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力铭
我国快递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邮政先后在国际和国内开办了特快专递的业务,为中国大陆的快递业务开创了先河。同时,外国各大快递公司也由于对中国市场的看好,也纷纷在中国大陆建立自己的公司。这为快递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良好的基础。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猛, 快递总量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快递运行的环境不断完善,社会总效益不断提升。快递业的增长速度远高于物流业的整体平均发展水平。2018年4月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37.5亿件,同比增长25.8%。同年1-4月,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36.7亿件,同比增长 29.3%。
电子商务的出现带动了物流业的发展,快递作为最快捷的物流方式深受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喜爱,因此得到了高速的增长。目前我国快递市场上规模较大的快递企业主要有顺风速运、圆通快递、申通快递、韵达快递等,另外1号店、京东等电商也有自己的快递系统。伴随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这种电商和快递的合作一定会越来越多,快递行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快递市场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
通过查询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截至2018年1月显示,我国直接涉及快递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168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立法起始阶段。1979年,我国快递业以中外合作、中方代理的方式起步,营运范围为涉外快递服务。我国最早的一部涉及快递业的法律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这一阶段快递主要经营范围为涉外,所以相对的法律规范也仅限涉外,而且层级较低,均为部门规章。
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使得快递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基于此,《邮政法》在2009年修订时专列了第6章“快递业务”,来对快递业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行业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邮政法》,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这一阶段的快递业规范呈现密集立法的态势。
第三阶段为2015年12月15日的《快递暂行条例》,这是对快递单行立法的最直接发展。这次征求意见之后的两年,国务院又在2017年7月24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仅名称改为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可以期待,快递行业条例的正式出台已为期不远。甚至基于快递行业的发展,升级立法也是可以期待的。
首先,快递行业缺乏标准制度,监管不够完善。近年来,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是也乱象丛生,不断出现各种各样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件。一些快递公司乱收费现象严重,不负责任的投递普遍存在,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行业标准不够制度化,监管不够到位。
其次,快递企业员工素质不一,缺少基本培训。一些快递员存在暴力分拣的现象,对网民购买的东西造成损坏,还有些快递员对快递的物品随意放置,导致网民的损失,甚至物品丢失。这些都是因为快递企业扩张迅速,但招录的快递员却素质不高,也没有对快递员进行基本的培训,使得员工的素质偏低。另外,快递员的流动性巨大,导致发生投诉或者发生事故时,快递公司已经找不到原来的快递员了。
最后,消费者在维权上存在很大困难。消费者对快递行业的抱怨集中在服务态度差,物品损坏、投递不及时等方面。然而,消费者对快递公司的投诉却很难得到回复和赔偿,这也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根据聚投诉平台2017年受理的全国消费者对快递物流行业的有效投诉显示,全国共收到消费者对快递行业投诉1266件,其中433件获得解决,投诉解决率仅34.2%。除苏宁、京东等6家公司外,其他快递物流公司的投诉解决率均低于50%,其中,圆通快递的投诉解决率仅为6.2%,让人无法接受。而误时丢件、物件损坏、快递员态度等问题是快递行业比较集中的问题。
这篇文章主要运用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理论。渐进决策理论模型的要旨在于,广泛地参与主体了解彼此的价值偏好,透过妥协调适、良性互动进而实现政策的动态均衡。
它的内涵是决策者在现有合法政策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加以修改,通过一连串小小的改变,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决策目标。它的基本原则就是稳中求变,积小成大,按部就班地对现行政策就是改变,最后得到想要的政策。首先是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过一个逐渐修改的过程来实现政策的最优化。其次,渐进主义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注重累积的转变,它的改变往往大于一次全新的或者重大的改变。最后,渐进决策理论注重的是稳定,一个政策肯定有许多不足,但是在决策的初期还是有一定的可取性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它的稳定。
在快递行业的政策决策中,渐进政策理论运用得非常多。从刚开始的快递行业管理办法到最后来的快递暂行条例,这是一个渐变、量变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规定在当时都是适应当时的情况的,而一些新的情况新的规定是一点点一步步来积累的。因此,渐进政策理论在快递行业规范的应用可以说非常实用。现在的暂行条例当然不会是快递行业规范的终点,快递行业的规范只会越来越详细,对现实情况的帮助也会越来越大。而制定者和参与者之间会有更多的互动,从而使得快递行业的规范能够最大化地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
