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最高检决定,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将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作为监督重点。这回应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律师经常反映的问题,值得关注。
律师与律师制度当然是两个概念。律师,作为一项职业与一个行业,与其他职业与行业相比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或者说,每个职业与行业都有各自的特殊之处。都特殊,意味着谁也不比谁更特殊。一般而言,律师替当事人辩护,是为了取得报酬。某些律师宣称自己是为了“维护正义”,作为自我标榜或自我期许都可以,不过,在合法的范围内,额外关注程序事项,力图对法条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为当事人争取优势与利益,这才是律师工作的日常。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或正义的代言人,而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也会职务犯错甚至犯罪,就像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一样。不过,这一事实并不减损律师本身的重要性。为自己辩护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辩护优势与利益,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辩护可以,请别人为自己辩护也可以。显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程序与法条的理解很可能不如专业律师。这是一个专业分工的社会。即使自己为自己辩护,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什么话该说、该怎么说、什么话不该说,听取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可能更明智。这就是律师存在的价值,或者说律师制度的微观基础。
从这个视角出发,削弱律师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表面上削弱的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削弱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意味着当事人得不到符合其最大利益的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律师就能最大限度地掌握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及时跟进案件的进程,有针对性地给出符合当事人最大利益的辩护方案,也能在必要时帮助或提醒当事人,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因此,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本质上是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权利。
这一逻辑推至宏观层面,律师制度对于司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在一个司法体系下,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能延请到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律师,双方的律师都能毫无障碍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与优势;或者,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代表被告毫无障碍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与优势,这些才是均衡、合理的司法过程,体现了正当程序,有利于保障权利、实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