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督陶制度与御窑厂的发展

2019-07-30 12:35陈燕华
影剧新作 2019年2期
关键词:唐英民窑窑厂

陈燕华

清代御窑厂肇始于清军入关建立政权、时局渐趋稳定之后,其基础有赖于明代御器厂以及诸代景德镇民窑遗留下来的技术、人才等等。明末之际,官窑衰疲以至停产,而民窑则一意发展,突飞猛进,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这些都使得初创时期的清官窑对民窑的依赖程度颇深,无力进行抗衡。清代官窑于顺治十一年[1]恢复生产,改明代御器厂为御窑厂,并恢复了景德镇窑业历史上“有命则供,无命则止”的运营方式。康熙年间经三藩之乱,景德镇窑业受破坏严重。至康熙十九年清廷政局逐渐平稳之后,御窑厂才逐渐恢复正常烧造,并在明代陶政各类弊端的基础上实施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如技术官员督陶的常制化、改匠籍制为雇佣制、御窑厂烧造经费出自内府不扰地方、官窑次色变卖制度、官搭民烧制度的推进等等,形成相对完备而稳定的督陶制度。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御窑厂的发展,恢复景德镇窑业以官窑为主的局面,促使其在康、雍、乾三朝进入最辉煌的时代;另一方面也大大促进了官窑与民窑的相互依存和融合,使二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一、逐步稳定的督陶官制度

清代御窑厂一经建立就十分注重吸取明代官窑的经验教训,这其中至为关键的一条即是避免因任用太监督陶以及无专人专管带来的诸种弊端。唐英《陶务叙略》道:“自前明设厂珠山之麓,命官督造,旋至奉行不善,费国帑,荼工匠,役于是者几不聊生。孰谓陶为细务,而董其事者可不审慎乎哉!”[2]因此,清代自顺治十一年至清代灭亡,各个时期都有督陶官员的记载,不再像明代经常出现缺员或不委派的情况,更为明显的是再未出现以太监督陶的情况。

清代成熟的督陶官制度约完成于雍正、乾隆时期。在顺治、康熙御窑厂初创时期,督陶官仍延续元代及明初做法,“有命则供,否则止”,平时多由地方官员兼任,如顺治十一年的江西巡抚郎廷佐、顺治十二年的分守饶南九道王天眷、顺治十三年的江西巡抚张朝璘等等。如有烧造任务,则由中央临时委派官员,如康熙十九年烧造御器,“差广储司郎中徐廷弼、主事李延禧、工部虞衡司郎中臧应选、笔贴式车尔德于二十年二月内驻厂督造”。[3]雍正年间,督陶官员的任用开始有稳定制度,并设有督陶官和协造官两个级别:督陶官品级更高,一般由内务府官员或地方官员在监督九江关税务(初为淮安关,后改九江关)时兼任,督陶官并不直接参与御窑厂具体生产,其主要职责是上传下达、解运货物,以及每年春、秋两季的到厂巡查;协造官品级略低,一般从内务府官员中调任,其职责是长期驻扎御窑厂负责陶厂的具体生产和日常管理,协助督陶官完成朝廷下派的烧造任务。乾隆年间督陶官和协造官开始有固定任期,一般为3年,能否连任需皇帝裁定。乾隆二十四年,在协造官之下又增设一位副协造,同样从内务府官员调任,以便提前学习瓷务,实现协造官之间的平衡交接和过渡。乾隆五十一年,为节省开支,不再专门委派内务府官员到御窑厂督陶,正、副协造官亦全部裁撤,而改由驻镇饶州同知、景德镇巡检司就近监造督运,自此,御窑厂不再有驻厂协造官之设。清后期,经济衰退,政局动荡,专职的协造官渐被裁撤,九江关监督只能遥控,景德镇御窑厂管理松懈,各类弊端滋生,其生产亦逐渐呈衰颓之势。

由上可知,长期、稳定的督陶官制度是推动清代御窑厂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而驻厂专理的协造官则贯穿了清代瓷业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些督陶官员相比明代的太监,更为洁身自好、勤勉自励,特别是长期驻扎窑厂的协造官,多为热爱、熟谙陶厂管理和瓷器烧造的技术官员,对清代的官窑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清代,人们习惯以督陶官的姓氏来命名其在任时期有影响的官窑产品,如臧应选负责之臧窑、郎廷极之郎窑、年希尧之年窑以及唐英之唐窑。

