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中,要想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需要解决几个基本认识问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虽仅一字之差,但内涵相去甚远。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而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治理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表现在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能力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以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法治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正義的重要保证。加强法治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又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坚强支撑。
法治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包含公平正义的内容。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利益格局和人的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更加强烈。必须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法治体系,让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多主体联动的体系,必须正确认识并且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共生互补。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信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私权利是指公民个人权利,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公权力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最终服务公民合法权利。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没有公权力的保障,私权利就难以实现。私权利又受公权力的约束,不得越过公权力设定的边界范围。
坚持公权必须姓公。这是公权力的本质决定的,公权力是公众的权力、人民大众的权力,指向是公共事务,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坚持依法定权,通过制定权责清单等形式,明责明权明法,为权力划定边界,提升权力行使的科学性规范性。坚持依法用权,在法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绝不能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权利的工具。
坚持公权必须为民。权力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人民。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牢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尊重群众合法权利,守住公权力边界,绝不以公权力挤占压缩群众的合法利益。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用群众视角,思考、了解和把握群众需要,绝不以自己主观臆断代替群众意愿,进而作出错误判断、错误决策。更不能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往往都是有利有弊的,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加强把控,实现趋利避害。
明确目的。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防止和避免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研究确定各项行政许可事项,都必须坚持并围绕这些目的展开。行政许可只对既有利又有害的事项进行设定,目的是趋利避害。不能对只有利而没有害的事项也设定行政许可。
确定标准。研究制定衡量利与害的标准,为准确把握利害关系提供依据。深入分析、准确把握行政许可事项的利与害的要素。既要符合社会客观需要,又要充分考虑主观需要,从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合理划分,科学量化,形成可操作可衡量的标准。根据标准对利与害进行评价,得出利与害的具体结论。
加强规范。结合利与害的分析结果,研究制定行政许可规范性监督和管理举措,对利的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和政策鼓励,不断增强收益;对害的方面,加强管控约束,力争有效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实现增进益处、规避危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准确把握促成利益或导致危害的关键环节和关键事项,让行政许可实现精准“点穴”。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领导干部一般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
正确看待“做被告”。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手段逐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形式。要充分认识“民告官”的积极意义。有利于监督政府规范行使公权,群众提起行政诉讼本身就是对政府的监督,而司法力量介入,进行专业监督,对政府规范用权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妥善化解政府与公众的意见分歧,领导干部与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通过对簿公堂的形式,以平等的身份,各自陈述事实摆证据,由司法部门作为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给出审判结论,可有效解决双方分歧。政府“做被告”是依法治国的一种必然现象。
敢于“做被告”。有些领导干部遇到行政诉讼就发慌,不敢上法庭,害怕与行政对象人对话。这反映出对自己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心中没底,不敢面对自己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影响,说到底是不敢担当的表现。领导干部“做被告”,就是要敢于直面行政对象人,敢于直面自己决策所造成的结果,敢于承担相应责任。这是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担当精神,同时也是解决诉讼争议的基本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必须主动应诉,比如有些地方实施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制,就是推动领导干部主动应诉的有益探索。
善于“做被告”。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诉讼争议。把功课做在平时,主动增强法治意识,始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将发生行政争议的概率降到最低。提高应诉能力,对争议事项深入调研,摸清实情,把准关键,同时要学习掌握相關法律法规和应诉程序,切实做好应诉准备工作。领导干部作为特殊群体,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能只顾争输赢,要多以建设性的态度做好解答和说明工作,努力化解分歧,达成共识,推进工作。坚持举一反三,对出现行政诉讼的原因及采取的应对举措,要深入分析总结,抓住症结所在,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工作机制,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公益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做好公益诉讼需要坚持群众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公益诉讼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很多公益问题就是由于没有坚持群众导向,对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受到侵害等问题,思想不重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不充分造成的。领导干部主动担起责任,推动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护好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维护好群众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也是监督政府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做好公益诉讼需要正确方式方法。方法对头,事半功倍;方法不对,事倍功半。公益诉讼也需要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聚焦重点领域,推进开展公益诉讼。压实责任,结合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制定责任清单,通过责任落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落实。加强现代科技运用,在资源共享、证据收集、社会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公益诉讼时效性便利性。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做好群众宣传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线索举报、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共治共享格局。
做好公益诉讼需要加强制度保障。加强公益诉讼的重点环节和关键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公益诉讼常态化制度化。健全行刑衔接制度,在证据收集、线索发现和移送等方面,加强衔接配合,增强推动合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方面没有尽到履职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从严追求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都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作者:王成国,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书记 )
责任编辑 / 宋明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