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义利观,一般指人们对于伦理道德和物质利益关系的看法。陈嘉庚义利观是在对中国传统义利观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嘉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陈嘉庚义利观具有“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舍利取义”等内涵,呈现出“重义务轻权利”“重公义轻私利”“重奉献轻名利”等特征。今天我们探讨陈嘉庚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对于更好地弘扬“嘉庚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陈嘉庚;义利观;当代价值
[基金项目]2018年福建省中青年思想政治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嘉庚精神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的路径探索”(JZ180122)。
[作者简介]董立功(1980-),男,历史学博士,集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厦门 361021)。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陈嘉庚义利观的影响
陈嘉庚从小就进入私塾学习,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据他后来回忆,自己“九岁入私塾,十七岁夏塾师谢世,辍学出洋。”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弁言》,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第1页。其间读过《三字经》《四书》《四书注》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个人企业追记》,第457页。等中国典籍。虽然陈嘉庚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因塾师去世而中断,但他此后并未放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据儿子陈国庆回忆:“父亲好学不倦,公余以读书为消遣。他接掌怡和轩后,就在三楼设了一间小图书馆,购置了《四库备要》《万有文库》和《东方杂志》等书刊。”
陈国庆:《我的父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回忆陈嘉庚》,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第56页。陈国庆所提到的《四库备要》即中华书局1920-1936年陆续编辑排印的《四部备要》。这部丛书收书336种,依经、史、子、集四部分类,其中既有《论语》《孟子》《周易》等“十三经”,也有《史记》《汉书》《后汉书》等“二十四史”。陈嘉庚“最喜爱读的书是《三国志》”。由此判断,中国传统文化应会对陈嘉庚后来的思想产生影响。
义利关系是社会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义”指道德,是人之为人应该无条件弘扬的最高价值
张国钧:《先义与后利:中国人的义利观》,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页。。“利”则指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张国钧:《先義与后利:中国人的义利观》,第2页。义利关系从古至今备受人们关注。义利并非不可兼得,但肯定也会产生冲突。义利冲突时人们对待义和利的态度和立场,不仅能体现一个人的义利观,也能反映一个人的品德、觉悟和境界。陈嘉庚在其长达数十年的经商、办学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义利观。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张人要“见利思义”
《论语·宪问》。“君子义以为上”
《论语·阳货》。在孔子看来,“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孔子还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也就是说,孔子将能否正确处理义利关系视为君子与小人的重要区别。陈嘉庚在写给子孙的《遗教二十则》中则明确提出,“不取不义之财”“不可见利忘义”
陈嘉庚:《遗教二十则》,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300页。。陈嘉庚的义利观与孔子对义利关系的看法是一致的。
儒家虽然提倡“义”,并不排斥“利”。儒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以义取利”。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就应该“先义后利”,甚至“舍利取义”。儒家代表人物孟子曾说过,“苟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
