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世雄 郭玉坤
摘 要:公司担保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态势,而司法中公司担保效力认定路径却是众说纷纭。笔者通过对公司担保案件的实证分析并结合当下学者的研究,总结出当前公司担保案件司法裁判路径存在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理论、法律规范性质理论、内部决议程序理论以及意思表示理论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司担保;裁判路径;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12-01
作者简介:左世雄(1993-),男,河北人,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郭玉坤(1974-),内蒙古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司担保概述
(一)公司担保定义
公司法人作为担保行为实施主体便是公司担保,具体是指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或者信用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為自身或者他人债务进行担保的行为[1]。
(二)公司对外担保实证数据分析介绍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以公司对外担保为关键词,筛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为审判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共计178份(截止至2018年3月18日)。挑选出124份相关案例。综合124份判决书来看,裁判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理论;二是法律规范性质理论;三是内部决议程序理论;除此以外还有意思表示理论。此外,部分案件的裁判并非使用了一种裁判路径,而是多种裁判路径综合说理;不同层级法院采用不同裁判路径进行公司对外担保认定的案例共计出现19个。
二、公司担保裁判路径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理论
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首先判断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能否归属于公司。只有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该担保法律关系在公司法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进而继续讨论公司担保效力的问题。持此观点学者认为公司越权担保是公司担保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或瑕疵,越权担保行为指引至《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成为判断公司越权担保效力的关键所在。第三人一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则第三人善意,那么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有效,否则无效[2]。
(二)法律规范性质理论
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事项集中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持此观点学者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发,将《公司法》第十六条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或者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从而认定公司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学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出现了“不得”、“必须”等强制性语气词汇,因此违反此条款的公司担保行为系属无效;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学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不符合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定义,因此应当将《公司法》第十六条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因此违反并不会导致无效。
(三)内部决议程序理论
该理论坚称《公司法》第十六条并非旨在调整公司担保的行为,其意在于规范公司内部担保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3]。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直接产生的是组织法上的责任,其影响的是公司决议的效力,而并非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担保行为应属有效。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虽然《公司法》将公司担保事项授权于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但由于公司章程本质上作为股东之间的契约,其仅仅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效力,而并不对外产生拘束力,为此以公司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进行抗辩并不产生对外效力,担保合同应属有效。
(四)意思表示理论
公司担保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对于公司担保相关效力的认定也应当符合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应当从当事人能力、标的以及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入手进行分析。2005年《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限制,所以对公司担保效力争议则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人的意识表示瑕疵问题上。该理论主要通过真意保留的例外、双方虚假行为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入手进而分析公司担保的效力。
三、结语
笔者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从流程上分内部决议与外部行为两个过程,司法裁判路径应先从代表制度出发,再结合意思表示理论认定公司担保的效力,更为合理。
[ 参 考 文 献 ]
[1]崔建远,刘玲伶.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4):29-35.
[2]李游.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判定路径之辨析[J].河北法学,2017,35(12):155-169.
[3]钱玉林.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J].法学研究,2011(6):12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