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程序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研究

2019-07-15 10:51廖兴灿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协商

摘 要:在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机动车保有量也迅速增加,但由于城市建设不完善、道路交通资源有限以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给国民的生命及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的实施,能在有限时间内解决交通事故赔付、协商等问题,保障了事故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提高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效率。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快处快赔机制无法达到快速的效果,严重影响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本文通过我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分析,探讨影响快处快赔机制的原因,结合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新程序下快处快赔机制进行探讨,分析新程序下完善快处快赔机制的相关措施,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新程序;交通事故;协商;快处;快赔

中图分类号:D6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52-02

作者简介:廖兴灿(1971-),男,汉族,河南汝南人,河南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系,讲师,研究方向:教育理论、交通管理。

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应用不健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规定中明确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途径有简易程序和自主协商。但是,在具体事故处理中由于事故处理主体的不同,快处快赔机制应用的效能也就有所不同。首先,简易程序的运用主体是事故处理的交通警察,针对除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外的“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交通警察可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快速处理,进而在快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从而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是,简易程序的使用是需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这样就存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期间可能造成道路交通的拥堵等状况,这对事故快处的效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自行协商处理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即不经过交通警察处理,以协商的形式达到快速处理、快速赔偿的交通事故处理形式。主要是对“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但是对于有些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可以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途径,由于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中的自行協商相关知识不了解,导致当事人不愿、不会适用自行协商解决事故纠纷,引起道路拥堵。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双方依据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可进行协商处理,由车辆保险企业进行事故的定损、查勘以及理赔。对于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间的财产损失事故,因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协商难度较大,处理及赔付时间较长,事故当事人往往不愿自行协商,而选择报警或直接等待保险人员到达,从而给道路的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更影响整个道路的交通秩序。

由此可见,虽然事故处理程序对快处快赔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阻碍了快处快赔机制的有效运用。

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效用不足的原因

(一)简易程序与自行协商条件重复

在《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实施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而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则对造成人员轻微损伤或出现简易程序施用条件的情况,可以采用自行协商进行快速处理、快速赔偿。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事故当事人往往出于对双方的不信任或情绪化的原因,规避了自行协商,纷纷通过报警,选择简易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及赔偿。也因此,在等待交通管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过程中,会引发事故现场的交通堵塞,延长了交通警察处理及赔付的时间,同时提高了事故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此外,由于简易程序与自行协商施用条件的重复,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案件整理、存档及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也增加了交通警察的工作强度。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知识认识不足

根据相关数据调查,我国63.4%的机动车驾人对交通管理法规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知识更加欠缺。从而导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不能冷静处理事故,常常相互指责对方,互相争吵,甚至发生斗殴、械斗,从而引发刑事或治安案件,延长了事故处理及赔付的时间。一方面,对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在运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个别事故当事人不认同交通警察的处理结果,进而与交通警察发生争执,甚至不配合事故处理工作。交通警察为尽快疏通交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劝说、解释,才能让当事人认可处理结果。另一方面,在轻微事故中,大部分事故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反映事故现场环境、事故形态及车辆位置关系的照片,交通警察只能通过车损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在处理过程中极大地限制了事故处理及赔付的效率。极大影响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机制,对整个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影响。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执法不严

根据相关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简易程序处理及赔偿结束后,应及时撤离现场,如造成交通拥堵的,有权对事故当事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然而在实际的处理中,个别交通警察对应撤离事故现场却拒绝撤离的事故当事人并未按规定进行惩罚。导致事故当事人车辆滞留现场,从而影响了道路的交通。此外,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使用过程中,个别交通警察取证方式不规范,导致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不认同,从而引发当事人与交通警察之间的争执,进一步拖慢了处理的速度。而有些事故当事人对不符合自己理想的结果,会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甚至会将事故车辆停留在事故现场,导致交通事故处理进程停滞。

三、新程序下快处快赔机制的完善

在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中,新程序针对自主协商和简易程序等快处快赔机制进行了新的调整,新的政策及措施对于改善快速快赔机制、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都具有重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促进交通执法人员处理事故的规范化进程。

(一)开辟自行协商新渠道

道路交通事故新程序为提高事故处理效率,落实快处快赔机制,对当事人具体的事故处理情绪做了规定。首先,针对未造成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事故当事人应对受损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在互换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在进行协商处理。因而避免了事故当事人因相互指责或争吵引发交通拥堵,有效地防止了二次事故的发生。其次,新程序为加快交通事故处理及赔付速度,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在实践中推出的“交管12123”APP有了具体的依据,当事人在取证后,可通过互联网在交通警察的网上指导下进行协商处理。这样,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放下了防线,避免了不必要的争吵,更降低了轻微事故报警的几率。极大地提高了交通事故协商、快赔快处的效率。同时也缓解了交通,减少了交通警察的工作量。

(二)实现远程定责新途径

在以往事故处理中,事故当事人出于对彼此的怀疑及不信任,往往绕过自行协商方式选择报警。新程序从当事人心理角度出发,通过网络在线引导当事人进行自行协商,同时也可通过微信、电话或短信地形式指导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20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操作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事故或者发生单方事故,基本条件满足“车能动、人未伤、缴纳险,车上牌,人持证”,并且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均可通过网上快处快赔,快速处理。通过“上传事故现场照片——后台民警审核——上传车辆信息——网上远程定责——理赔款支付”等过程完成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以此实现交通警察远程操作简易程序的目的。此外,交通管理部门为强化处理结果透明公开,推动执法公正,实行基于互联网的事故认定书手段,从而打消了事故当事人的疑虑,使其更能对处理结果认同,从而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及效率。

(三)规范事故的处理相应环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58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这是对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保管费、停车费、检验鉴定费等作出新的调整,对事故的快处快赔具有重要意义。在轻微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事故鉴定费、受损车辆扣留费用与交管人员或事故对方发生争执,极大地降低了简易程序的处理速度,不利于快处、快赔机制的实行。因此新程序在考虑到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种种因素,为规范事故处理收费以及减少机动车主的负担,出台了规范处理流程的规定。比如,轻微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车主因拒绝撤离事故现场,车辆被强制扣留的,交管部门不应向车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停车费用。并指明做出扣留决定的部门承担该费用。而对需要进行事故鉴定、检验的车辆,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有交管部门承担,以此避免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因额外产生的费用增加协商的难度,提高了快处快赔的效率。

四、结语

新修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更具人性化、便捷化,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处理到当事人协商处理,新程序从影响快处快赔的因素,并通过制定相应地政策措施,缩短了事故处理的时间,改变了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由传统的等待交通警察处理,到拍照取證,通过交管APP协商处理。从而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速度及流程,更从执法规范化角度完善了协商及快处快赔的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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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慧妮.广西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7(11):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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