《快递暂行条例 》有力顺应了当前我国快递业法律规制的客观需要, 在多方面折射出其现实价值与意义。这次的征求稿是基于原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改进和演变。针对当下的快递行业,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这次的条例架构更为合理。较之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和其他规定,这次的暂行条例内容更加简洁明了。特别是对快递企业所关心的“快递业发展保障”和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快递服务质量”等内容和问题,给予大篇幅的修改和体现。这些重点的篇幅是在总结前面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诸多问题、案例来规定的。《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这条规定相当于给寄收快递的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会被泄露,快递员或者快递公司如触犯本条,不仅会受到罚款处罚,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可以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却在收到商品的快递出现问题时,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条例对消费者从订立快递合同,到损害赔偿,到信息安全都做了全面的规定,使得消费者不再只能找网络商户要求赔偿了,也能够直接找快递公司来进行相关的赔偿和处理。
另外,这次的条例还顺应时代,提出了环保、绿色的概念。鼓励快递企业和快递消费者使用环保材料,减少污染。鼓励绿色快递,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很多公司在条例推出之后,就实行了新的包装产品和规定,运用新材料和环保材料,积极响应了条例。条例还对科技升级,产业发展提供了先思路和新政策,为快递业的更大进步提供政策支持,也为快递行业的未来发展道理提供重要的借鉴。
条例所做的规定可以说基本满足了现在快递行业的需求,也符合现在快递行业的现状。对快递行业的规范作用可以说相当明显,但法律总有其滞后性和局限性,再好的规定也有不足之处。这次的条例就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对快递企业的相关义务性规定缺乏惩罚措施。条例中只规定了快递企业要在消费者投诉7天内进行处理,却没有规定不处理的后果和惩罚,这在实践中很难实行。很多消费者表示,我投诉了,快递公司也接受了,但是7天之后快递公司的回复就是他们没有过错,而接下来的维权却没有规定,也很难实现。这也是这次条例的主要不足之处。
二是对快递行业及有牵连的电商企业的恶意竞争缺乏有力规范。现实中,几家大型的电商平台和几个上规模的快递公司常常会因为利益问题,进行互相封锁,互相对峙。损害消费者基本权益,也不利于快递行业健康发展。而条例中对于恶意竞争没有很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些快递公司竞相降价,但是在降价的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在不断下降,使得快递行业的整体信誉不断降低。
三是对快递行业的垄断行为没有规制。现阶段的快递行业内已初步形成了几大快递企业的优势市场地位,顺丰、申通等几大快递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这一方面是这几家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更高效,另一方面也使得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小。而其他快递公司很难与他们进行竞争,从而使得消费者的选项越来越少,这也严重影响了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的出现只是快递行业立法的其中一小步,对于快递行业规范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是后续的实施和细则更需要政府进一步落实。对于规范来说,适当的解释和实践才能帮助其达到立法目的,从而使规范达到真正的效果。因此这次的《快递暂行条例》可以说是以前快递行业规范的一次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新的量变的开始。运用渐进主义的理论分析,快递行业的规范还需要立法者和参与者更多的实践,从而帮助快递行业规范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保障。
这次的暂行条例只是一部单一部门的规范,不可能对行业中的各种活动都有规定,因此需要其他诸如《合同法》、《民法》等的配合,也需要立法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的配套配合,这样这一条例才能真正实施起来,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当前快递行业的规范主要是地方各自的法规规章,如何将地方现成的规范利用起来,以及统一实施也是需要条例需要多完善的地方。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但是又照顾各地方不同特点的规范是条例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
条例的出台是快递行业更加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未来的快递行业规范将是一个行业自律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体。从最初的企业自律到后来的行业自律,再到各个地方法规的规范,到现在的全国性质的暂行条例。快递行业的规范是一个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未来的快递行业规范可以从源头出发,防止快递业乱象的发生,规范快递公司的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一个完善的、有效的制度,需要中央到地方、公司到消费者各方面的积极努力。
快递行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相对新的服务行业,我国对于这个行业的规范应该与时俱进,跟上步伐。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于行业的准入必须严格,这样才能对快递行业的发展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所以,这次的《快递暂行条例》的出现,引起的社会高度关注,民众的积极参与讨论,都说明了整个社会对于快递行业的现状是不甚满意的,期望着立法者能迅速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快递行业。虽然我国的立法者对于此有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还在持续。这一市场仍然有大量的不合规不合法的现象出现,而规范的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律法规很难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做好规定。因此,只能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不断地推出新的规范,才能实现快递行业规范的完善。
而此次快递行业规范的尝试也使得快递行业从企业到快递员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为快递行业的继续高速发展给予了保障。是立法者对快递公司和消费者进行的一次有效的规制,也是一种互相妥协的产物。为之后的快递行业规范的发展,甚至立法都提供了有效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