《孟子·梁惠王上》。可见,孟子是主张“先义后利”的。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也主张“重义轻利”
《荀子·成相》。。他强调,“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荀子·荣辱》。。除了儒家之外,墨家对“义”也高度推崇。墨子认为,“万事莫贵于义”
《墨子·贵义》。,“义天下之良宝也。”
《墨子·耕柱》。墨子甚至提出,“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
《墨子·天志上》。反观陈嘉庚在后来的经商、办学实践中,也体现出了浓厚的“先义后利”特征。由此可见,不论是儒家的“先义后利”观点,还是墨家的“万事莫贵于义”的主张,均对陈嘉庚后来的义利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陈嘉庚义利观的价值取向
(一)先义后利
逐利是商人的本性。在任何时代,商人都会把追求利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陈嘉庚是一名商人,但他不仅仅是一名商人。陈嘉庚在其经商、办学过程中表现出了强烈的“以义取利”“先义后利”倾向,这与儒家把“义”作为最高的、最终的价值标准不谋而合。“不取不义之财”
陈嘉庚:《遗教二十则》,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00页。是陈嘉庚经商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经商不可避免要有竞争,他曾说过,“盖吾人做事,当存有竞争之心,乃有进步之效。”
陈嘉庚:《愿诸君勿忘中国》(1919年5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7页。但是陈嘉庚主张要用正当手段去竞争。他认为,“与同业竞争,要用优美之精神与诚恳之态度。”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6页。可见,陈嘉庚主张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来获取正当利润。在他看来,只有通过“优美之精神”与“诚恳之态度”所获得的“利”才是符合“义”的行为。
陈嘉庚是一名商人,他十分清楚“万事非财不举”
陈嘉庚:《致叶渊函》(1920年6月27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11页。的道理,所以他对于“财”和“利”并不排斥。1922年2月25日,陈嘉庚曾在集美学校开学式上发表演讲,他说:“诸君须知余办学校,非积存巨金,寄存银行。一切经费,皆待经营。”
陈嘉庚:《在集美学校开学式上的训词》(1922年2月25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89页。正因为如此,陈嘉庚才会教育其公司的店员:“为公司多谋一分利益,即为国家多培养一个人才。”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5页。
陈嘉庚后来能成为富甲一方的“橡胶大王”,与他高度重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是分不开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从1919年起,陈嘉庚陆续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提醒店员做生意要“货真价实”,而不能“货假价贱”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6页。。顾客购买商品如遇“货物损坏”要“买后退还”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6页。;如遇“货物不合”要“听人换取”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6页。;如遇“顾客遗物”要“还之惟谨”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6页。。陈嘉庚把这些要求作为“警语”写在了公司章程的眉头部分,要求公司店员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用严格的纪律和道德规范去防止公司员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使得陈嘉庚公司的产品迅速获得了良好口碑。1923年3月24日,《小说日报》刊登了一则题为《陈嘉庚公司在沪设立发行所》的文章,文章对陈嘉庚公司的产品给出了“俱极精美,大足以与舶来品相竞争”
《陈嘉庚公司在沪设立发行所》,《小说日报》1923年第103期。的评价。无独有偶,《商业杂志》1927年第2期刊登了一则题为《陈嘉庚橡皮公司》的文章,文章对陈嘉庚公司产品给出了“坚固耐用,质地之佳,远在舶来品上”