清景德镇官窑的黄金时代可分为二个阶段:一为前期快速发展期之臧窑、郎窑和年窑;另一则为全盛时期的唐窑。臧窑为康熙年间工部虞衡司郎中臧应选驻厂负责督造的官窑瓷器,其存续时间为康熙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左右,时间不长,但贡献却不小,在造型、釉色、纹饰方面都饶有成就;康熙二十七年以后,官窑又一度停烧,至康熙四十四年,始有江西巡抚郎廷极所主持督造的“郎窑”,郎窑以仿制明代名瓷特别是成窑、宣窑为长,“釉水颜色,橘皮棕眼,款字酷肖,极难辨别”,[4]且比之后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康熙间人许志进有诗《郎窑行戏呈紫衡中丞》称其“比视成宣欲乱真,乾坤万象归陶甄。雨过天青红琢玉,贡之廊庙光鸿钧”;[5]“年窑”则为雍正年间年希尧以淮安关税务之职督理御厂窑务时所烧造产品。年窑不仅继承了臧窑、郎窑在颜色釉方面的巨大成就,还进一步发展了官窑彩瓷的繁盛局面,粉彩即在这一时期得以成熟,《景德镇陶录》称其“琢器多卵色,圆类莹素如银,皆兼青彩,或描锥暗花玲珑诸巧样,仿古创新,实基于此”。[6]可以说从臧窑、郎窑到年窑的发展,将景德镇官窑迅速推向一个极盛期,恢复了景德镇瓷业以官窑为主的局面,并在接下来的“唐窑”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与推进,进入清官窑集诸代陶瓷成就之大成的时代。

“唐窑”,为乾隆年间唐英督理御厂窑务时期所造。唐英是历任督陶官中较为特殊也是任期最长、成就最大的一位。唐英原为内务府员外郎,于雍正六年被委派至景德镇御窑厂任协造官,一任8年,而所谓的“年窑”一切烧造事宜实为唐英任协造官期间所一手经营。自乾隆元年至乾隆二十一年,唐英不再驻厂专任协造官,而是历任淮安关、九江关、粤海关监督同时兼总理陶务,这一时期的御窑产品才被称为“唐窑”。不论是就任驻厂的协造官还是榷关兼总理陶务,唐英都以其卓绝的才干对当时的官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这不仅因为唐英一方面是个勤奋而强干的实务家,其就任协造官时,从最初的“茫然不晓,惟诺于工匠之意旨,惴惴焉”而能闭门谢客,与工匠一同潜心钻研达3年,到雍正九年时,成为制作瓷器方面的专家,“于物料火候,生克变化之理,虽不敢全知,颇有得于抽添变通之道。向之唯诺于工匠意旨者,今可出其意旨唯诺夫工匠矣!因于泥土、釉料、坯胎、窑火诸务,研究探讨往往得心应手”。[7]唐英在管理窑务方面的成就卓著,如清前期御窑厂曾屡次试造大型器物如龙缸等,均未能成功,至唐英时期始烧造成功。在唐英监陶期间,御窑厂不仅遍仿各个地区的名窑,且新创多个釉色瓷种,如“洋紫、法青、抹银、彩水墨、洋乌金、珐琅画法、洋彩乌金、黑地白花、黑地描金、天蓝、窑变等釉色器皿”,这一时期的官窑“土则白壤,而坯体厚薄惟腻。厂窑至此,集大成矣”;[8]另一方面,唐英还是一位有文化自觉的文人,在督陶期间,他着意于陶瓷实务、陶瓷文化成就的总结和整理,所撰《陶务叙略》《陶成纪事碑记》《瓷务事宜示谕稿序》《陶冶图编次》《圆琢瓷器烧造制价则例》等等,都成为中国陶瓷史上的重要史料。

二、御窑厂日常生产和管理上的积极变化

清代康熙以来,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有了变化,不仅颁布“士农工商,四民平等”的法令,还废除了匠籍和贱民籍,这些都对陶瓷业等手工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引发了御窑厂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此外,清代御窑厂十分重视吸取明代御器厂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在烧造经费和成本方面注重节约,尽量不扰动地方,这些都促进了御窑厂的良性发展。而在对官窑及其器物的管理上也较明代更为宽松,官窑、民窑不再壁垒分明,两者间的融合进一步加深。

