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民
摘 要:近代中国的引水主权因外来侵略而遭侵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积极进行“改订新约”,对外籍引水人员有一定冲击,但成效不大。为挽回国家利权,社会舆论请求政府尽快取缔外籍引水。国民政府尽管积极对外提出修改条约与颁布新的引水管理政策,但因列强的阻挠而收效不大。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使国民政府取缔外籍引水的工作被迫终止。随着抗战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最终收回了引水权,外籍引水在华基本被取缔。
关键词:国民政府;外籍引水;条约特权;引水章程
引水权是近代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领水主权、国防海权与航运利权有重要意义。然而近代中国的引水权长期被外人把持。1855-1859年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曾经两次炮制上海引水章程,企图攫取引水人员的登记、考核选用和引水执照签发的权力。1861年外籍引水在新开的口岸牛庄为争夺引水业务而不惜远航到大沽口乃至山东半岛以招徕进入牛庄的外国商船,港口因而处于无序状态。1868年10月经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议定的《引水总章》出台,使这一问题得以缓和。但是这一章程规定各缔约国的国民与华民一体充当引水的特权,导致中国的引水权为外籍引水所把持。随着国人主权意识的增强,出于维护国家利权的需要,纷纷要求政府取缔外籍引水。民国初年政府尝试收回引水权,但条约特权与洋人把持的海关使收回工作举步维艰。本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外籍引水进行考察并对1929年至1939 年间各港口的中外引水人数统计发现“改订新约”对外籍引水有所冲击,但成效不大;而外籍引水损害民间利益引发当时社会舆论请求政府将其取缔;最后探讨了抗战胜利后与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政府收回引水权,外籍引水最终被取缔。
一、“改订新约”对外籍引水的冲击
随着民族意识觉醒和国家主权意识的提高,国人对1868年的《中国引水总章》的危害有了更深的了解,修改引水总章的呼声时有出现。1921年海军委员会首次提出了修改引水总章的问题,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问题,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积极寻求与各国修约,以期收回丧失的主权。受这一运动的影响,收回引水权与取缔外籍引水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
为收回引水主权,国民政府各部院提出了各自的主张。1928年外交部致财政部的公函称“在改订总章之前,该理船厅(江海关)为奉行章程之机关,应如何广为教练及引用华人之处,自应责成拟具切实办法,以资救济”,外交部希望理船厅能尽快培养和聘用华人引水以挽回引水主权,但洋人海关控制下的理船厅对此积极性不高。海军部则认为引水权关系海防安全,于1929年在上海设立扬子江引港传习所( 1932年改名为引水传习所),培养引水人才,指导全国江海引水业务。不久海军部制定了引水传习所章程,对传习所和各区引水公会的职责、引水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引水传习所所授课程等有具体规定。1931年海军部令公布了传习所的编制,该所设所长1人,教官2名,副教官1名,书记官2名(其中1人办理洋文),办事员2人,会计员1名,司书3名,号房1名,勤务兵6名,炊事兵2名,合计21人。传习所设立之初,在上海区各港口试图要求外籍引水来该所考核登记,合格者颁发引水证书,但被上海外籍引水公会拒绝。考试院于1931年3月公布《引水考试条例》,6月考试院咨询行政院后公布第59号公文令海军部与交通部办理引水人员考选事宜,并宣布废止海关引水章程,饬令海关停止其每年七月一日进行的引水考试。但外人把持的海关对考试院的命令置之不理,照常举行每年的引水考试。财政部拟收回引水管理计划得到了国民政府的采纳,该部要求总税务司拟具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被考试、司法、行政三院审定后于1933年9月22日颁布施行,但不久该章程同样遭到了列强的反对而难以施行。
