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追续权是考虑到艺术创作的特殊性而特地设立的一种权利。当下,英法等八十余国已确立了追续权制度,伴随全球化的发展,追续权的影响范围在继续扩大,在各主要国家均引起重视;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追续权的相关规定,足以体现其重要性,这也为我国建立该制度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国至今没有确立追续权制度,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内对该制度的构建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文主要从追续权的发展历程和国内存在的争议焦点来具体分析该制度,以期能从新层面来论证追续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合理性。
关键词:著作权 艺术作品追续权 合理性
追续权(Droit De Suite),又称著作追续权,是指雕塑、绘画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及继承者在其作品原件首次售出后,对该原件公开转售的增值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权利。追续权起源于上世纪20年代的法国。直至当下,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追续权制度,其国际性日趋增强。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引入追续权制度。从国内利益相关方对追续权制度的争论来看,其关注焦点主要在于追续权是否能被写入《著作权法》,即探讨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本文将作如下安排:首先提出研究追续权的角度,其次梳理其发展历程,最后综合学说观点,以期提出新角度论证我国引入追续权的合理性。
一、研究起点
1920年,法国创立追续权制度,主要是因为其具有平衡利益的优点,而这一点对走向现代化强国之路的中国也意义重大。因此,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基础,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观点,得出应结合法理与实际层面来探讨其合理性的结论。
为了更好地应对我国实际情况,综述部分主要利用“中国知网”中的“中国期刊全文”、“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中国重要报纸全文”三个数据库,搜索到从1991年至今的追续权相关文献。
国内文献主要从民法、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的角度,提出自己对追续权合理性的观点并阐述了具体原理和法律构造。总体来说,我国对追续权制度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扩展。至于国外文献,由于欧洲大陆最早建立追续权制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更多元,国内追续权的学术研究均有所借鉴。因此,本文主要从国内学者对国外追续权的文献中,尽力透视国外对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研究的现状。
二、研究概况
(一)国外研究现况。考虑到时效性,对于国外关于追续权合理性的学说主要从20世纪末开始介绍。美国学者Bolch,Damon和Hinshaw(1998)在对比了德法两国追续权制度的利弊后,对本国是否引进追续权制度进行了反思。英国学者Weatherwall(2003)開启了从经济层面来评判《欧盟追续权指令》的新视角,并据此倡导政府在不损害法制框架下引入追续权制度。其后,英国艺术法专家McAndrew(2004)在《Implementing Droit de Suite in England》一文中,对英国实施追续权制度所需的条件进行了归纳总结。澳大利亚学者Hudson和Waller在合著中论证了追续权制度有利于本国艺术市场繁荣的合理性。
随着追续权制度的普遍推广,曾将其视为洪水猛兽的英国最终于2006年颁布了追续权相关条例,这也引发了美国法学理论家对追续权制度的热议。美国学者M.Elizabeth(2014)强烈建议美国联邦立法对视觉艺术家赋予追续权。美国艺术法专家Alma Robison(2015)对《转售提成法》的“利益再平衡”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后,向美国国会和国家版权局强烈呼吁建立全面性的追续权制度。
可以看到,国外学者支持追续权制度,多从主要国家立法趋势和追续权的实际效果来进行论证。这能够直观有力地展示追续权的积极作用。然而,国外现行的研究缺乏对追续权法理的深入研究。谈及制度的合理性时,除了联系现实,还需要探索制度背后的法理渊源,因为这才能证实一个制度合理性存在的必然逻辑。
(二)国内研究现状。通过对近五年追续权制度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我国支持追续权的学者主要从实质公正、权利用尽、非常损失原则的法理基础,来论证我国构建追续权制度的合理可行性。
1、实质公正原则的实现。法的价值体现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形式正义过渡到实质正义,这也是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学者刘宁、戴蕾(2014)从实质公正的角度看待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绘画等艺术作品上同时存在著作权与物权,当作品原件转售后,两种权利应当隶属两主体,即创作者一方和买受人另一方。然而,现实中往往是买受人独自享有作品转售的高额利润,由此产生了原作者和买受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此时,设立具有人身属性的追续权制度,可以使绘画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物权分离,来保证作者方享有艺术作品转售的部分收益,以此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和实现实质公正。
这一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追续权制度可以平衡艺术家和拍卖商之间的利益。作为中介的拍卖行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几乎占据了“垄断地位”,在追续权制度的保护下, 创作者可以此来获得相对公正的报酬,有利于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热情,从而推动艺术行业发展。
2、权利用尽原则的突破。权利用尽原则,指的是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原作者著作权的发行权竭尽。学者袁博认为(2014):由作品原件增值部分设立的追续权,实质上是出于物权的追及,与著作权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追续权是对原件在流通领域的后续增值部分主张的权利, 是基于作者物权的追及,可以不受限于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因此,以袁博为代表的学者从物权的角度支持了追续权对权利穷竭的原则的突破。
3、非常损失原则的填补。非常损失原则指商品买卖的价格不足其一半的市场价格时,遭受“非常损失”的出售人有权要求撤销买卖。学者王芳、陈忠宇和朱新阳(2018)指出:如果艺术家遭到“非常损失”时,基于该原则可以撤销买卖合同,这将会极大破坏艺术品市场的秩序和交易稳定性。而追续权正好可以有效补充非常损失原则的不足。追续权赋予艺术品作者在作品转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收入的权利,创作者的利益得到弥补,不会选择撤销买卖合同,既平衡了艺术家和拍卖商的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可谓两全之策。
总体而言,上述支持追续权制度的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实质公正、权利用尽、非常损失原则都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探讨追续权在我国建立的合理性,缺乏实证性分析和数据支撑,难以让人真正信服。
三、总结
目前,追续权制度的发展方兴未艾,国内学界对追续权的研究也逐渐起步。在对国内外追续权合理性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后,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国外现行研究主要侧重于追续权的立法效果。而由于我国并未实施追续权制度,当下对于追续权合理性的研究,主要从其法理基础着手,一方面虽然可以正本溯源,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问题——追续权的研究角度比较有限,都是笼统地介绍追续权的利处,追续权合理性的依据过于抽象且缺乏实证研究,而这一点可借鉴国外研究追续权合理性的方法来加以完善。最后,本文提出应结合法理与实质层面来探究追续权在我国建立的合理性根据,来增强研究的综合性与可信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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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悦,(1997-9-),女,籍贯:贵州省,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金融、法学。