1.改匠籍制为雇佣制。清代顺治初就曾在京师废匠籍,康熙时把班匠银并入地亩征收,雍正时又有解除贱民之令,宣布四民平等。这样手工工匠对官府的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就相应被废除,从元明时期卑微的工奴、匠奴身份中解放出来,其劳动的自由性、独立性大大增加,同时也更能激发其主动积极性,也更加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清代御窑厂一改明代轮班劳役的匠籍制度,全面采用以金钱雇佣劳动力的更为灵活的方式。御窑厂额定人员相比明代御器厂的动辄三、四百人大幅减少,一般只有二三十余人,据《景德镇陶录》所载“厂给工食人役,附:九江总管事一名、内档房书办二名、选瓷房总头目一名……以上二十八名计工给食,其余工作头目雇请,俱给工价,于九江关道款内开报”,[9]其固定官匠只有28名,而其余大量工匠都在有烧造任务时临时雇用,定期按时价支付,御窑厂和工匠之间是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工匠“挟其所以食其力”,其技能经过市场的选择和过滤,更趋熟练化和专门化。

2.财出内府不扰地方。明代官窑烧造费用经常摊派当地政府,其所花费经常要江西一省 “竭一省之力以供御”;此外还有“一岁数限”的解运费用,其中装备、人力和运费每年耗费巨资,当地方政府力有不支时,又转嫁于民间;加之太监监陶,经常鱼肉骚扰地方,以致“公私方苦匮,鬻罪加赋之说,殆纷纷矣”,[10]其流弊极大并致酿成祸端。至清代初年御窑厂开始烧造,其财费就不再惊动地方,“康熙十九年……凡工匠物料动支正项钱粮,按项给发,至于运费等项,毫不连累地方,官民称便”。[11]雍正以后,御窑厂烧造及运输各类经费俱出自内务府所属税关(初为淮安关,后经唐英奏请改为九江关)留存银,御窑厂督造官一般为九江关监督(或淮安关监督)兼领。

3.官搭民烧范围的扩大。官搭民烧自明代嘉靖时就已部分实施,到清代康熙十九年以后成为御窑厂的固定制度。清代的官搭民烧亦不同于明代那种以任务分派方式、带有强制和盘剥色彩的做法,而是一种委托雇佣的关系,“按时给直,与世贾适均”。[12]这种方式促进了清代的官搭民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则厂器尽搭烧民窑,照数给值,无役派赔累也”,[13]而官窑实际上也逐渐蜕变为一个创意设计部门,其生产烧制程序则多为民窑承担,这种转变一方面需要民窑在烧造技术方面有相应的进步来配合,另一方面也使民窑在纹饰、釉色方面受官窑的影响程度更深,而官、民窑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缩小。

4.形成官窑次色变卖制度。清代官窑相比明代另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是在次色落选瓷的处理方面形成较宽松合理的变卖制度。明代嘉靖以前,御器厂处理落选瓷器的办法一般是就地打碎掩埋,不准流入民间。嘉靖后,因意识到就地打碎掩埋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御器厂开始“逐年存贮器皿,堆积日多,库役皂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拣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私”,[14]但这些逐年积存的器物,因无明确的制度和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对于私下的枉法和盗窃行为亦只能听之任之,流弊极大。因此至隆庆、万历年间,为节省开支故,御器厂亦开始尝试将落选瓷变卖,但并未形成制度。

清代御窑厂自唐英时期开始形成较成熟的官窑次色变卖制度,在落选瓷的分类、造册、拣选,以及或呈送内府、或在当地变价出售等等方面都有相对明确的制度安排。唐英任协理官时,即已注意到次色落选瓷的处理问题,自雍正七年始,遂“将此次色脚货,按件酌估价值,造成黄册,于每年大运之时一并呈进,交贮内府,有可以变价者,即在京变价,可有供赏赐者,即留备赏用”。[15]到了乾隆年间,进一步确定了落选黄器仍进京,其余(包括五爪龙图案)则一概变卖的做法。自乾隆七年以后直至清末,官窑次色落选瓷就地变卖成为常制。唐英曾担心的“厂器充盈海内,官器日就滥觞”情况在客观上成为事实,官窑落选瓷器源源不断流入市场,与民窑形成了“官民竞市”的局面;而民窑“有力之窑户”则“借端影造”,在另一方面加剧了官窑、民窑的融合,也促进了民窑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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