《陈嘉庚橡皮公司》,《商业杂志》1927年第2期。的评价。正是由于陈嘉庚公司的商品“俱极精美”“坚固耐用”,才赢得了消费者的一致认同,出现了“日见发达”“一般往购者无不称心满意也”的可喜局面。陈嘉庚主张用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来获取正当的利润,体现了他“以义取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
(二)见利思义
“见利思义”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宪问》。“见利思义”还是“见利忘义”,是区别良商与奸商的重要标准。“不取不义之财”
陈嘉庚:《遗教二十则》,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00页。是陈嘉庚经商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他曾说过:“与同业竞争,要用优美之精神与诚恳之态度。”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6页。陈嘉庚从接过其父手中濒临倒闭的粮店开始,到以制造、销售菠萝罐头起步,以经营橡胶业而发迹,一直到1925年时事业发展到顶峰,拥有“大小工厂三十余所,分支商店一百余处,常年雇佣职工数万人”
黄金陵、王建立主编:《陈嘉庚精神文献选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3页。,“树胶园为最多,计一万五千亩”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第483页。。陈嘉庚“在全盛时期拥有资产一千二百万元”
本书编辑委员会:《陈嘉庚先生纪念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961年,第79页。,成为财力雄厚的企业家,被誉为当时马来亚的“亨利·福特”“橡胶大王”,中国的“司丁·列思”等。
别的商人赚了钱,要么将钱用于个人享受,要么将钱留给子孙。陈嘉庚经商获了“利”,既没有把财富用于个人享受,也没有留给子孙,而是将其用于兴办教育事业。在他看来,经营实业是“利”,兴办教育是“义”。陈嘉庚认为,“实业”与“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教育之必须经济,经济之必赖实业。实业者,教育也,固大有互相消长连带关系也明矣”。
陈嘉庚:《实业与教育之关系》,《南洋商报》1923年9月6日、7日。在旁人看来,陈嘉庚经营实业无非就是为了“获利”,但通过办教育来救国才是陈嘉庚的真正目的。
陈嘉庚兴学之初,对于当时国民“惟但知竞争权利,而不知竞争义务”
陈嘉庚:《为倡办厦门大学校附设高等师范学校的演讲词》(1919年7月13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75页。的现象心急如焚,遂决心要“牺牲一己之权利,从事国民之义务。”
陈嘉庚:《致叶渊函》(1920年5月3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09页。陈嘉庚表示,“立志一生所获財利,概办教育,为社会服务,虽屡经困难,未尝一日忘怀。”陈嘉庚:《集美学校建筑及垫费收支预算》(1955年2月10日),集美学校委员会藏油印本,转引自王增炳、余纲:《陈嘉庚兴学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页。可见,陈嘉庚早已把“为公众服务”作为自己“一生不移之宗旨”
陈嘉庚:《谈闽省教育》(1933年8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207页。。据统计,从1921年1月至1929年2月,陈嘉庚累计向厦门大学捐款2641336元
厦门大学编译处周刊部编:《厦门大学八周纪念特刊·本校经费》,1929年,第8页。。从1912年到1934年,陈嘉庚的实业盈利共899万元,而他拨给集美学校和厦门大学的经费却高达900万元
骆汉耀:《陈嘉庚与精神文明》,曾讲来主编:《陈嘉庚研究文选(1)》,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2页。。
1946年1月7日,陈嘉庚在筹募教育经费大世界游艺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以《金钱如肥料散播才有用》为题发表演讲。陈嘉庚说:
我们办学校,最好免费生越多越好,这样才会使穷苦子弟有更多的读书机会。一个国家读书的国民越多,教育就越发达,文明的程度就越高。至于经费问题,可以另想办法。
黄复康:《陈嘉庚先生在星洲兴学事迹》,《大公报(香港)》1961年8月23日。
陈嘉庚一生对教育事业所捐献的钱,如果在当时买了黄金,估计现在当等于一亿美元左右。
洪丝丝:《〈陈嘉庚兴学记〉序》,王增炳、余纲:《陈嘉庚兴学记》,第2页。陈嘉庚把自己一生艰苦创业所得的财富都投在了教育事业上,体现了他“见利思义”的义利观。在他看来,为国家和社会多尽义务是国民的天职。他曾表示:“我今欲与国民竞争义务,能为国家社会尽最多之义务,便是最能尽天职之国民。”
林斯丰主编:《集美学校百年校史》,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页。
(三)舍利取义
