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

2019-07-25 17:48张德淼
人民论坛 2019年1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民工

张德淼

【摘要】新时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而且有助于农民工群体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 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法律援助是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或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与法律服务费,让农民工群体更容易接近司法正义,打得起官司。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既是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体而言,可从立法、政府执法、司法、农民工个体感受等角度来阐述其重要意义。

从科学立法角度看,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仅有国务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没有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法律援助法,更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法。近十年来,不断有学者、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援助法》列入立法议程,以提升其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九大等出台的系列文件中,均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真正使普罗大众也共享改革成果和法治红利。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对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世界人权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价值。因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均已有相关法律文件为其规定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而作为有2.8亿多人的农民工弱势群体,为其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门制度,保证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无疑具有独特的价值,这也与党中央关于扩大受援助范围的基本精神相一致。

从法治政府建设角度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政府责任的落实和制度的全覆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任务之一就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而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在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势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预算,划拨专门的法律援助费用。一方面,善待法律援助者;另一方面,使其认真对待法律援助,保障援助质量,使受援助者获益。

政府还应当努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网络建设,实现对农民工等主体权益予以法律援助的制度全覆盖。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在探讨设置未成年人、老年人、军人军属、农民工服务窗口, 由专职律师、法律专业人员值守。要真正形成方便近三亿农民工维权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即农民工援助制度,仍然任重道远。

从实现司法公正角度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法律平等、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从司法上讲具有保护弱者、反对歧视、公平对待的司法公正意义。农民工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无论是现有的户籍制度,还是城市管理的其他规定;无论是其政治地位、文化水平,还是经济收入,农民工都是典型意义上的居弱势地位者。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在其《正义论》中,将社会中在政治经济文化中居处于弱势者,称之为“最少受惠者”(或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强调其社会正义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制度正义,要将传统的功利正义原则修改为,始终保护这些“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他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这种制度正义,可归结为一种通过制度上程序设计实现实质正义的公平正義理论。

理论与实务界在探讨实质正义的同时,仍孜孜不倦地探讨一种程序正义。不仅追求司法制度上的客观程序正义,还进一步追求司法上的主观程序正义,即强调人们主观上对司法公正与否的看法。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与经济文化方面的天然弱势地位,他们一旦作为当事一方在法庭上出现,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可能属于最不利地位者。因此,亟需法律援助制度对他们予以相应的法律救济。这一点,既可以满足客观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以在形式上满足主观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作为有法律职业者参与帮助的诉讼当事人,在与对方的法庭对抗或抗辩过程中,能真正实现司法中平等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从农民工个体角度看,出台特别针对该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对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参与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事实上,农民工不仅在意见参与、利益表达等政治权益方面存在法律保障困境,而且在诸如就业选择、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休假与休息、享受劳动安全与卫生等经济权利保障方面也处于弱势。这种状况目前并没有根本上得到改善,仅从近些年民事领域发生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就不容忽视。比如,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现象时常发生;强行延长工作时间却无加班的工资报酬,农民工正当利益受损害;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矿行业不经培训就上岗或者没有为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设施,导致生命安全、健康受损事故不断;农民工因得不到正当防护导致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用工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随意辞退或开除农民工;等等。农民工维权难现象表明,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亟需要法律援助制度予以特别认真对待。

总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制度,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法治举措。但由于相关立法仍不健全、配套的具体实施措施仍不完善、资金保障不稳定、人力资源较匮乏等诸多因素导致这项制度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不过,我们相信,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级政府和专业法律人士的真情投入,作为一项“阳光工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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