語法規則、“有”的指代意義以及相關卜辭的類型化分析三個方面,考察“有”在卜辭中的代詞用法。
“有”在古漢語中的代詞用法學界早有論及,劉淇的《助字辨略》在“有”字頭下有如下論述:“《後漢書·二王仲長統傳·論》:‘或推前王之風,可行於當年;有引舊弊之規,宜流於長世。’此‘有’字猶云‘或’也。”在“或”字頭下指出:“《詩經·豳風》‘今此下民,或敢侮予’,此‘或’字猶云‘誰’也,不定其誰何,故云或也。”②劉淇著,章錫琛校注:《助字辨略》,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版,頁175、279。馬建忠《馬氏文通》(實字卷之四):“凡記人物之有無,惟有止詞而無起詞,約指代字篇内,‘有’、‘無’兩字或以爲代字者,以其隱指某人故耳。”③馬建忠:《馬氏文通》,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頁179。他們已經將“有”看作不定代詞。
對卜辭中“有”的代詞用法最早論及的應是吴其昌先生,他在《殷虚書契解詁》中指出“”用作“此”,在卜辭中如云“受佑”“受年”謂“受此佑”“受此年”也;如云“擒犬”、“獲魚”謂“擒此犬”、“獲此魚”也。④吴其昌:《殷虚書契解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頁10。同樣認爲“有”在卜辭中用作指示代詞的還有倪德衛先生,他在《早期上古漢語中動詞“有”的代詞性用法》中指出:在名詞性短語“有X”中,動詞“有”具有代詞性或指詞性的形容詞用法。田獵卜辭“擒有鹿”、“擒有豕”中的“有鹿”、“有豕”指存在於某地亦即某地所有之鹿或豕;“射有豕”、“射有鹿”即射某地之鹿或豕。“受有年”、“受有佑”等中“有”的性質相似,在所有者或所存在之處不必指出或無法指出時,“有X”之“有”幾乎可以説等於This/That。①轉引自裘錫圭《説“凡有疾”》。參見裘錫圭:《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頁383—384。陳夢家先生在分析卜辭中的人稱代詞時指出:“‘’可能是第三人稱,相當於《周書》之‘厥’,西周金文之‘氒’。”②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97。裘燮君先生對“有”的代詞用法進行了系統研究,認爲在先秦漢語中“有”可以用作第三人稱代詞和指示代詞③裘燮君:《先秦早期文獻中“有”字的代詞性》,《紀念王力先生九十誕辰文集》,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頁304。;至於卜辭中的“受有佑”,裘燮君先生認爲若“受”字或表示得到、接受的意義,“有”字就代表授佑者;若“受”字表示授予的意義,“有”字就代表受佑者。無論哪種情况,“有”字都用爲第三人稱代詞,“受有佑”表示授他佑,或表示受他佑。④裘燮君:《商周虚詞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版,頁19。近年來,袁金平先生和蔣玉斌先生對商周文獻中“有”的代詞用法也有論及。⑤袁金平:《新蔡葛陵楚簡“大川有”一語試解——兼論上古漢語中“有”的特殊用法》,《語言學論叢》第四十二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頁367;蔣玉斌:《從卜辭“有某”諸稱看“子某”與商王的關係》,《第二届古文字學青年論壇論文集》,臺北:中研院史語所,2016年1月,頁175。綜合以上各家觀點,“有”在卜辭中用作指示代詞當無異議,但是“有”是否可以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還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由於提出“有”有第三人稱代詞用法的學者往往以“受佑”爲例,下面我們就以此爲對象進行探討。
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是古漢語的一個重要語法規則,在殷商甲骨刻辭中也是如此,例如:
(1a)乙巳卜(以上在反面),貞:禱⑥此字從冀小軍先生釋。參見冀小軍:《説甲骨金文中表祈求義的字——兼談字在金文車飾名稱中的用法》,《湖北大學學報》1991年第1期,頁35。于上甲,受我佑。
(1b)勿禱于上甲,不我其[受佑]。 (《合》1171正反 典賓)
王占曰:吉,其受。(反面) (《合》6473正反 典賓)
(4a)貞:祖辛不我害。
(4b)貞:祖辛害我。 (《合》95典賓)
(6a)己未卜,争貞:王亥咎我。
(6b)王亥不我咎。 (《合》7352正 典賓)
(7)方不我圍。 (《合》6680典賓)
(8a)戊申卜,争貞:帝其降我艱。
(8b)戊申卜,争貞:帝不我降艱。(《合》10171正+《合》14293+《乙補》6530③蔡哲茂:《〈殷虚文字丙編〉新綴第二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7年5月17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1561.html)。)
以上否定句中,代詞賓語“我”均置於動詞之前。關於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這一語法規則,管燮初先生認爲在刻辭中是正例,没有例外。④管燮初:《殷虚甲骨刻辭的語法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53年版,頁16。楊樹達先生也曾指出“句中有否定副詞而賓語前置”;⑤楊樹達:《積微居甲文説》,《楊樹達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頁89。陳夢家先生則認爲:“不是一切附有否定詞者皆可以先置賓語,而在此等句中賓語之先置尚有其他條件,易言之,在兩種條件下才可以先置賓語,即1.祇有在否定詞是‘不’之句中;2.祇有在有人稱代詞‘我’的句中。”⑥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頁102。沈培先生對這一觀點進行了糾正,指出代詞賓語前置的否定句並不限於“不我”句,否定詞也可以是“勿”,代詞賓語也可以是“余”、“爾”。⑦沈培:《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版,頁22。後來,又有學者提出代詞賓語除了“我”、“余”、“爾”之外,還有“汝”⑧張玉金、楊逢彬均將“女”讀爲“汝”,看作第二人稱代詞。參見張玉金:《甲骨文語法學》,上海:學林出版社2001年版,頁26;楊逢彬:《殷墟甲骨刻辭詞類研究》,廣州:花城出版社2003年版,頁201。。例如:
(9)己酉卜,王貞:師不余其見。 (《合》20391師小字)
(10)王占曰:吉,鼄勿余害。 (《合》809正 典賓)
(11a)貞:祖乙害王。
(11b)[祖乙]弗害王。王占曰:吉,勿余害。(《合》13750反+《乙》886①林宏明:《醉古集——甲骨的綴合與研究》(第248組),頁283。典賓)
(12)戊戌卜,雀貞:王曰侯豹:逸②王子楊先生認爲這裏的“逸”作語氣詞,相當於“俞”。參見王子楊:《説甲骨文中的“逸”字》,《故宫博物院院刊》2011年第1期,頁48。,余不爾其合,以乃史歸。③此條卜辭的斷句參考方稚松先生意見,方先生對其辭義也有詳細説解。參見方稚松:《甲骨綴合十組》,《北方論叢》2006年第3期,頁4。(《合》3297正 典賓)
(13)癸卯卜,貞:不汝得。 (《合》439+《合》21791④黄天樹:《甲骨拼合集》(第48組),北京:學苑出版社2010年版,頁52。賓三)