在现实生活中,既有“义利兼得”“谋利而不失义”的情況,也有“贵利轻义”“见利忘义”的情况。在诸子百家中,法家主张“贵利轻义”,墨子主张“义利合一”,而孔子则主张“重义轻利”。“义”与“利”既有和谐共生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当“义”和“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取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作为一名商人,陈嘉庚不可避免经常要在“义”和“利”面前作出选择,陈嘉庚的选择是“舍利取义”。
陈嘉庚是华侨商人“舍利取义”的典范。1903年,陈嘉庚父亲陈杞柏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并欠下20余万元债务。按照当时新加坡的法律,父亲破产或死亡,其所欠债务儿子不必偿还。初入商海的陈嘉庚却召集债权人宣布:“立志不计久暂,力能作到者,决代还清以免遗憾也。”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第463页。陈嘉庚替父还债的义举,正是他“舍利取义”义利观的生动写照。
别的商人赚了钱,都选择将钱重新投入企业,以便获取更多利润。但当时国民对于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的淡漠让陈嘉庚感到忧心忡忡。1919年5月在离开新加坡归国前,陈嘉庚在恒美厂宴请同人并发表演说:“惟吾人竞争财利积貲巨万,都为儿子计较。不知外人竞争财利之外,尚有竞争义务者。义务为何?即捐巨金以补助国家社会之发达也。”
陈嘉庚:《愿诸君勿忘中国》(1919年5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6页。为了唤醒国民,陈嘉庚毅然宣布:“此后本人生意及产业逐年所得之利,除花红之外,或留一部分添入资本,其余所剩之额,虽至数百万元,亦决尽数寄归祖国。”
陈嘉庚:《愿诸君勿忘中国》(1919年5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8页。
为了给厦门大学和集美学校提供充足的办学经费,陈嘉庚将他的树胶园充作两校基金。据吴子青后来回忆:
陈嘉庚已将马来英属之树胶园命名曰厦集园,在英政府注册,声明充为两校基金,并在律师处预立遗嘱。又将陈嘉庚公司谦益行之股本分记厦大集校之名下。吴子青:《国府应如何优待陈嘉庚公司》,《厦大周刊》1930年第5期。
后来,陈嘉庚企业的处境更为恶化时,外国垄断集团向他提出可以给他的企业以“照顾”,但必须以停办集美学校、厦门大学为条件,陈嘉庚断然予以拒绝:“我的经济事业可以牺牲,学校不能停办。”
洪丝丝:《〈陈嘉庚兴学记〉序》,王增炳等编:《陈嘉庚兴学记》,第3页。在陈嘉庚的企业举步维艰之际,叶渊曾建议向入读集美小学的学生收取学杂费以减轻办学压力,陈嘉庚为此专门给叶渊写信:“拟社中男女小学收费事,万万不可。”
陈嘉庚:《致叶渊函》(1933年1月16日),《陈嘉庚教育文集》,第410页。为了维持厦门大学,他变卖了在新加坡的三幢住宅楼,此举被人称为“出卖大厦,扶持厦大”
吴体仁编:《殖产橡胶拓荒人》,新加坡:世界书局,1966年,第101页。。
陈嘉庚的“舍利取义”不仅体现在其“毁家兴学”上,还体现在其支援祖国抗战事业上。抗战爆发时,陈嘉庚的企业已经宣告破产,但他仍然以华侨领袖的身份,发动南洋全体华侨共同为中国的抗战而募款,1938年,在陈嘉庚的领导下,华侨捐给祖国的抗战经费累计达11亿国币,占当年全国军费18亿元的三分之二。
郑俊杰:《陈嘉庚的爱国人生》,集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编:《走近陈嘉庚》,2014年,第46页。
三、陈嘉庚义利观的价值特征
(一)重义务轻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工业迎来“短暂的春天”。放眼当时,绝大多数华侨商人只知“竞争于财利”,而不知“竞争义务”。对此陈嘉庚心急如焚。一战刚刚结束,陈嘉庚就立志把“兴办教育”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他曾说:“余自冬间欧战息后,便思回国久住,以办教育为职志,聊尽国民一份子之义务。”
陈嘉庚:《个人企业追记》,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78页。
陈嘉庚是一名商人,但他与那些只是不停积累财富的商人不同。陈嘉庚经营企业的目的,在他拟定的《陈嘉庚公司分行章程》中说得很清楚:“本公司以挽回权利、推销出品、发展营业、流通经济、利益民生为目的。”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分行章程·总则》,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49页。其中“挽回权利”系指用国货抢回被洋货占领的市场。“利益民生”则指为民众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国货。陈嘉庚公司的商品以“钟”为商标,“钟”与“中”谐音,意在提醒华侨勿忘祖国,同时有“警钟长鸣”之寓意。
1919年初,陈嘉庚“实存资产约四百万元”
陈碧笙、陈毅明编:《陈嘉庚年谱》,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24页。,仅为他资产顶峰期的三分之一。陈嘉庚办公益,并不是等钱赚够了才开始办公益,而是边赚钱边办公益。1919年7月,回到家乡集美后,陈嘉庚随即发布了《筹办福建厦门大学附设高等师范学校通告》,并称“鄙人久客南洋,志怀祖国,希图报效,已非一日。”
