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收益已成为非常重要的收入方式。据媒体报道,2018年美国高通公司收取专利许可费50多亿美元,简直就是躺着赚钱的节奏。鉴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其所蕴含的巨大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无法比拟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离婚案件中,当事双方对知识产权收益的争夺与分割也成了一大焦点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知识产权收益做了详细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因与人身密不可分,专属于著作权人一方所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商标、专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其时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也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商标、专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以后。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更多的争议会存在于以下3种情况:
第一,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似乎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比如虽然该知识产权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关系建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的努力,如配偶在身后做好后勤工作,那么,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法院通常会酌情判决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知识产权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后也可起诉进行分割。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收益的。因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存在较大的期待性,比如夫妻一方创作的玄幻小说,但其没有和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则知识产权的收益并没有明确,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具体分割呢?这里举一个实际案例。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批了一个用于化妆用品的文字商标,最近该商标被某公司相中,愿意出资购买该商标,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未实际支付。在离婚诉讼中,妻子马某要求将商标的预期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马某认为,涉案商标是婚姻存续期间注册的,因此即使在离婚后,自己也应有权取得收益的一半。赵某则认为这是还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无法分割。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赵某向妻子支付3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在还没有实际获得知识产权收益但有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可以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从使用人处获取便可。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