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芮
摘要:何海波老师所著的《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突破了以往行政法学对实质法治的研究,研究范围限定在司法判决的语境下,从行政判决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实质法治。通过对比本书同以往行政法学对实质法治研究的异同之处及其对于我国实质法治研究的突破,以书中所论述的法律渊源、价值衡量、司法尊让、法律共识为主要部分,分析这几个不同视角及其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联系。
关键词:实质法治;行政判决;合法性;形式法治
“司法判决就像一道单项选择题,它的标准答案只有一个,但标准答案是什么却是可以争论的。”对法律命题的任何回答,都必须接受合法性的检验。在《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这本书中,何海波老师用实质法治表达了他的基本立场。与其他研究行政合法性的著作相比 ,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突破了以往行政法学上对实质法治的讨论,从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角度分析实质法治,本书中作者把行政判决合法性的问题放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比较的框架下进行讨论。本书讨论实质法治的视角从法律作为一个有待确定的规范命题、到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作为方法的价值衡量、作为策略的司法尊让以及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法律共识,这对于依法行政和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共包括八章以及导言和结论部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分别被放在前三章和后五章进行讨论,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先讲了我国形式法治的建构理念和运行体制,再选择从法院的角度考察这套制度的实践运作并指出制度的得失,最后讲了司法能动主义对形式法治的挑战,这部分包括了第一章到第三章;第二部分是实质法治下的法与合法性,作者讨论了法律的概念,把法律看成是一个可以争议的规范性命题,并重新理解了权利概念,这部分主要是指第四章;第三部分是对第四章规范命题的论证,作者从法律渊源、价值衡量、司法尊让、法律共识方面进行了分析,这部分包括了第五章到第八章。
本文通过对该书的解读,从本书同以往行政法学上对实质法治研究的差异及其对于我国实质法治研究的突破开始,以书中分析的对实质法治的追寻涉及的法律渊源、价值衡量、司法尊让和法律共识为主要内容,思考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方向。
1 本书与以往对实质法治研究之间的异同之处
1.1 与以往对实质法治研究的相同之处
传统行政法学中不乏对实质法治的研究,本书并没有完全摆脱以往对实质法治研究的基本观点,也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因此,本书与以往对实质法治的研究存在相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对实质法治的研究都是在“法治”这面大旗下,通过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比较进行讨论。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进行分析,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之处,形式法治要求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而实质法治要求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并且指出实质法治所需要要考率的相关原则、规则和价值。
1.1.2 对实质法治的研究都认为合法性不仅包括合法方面,还包括合理方面。比如行政法学上探讨行政法治包含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合法,并且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内涵。比如合理性原则中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被所有研究实质法治的学术成果认可。
1.1.3 基础前提方面,对实质法治的研究都认为实质法治主义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例如民主政治、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确立,以及更加关注广泛的群众意见。同时都是以认识到制定法的局限为思考实质法治的前提,认识到以制定法为合法性唯一标准会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摆脱了绝对依赖制定法的观念,把视角转向法律渊源、价值、司法尊让、法律共识等开放领域,但同时表示了“认真对待法条”的态度。比如深入研究的法律渊源,讨论合法性都要求建立以多元法律渊源为评价标准。
以上是本书与以往对实质法治研究的相同之处,相比于以往对实质法治的研究,我国学者很少从司法判决合法性这一角度研究实质法治,而何海波老师所写的这本著作给读者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1.2 与以往对实质法治研究的不同之处
本书对实质法治的研究与我国其他研究实质法治的成果相比较,最大的特点在于,从行政判决合法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律渊源、价值衡量、司法尊让和法律共识的不同分析,建立一个内在的逻辑体系。该书对于以往实质法治研究的突破在于以下:
1.2.1 研究问题领域方面,从研究实质合法的大范围缩小到行政判决合法性的小范围
从我国以往行政法学上对实质法治研究的角度来看,实质法治一般在抽象意义上谈论正义和公平,实质法治是我国的讲政治、讲大局以及能动司法、法律效果的统一论等司法政策的理论基础。实质法治在大的方面要求追求个案正义和实质平等,通常都是在较广阔的领域内讨论合法性,内容方面涉及立法权力的分配、政府行为、司法和行政体制建构、法律原则、价值等。本书立足于研究行政判决合法性这一小范围的领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实质法治为目标。该书没有在抽象意义上谈论实质法治的正义和公平,而是讲出了具体的公平、正义诉求。该书对中国法院实际运作的描述,比如撤诉和请示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等,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都是从小问题开始逐渐扩大,突破了从大范围领域研究实质合法,转而深入探讨具体的个案。
1.2.2 研究方法方面,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实质法治的研究,有不少学者和专家都对此进行过论述。但同样的的法治因对象、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其含义也会有所不同,并且在不同的国家也会受到政治体制、法律体制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大多对实质法治的研究都停留在理论方面,缺乏与实践相结合。由于每个国家对实质法治的理解都有所差异,作者必须结合本土资源,在我国行政法实践的背景下探讨实质法治。
本书作者探讨实质法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分别阐述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前三章在描述和分析我国形式法治的基本信条和制度安排下,又以法院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法治建构必然要以司法为中心),考察这套制度在现实中的运作状况,比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诉讼撤诉和请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结合了大量具体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后五章在论述实质法治时,对合法性命题的澄清、对法律渊源的论证、对法律价值的衡量、对行政裁量的尊让、对法律共识的考察也都建立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实践的分析研究概括出一般理论。因此,作者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特定的场景中致力于阐述一种实质合法的观念。这样不仅可以让读者领略到实质法治的精湛理论,还可以看到现实中生动的实例。
通过对比本书与以往对实质法治研究的异同之处和对实质法治独特的分析,作者写此书的目的就在于“以我国行政法实践为背景,以实质法治为宏旨,阐述一种关于行政判决的实质合法性主张”。
2 本书对实质法治的逻辑分析
面对形式法治所遭遇的司法审查合法性困扰,本书从第四章开始正面论述实质法治的一些基本观点,“本书对实质合法的回答不是单线条的,而包含了视角的转换。法律渊源的论证、法律价值的衡量、对行政裁量的尊让、对法律共识的考察”,作者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合法性难题。此外,这些不同角度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体现在法律推理方式上。作者认为,与形式法治在法律推理上有所不同,实质法治是“在承认法律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合法性”。
本书以中国当代行政法为背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分别进行了穷理尽微般的阐述。从分析形式法治的建构逻辑出发,指出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司法能动主义的冲击下所面临的困境,反映出必须从实质法治的观点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行为的合法性。作者将实质法治中的合法性问题理解为一个具有情境性和可争性的规范命题,并从法律渊源、价值衡量、司法尊让和法律共識的视角进行论证,以不同视角对合法性进行评价。
本文在对比分析中发现,作者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实质法治与以往的研究有着相同之处,并且对以往研究实质法治而言有新的突破,打破传统的观点,对法律渊源、价值衡量、司法尊让和法律共识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此外,本文分析了不同视角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体现在法律推理方式上。作者对实质法治理论的探索及其独特的见解,从理论上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为我国法治的建构有着重要意义。希望作者的观点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对我国法治的发展产生深远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