陈嘉庚:《筹办福建厦门大学附设高等师范学校通告》(1919年7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9页。7月13日,陈嘉庚在厦门浮屿陈氏宗祠的一次演讲中再次表明了自己从事公益的决心:“夫公益义务固不待富而后行,如必待富而后行,则一生终无可为之日。”
陈嘉庚:《为倡办厦门大学校附设高等师范学校的演讲词》(1919年7月13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75页。
在日本加紧侵略中国之际,陈嘉庚心系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试图从自己的角度给出答案。1937年1月1日,陈嘉庚在《东方杂志》新年特刊上发表了《复兴民族与制服》一文。他写道:“故吾人以为,欲谋民族之复兴,一切改革,必须力求其彻底。”
陈嘉庚:《复兴民族与制服》,《东方杂志》1937年第1号。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件爆发。10月10日,新加坡南洋华侨筹赈祖国难民总会成立,陈嘉庚被推选为主席,随即投身到号召南洋华侨捐款以支持祖国抗战的活动中。11月1日,陈嘉庚在致陈村牧的信中写道:“若仅空口劝募,自不捐输,虽人能我谅,我亦有愧于心,故先自长期认捐,每月二千元,以为侨胞倡。并为鼓励侨胞起见,先交一年计两万四千元。”
陈嘉庚:《致陈村牧函》(1937年11月1日),黄金陵、王建立编:《陈嘉庚精神文献选编》,第107页。
1940年11月9日,六十六岁的陈嘉庚来到已迁至长汀办学的厦门大学视察。厦大师生被陈嘉庚服务社会的伟大精神所感动,《厦大通讯》第二卷第九、十期合刊出版了“欢迎陈嘉庚先生专号”。其中叶书德在《陈嘉庚先生人格之崇高与精神之伟大》一文中号召大家,“诚宜以陈先生服务社会之伟大精神为精神,以陈先生崇高之人格为人格,人人重义务,轻权利,坚毅卓绝,自强不息,在抗建工作中,共尽最大之努力,斯乃不失欢迎陈先生之意义。”
叶书德:《陈嘉庚先生人格之崇高与精神之伟大》,《厦大通讯》第二卷第九、十期合刊。
(二)重公义轻私利
陈嘉庚义利观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重公义,轻私利。陈嘉庚捐资兴学始于1894年他二十岁时在故乡集美创办“惕斋学塾”。陈嘉庚后来回忆说:“生平志趣,自廿岁时,对乡党祠堂私塾及社会义务诸事,颇具热心,出乎生性之自然,绝非被动勉强者。”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弁言》,第1页。可见,早在二十余岁时,陈嘉庚就开始对公益事业产生兴趣。
陈嘉庚回国兴办教育之初,北洋政府和多数国民都不注重教育,公益风气在国内远未形成。陈嘉庚曾发表演讲说:“我国政府既不注意教育,国民复自顾私利,视财如命,互相推诿,袖手旁观,以致教育不兴,实业不振。”
陈嘉庚:《筹办南洋华侨中学演词》(1918年6月18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5页。陈嘉庚决心以一己之力改变家乡教育落后的面貌。1913年2月,陈嘉庚创办的集美两等小学(只招收男生)开学。1917年2月,陈嘉庚创办的集美女子小学开学。1918年3月,陈嘉庚创办的集美师范、集美中学开学。1919年2月,陈嘉庚创办的集美幼稚园开学。1919年7月13日,陈嘉庚在厦门浮屿陈氏宗祠发表演讲,对于部分国民只重私利而不顾公益感到痛心疾首:“我国民不知取法于彼,视财如命,一遇公益事业,或不免互相推诿,袖手旁观,驯至教育不兴,实业不振,奄奄垂毙,迄于今日,实堪痛哭流涕。”
陈嘉庚:《为倡办厦门大学校附设高等师范学校的演讲词》(1919年7月13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76页。
考虑到贫寒子弟读书困难,陈嘉庚对入学的贫寒子弟采取“学费减免”的政策。集美学校主办的《集美周刊》曾刊登了一则题为《集美学校学生免费待遇规程》的文章,其中对于“减费生”和“免费生”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集美学校减费生可以享受“师范、水产、农林免杂费”,“中学、商业免学费及杂费一半”,“小学外地生免学费”的待遇。集美学校免费生则可以享受“师范水产免宿费及杂费”,“中学商业免学费宿费及杂费”,“农林免杂费”,“小学外地生免学杂费本地生免什费”
《集美学校学生免费待遇规程》,《集美周刊》1936年第1期。的待遇。
自1926年春起,国际橡胶价格连连暴跌,使得陈嘉庚企业陷入困境。至1926年年底,陈嘉庚企业共亏损30余万元。
陈碧笙、陈毅明编:《陈嘉庚年谱》,第54页。至1928年年底,陈嘉庚的资产已损失过半。
陈碧笙、陈毅明编:《陈嘉庚年谱》,第61页。有人劝他暂时停办或缩小学校规模,以使企业渡过难关。陈嘉庚毅然作出了“宁使企业收盘,绝不停办学校”
本书编辑委员会:《陈嘉庚先生纪念册》,第66页。的抉择。陈嘉庚表示:“盖两校如关门,自己误青年之罪小,影响社会之罪大。”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个人企业追记》,第490页。视停办学校是对社会的有罪行为。对于为了坚持办学而牺牲自己的经济事业一事,陈嘉庚始终没有“丝毫悔念”,陈嘉庚表示:“果不幸肩负校费致商业完全失败,此系个人之荣枯,与社会绝无关系也。”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个人企业追记》,第490页。面对当时有人笑他“孟浪”也好,讥他“轻财”也好,陈嘉庚的回答是:“财既由我辛苦得来,亦由我慷慨输出”。
