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际道路交通公约对临时入境车辆条件的要求

2019-07-30 02:49周文辉
汽车与安全 2019年5期
关键词:缔约国号牌道路交通

周文辉

摘 要:本文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道路交通公约中对临时入境车辆条件的要求,包括登记、号牌和标识、技术要求、尺寸和重量要求等方面的要求,希望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道路交通公约;临时入境车辆

1总体情况概要

《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68)》《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49)》《美洲地区汽车交通公约(1943)》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三大道路交通公约,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其中的某个公约,还有部分国家加入了以上2个或3个公约。上述公约均对临时入境车辆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登记要求、登记文件要求、临时入境滞留期要求、号牌号码要求、国别识别标识、车辆辨别标识、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车辆尺寸和重量限值等方面。

2《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68)》对临时入境车辆的条件要求

2.1临时入境车辆的范畴

在界定何为“临时入境车辆”时,该公约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一、 为通常居住在该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二、非在该国登记;三、暂时输入该国,对在缔约国境内滞留一年以上且无较长时间中断者,缔约国可拒绝认其为“国际交通”车辆,间断时间之长短,可由缔约国作出规定。

2.2临时入境车辆的登记要求

临时入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必须经过登记。登记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信息:登记号牌;初次登记日期(或制造年份);证书持有人的全名及住址;车辆制造厂家名称或商标;车辆底盘的编号(厂家的生产或序列编号);如为运载货物车辆,最大允许质量;如为运载货物车辆,整备质量;有效期(如果不是永久有效)。另外,对于摩托车和小型车辆,还要求在登记证书上方印刷登记国的识别标志,并且要求在上述8项信息之前或之后,加上相应的字母A、B、C、D、E、F、G 和H。

2.3登记号牌的要求

凡进入国际交通的汽车,均须在车头和车尾显示登记号牌,但摩托车只须在车尾显示登记号牌。登记号牌的构成及显示方式,应符合本以下规定:一、登记号码应由数字或数字加字母组成。数字为阿拉伯数字, 字母为大写拉丁文印刷体;也可使用其他数字或字体,但此种情况下,须再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文印刷体标示登记号码。二、登记号碼的组成和显示,须使处于车辆轴心线上的人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可在正常日光下于至少40 米距离处辨认;但登记的摩托车和难以安装足够规格之登记数字可供40 米距离处辨认的特别类型汽车,各缔约国可减少最低辨认距离。三、显示登记号码的号牌应为扁平,垂直或接近垂直固定,与车的中央纵剖面成直角。

2.4登记国的国别标志要求

凡进入国际交通的汽车,除其登记号牌外,还应在尾部显示该车登记国的国别标志。该标志可与车牌分开显示,也可放入车牌之内。识别标志由1 至3 个大写拉丁文字母组成。公约还对识别标志的形状、大小、颜色,以及各缔约国识别标志字母的分配等做了详细规定。

2.5辨识标志要求

凡汽车和挂车进入国际交通,均应具备车辆辨识标志。对于汽车,辨识标志包括:一、车辆制造厂家名称或商标;二、车底盘或当无底盘时车身上的制造厂家生产或序列编号;三、发动机编号(如制造厂家在发动机上标有号码)。挂车须具备上述前两项标识,轻便摩托车须有汽缸容量及“CM”标记。上述标记应位于便于查验之处,易于辨认。

2.6车辆的技术要求

《公约》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和信号系统、转向系统、后视镜、轮胎等均提出了功能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并且要求入境车辆满足上述要求。

2.7可不允许临时入境的情形

对于以下情形,缔约国可拒绝入境:一、车辆外廓尺寸、总重量、轴荷超过本国法规限值的;二、带挂车的摩托车;由汽车及数个挂车构成的车辆组合;用于载客的铰接车辆;三、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及其乘客未带防护头盔者;四、残疾人用车、试验用车、低速车辆等。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49)》对临时入境车辆的条件要求

1949年公约是1968年公约的基础,两个公约在对临时入境车辆的要求方面内容基本类似,只是1949年公约的部分规定稍显粗线条。不同的是,1949年公约直接给出了临时入境车辆外廓尺寸和重量限制的具体数值。

4《美洲地区汽车交通公约(1943)》对临时入境车辆的条件要求

具体要求为:一、进入缔约国境内的车辆必须事先在本国登记。二、临时入境车辆必须粘贴国别识别标志,该标志为椭圆形,椭圆短轴不少于8厘米,长轴为26厘米,白底黑字,黑字内容为公约分配给各国的拉丁大写字母。该标志由本国车辆登记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三、车辆应有便于查验的辨识标志,包括制造厂名称、底盘制造厂家生产或序列编号,以及发动机号。四、规定了车辆尺寸和重量方面的具体限值,对于超限车辆需要登记国颁发特别许可。五、对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技术条件作了具体要求。六、如果入境国有要求,则车辆须持有国际登记证书,证明该车符合本公约对车辆的所有规定,与本国登记证书共同使用。国际登记证书由本国车辆登记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有效期1年。公约还对国际登记证书的尺寸、签注信息作了具体规定。七、入境国应记录入境该国的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并且要标注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技术条件和尺寸、重量限制要求。另外,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固定并明确在边界办理临时入境车辆手续机构的工作实践和地点。

5 结语

本文介绍的3个国际间道路交通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统一和规范临时入境车辆条件要求的框架性制度。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公约不仅包括临时入境车辆的各项条件,还约定了共同遵守的交通规则,阐明了对临时入境车辆后续的交通违法等的管理思路,既有利于跨国车辆间的便利通行,也有利于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国际间既有的成熟且应用广泛的临时入境车辆管理办法,能为我们今后的改革和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Vienna, 8 November 1968)

[2]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 19 September 1949)

[3]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Inter-American Automotive Traffic(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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