在以上否定句中代詞賓語“我”“余”、“爾”、“汝”等均置於動詞之前。看來,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的語法規則不限於“不我”句,應該是一個通律。但是也有學者指出否定句中有代詞賓語後置的情况。管燮初先生便對原有觀點做了修正,認爲:“上古漢語中用代詞作賓語的否定式動賓結構,賓語先置,這是一條規律,但是賓語不先置的例外情况在殷墟甲骨刻辭中就出現了。”⑤管燮初:《西周金文語法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頁73。唐鈺明先生在談及這一問題時指出:“古代漢語否定句代詞賓語前置並非一成不變的鐵則,它只不過是一種處於流變狀態的歷史語言現象罷了,拿甲骨文來説,前置者雖然是絶大多數,但後置現象也已出現。”⑥唐鈺明:《定量方法與古文字資料的詞彙語法研究》,《唐鈺明自選集》,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頁26。後來,喻遂生先生和齊航福先生也分别舉出一些代詞賓語後置的例子⑦喻遂生:《甲金語法札記三則》,《甲金語言文字研究論集》,成都:巴蜀書社2002年版,頁47;齊航福:《殷墟甲骨文賓語語序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版,頁45—47。,我們略舉其中幾例:
(15)貞:曰師毋在兹延。 (《合》5808+《合》1298⑨蔡哲茂:《甲骨綴合集》(第211組),臺北:樂學書局1999年版,頁235。典賓)
(16)貞:兹雨不唯憂我。 (12889=《旅順》579正 賓三)
關於例(14),沈培先生指出否定詞“亡”用作動詞,動賓結構“害我”作了動詞“亡”的賓語④沈培:《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頁24。;關於例(15),張玉金先生認爲“在兹”是介賓結構作動詞“延”的定語⑤張玉金:《甲骨文語法學》,頁212。;沈、張二氏説法可從,因而前兩例不能作爲代詞賓語後置的例證。還有一些有争議的例子,沈培、齊航福先生已作討論,⑥沈培:《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頁25—26;齊航福:《殷墟甲骨文賓語語序研究》,頁48。此不贅述。至於後四例,我們認爲應該看作代詞賓語後置例,但這樣的例子所見不多,正如齊航福先生所言,在卜辭否定句中,代詞作賓語多數前置,尤其是人稱代詞作賓語時絶大多數是以前置爲常。因此,我們可以説,否定句代詞賓語前置雖然不是“鐵則”,但是一個常例,我們可以以此爲參照來判斷否定句中賓語的詞性。
前面我們已經指出“受我佑”的否定形式是“不我其受佑”,代詞賓語“我”前置。這説明“”(有)和“我”的語法功能並不一致,”(有)並非人稱代詞作賓語。
認爲“有”有代詞用法的學者往往以下列卜辭作爲例證:
(24)貞:帝不我其畀②此字從裘錫圭先生意見釋爲“畀”,具有“付與”義。參見裘錫圭:《“畀”字補釋》,《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頁31。土方佑。 (《合》40033典賓)
該卜辭命辭是否定句,代詞賓語“我”置於動詞之前,辭義是“上帝不會給予我攻打土方的福佑”。“土方”表示征伐土方之事,是“佑”的修飾性定語。因此,把“受方佑”理解爲“受到攻打方的福佑”無疑是正確的。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受佑”常出現在複句的結果分句中,例如:
在上述命辭當中,前一分句先言征伐方國之事,後一分句貞問是否會受到福佑。結合這些辭例來看,“伐方,受佑”應該是“受方佑”的複句表達方式。後一分句中的”(有)用來指代前一個分句所述的征伐之事。郭錫良先生在討論漢語第三人稱代詞的起源時指出,殷商時代第三人稱代詞還没産生;從先秦流傳下來的古籍來看,指示代詞“之”和“其”已經逐漸向第三人稱代詞轉化,但還處在孕育階段;並認爲代詞“之”作賓語時,經常用來指示抽象事物,意思比較空泛,例如:
(37)戰于長勺。公將鼓之。(《左傳·莊公十年》)(38)齊師敗績。公將馳之。(《左傳·莊公十年》)
例①[引者按:即上引第(37)例],“鼓之”是“擊鼓進攻齊”,還是“擊鼓激勵將士”呢?莫衷一是,其實“之”就是指示“發動進攻”這件事。……例②[引者按:即上引第(38)例],“馳之”不是“趕着兵車”,而是“趕着兵車追擊齊軍”這件事。①郭錫良:《漢語第三人稱代詞的起源和發展》,《漢語史論集》(增補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頁1—3。
