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商标承载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信誉。近年来,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商标注册意识显著增强。但同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也层出不穷,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特定的阶段息息相关。这种行为也破坏了市场应有的公平公正的秩序,对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
一.商标恶意抢注的概述
实践中,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复杂多变,随之商标抢注的外延也越来越丰富。
<1>狭义概念
《商标法》规定,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但是尚未注册的商标或者一些已经被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注册的行为。其具体体现为我国《商标法》第32条,狭义概念下,其抢注对象仅仅针对商标而不包括其他权利。
<2>广义概念
广义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在其他种类上申请注册或者对在先权利作为权利客体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或者说将他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在广义概念下,其权利客体则不限于商标。在最初的时候,商标恶意抢注采用的是狭义概念,当时的商标恶意抢注仅仅是抢注为注册的商标。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恶意抢注的对象扩展到其他领域。本文的商标恶意抢注采用的是广义概念,以便能够更好的囊括目前所发生的抢注行为。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主要规定了责令改正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在实践中,对于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等认定商标恶意抢注的要素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主观恶意的认定也存在着争议。结合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下列提出了关于行为认定的看法。
<1>“在先权利”的认定
我国商标法第32条仅使用在先权利一词来界定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但是对于在先权利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在現实的司法活动中有着极大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在先权利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其范围是开放的,不应当简单的给其设定范围。
<2>“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
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下列角度展开:第一,抢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从根本上就是恶意的。 第二,商标注册人知道,或者应知道他人正在使用所涉及标志的情况。第三,注册商标是他人已经正在使用,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恶意,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进行善意抢注。
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大。商誉能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可以长期利用。抢注商标往往并不是为了抢注商标这一符号本身,而是为了获得其背后的利益。恶意抢注者无需投入巨额资金便可以获得丰厚利润。此外,商标抢注者还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来获取利益。
2.信用的缺失
现代市场经济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现象十分普遍,商标恶意抢注源于信用的缺失。贪婪者将其目标投向商标领域也就成为必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市场弊端也尽显无疑。但是无边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其后果就是无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3.权利意识的淡薄
实践中,商标注册人经常会出现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现象,在打造品牌价值的同时忽略了市场竞争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商标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埋下了隐患,也使得商标抢注者有机可乘。另外,被抢注人只知道扩大经营规模,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商业标志所具有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一些商标代理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商标知识对一些不懂法的商标权利人进行欺骗或者偏离正常的商标代理业务,进行商标恶意抢注并高价出售或转让,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给商标市场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4.法律规定的疏漏
<1>违法成本较低。商标恶意抢注一旦成功便可以趁机获得巨大的利益,即便是抢注失败也没有什么损失。同时,我国对于商标恶意抢注并无明确规定,而现行的民事侵权责任也难以将恶意抢注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而行政处罚相较于其获得利益更是微乎其微。
<2>法律的可操作性较低。结合前文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并无明确规定,需要裁判者在审理时针对个案进行仔细鉴别,其认定和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在一定程度赋予了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错判和腐败的风险。
四、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建议
1.立法上完善商标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1>增加使用取得制度。在我国商标的取得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具有“真实意图”为前提,导致大量无真实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所以,在商标的取得制度上,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使用取得制度,以真实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作为首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提条件,可以使得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得到规范。
<2>有条件的限制商标转让。
一些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就是通过转让商标来获得巨额利润,而我国对于商标转让并无限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从这一角度,对商标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防止商标抢注投机行为的发生。
2.建构法律责任制度
《商标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并无明确规定,从而削弱了规定的指导作用。恶意抢注行为失败后往往不但不承担相应损失,相反可能已经利用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获取了相应收益。 因此,有必要通过《商标法》修改等方式完善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同时,通过建立相应赔偿机制来更好的维护被抢注人的利益,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3.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在商标被人恶意抢注后才想到补救,此时不仅需要付出巨额的费用而且对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只有熟悉商标保护规则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才能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发生。在发现他人侵权是尽快行使权力,树立商标维权意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以商标恶意抢注为工作重点,强化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建立稳定高效运行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诉求;另一方面也意在推动市场经营者借助有效的品牌战略实现产品与服务质量和品牌美誉度的良性互动与同步提升,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邝宪平.“恶意抢注”vs“申请在先”——“商标抢注”让央视陷尴尬[j].创新时代.2011:11
[2]卢劲松.论商标的恶意抢注及其法律救济[j].法制与经济.2006:14
[3]耿璐娜.浅谈商标恶意抢注之救济[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1
[4]张亦梅.浅析海外恶意抢注商标的成因及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报.2010:4
[5] 孔祥俊.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知识产权.2010:11
作者简介:
陈昱阳,1994年3月4日出生,女,汉族,籍贯河南省,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