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为了获得更多更高的收入,一些人把积蓄投入购买理财产品。岂料,到头来却是血本无归,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并不知道其中的三个“不等式”,从而追悔莫及。
2018年10月11日,刚刚退休的胡女士领到一大笔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后,决定存入银行以备不时之需。期间,恰遇同学的女儿小赵,小赵把胡女士拉到接待室,说存款不如购买一款限量发行、保本保息、收益高、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见是在银行签订合同,也是通过银行的账户支付,加之小赵一再表示是银行的产品,胡女士照办了。谁知,半年后胡女士因治病取款时,却得知根本无法取出,且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发行,必须联系理财公司。
点评
对于理财产品,证券法、基金法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就相应主体是否有设计、发行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有着详尽、具体的规定,因而不应该轻信熟人的推荐。
同时,签订理财合同时,千万不要“只签不读”“只听不看”,而应看清与自己签约的对方是银行,还是理财公司。如果是后者,无论是在什么地方签约,都与银行无关。
当一而再、再而三地听说购买一家公司的某理财产品,只要2万元即可月返1600元,月利润高达8%而且上不封顶后,一向稳重的康女士渐渐坐不住了,试探着购买了2万元。果然,次月便得到了1600元回报。
康女士彻底相信后,把自己半辈子的积蓄全部投了进去。岂料,2018年11月14日,康女士突然得知自己被骗了:公司已关门,员工已跑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而同时受骗的竟有上百人。
点评
天上不会掉馅饼,更没有免费午餐。一般来说,收益和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的产品风险就越高。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只有同期存款利率才是金融机构可以无条件承诺的收益,也是投资者可以享受的合理的无风险收益。而随着各类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一些骗子打着投资理财名号,以高回报为吸引,让投资人前期尝到甜头,渐渐禁不住“眼见为实”的考验,狠下血本,最终高回报变成血本无归。
何女士与陆先生就理财事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何女士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陆先生,委托陆先生为其理财,期限为半年,保底收益4%,若出现亏损,一律由陆先生承担。可仅过了两个月,便血本无归。
因双方协商未果,何女士于2019年1月诉请法院判令陆先生按照《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退还10万元初始资金、按月收益4%支付收益金。出乎何女士意料的是,明明有协议在手,法院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保底不就意味着没有风险吗,怎么还是没有保障?”直到手持判决书,何女士仍满脸疑惑。
点评
由于本案所涉保底内容,何女士只享受收益,不承担理财风险,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合委托代理制度的法律构成,也违反公平原则,故当属无效。
同时,鉴于何女士并没有支付委托费用,属无偿委托,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在陆先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何女士不能因为有保底而不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