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家16年告儿子争“丈夫”遗产被二审驳回

2019-07-25 17:48陈勇高峰
百姓生活 2019年7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蔡某遗产

陈勇 高峰

他6岁时母亲带姐姐弃家而去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经媒人介绍,与江苏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蔡某某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周某英生下一女,即蔡冰(化名)的姐姐蔡某,1994年,又生了蔡冰。

在蔡冰的记忆里,父母都在的日子是甜美的。“我爸爸特别能吃苦,那时我们家庭条件属于村里比较富裕的,家里有摩托车,不是一般家庭可比的。”蔡冰说,父亲虽然不识几个字,但会做生意,不仅操持一些废旧塑料生意,还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

蔡某某常年在外打工挣钱,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蔡冰说,在他6岁那年,母亲竟带着姐姐弃家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父亲得知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立即赶回宿迁老家,四处寻找,又赶到四川姥姥家寻找,被告知母亲并没有回四川。

“我妈离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蔡冰说,母亲出走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3人日子过得很艰难。母亲走后,父亲一直没有再娶,在爷爷去世后,父子俩相依为命。

在蔡冰的印象里,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母爱的渴望。“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一直到现在,都觉得有些心理阴影。”蔡冰表示,其实自己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蔡冰说,自从2000年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后,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和他本人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父子,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16年后母亲带着姐姐回来争父亲遗产

再次和母亲相聚,是2016年年底,蔡冰的父亲遭遇车祸去世。母亲的举动让蔡冰由爱转恨了。蔡冰说,2016年12月份,父亲去世时,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让她来参加父亲的葬礼,母亲也跟着一起来了。“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母亲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

蔡冰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我也会给姐姐30万元首付买房。”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

2018年3月17日,蔡冰接到法院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要分77.5万元。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蔡冰父亲的遗产由周某英(即蔡冰母亲)分得21万多元,蔡某 (即蔡冰姐姐)分得31万元;蔡冰分得34.45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蔡冰无法接受。他说:“母亲从小对我没有一点照顾,对父亲、对这个家没有贡献,也没有承担一点责任,她凭什么来分这个钱?我可以适当和姐姐分这个钱,但不是以这种方式。”

事实上,蔡冰和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一番调查,母亲在弃家而去后,到了安徽涡阳县,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个孩子。

2018年4月21日,宿城区法院发布了审理此案的通报,认为蔡冰提供的书面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于蔡冰父亲遗产如何分配问题,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考虑蔡冰与父亲的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故在分配财产时,蔡冰可以多分。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某分得30%,被告蔡冰分得50%。

二审判决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一审判决后,蔡冰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英与蔡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13年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长达16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英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达16年,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關于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的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二审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二审判决如下:撤销宿城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死亡赔偿金共计15.97万元,剩下的89.85万元则归蔡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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