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知识进步与社会发展促使人们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较为核心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就目前而言,假冒仿造和盗用偷用专利的行为屡禁不止,但是专利权人却很难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取证存在极大困难。因此在司法和立法上亟需从证据角度给予专利权人帮助。
关键词:专利侵权;取证;立法;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02-01
作者简介:张冉阳(1994-),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
一、问题的发现
近期一起专利侵权案件引发了我对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思考。浙江某L家具生产商自主研发了一款沙发头枕实用新型专利,将该技术运用于其生产的沙发中。该产品投入市场后,在生产交易过程中,其他同行业的沙发生产商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到了某L家具生产商的沙发,自行拆卸研究后,仿造生产出了该头枕技术,并将其运用于自己生产的沙发,这些侵权生产商再将侵权产品售予多家零售商,一连串的抄袭剽窃行为严重影响了某L家具生产商的收益,于是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是在求助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某L家具生产商遇到了如下瓶颈:
(一)证据不足。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某L生产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他生产商生产的头枕是侵犯专利权人的产品。
(二)取证渠道不畅通。某L家具生产商工作人员无法进入侵权生产商的工作区域,刁钻的侵权生产商甚至不愿意将其产品卖给L,导致取证途径不畅通。
(三)侵权主体繁多且隐蔽。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侵权主体的单一明晰,专利权的侵犯都是分散且隐蔽的,只有当侵权者肆意妄为造成声势之后专利权人才会知晓。此外,由于侵权者不是同一时间一起产生,会造成一场官司过后依舊有胆大的专利侵权人进行仿造,对于那些地域相隔远、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小、且关注较少的行业群体,该类侵权者极难被发现。
(四)赔偿数额低。在某L家具生产商咨询律师后,发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不论是从权利人损失角度抑或是侵权人获益角度来考量,都很难明确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法官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较为保守,通常会低判赔偿数额,这就容易造成官司打赢了却没有得到应有赔偿的结果,加之专利侵权官司的投入成本和时间精力,许多专利权人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放弃法律救济。
上述问题虽然是由一个沙发生产商的个案出发,但是这些问题却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典型问题。分析过后会发现这些困难分别是围绕侵权主体、侵权事实和侵权损害的取证而展开的,因此说专利侵权的核心难题是取证困难。
二、解决路径
(一)明确证明妨碍后的事实推定。证明妨碍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挠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获得证据,使得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由此法院做出有利于举证人的认定。在实际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手中掌握着销售量与销售额的财务报表和侵权产品生产制造等重要证据,如果他们死守证据,专利权人将无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因此如果侵权人不配合取证、极力阻挠的情况下,法官可对专利权人的主张做出有利认定。
(二)适当降低专利权人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是指虽然不能百分百排除其他可能,但能明确待证事实百分之八十以上无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能够取得相关证据已是难题,若是证明标准较高则会大大抑制专利权人维权的决心,因此笔者建议将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降低至百分之五十,若是待证事实存在半成以上的确定,法官即可进行认定。这样的证明标准将激励许多遭受侵害的专利权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专利侵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难以认定和赔偿数额低的问题,传统方法是从侵权者所获利益和专利权人所获损失的角度进行数额计算,若上述两项均难以明确,则由法院根据知识经验以法定方法进行计算。但是这样的计算结果通常数额较少,一来专利权人不信服,二来不能震慑侵权人,侵权成本低廉使得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由此笔者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在原本的计算方法基础之上加重侵权者的负担,使得最终赔偿数额超过专利权人的损失,这样不仅满足了专利权人的需要,引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次也严惩了专利侵权现象,使社会不断走向知识化、专业化。
(四)将同一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类别化整理。对于侵犯同一专利的侵权人隐蔽且冗杂的现象,法院应对每一项专利审理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对已判决完毕的专利侵权案,若往后又出现对于同一专利的来自不同侵权主体的侵犯,法院应在原先判决基础之上,将一个专利的相关案件进行整合,如此有助于避免不同侵权者侵犯同一专利差距甚远的情况,而且也有助于对一项专利的多领域、全方面的保护。
三、结语
知识经济和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专利的发明,鼓励专利进步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专利的保护,保护不到位大众的专利开发积极性就会降低。专利的保护除了需要人们有意识的尊重知识产权之外,当前的首要任务还是要借助法律武器来进行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姚维红.我国专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7(10):12-21.
[2]唐要家,唐春晖,姜海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有效性及其改革路向[J].人文杂志,2019(01):34-43.
[3]李晓桃,袁晓东.揭开专利侵权赔偿低的黑箱:激励创新视角[J].科研管理,2019(02):6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