我們認爲“受有佑”中的“有”應該和郭錫良先生分析的“之”相似,用作指示代詞,指代抽象事物,即征伐之事。“受有佑”理解爲“受到攻伐某方國的福佑”。
林義光先生在《文源》中指出:“授、受二字古皆作受,《盂鼎》‘今余其遹循先王,授民授疆土’,授皆作受。”②林義光:《文源》,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版,頁188。楊樹達先生也指出古人以一字兼授受二義。③楊樹達:《卜辭瑣記》,《楊樹達文集》,頁19。關於“受佑”卜辭,除一部分出現了主語之外,很大一部分省去了主語只作“受佑”、“受有佑”或“弗其受有佑”。由於主語的缺失,再加上“受”字一形兼二義,對辭義的理解很容易産生分歧。就目前學界看法而言,“受有佑”的主語既可以是帝之類的授佑者,也可以是“我”或王之類的受佑者,也就是裘燮君先生所説的“受有佑”表示授他佑,或表示受他佑。下面我們對出現主語的“受佑”刻辭進行類型化分析,從而試圖對那些被省去的主語做一推測。
首先,我們來看以“帝”或其他神祇爲主語的“授佑”刻辭:
(41b)貞:帝不[我]其[授佑]。 (《合》6270正 典賓)
(42b)貞:帝不[我]其授[佑]。 (《合》6271典賓)
(45)今早王徝方,帝[授]我佑。 (《合》6736典賓)
(46)□午卜,殻貞:今早王徝方,帝授我[佑]。 (《合》6737典賓)
(47)甲辰卜,争貞:我伐馬方,帝授我佑。 (《合》6664賓一)
(50)貞:帝不我其授佑。 (《合》14190典賓)
(51)貞:帝不我其授佑。 (《合》14191典賓)
(52a)丁未卜,賓貞:成授王佑。
(52b)貞:成弗其受授[王]佑。
(52c)大丁授王佑。
(52d)[大丁]弗其授王佑。
(52e)貞:大甲授王佑。
(52f)貞:大甲弗其授王佑。(《合》5381+《合》1410+《合》1463正甲+《合》1364②蔡哲茂:《史語所考古資料數位典藏系統漏綴一則補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7年10月9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1578.html。典賓)
(53)貞:唐不我[其]授[佑]。 (《合》1316典賓)
(54a)貞:上子授我佑。
(54b)貞:上子不我其授[佑]。
(54c)貞:上子授我佑。
(54d)貞:上子不我其授佑。 (《合》14257+《合》14258①張宇衛:《甲骨綴合第八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11年12月10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517.html。典賓)
(55)貞:上子不我其授佑。 (《合》14259典賓)
(56a)貞:上子授我佑。
(56b)貞:上子不我其授[佑]。
(56c)[貞]:上子授我佑。
(56d)貞:上子不我其授[佑]。 (《合》14260+《合》40446②趙鵬:《胛骨試綴一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16年10月12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6972.html。典賓)
(57a)甲子卜:千授王佑。
(57b)乙丑卜:示授王佑。 (《合》19946師肥筆)
除上列辭例之外,還有一些先言“帝若”或者“帝不若”,再言“受我佑”或“不我其受佑”的卜辭。這些“受佑”卜辭的主語應該也是神祇之類。略舉幾例如下:
(60a)己未卜,亘貞:今早④此字從陳劍先生釋。參見陳劍:《釋造》,《甲骨金文考釋論集》,北京:綫裝書局2007年版,頁127—176。王作⑤李發先生認爲這裏的“作”是虚義動詞。參見李發:《殷墟卜辭中動詞“作”帶賓語現象——兼談“作”的詞彙意義虚化問題》,《古漢語語法研究新論》,重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頁88。比望乘伐下危,下上若,授我[佑]。
(60b)貞:今早王勿作比望乘伐下危,下上弗若,不我其[授佑]。(《英藏》587典賓)