列强不愿放弃在华特权,国民政府“改订新约”工作进展不顺,收回引水权的工作遇阻,但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外籍引水。1929至1939年中国沿海港口引水员数量情况如下:从表中的数据可以发现,1929年到1939年间外籍引水人数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本国引水人员则有所增加。1924年广州沙面的工人罢工后收回了该港口的引水业务,引水人员均有华人充当,数量维持在20人左右。而在江海关由于海关理船厅控制着引水事务,华人引水被排斥在外,多年来有近40名外籍引水,仅1名华人引水,1933年增加到2名。
二、社会舆论请求取缔外籍引水
外人充任引水,不久对国家主权和海防安全造成危害,而且导致华人引水受外籍引水的排挤而处于失业状态与本国航业协会利益受损,于是社会舆论纷纷请求政府取缔外籍引水。晚清时期,外人充当引水也因为当时本国引水人才十分紧缺。但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引水人才不再短缺,相反许多华人引水需要排队递补各港口的差缺,因此对外人把持引水不满增加。1923年全国领港公会在上海召开全国各口华人领港会议,呼吁社会各界恢复华人领港权。1928年全国江海领港业总联合会呈函交通部,指责“理船厅放弃领港主权以致领港业务为外人所把持,领港主权丧失殆尽”,请求财政部“令行理船厅责成上海领港公会教练华人以保主权”。1930年中央驾驶员联合会及中国扬子江领江联合会也请求行政院同时收回领海引港权与航权。1931年则有人提出“为维护国家航业主权,整顿全国航政,首先应该收回管理航政的机关理船厅。而当务之急是兴办船务学堂,培养航业人才,为收回理船厅做准备。并认为理船厅的收回不似海关业务,无关条约,较为容易”。可见,当时一些国人认为收回理船厅便可收回引水权,这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实际上洋人把持的海关与条约特权是外籍引水的“庇护者”,不收回海关和废除条约根本无法收回引水主权。
1931年中国引水公会成立后号召取缔外籍引水,打响了收回领港主权的第一声。1931年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则呈文海军、交通、财政三部,“呈请根据国民会议决议取消不平等条约之精神,迅予明令规定中国各港口引水人员应由中华国民充任,并限期收回现由外人霸占之各口引水职权,以重国权而固国防事。”该会已经认识到了外籍引水依附不平等条约的关系,并于1932年7月开会讨论了收回引水主权案,希望“致函上海市航业同业公会转市商会,由市商会出面向港务长交涉,致函该航业同业公会:无论引水公会因扩充会员名额,或老会员退而有空额,其练习递补之员,均应由華人补充之”。1937年中华海员各团体请求政府收回引水权以稳固国防,组织委员会派代表到南京请愿,嗣后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开幕时有委员提议“实行收回引水权,将引水人员划归交通部管理”,该提案由会议决定后,交由行政院办理。但不久因日本全面侵华而中止。
外籍引水罢工影响船只无法在沿海港口正常运行,也是社会舆论要求收回引水主权的一个理由。1931年7月外轮领江公会(有30多名外籍领江,1名华人领江)因要求增加领航费被各轮公司所拒而实行罢工,导致外国来上海的轮船在铜沙河洞被阻,有船只抵达吴淞而不能进港,大量船只无法进出港,导致上海港一时海运交通和国际贸易受阻。各轮公司只好派代表与外轮领江公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磋商但却为达成一致。外籍引水的罢工持续了三天,在短时间内仍无复工希望。因此,江海关河泊司以外轮领江公会罢工理由不充分而要求其尽快复工,并对其进行施压,如果其再不复工,对主要是外籍引水人员(华人仅1名)参与的罢工,停止其一切职务,由海关雇佣上海的另一家华人领江公会即扬子领江公会的华人引水充任。这一主张得到了外轮公司的同情,显然外轮公司是从自身利益考虑的。此次外籍领江罢工似乎是国民政府取締全国各口外籍引水的突破口,但是上海一·二八事变时,国民政府要求外籍引水不得为日舰提供引水,但各国引水置之不理,取缔外籍引水显得更为迫切。但因日本全面侵华,社会舆论请求政府收回引水权的愿望落空了。
三、外籍引水的取缔
随着中国抗战的深入与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有了契机。1942年1月1日,中国与美。苏、英等28国签署《联合国家宣言》,中国与英美等国成为反法西斯同盟。1943年1月,美、英两大国首先与中国签署新的条约,宣布放弃在华的主要条约特权,其他各国包括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先后与中国签订类似条约,相继宣布放弃在华的条约特权,其中就包括放弃在华各口雇用外籍引水的特权。例如,1946年2月国民政府与法国签订《中法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第9条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放弃关于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之一切依据原有条约之权利”。
