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捷 朱秋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历经4次修正,但其中对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始终保持一致,即“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1]。以GBZ为编号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也自2002年起由原卫生部开始组织立项、研制和颁布实施。目前的GBZ标准中包括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标准和放射病诊断标准四个大类,其中职业卫生标准涵盖基础标准、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和管理等领域[2]。由于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复杂,标准缺口大,因此历年来立项要兼顾各个不同方向和领域、立项数量较多。2003~2016年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职业卫生专业类标准立项共计235项(含329个标准)[3-15]。对GBZ编号标准创立以来职业卫生标准计划项目的标准类别及标准性质等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清晰回顾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完善的思路和过程、了解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的发展状况。同时,对标准立项的承担单位性质、区域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还可了解不同层级、性质和地区的单位标准研制工作开展的情况。在本研究中,将2003—2016年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职业卫生专业类标准的项目计划立项数据汇总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规划提供参考。
收集2003年以来我国发布的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进行同质化数据清理,统一标准后建立数据库,从标准类别、标准性质、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区域分布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得出分析结果。
本研究使用SPSS 9.0进行数据库的建立和分析。
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中存在着打包立项的情况,即一个立项编号中包含多个标准制修订工作,且同在一个立项编号中的标准,可能标准类别和标准性质不同,因此在对标准类别和标准性质分析时,按照具体的标准数进行。由于打包立项的承担单位通常是同一个单位,因此对承担单位进行分析时,按照立项数进行。
在本研究中,标准类别分为基础标准、限值标准(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生物接触限值)、方法标准(包括空气化学物质、粉尘、物理因素、毒理学评价以及生物材料检测方法)、评价标准(包括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相关标准)、控制标准(包括具体行业或具体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防控指南)、防护标准(包括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相关标准)和管理标准(包括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及风险评估等现场管理标准);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分为职防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政府或企业举办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的级别按照省级机构、市级机构、区级机构、高校进行分类。
对立项项目的标准类别分析可见,2003—2016年标准立项计划项目中共包含329项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其中职业接触限值和相应的检测方法占255项,占总标准项数的77.6%;控制标准、管理标准、防护标准、基础标准和评价标准的立项数分别为33、17、10、8和6项。详见表1。
表1 2003—2016年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类别分布情况
对立项的标准性质进行分析,329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为47项,占14.3%,主要为工作场所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推荐性标准为282项,占85.7%。
329项标准共有237个项目承担单位,其中职防机构承担的项目数最多,为149项,占62.8%;其次是各级疾控中心,承担41项,占17.3%;第三位是高校,承担项目24项,占10.1%;科研机构承担17项,占7.2%,位列第四顺位;企业、监督机构及其他机构承担项目数相对较少。详见图1。
分析项目承担单位级别,国家级机构承担项目120项,占50.6%;其次是省级机构,承担67项,占28.3%;第三位是高校,承担23项,占9.7%;第四位是市级机构,承担21项,占8.9%;区级机构和企业承担项目数较少。详见图2。
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计入本次区域分析,故全国省级行政区按照31个计算。分析项目承担单位的所属省份,13年来的立项项目承担单位覆盖17个省市,包括个13省、3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占全国省份总数的54.84%。
按照东部和中西部分组来看,东部9省市均有单位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且单位总数占全部项目承担单位的89.03%;中西部22个省市[16]中,有项目承担单位的为8个,占36.36%;这8个省市的项目承担单位总数占全部项目承担单位的10.97%。省份承担项目情况大致呈现为:主要集中于东部和部分中部省份,西部大部分省份仍属空白,见图3。
从过去14年的立项情况来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重点为职业接触限值及配套的检测方法。职业接触限值标准是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根本和基础,特别是在“健康中国战略”成为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的今天,要保证占总人口2/3的职业人群的健康,才能实现全人群、全周期的健康[17]。职业接触限值是保障职业人群健康的重要技术屏障,关注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是过去十几年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重点和焦点,这一重点势必延续。
图1 2003—2016年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性质构成情况
图2 2003—2016年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级别构成情况
图3 2003—2016年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省份分布情况
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应急标准始终处于空白状态,也未进行相关标准的立项研制,建议在下一步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对应急标准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加快这些标准的研制、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另外,尽管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反映了职业卫生的工作方向和趋势,但是标准制修订颁布实施之后,实施应用方面的情况也尚不尽人意。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但要真正将标准所规定的各种措施落实到位还需要深入做大量的工作。建议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推进配套政策的制定,促进各个层面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由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影响需要从医学角度,综合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证据进行判断,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又要综合厂房设计、化学因素检测、物理因素评价和检测、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及工效学等众多学科,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因此除需要有职业卫生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有丰富的职业卫生工作经验,才能保证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这方面,职防机构和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控中心在人员配置和工作范围方面与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天然吻合,因此,研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以职防机构和疾控中心为主承担。
由于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的重要基础是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检测以及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同时要了解国外相关领域和标准的情况,省级和国家级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相对于市级及以下机构,在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工作及科研项目申请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此外,自2010年职业卫生监督职能调整后,随着监管职能移交,部分疾控中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作用被弱化,科室解体、人员流失,专业水平下降,尤以市级以下基层机构更为明显[17],这也是市级以下机构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参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标准的研制工作需要一支精干、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研制队伍,因此基层机构工作人员的基础工作必不可少,随着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调整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逐步回归到卫生监督部门,以上局面有望得到缓解。
标准的立项集中在东部省份以及部分中部省份,西部和大部分中部省份没有承担过标准制修订工作。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以及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中西部等内陆、沿边地区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提升。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在2011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鼓励的领域、优化了产业导向,如广西自治区“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安徽省“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四川省“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家用电器制造”、山西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海南省“邮轮制造、深水海洋工程设备制造”等项目[16]。在此背景下,新进驻的企业和新的产业发展势必为中西部省份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兴产业也必将产生许多新的职业卫生问题。建议职业卫生标准宣贯重点在中西部省份开展,提高中西部省份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认识和理解;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中西部省份的相关机构关注当地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研制相关标准,并在今后的立项中,着眼于中西部的新兴产业职业卫生问题,及时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自2002年GBZ标准颁布实施至今,在逐年的标准立项和研制工作的稳步推进下,职业卫生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现行320项,即将颁布的还有100余项。但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职业人群的全面健康管理对职业卫生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近年来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以及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计划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持续关注职业卫生实践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需求,更好地为职业人群的全面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