上述辭例當中“授佑”的主語都是帝或其他神祇,動詞“受”當隸定爲“授”。通過分析我們發現這些卜辭往往會出現間接賓語“我”或者“王”。否定句中的代詞賓語“我”需要前置且否定詞用“不”;如果賓語是名詞“王”則無需前置,否定詞用“弗”。另外,這些辭例當中從不見“佑”之前有任何的修飾性定語,也不見“”(有)的出現。
下面,我們再來看以“我”爲主語的“受佑”刻辭:
(77)貞:我受土方佑。 (《合》8478典賓)
(78)貞:我受土方佑。 (《合》8479典賓)
(79)丁亥卜,争貞:我受土方[佑]。 (《合》8480典賓)
(80)貞:我弗其受土方佑。 (《合》8484正 典賓)
上述辭例當中除例(81)之外,動詞“受”和賓語“佑”之間往往出現定語“”(有)、“方”、“土方”等。並且在這些以“我”爲主語的“受佑”卜辭中,否定副詞均用“弗”,這與前面我們列舉的主語爲神祇且代詞賓語前置時否定詞用“不”不同。關於否定詞之間的差異,學界已有深入討論,裘錫圭先生指出否定詞“不、弗”與“勿、弜”之間有明顯區别,前者表示可能性和事實,後者表示意願,①裘錫圭:《説“弜”》,《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頁15。這一結論已經得到學界普遍認可。在此基礎上,有學者進一步注意到“不”和“弗”之間的區别,張玉金先生指出“不”可以出現在前置代詞賓語之前,“弗”無此用法。②張玉金:《甲骨文“不”“弗”異同論》,《甲骨文語法學》,頁44。楊逢彬先生認爲“不”否定的句子中的賓語若是人稱代詞“我”和“余”則賓語一般應前置,但是未見到“弗”否定的句子中有人稱代詞前置的例子。③楊逢彬:《殷墟甲骨刻辭詞類研究》,頁259。張桂光先生指出當謂語動詞帶指人名詞賓語時,對這個動詞的否定一般用“弗”不用“不”;當謂語動詞帶人稱代詞賓語時,對這個動詞的否定一般用“不”不用“弗”。④張桂光:《“受”“”類卜辭否定句中賓語對“不”“弗”選擇的考察》,《華南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頁61。從我們上面列舉的辭例來看,以上學者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這説明代詞賓語前置的否定句對否定詞具有選擇性。
通過對“受佑”卜辭的分析,我們發現當主語是神祇時,動詞“授”之後往往會出現間接賓語“我”或者“王”;當主語爲“我”時,動詞“受”和“佑”之間往往出現“有”或者方國名。通過這樣的類型化分析,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推測:“受佑”的主語均是“我”或者“王”之類的受佑者。這一結論正好與常見於無名組、何組和黄組的慣用語“王受有又”一致,只是在這些類組中代詞“”被“”代替,常寫作“王受又又”或者是合文形式的“王受”。
爲了表述清晰,下面我們以表格形式對“受佑”卜辭的表達方式進行類型化分析:
主語 謂語 間接賓語 定 語 賓語 否定詞 語 序神祇___我授受___________我____________王—_____—方國名/有____________佑___不 代詞性間接賓語前置___弗 名詞性間接賓語後置弗
結論如下:
1.當主語是神祇時,動詞“受”表示授予義,動詞之後出現間接賓語“我”或者“王”,但並未見“有”或者方國名作爲賓語“佑”的修飾性定語。否定貞問時,代詞性賓語要前置,否定詞用“不”;名詞性賓語後置,否定詞用“弗”。
2.當主語是“我”時,動詞“受”表接受義,其後不出現間接賓語,且動詞和賓語“佑”之間往往出現“有”或者方國名作爲定語(“有”和方國名呈互補分布);否定形式只用否定詞“弗”。
綜上所述,我們從“受有佑”的否定形式,“有”的指代對象及相關卜辭的類型化分析三個方面進行論證,最終得出結論認爲“受有佑”的主語只能是“我”或者“王”之類的受佑者,動詞“受”表示接受義,“有”在這裏用爲指示代詞作定語。
拙文草成之後蒙李發老師、王子楊老師、吴盛亞博士、李曉曉博士以及孔德超博士審閲,並提出寶貴修改意見,在此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