国民政府与各国签订了新的条约后,开始加快进行收回引水权、取缔外籍引水的实际工作。1945年12月12日行政院公布《引水人员登记办法》,规定各区引水员须到各区的引水办事处登记,申请引水者须经过各区引水办事处审查、认定和发放职业证书。1946年3月行政院公布《雇用外籍引水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外籍引水人在雇用期间应遵守中华民国法令及一切引水规章,并规定“外籍引水人之雇用,系属临时性质,其雇用期间,以三年为限……”。这可以算是为最终取缔外籍引水而出台的过渡性管理办法。中国原定在1948年元旦收回上海铜沙区的引水权,然而1947年11月27日外籍引水人员的罢工促成了引水权的提前收回。当时上海海关雇佣的外籍引水要求增加引水费没有达到目的而全体罢工,罢工的22人(20名外籍引水和2名中国引水)组织一个非法的引水公会,坚持罢工,据不妥协,被江海关吊销执照。江海关因此不得不雇来白俄罗斯的引水员临时代替工作。而不久因为白俄引水员经验不足,导致美国船只搁浅。为解决这一地区引航问题,1947年12月16日上海船政局与江海关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时登报宣布提前将铜沙区引水工作移交船政局管理(原本定于1948年元旦)。此前因罢工被海关吊销执照的21名引水(1名外籍引水已回国)被迫加入华人组织的铜沙引水公会,铜沙引水公会最终顺利地接收此前由外籍引水控制的引水办事处。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对外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随着外来侵略势力离开中国的海关,外籍引水被迫纷纷离去。至此,中国算是取缔了外籍引水,彻底收回了引水主权。
四、结语
从1868年赫德炮制引水总章攫取中国的引水权,到新中国成立后完全收回引水权,列强依据不平等条约在华雇用外籍引水已有80年的历史,外籍引水因条约特权和洋人把持的海关庇护而把持中国引水事务,外籍引水员挤压本国引水人员就业,多次罢工影响港口正常运行,也危及中国的航运及海防主权,且中外战事时期为侵略我国的敌舰保驾护航而危害甚大。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一定程度冲击了外籍引水,各口外籍引水人员有所减少,但成效有限。社会舆论要求政府取缔外籍引水,但由于列强不愿放弃在华条约特权,在日本全面侵华前中国未能顺利收回引水权。1943年中国与英美等国签订新的条约,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中国收回引水权出现转机。1948年前中国收回了上海铜沙区的引水权。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对外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外籍引水相继离开中国,帝国主义势力退出中国海关,中国得以完全收回引水权。
参考文献:
[1]以之.收回航权与领港权[J].海事(天津).1930,(8):131.
[2]凌杰.收回海关理船厅应之必要[J].航政特刊.1931,(8):24—25.
[3]中国引水公会成立[J].星槎.1931,(70):5.
[4]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请收回引水权[J].工商半月刊.193,3(15):18.
[5]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讨论收回引水权案[J].招商月刊.1932,(1):69.
[6]中华海员继续请求收回引水权[J].国际劳工通讯.1937,4(6):42.
[7]领港潮续闻[J].航业月刊.1931,1(8):3.
[8]河泊司通告会员不为敌舰引水违者即取消执照[N].申报.1932-3-1.
[9]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编.中法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法文本)[R].1948:6.
[10]引水人员登记办法[J].上海市政府公报.1946,2(4):106—107.
[11]中央法规:雇用外籍引水人员管理办法[J].浙江省政府公报.1946,(3401):2.
[12]引水权提早收回[J].航业通讯.1947,(27):61.
[13]独秀.恢复华人领航权[J].向导.192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