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
【摘 要】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我国的环境保护稅体系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税费改革初见成效。虽然我国在新税种征收管理方面的水平在逐渐提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本文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现状、难点分析等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借此提出完善有效的建议,以解决我国环保税的征管问题,并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征收难点;收入分配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2018年4月是环保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其全国税额近44亿元,而全年总税额不到200亿元。《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无疑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利用税收杠杆改善环境已经不是一种可能而成为一种必要。
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前,我国在治理环境方面主要以排污费为主,这些费与税相比就缺乏规范性。而在开征新税种以后,以上海一家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例,其在2017年缴纳排污费5万多元,而在2018年缴纳环保税款近1万元。由此可见,环保税在一定程度上切实体现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其征管制度效率的缺失也不容忽视。
一、征收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促使经济向绿色发展方向转变而设立的。但是,随着国地税的合并,我国税务机关对于新税种征管能力的不足以及工作量的日益增加不可避免的对环保税的高效征收增加难题。同时,我国在环保税的征收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与设备上的不完善、监测数据参差不齐,也为纳税人利用环境监测设备的缺陷与技术的漏洞避税提供了可能。而且,税收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合理,使得收入大量流向地方政府。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取得业绩对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和浪费,从而导致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承担,反过来又影响地方政府的发展。
另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会涉及到各级环保部门、税务机关、以及财政部门等不同的征税系统。这些征税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而且大量的税、费并存,就会导致各职能部门渎职懈怠、内部管理混乱等等。
二、征收管理难点分析
(一)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特殊性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衡量
环保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更多的依赖于相关的监控设备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而我国的现代化技术的发展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信息的覆盖面也远落后于税收征管所要求的范围,这就进一步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增加了难度。
(二)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合作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在环保税法实施以前,排污费构成了环保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后,环保部门因其检测设备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污染物的计税数量的确定,而税款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这种征管模式不仅使得环保部门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也使得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一时难以达成互惠的合作机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保税款的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如何充分保护环保部门的工作成果,而环保部门又如何充分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将成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一大难点。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漏洞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新税种的纳税人为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个人以及非盈利性质的企业。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个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影响或许微乎其微,但这些影响加起来对社会也是一个巨大的灾难。而且,由于受到人力以及物力监管的限制,对于一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个体经营者也很难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中来。这样就使得企业成为了新税种的受力主体,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环境的治理。
(四)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契机
环保税虽然对于政府微不足道,但对企业来说也算是一项客观的成本,对于高污染耗能企业来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会增加其生产成本价格的提高也会抑制消费,而高耗能产品也面临着被限制销售的问题,这就迫使企业转向低污染的绿色企业。对于自身实力较弱的企业,若要在新的大环境下实现发展,更要抓住改革的契机,调整产业结构,降低环境成本,在市场中占据一定的地位。而对于使用新能源的环保企业来说,随着绿色消费的提倡,使得这类企业本身就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三、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建议
(一)完善环保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惩罚力度,做到“污染者征税”,可以将罚款数额与企业盈利水平相挂钩。同时建立企业污染有偿举报制度,在公众中大力宣传环保理念,鼓励公民向税务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提供排污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有利于环保税款征收的其他信息,使环境保护税法的理念真正落实到企业、个人。
(二)加强环保税的税务稽查与部门间合作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加强相应的税务稽查制度对于提高征管效率也至关重要。环保部门可以定期检查企业的生产和污染情况,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定期稽查以及不定期稽查。当发现企业申报数据异常时,还可以与环保部门进行联合稽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税务稽查的重点应该是纳税人的污染排放情况,将实地稽查的情况与企业申报表的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污染企业进行重点稽查等以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营造公平的环境。只有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相协调,才能对税款进行有效的监管。当然,除了税务部门的稽查之外,也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协税护税工作,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普遍监督、共同推进管理工作”的氛围。
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推进和加强部门间配合,包括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的制度体系建设。可以依靠税收信息化建设,及时畅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对纳税人进行科学管理
可以按照税源属地化原则实现区一级纳税人集中管理。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较容易获得,可以利用相关的技术监测设备进行查账征收。对于财务账簿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验分散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企业的数量、排污量等因素进行核定征收。由于两类企业的规模、财务制度、专业人员以及排污量的不同,对环保税的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并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征管效率,还可以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四)完善环保税的收入分配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环境保护税作为具有特殊目的的税种,实行专款专用具有以下的优势:一是获得足够的资金以用于环境保护的建设;二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以补贴等形式来弥补一定的环境保护成本,既补偿了纳税人的损失,又不损害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
另外,我国开征环保税是为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提高发展质量,追求可持续发展方式。从实际考虑,环保税应该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从而才污染企业进行高效的管理。并同时将环保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高效的划分,以确保税收职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丁芸.我国环境税征管面临的难点 [J].税务研究,2013,(01): 88.
[2]何玮.环保税征管模式:部门协作难题与解决对策 [J].理论研究,2018,(11):111
[3]陈霞云.浅谈排污费改税的利弊 [J].商务期刊,2015,(25):230.
[4]霍桃.自由裁量权不能太自由 [N].中国环境报,2015-5-20(6).
[5]韩德培.环境保护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