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沿海湿地立法困境的探讨

2019-07-15 10:51翟羽翔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立法困境

翟羽翔

摘 要:我国各沿海地区对沿海湿地立法保护现状各有不同,湿地保护现状也有很大差异,因而急需要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来对各地区沿海湿地保护进行统一指导。本文在分析各地区沿海湿地立法面临的共同困境基础上,对如何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条文提出自己看法。

关键词:沿海湿地;立法;困境;专门法

中图分类号:X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13-01

湿地是指有水生植物或者湿生植物生长的区域,湿地对于防洪、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周边水质都有很大帮助,因而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方式来保护湿地,力求发挥出湿地价值。但纵观我国对于沿海湿地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我国沿海湿地立法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对概念的认定

在《国际湿地公约》中可以找到针对“湿地”概念作出的文字性描述,但是从我国国内立法来看,由于缺乏对沿海湿地保护出台的专业立法,因而也没有法律对“湿地”概念作出具体的描述。许多地区的立法中将沿海湿地纳入到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之中,而对沿海湿地的定义也都以自然保护区的概念一笔带过。在有些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条文中也可以找到“湿地”的字词,但是对于其概念却很少涉及。由于对于“湿地”的概念以及范围规定不明确,现实中一些发挥出湿地功能却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沿海湿地很多,不利于国家对沿海湿地的有效管理。

(二)立法未解决现实问题

对于湿地保护来说,我国许多地方都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这也就引发了现实问题:当沿海居民生存与湿地保护相冲突时,法律如何作出明确性规定。国际上通常做法是在保护居民基本生存权的同时,给予湿地权利人一定的补偿,我国立法中也稍作借鉴,但是却没有对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各地区补偿情况差异很大。

(三)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

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沿海湿地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会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对湿地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但是国家相应的惩罚措施却很轻。一些地方对于在湿地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情况最高罚款只有500元,无法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其次虽然许多沿海地区立法中都有禁止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真正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如何追责,不同种类的破坏行为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有差异,这在许多地区立法中都未得到明确。

二、以制定专门法方式解决立法难题

我国目前对湿地的保护是以绿皮书的方式明确,随着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及湿地重要性的凸显,对于沿海湿地保护可以出台统一的保护条例,对该生态系统的保护进行统一规定。

(一)立法原则

首先应以制定法为主,同时还需要尊重习惯法内容。虽然国家有出台统一的立法,但是由于各地区自然情况、民俗风情、生活理念不同,在对湿地进行国家统一立法的同时,也允许各地区根据自己的习惯出台地方性法律,这种方法可以在尊重各地区风俗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法律的实施。其次应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当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发生矛盾时,应适用“生态优先”的原则,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保护为代价,应推进两者并行。最后是整体保护原则。生態系统是内部平衡的生态圈,内部各个整体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因而在立法中应当将各个部分都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不可追求某个部分发展而破坏了湿地系统整体性。

(二)相关规范

在具体规范制定的过程中,责任制度是关键要素,明确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一方面可以督促公民积极遵守法律内容,另一方面也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

一是行政责任。该责任是指违法者虽然有破坏沿海湿地的行为,但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此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在行政责任立法中,立法者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沿海湿地系统的稀缺性、脆弱性,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不同的行政责任,实现责任程度的递进,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其次是民事责任。破坏湿地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湿地损坏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考我国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消除妨害和赔偿损失。消除妨害是停止自己的侵害行为,并且积极消除该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赔偿损失则指赔偿因环境受损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最后是刑事责任。当破坏湿地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需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对不法分子定罪量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配套机制

在立法条文中还应当有落实措施所需要的配套机制。首先是协调机制,明确各层级部门在沿海湿地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在开发利用湿地时候能够协调湿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以求更好地开发和管理湿地。其次是生态评估机制。是否采取某种生态建设措施,需要综合评估该措施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有合理的评估机制,为生态建设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若湿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则会对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带来严重的打击。我国目前对沿海湿地的相关立法还比较少,未形成统一的立法性规定,为实务工作带来许多难题。因而在现有立法技术手段上,立法工作者应综合对比各地区沿海湿地保护现状和立法现状,在对这些情况汇总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法律规范,为沿海湿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 参 考 文 献 ]

[1]刘剑川,樊清华.论我国湿地刑事立法保护原则及立法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9).

[2]顾月月,李岩.浙江省湿地面临的问题及立法建议[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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