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实习记者 孟佳惠
7月10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及生产销售假药等36 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将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强化失信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必须实施严厉惩戒,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结合有关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 项惩戒措施,基本覆盖各业务条线职责。为了凸显信用惩戒效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列举。
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
关于列入程序,《征求意见稿》提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主体,规定为届满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对其他情形,考虑到列入情形和对象进行了扩展,相对现有列入情形复杂程度提高,应当增设核实程序。因此规定为“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关于移出时限,《征求意见稿》表示为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因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仍为满5年后移出。而其他列入情形,考虑到惩戒的实际效果、与其他部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相协调等原因,规定为满3年后移出。三是在列入情形和对象扩展后,移出时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主体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实后方能移出。
在完善信用修复方面,《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必须届满一年才能申请信用修复,确保信用监管的严肃性;二是失信主体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移出;三是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负责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后,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方可修复;四是为防止失信主体恶意利用信用修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证信用修复工作严肃性,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五是为进一步震慑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三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