陈嘉庚:《筹办南洋华侨中学演词》(1918年6月18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5页。
陈嘉庚在公益事业上往往“一掷千金”,而在自己用钱方面却近乎吝啬。陈嘉庚有一个重要的理念:“无为之费,一文宜惜;正当之消,千金慷慨。”
陈嘉庚:《致叶渊函》(1922年6月11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19页。1919年9月,陈嘉庚对集美学校学生发表演讲时说:“鄙人在新加坡时,地处繁华,每月除正当费用外不及二元。”
陈嘉庚:《在集美学校秋季始业式上的训词》(1919年9月12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77—178页。1927年,德国人Dr.Bleom曾到新加坡参观过陈嘉庚公司,并采訪了陈嘉庚。回国后他撰文将陈嘉庚比作德国的胡戈·斯丁列斯(HugoStinnes)。他在文中写道:“其办事室中,布置极简,椅桌之外,别无其他饰物。”
[德]Dr.Bleom:《中国之司丁列思——名闻海外之陈君嘉庚》,林选青译,黄金陵、王建立主编:《陈嘉庚精神文献选编》,第6页。
陈嘉庚不主张把钱财留给子孙,早在1918年,陈嘉庚就说过:“公益义务,能输吾财。令子贤孙,何须吾富。”
陈嘉庚:《筹办南洋华侨中学演词》(1918年6月18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5页。1919年,他在新加坡恒美厂宴请同仁时再次表示:“父之爱子,实出天性,人谁不爱其子,唯别有道德之爱,非多遗金钱方谓之爱。且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是乃害之,非爱之也。”
陈嘉庚:《愿诸君勿忘中国》(1919年5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8页。他常以“针无两头利”的道理来教导子孙:“我既立意为社会服务,当然不能再为儿孙计。若兼为儿孙计,则不能尽量为社会服务。”
陈厥祥:《集美志》,香港:侨光印务有限公司,1963年,第70页。陈嘉庚临终前,银行尚“实存三百六十万元”
陈嘉庚:《临终遗嘱》,朱立文编:《陈嘉庚言论新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9页。,陈嘉庚并没有留给子孙,而是捐给了国家。这些都体现了陈嘉庚“重公义轻私利”的义利观。
(三)重奉献轻名利
人的价值在于奉献。陈嘉庚很早就将捐资兴学作为自己的事业。他曾说过:“独于兴学一事,不惜牺牲金钱竭殚心力而为之。”
《陈嘉庚先生纪念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962年,第136页。1919年时,陈嘉庚“所积存的资产也仅四百万元”
陈碧笙、陈毅明编:《陈嘉庚年谱》,第26页。,但陈嘉庚7月13日在厦门陈氏宗祠公开宣布,为了倡办厦门大学,他从1920年起,“5年之内认捐开办费洋银100万元,开校以后认捐常年费25年,每年12万元,共300万元,合开办费共认捐400万元。”
陈嘉庚:《为倡办厦门大学附设高等师范学校的演讲词》,《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72页。这相当于捐出了自己的全部财产。黄炎培称陈嘉庚此举是“毁家兴学”黄炎培:《陈嘉庚毁家兴学记》,《东方杂志》1919年第12期。。
陈嘉庚从不为了追名逐利而从事公益,也反对别人为自己歌功颂德。1922年7月,厦门大学校内一排主楼完工之际,有人建议命名为“嘉庚楼”,被陈嘉庚拒绝。又有人建议命名为“敬贤楼”,仍被陈嘉庚拒绝。后来陈嘉庚为主楼取名“群贤”,取“群贤毕至”之意。
吴小钦:《陈嘉庚与厦门大学近代建筑》,张复合主编:《中國近代建筑研究与保护(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0页。
1923年是集美学校成立十周年,恰逢陈嘉庚的五十寿辰,为了纪念他的兴学功绩,集美学校校长和教师倡议捐款建造“介眉亭”,校内师生、校外校友踊跃捐款。当时,集美学校设在厦门的“集通行”也认捐240元大洋。陈嘉庚获悉后认为这是“沽名钓誉”。3月27日,陈嘉庚当天即致电“集通行”,要求“取消建介眉亭,捐款发回。”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60页。3月28日,陈嘉庚还不放心,又致函叶渊,再次对建介眉亭一事表示“弟决不愿受”
陈嘉庚:《致叶渊函》(1924年3月28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60页。。4月1日,陈嘉庚在致陈延庭的信函中,再次要求取消建介眉亭,“厦大他人捐巨款,应该留纪念,若弟者万万不可”
陈嘉庚:《致陈延庭函》(1924年4月1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361页。。1933年是集美学校成立二十周年,学校准备在二十周年纪念刊上刊登陈嘉庚捐资兴学的事迹。陈嘉庚得知后,专门给叶渊写信要求删去:“二十周年纪念刊目录,有弟等事略。此事略此回万万勿如前叙述,最好删去,勿登为幸。”陈嘉庚:《致叶渊函》(1933年4月5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411页。对于自己捐资兴学的义举,陈嘉庚谦虚地表示:“不足资宣扬,实聊尽国民之天职而已。”
陈嘉庚:《在漳州崇正中学对集美厦大校友演讲词》(1940年11月5日),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244页。朱良灏后来在《人物杂志》上对陈嘉庚的评价恰如其分:“陈先生对于所谓名利富贵,是淡如浮云的。”
朱良灏:《厦门大学创办人陈嘉庚》,《人物杂志》1947年第11期。
陈嘉庚的奉献精神不仅体现在和平时期的“毁家兴学”上,还体现在抗战时期领导南洋华侨的“共纾国难”上。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件”爆发,日本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远在新加坡的陈嘉庚密切关注着国内局势。淞沪会战打响后,8月15日,新加坡侨民大会召开,陈嘉庚被推选为大会临时主席,声援祖国抗战。10月10日,马来亚新加坡华侨筹赈祖国伤兵难民总会成立,陈嘉庚又被推为主席。为了号召南洋华侨捐款,陈嘉庚自己带头认月捐至抗战结束,“每月国币二千元”。
陈嘉庚:《南侨回忆录》,第50页。
不论是个人捐资兴学,还是号召华侨捐款支援祖国抗战,陈嘉庚对于公益事业的热爱是出于天性,而非利益的驱动。针对有人为了沽名钓誉而做慈善的行为,陈嘉庚的回答是:“藉爱国猎高名,其名不永。藉爱国图私利,其利易崩。”
陈嘉庚:《陈嘉庚公司章程·眉头警语》,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55页。
四、陈嘉庚义利观的当代价值
陈嘉庚“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舍利取义”的义利观是“嘉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诸多契合之处。2014年10月,在陈嘉庚诞辰14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给厦门市集美校友总会回信,希望广大华侨华人弘扬“嘉庚精神”,深怀爱国之情,坚守报国之志,同祖国人民一道不懈奋斗,共圆民族复兴之梦。今天我们探讨陈嘉庚义利观,对于更好地弘扬“嘉庚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一)摆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我们在谈论“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概念时,往往是把“权利”放在“义务”之前。但从逻辑上讲,义务是权利的基础,应该是先有义务后有权利。陈嘉庚是一个“重义务轻权利”的人,他大多数时候都在主动承担义务,而很少去享受权利。我们每个人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先享有权利再履行义务。
(二)摆正公利和私利的关系
所谓公利,是指集体利益;所谓私利,即个人利益。有的人在处理公利与私利的关系时,往往是先私利后公利,甚至以私利取代公利,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了多数人的公利。陈嘉庚是一个“重公利轻私利”的人。陈嘉庚没有把他倾尽资产兴办的集美学校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而视为公物。他说:“本家之生理产业,大家可视为公众之物,学校之物,勿视为余一人之私物。”
陈嘉庚:《愿诸君勿忘中国》(1919年5月),王增炳等编:《陈嘉庚教育文集》,第168页。我们在处理“公利”与“私利”关系时,应将对个人利益的满足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结合起来,以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双赢。
(三)摆正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今天我们提倡奉献精神,并非要求大家只奉献不索取,而是建议大家先奉献后索取。有人受经济领域等价交换观念的影响,不能摆正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有人认为,自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就有权利从社会得到回报。更有甚者,只强调索取,不强调奉献。人在社会中需要索取,问题在于我们的索取是否合理,是否适度。陈嘉庚是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奉献甚多、索取甚少的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给陈嘉庚定的是三级工资,“每月可领三百九十元,加上地区补贴共计五百三十九点八元。”
陈少斌:《陈嘉庚二三事》,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回忆陈嘉庚》,第266页。但是他每天只拿出五角钱作为自己的生活费,其余都作为建校的费用。陈嘉庚重奉献、轻索取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